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要点——透视新《公司法》下上市公司治理转型关键
2025-04-02
前言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个月后,2025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全面落实了新《公司法》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主体责任的要求。作为规范上市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的指导性文件,必将对上市公司治理有着极为重要且深远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2026年1月1日前依据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完成相应调整。
本文将梳理和解读《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修订要点,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为上市公司章程制度修订及治理结构调整提供参考。
一、完善法定代表人制度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了多方面完善,涵盖调整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明确补选时限及法律责任,同时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具体如下:

上述调整与新《公司法》相衔接,旨在强化公司代表权与实际经营管理的联系,避免因挂名法定代表人引发争议纠纷,同时明确法定代表人行为的责任界定依据。
需要注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情况下公司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时限要求,但并未明确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确定前由谁代为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就此问题,建议上市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缺位期间的处理机制,如由公司董事会临时指定人员暂时代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此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对上市公司影响最为显著的部分,当属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调整,主要体现在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同时原第七章“监事会”相关内容全部删除。
(一)股东大会名称调整
为契合新《公司法》规定,修订统一将“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这一表述变化可能涉及公司多项治理制度,尽管部分制度文件无需进行实质内容修改,但仍需仔细核查其中是否存在“股东大会”的表述。完成公司治理制度修订后,上市公司在后续相关会议决议、信息披露公告等文件中,应避免继续使用“股东大会”的旧称。
(二)撤销监事会并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本次修订删除原第七章“监事会”的相关内容,在第四章“董事和董事会”中增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职权(其他章节中涉及监事会职权的行使主体相应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并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的构成、职责及议事规则等内容。
此次调整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构成、职责及议事规则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在监事会的设置方面,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给予公司选择权。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基于实践中上市公司长期存在的监事会监督职能发挥不足、与审计委员会职能重叠等问题,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此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中也对此安排设置了相应过渡期,即“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实施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市公司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继续遵守证监会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运作效率,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公司发展。
建议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审计委员会相关内容,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对相关制度文件中涉及“监事会”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三)职工董事设置要求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本次修订在注释中明确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具体变化如下:

上述修订与新《公司法》关于职工代表董事的要求一致。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情况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于上市公司已取消监事会设置,不存在新《公司法》规定的除外情形,因此本次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明确,只要符合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条件,就应当设置职工代表董事。上市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增设职工董事;若增设,还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职工董事的名额及其产生办法。
(四)股东会、董事会职权调整
基于新《公司法》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取消监事会设置的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建议上市公司根据上述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变化,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三、调整董事、高管部分规定
结合新《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部分规定进行了补充与调整,主要涉及任职资格、权利义务等方面。
(一)任职负面情形
此次修订与新《公司法》保持一致,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负面情形进行调整,并在新《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这一负面情形,进一步严格限制任职资格。具体变化如下:

建议上市公司据此调整公司章程等制度文件,调整后对在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展开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在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换届、改选时,严格审查其任职资格条件。
(二)调整忠实义务内涵
此次修订同样与新《公司法》保持一致,调整了忠实义务的具体内涵,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均纳入规制范围。具体变化如下: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上述内容,对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进行修订,并严格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以满足监管要求。
(三)新增建立离职管理制度要求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同时要求在章程中规定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
基于此新增规定,建议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增加董事离职管理相关内容,如有需要,还可制定相应的细化管理制度。此外,在公司章程中务必注意明确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
考虑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关于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时应考虑同时建立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制度。
四、增设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本次修订在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中增设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旨在约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当使用职权,避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受损。重点内容及解读如下:

五、其他变化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修订要点还涵盖股东权利(如知情权、提案权)调整、上市公司财务资助限制要求调整、允许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类别股、公司减资、公司合并分立以及清算等方面的相关内容。这些内容大多与新《公司法》规定一致,顺应新《公司法》下的公司治理规范要求。鉴于文章篇幅有限,在此不再逐一展开。建议上市公司在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文件时,全面查阅《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确保修订后的制度文件与指引内容无冲突。
结语
监管部门顺应新《公司法》实施带来的公司治理新环境、新要求,结合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实践经验,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开启了上市公司治理的新时代。
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应将新规定融入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促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效率;相关监督主体应积极履行职责,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随着新规则的深入实施,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将朝着更加规范、透明、高效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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