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系列:招标、拍卖订立的合同何时成立——特定情形下合同成立规则(第4条)
2025-03-19

▲参考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四条
话题导入:
在签订合同时,一般情况下会约定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合同即成立。本文将关注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以招投标方式、拍卖方式订立合同时,合同何时成立?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的性质为何?一方如果反悔,中标后又拒绝签订书面合同或成交确认书,是否影响合同成立,法律后果如何?
分析解读:
一、招标订立合同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1]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对中标通知书和该书面合同性质的理解,决定了合同成立时间。无论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即成立。这一结论源于《民法典》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471条规定了要约和承诺的一般规则。[2]招标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仍然适用该规则。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需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等几个阶段,涉及招标行为、投标行为、发出中标通知书三类行为,分别形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份主要文件,分别对应合同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显示了合同磋商直至达成一致意见的完整过程。
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民法典》第473条对此明确作出规定[3]。招标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公开招标,即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是邀请招标,即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无论是招标公告还是投标邀请书,都旨在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属于要约邀请。
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向招标人发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投标文件在性质上属于要约。此时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经过开标、评标等特定程序,确定中标人,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订立书面协议,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此可知,招投标过程本身即为合同双方对招投标合同关系所涉权利义务实质性事项磋商的过程,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后,双方已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互受约束的合意。此后另行订立的书面合同,不得背离招投标文件记载的实质性内容。[4]因此,该书面合同文本只是进一步的确认形式,是为了进一步细化合同的内容以便履行,以及满足行政管理上备案的需要。该书面合同的内容属于合同成立后各方的权利或义务,而并非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应为承诺。
依据《民法典》第137条、第484条的规定,[5]中标通知书是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属于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到达主义规则,即以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生效。因此,本条司法解释第1款也明确了中标通知书自到达中标人时,合同即告成立。
(二)拒绝订立书面合同后果:不影响合同成立,应综合确定合同内容
虽然《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但如果不订立书面合同,也不影响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书面合同的,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法院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其确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明确了拟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拟定合同的基础。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且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也不得遗漏或回避招标文件中的问题,更不能提出任何附带条件。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是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可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共同确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可以作为确定合同内容的依据。
(三)违反中标承诺的法律后果:承担违约责任
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后,任何一方违反中标承诺,承担的责任性质为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6]二者在法律后果上存在区别。如果违约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那么相对人仅可以主张信赖利益损失赔偿,例如中标人拒绝签约,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而如果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则守约方除主张直接损失外,还可以主张假设合同履行所获利益的损失赔偿,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案例解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7]
(1)案情简介
2021年7月8日,某研究所委托招标公司就案涉宿舍项目公开发出投标邀请。2021年7月28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招标公司发出《投标文件》,表示对招标文件无任何异议,愿意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2021年8月1日,招标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为中标人。2021年8月11日,研究所向物业管理公司致函,要求解除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中标关系,后续合同不再签订。物业管理公司主张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双方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研究所应承担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研究所辩称双方并未签订正式书面租赁合同,仅成立预约合同关系。
(2)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从合同法律关系成立角度,招投标程序中的招标行为应为要约邀请,投标行为应为要约,经评标后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为承诺,中标通知书送达投标人后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其主要目的在于将来成立本约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从该条可以看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的书面合同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本案中招投标文件对租赁合同内容已有明确记载,故应认为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双方当事人已就租赁合同内容达成合意。该合意与主要目的为签订本约合同的预约合意存在区别,应认为租赁合同在中标通知书送达时成立。
中标通知书送达后签订的书面合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其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因此应为租赁合同成立后法律要求的书面确认形式,而非新的合同。由于中标通知书送达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已成立,故研究所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案件分析
招投标程序中,中标通知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本案被告的抗辩理由可以看出,其陷入了认知误区,被告认为如果双方并未签订正式书面租赁合同,在招投标完成之后,仅成立预约合同关系,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上述解读,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自中标通知书送达时,双方之间就成立合同关系。而合同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本案中的投标文件对租赁合同内容已经确定,因而法院认定双方达成的是本约合同。而在北京嘉体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通达景元(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8],法院认定双方以投标方式成立预约合同,但如果一方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同样应当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采取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的合同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
