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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私募基金系列:司法路径视角下的“清算僵局”破解之道—从困境到破局

2025-03-21


导语

在我们承办的过往大量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称“私募基金”)退出案件中,因管理僵局、财务僵局、清算僵局导致困境的私募基金,在商业谈判范畴下无法实现提前退出时,利用私募基金的市场主体和资管产品的双重身份,投资人可考虑通过司法路径进入清算程序达成基金整体清盘从而实现退出的目的。


一、私募基金清盘退出的整体策略


在私募基金拟进行清盘退出时,我们根据过往承办案件的实务经验及对最新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分析,提出如下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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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前述应对方案也存在时间和策略上的联合应用,我们总结出如下主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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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三种司法路径均将最终导向基金的清算注销,各方将终结在私募基金层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综合核算全部投资项目的收益及损失,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分配后,履行基金业协会层面及工商层面的注销手续,最终实现投资人的退出目的,并同时完成了私募基金作为市场主体的出清工作以及作为资管产品的清盘工作。


我们已经针对司法解散、破产清算作出实务分析,详见《困境私募基金系列:破解困境私募基金“管理僵局”之司法解散可行性分析》《困境私募基金系列:破解困境私募投资基金“财务僵局”之破产可行性分析》。本文作为困境私募基金系列中“司法路径视角下的退出僵局破解之道”的强制清算篇,旨在以投资人视角总结私募基金强制清算的申请要点并梳理私募基金强清受理后的主要程序。


二、私募基金强制清算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有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但因契约制的私募基金并无组织实体,其无法适用强制清算的相关规则,因此,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私募基金的强制清算仅适用于公司制和合伙制两类私募基金。两类私募基金在强制清算中的主要区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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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制私募基金强制清算的申请要点


经适当检索,截至2025年2月,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的私募基金强制清算受理案件约32项,均为合伙制私募基金(另存在大量未备案为私募基金的合伙企业强制清算受理案件),且实际中合伙制私募基金数量占比较高,本部分将主要梳理合伙制私募基金强制清算所适用的主要规则以及实务情况,由于《合伙企业法》没有较为完善的强制清算规定,鉴于参照适用条款,合伙制私募基金可以参照适用公司的强制清算制度。


(一)管辖


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称《强清纪要》)第2条,强制清算的管辖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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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制清算事由


1.首先,申请人应提供“私募基金符合解散事由”的证据


经分析,法院受理私募基金强制清算案件的解散事由触发频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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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需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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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值得说明的是“退伙并不一定导致私募基金解散或者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如为LP退伙,其他合伙人应与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结算并退还其财产份额,此过程虽起到私募基金层面的“类似清算”作用,但其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之间仍继续合作且合伙企业仍存续,并非法定解散事由之一,如(2021)京01清申212号。


如为GP退伙,导致私募基金仅剩LP时,则为法定解散事由之一,此时退伙成功的GP,如未完成结算,仍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强制清算,如(2023)鲁0211清申7号。


2.其次,申请人应提供“各合伙人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确定清算人/清算人无法正常开展清算工作”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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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


根据《强清纪要》第9-12、16、18条,强制清算的受理流程及撤回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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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定清算组


根据《强清纪要》第22、24条,法院指定清算组及可能产生的清算费用的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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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制私募基金强制清算受理后的主要程序


(一)保全基金财产


根据《强清纪要》第27条,法院受理强制清算后,基金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情形的,法院可依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基金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二)申报债权


因退出私募基金但尚未结算完毕而产生、或因私募基金日常经营而垫付的费用等,投资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三)表决


强制清算的法定表决规则较为模糊,主要可概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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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法院在裁定确认清算方案、清算报告之前,一般会要求清算组征询股东、债权人的意见,且对于私募基金,极有可能不存在外部债权人,此时全体合伙人的意见将起到重要作用,无论基金合同是否约定了明确的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强制清算中的决策机制均有可能回归至“一致决”或“多数决”。


(四)资产处置与分配


1.资产处置和分配方式


私募基金的资产处置和分配方式主要可概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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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法院的参与,有别于自行清算,上述处置方式中属于强清程序特有的方案包括:A.网络拍卖,有助于扩大成功处置的可能性;B.分配股权时,项目公司因其他股东失联等情况无法顺利交割时,清算组可向法院申请确认股权的变更登记,有助于提高处置效率,如(2024)赣0502强清1号之二。


2.资产分配顺序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89条,以及实务中被法院裁定确认的清算方案,私募基金的资产分配顺序主要可概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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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元化的处置分配方案vs快速实现处置分配方案


A.基于各合伙人的特殊要求,强制清算有助于实现多元化的处置分配方案


由于私募基金的主要资产为投资项目的股票/股权,相关法律也并未对强制清算作出强制变现要求,各方对变现时间也可能存在不同意见,实务中,清算组出具的私募基金资产处置分配方案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如上海破产法庭发布2023年度典型案例之十,清算组在法院的指导下结合各合伙人意愿,制定多元化股份处置方案,采取新三板市场交易、实物分配与网络拍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承继与变现并联,将股份分批、分段、分层进行处置。


综上,私募基金进入强制清算后,投资人如存在不同需求时,可积极与清算组、法院协商达成多元化的资产处置分配方案。


B.基于6个月的法定结案期限,强制清算有助于快速实现处置分配方案


如私募基金的资产处置分配方案无法在法定结案期限内实现,实务中,清算组可能通过“一致决”或“多数决”的决策机制快速确定处置方式并实现分配方案,主要决策事项及分配方案可概括如下:


●公开处置方案。如减持、网络拍卖等涉及不特定交易对象的方案,“交易底价”将成为决策重点事项,如(2024)鄂 01强清 13号法院裁定确认的清算方案,股票减持交易底价的议案采取“2/3以上合伙份额的合伙人表决同意”的决策机制。

●内部处置方案。如关联方等特定交易对象,“受让方资格”将成为决策重点事项,如(2024)鄂 01强清 13号法院裁定确认的清算方案,股权处置方式的议案采取“2/3以上合伙份额的合伙人表决同意”的决策机制。

●如无法快速实现现金分配,按实缴比例非现金分配给各合伙人,如(2024)赣0121清申1号。


综上,私募基金进入强制清算后,如其资产处置分配方案仍存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的情况,投资人可积极与清算组、法院协商达成快速实现的资产处置分配方案。


结语


本文探讨了私募基金清盘退出的整体策略及可实施的司法路径,并重点分析私募基金在出现“清算僵局”时,投资人选择申请私募基金强制清算退出路径的可行性及其程序优势。私募基金被受理强制清算后,投资人/清算组可申请保全基金财产,基金财产并将得到相对独立的保管,投资人将获得相对公平的决策机制,并可收集存在过错履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出资瑕疵合伙人的相关证据,为下一步向相关主体追偿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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