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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专题系列文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致劳动合同终止疑难问题解析

2025-05-09


用人单位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将依法终止。为确保劳动合同终止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本文将详细阐述在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疑难问题及操作要点。


一、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劳动合同终止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用人单位破产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终止日应为破产宣告日而非破产受理日。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债权均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日为节点,破产债权包括职工债权,以宣告破产日作为合同终止的日期会使得职工债权与其他类型的破产债权出现不同的基准日,由此导致了用人单位破产而致劳动合同终止日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终止日应在宣告破产之日。该观点认为,在破产程序中,处理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时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至何时的批复》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时,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也从侧面印证了劳动合同应在破产宣告之日终止。该观点为目前实务中主流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2181号再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认为劳动合同终止日为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终止日应在破产受理之日。此种观点的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46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之规定,即债权加速到期条款。职工债权亦属于破产债权,对于破产受理日仍未到期的职工债权也应当加速到期。


我们倾向认可第一种观点,即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为劳动合同终止日,具体理由如下:实践中通常会出现混淆受理破产和宣告破产两个概念的情形,误认为法院受理破产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实际上,用人单位从被法院受理破产到宣告破产往往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可能走向破产清算,也有可能通过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实现重生。在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前,债务人可能因多种原因需要劳动者继续工作或者处理其他相关事务,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自不必说,即使用人单位无重整或和解可能的情形,债权人会议也可能决定继续营业,因此,法院受理破产并不必然导致劳动者和企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可见,宣告破产是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受理破产不能产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但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至宣告破产前,管理人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精简人员,解除与部分劳动者甚至全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此时,管理人可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单方通知解除和经济性裁员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管理人应审慎履职,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限制,最大程度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用人单位因被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及顺序


(一)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经济补偿的支付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即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属于职工职权,优先于税款和其他普通债权清偿。


四、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劳动者主张工资、经济补偿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


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劳动者主张工资、经济补偿等,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必须履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主流观点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之后,管理人无须劳动者申请而进行职工债权的审查,对职工工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作出确认,具体包括管理人调查、编制职工债权清单、公示、职工债权异议处理程序。如果劳动者对管理人公示的职工债权不服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职工债权确认之诉。因此涉及职工债权异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必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当然,各地仲裁及法院的处理方式也存在差异。


参考案例:劳动者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主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属于仲裁机构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某涮肉坊与李某某劳动争议案件中[1],2021年9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裁定受理某涮肉坊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12月30日,李某某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审理,仲裁机构作出裁决:1.双方在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李某某其他仲裁请求。


2022年4月28日,李某某再次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某涮肉坊向其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25日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某涮肉坊不同意李某某的仲裁请求,主张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尚在审理阶段,且其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李某某如主张工资等费用应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而非劳动争议仲裁流程。


仲裁委认为,本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受理某涮肉坊破产申请,早于李某某本次申请仲裁的时间。某涮肉坊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李某某应通过债权确认之诉寻求权利救济。综上,在某涮肉坊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李某某要求其支付工资、赔偿金等,不属于仲裁机构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据此,仲裁机构驳回了李某某的仲裁申请。


五、新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


用人单位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如果出现新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还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在实践中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所涉的民事诉讼,便为“衍生诉讼”,应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出。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处理,即“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上海规定,基层法院仍然可以受理劳动争议且不受破产案件专属管辖限制。2021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涉劳动争议衍生诉讼案件按沪高法〔2020〕57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法院受理涉劳动争议破产衍生诉讼指定管辖的通知》规定执行。沪高法〔2020〕578号规定,本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按照劳动争议纠纷的管辖原则,仍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审案件由该基层法院对应辖区的中院审理。本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受理的有关债务人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审理;二审案件由该基层法院对应辖区的中院审理。


在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前,劳动合同的终止需要经历复杂而长久的过程。用人单位和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劳动者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指导,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合规建议


1.正确认定劳动合同终止日:用人单位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之日为劳动合同终止日,劳动合同在该日即行终止。

2.及时履行通知程序:用人单位在被宣告破产后,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告破产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终止日、劳动者权益的后续安排等内容。

3.及时进行职工债权结算:用人单位应在被宣告破产后,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结算并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经济补偿等职工债权。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应优先支付职工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职工债权,应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4.依法办理社会保险费停缴: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破产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停缴手续。若存在社会保险欠费情况,管理人应在职工债权支付完毕后优先使用破产财产支付社会保险欠缴费用。


参考文献:

[1]来源于中工网2022年9月28日发布的《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职工还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索要欠薪吗?》

劳动合同终止实务指引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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