拍卖可以分为实物拍卖与网络拍卖。《民法典》第473条明确规定,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拍卖人发出拍卖的表示只是为了邀请各位竞买人参加竞拍,而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拍卖活动中,各位竞买人的应价行为属于要约。应买人提出最高价应价后,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确认的行为属于作出承诺,拍卖即成交,此时拍卖合同宣告成立。在网络拍卖中,则在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拍卖合同宣告成立。
为将这种成交合意确定下来,并顺利实现拍卖标的的交接,拍卖人应当立即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既是拍卖成交的书面证明,也是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依据,但其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仅仅是对拍卖成交这一事实进行确认的书面文件。
例如,在中石化长岭分公司与诚昱公司、李某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9],法院认为,“虽然被告诚昱公司并未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但诚昱公司在涉案拍卖活动中的应价经现场拍卖时落槌,即代表诚昱公司对创益公司的拍卖要约作出承诺,故应认定涉案拍卖合同成立,诚昱公司其后未能签署成交确认书,不影响涉案拍卖合同的成立。对于拍卖合同中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应根据此前签订的《竞买协议》的相关约定确定。”
(二)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后果:不影响拍卖合同成立,应综合确定合同内容
如前所述,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拍卖人与买受人的拍卖合同成立,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不影响拍卖合同的成立。若当事人一方在拍卖合同成立后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拒绝履行拍卖合同的,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拍卖公告中载明了拍卖时间、地点、标的、标的物的相关信息、价款支付时间等详细交易信息,只是缺乏交易价款,再结合竞买人的报价确定交易价格,此时完全可确认合同内容。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拒绝签订书面成交确认书或拒绝履行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与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等应承担违约责任同理。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如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若拍卖标的须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须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如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这些必要费用的支出属于直接损失。若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该差额部分即属于预期可得利益。
例如,在荣宝公司与邢某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10],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被告在微信小程序“北京荣宝拍卖”注册并实名认证后,参与了原告组织的拍卖活动,并竞得拍品,应认定原告与被告已经形成合法的拍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法依约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被告未支付拍品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拍品价款及拍品保管费、迟延履行金、违约金等。
三、特殊规定:产权交易所既定规则优先
本条司法解释第3款是针对前两款规定所作的特殊性规定。当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交易时,会在其拍卖公告、交易规则中对合同成立有一定的要式性要求,司法解释尊重交易所的公告及交易规则。例如某国有资产通过拍卖方式转让,交易规则中明确须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即使已竞拍成功,未完成签字则合同不成立。
实务建议:
一、合同订立阶段
(一)投标或竞买之前充分了解信息
仔细阅读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或相关文件,了解项目或拍卖标的的详细描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方式、交付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机制等。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没有歧义或模糊之处。对于不确定的条款,应及时向招标人或拍卖人咨询并要求澄清。
(二)注意不同类型合同的成立时间
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以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时,合同自拍卖师落槌或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合同成立后,双方即受合同内容约束,应及时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三)签订书面合同需注意细节
即使合同已成立,仍需按招投标文件签署书面合同,重视书面合同的细节,确保条款与投标文件一致。须注意,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擅自修改价格、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否则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争议解决阶段
(一)注意收集证据
保留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拍卖记录等证据,以备争议时使用。如使用网络拍卖,则应注意电子系统确认规则,留存成交截图等电子证据。
(二)主张违约责任
以竞价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成立后,若对方无正当理由毁约时,当事人得对其主张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例如,若中标人违约,则招标人可主张没收履约保证金、赔偿招标人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招标人直接利益损失和期待利益损失。
结语
招标与拍卖作为高效的市场化交易方式,其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与普通交易不同。中标通知书送达和拍卖落槌确认(或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是两大核心节点。企业或个人参与此类活动时,务必提前明确了解规则,留存关键证据,避免因误解或违约引发纠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参考文献:
[1]《招标投标法》第46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民法典》第471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3]《民法典》第473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4]对于何为“实质性”内容,可以参考《民法典》第488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5]《民法典》第484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民法典》第137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6]在本司法解释施行前,实务中对于以招投标、拍卖等竞价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存有争议,对于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应该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有不同裁判观点,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终142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24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为违约责任。
[7]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典型案例之一,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辖30号民事裁定书。
[8]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31899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10411号民事判决书。
[10]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468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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