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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内大额收支涉转移隐藏共同财产行为的司法实务研究

2025-03-14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分权,这种权利体现为对共同财产享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权利,在涉及重大财产处置上双方应协商一致。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司法实务中,我们发现大量的案件中都存在婚内一方银行账户发生多笔大额收支,或频繁出现取现或向他人转账的情况,甚至会存在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金额。若行为方不能对这些收支及转账进行合理解释,则可能涉及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或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等行为的认定。这类行为不仅违背了民法基本的诚信原则,也严重侵害了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本文聚焦于婚内一方大额收支的性质认定及转移隐藏财产行为的实务处理,结合特殊寓意转账这一新兴争议场景,系统梳理相关法律规则与司法实践,并针对特殊金额转账所涉忠诚义务与财产处置的交织问题提出多种应对路径,以期为婚姻财产权益保护提供兼具理论意义与实操价值的参考。


一、夫妻共同存款的共有性质及处置规则


(一)夫妻共同存款的共有性质


夫妻一方名下银行存款中的婚内收入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入,无论是工资、奖金,还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平等处理权”并非指各自独立处分一半财产,而是指双方对全部存款享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权利,要求双方在重大财产处置上协商一致。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下的财产处置权限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双方在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范围内与第三方进行民事活动时,可代理对方行使权利。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其范围界定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限,具体判断时需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家庭收入状况、消费习惯等因素,以及用途上是否用于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必要家庭开支。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大额支出,如购房、投资、赠与第三方等,需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处分大额存款,配偶可主张处分行为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审查该大额支出是否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以及另一方是否对该支出表示同意。如果未获得同意,且该支出并非为了夫妻共同利益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擅自处分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以保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三)离婚时夫妻共同存款的分割基准时点与方式


夫妻双方均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支配和处分夫妻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的财产通常仅限于离婚之时尚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存款的分割基准时点原则上以诉讼当时或法院指定的某一时间的存款余额为准。具体分割方式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割,而非必然地均等分割。


然而,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恶意大额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为达到离婚时能多获得财产目的而故意转移或隐藏财产的行为,对夫妻共同存款的分割基准时点与方式则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此类情况下,证明对方存在转移、隐藏财产等行为的最主要线索是银行流水。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支持当事人调取对方名下近2年的银行账户流水较为常见,若当事人认为对方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于更久之前,一般需要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初步证明,例如提供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经济往来记录、大额支出的凭证、对方账户异常交易的线索等。即使如此,对于倒查的时间范围,法院也会谨慎把控,一般不会倒查整个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明细,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对方在更早时期可能存在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与当前财产分割有直接关联。笔者目前代理的北京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因向法院提供了对方存在转移财产行为的线索,法官支持调取了自2018年8月至开庭当日近5年的银行流水。


二、对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所称的隐藏,是指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藏不让对方知悉;转移,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造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假象;变卖,是指在对方不知道情况的情形下,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且出售所得款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挥霍是指为达到减少对方分割财产的目的,不以发挥财产效用为目的,任意使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造成无谓损失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一方恶意大额处分夫妻共同存款,以及未按照法院要求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或拒绝提供财产信息,后被法院或对方查实存在财产的,均有可能被认定为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一)账户内异常大额收支认定为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1.主张方的举证责任


主张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一方,需提供如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消费凭证等初步证据,证明对方账户有异常大额支出或收入,且这些收支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存在恶意。初步证据应体现关联性与具体性,所提供的证据应明确指向争议的财产,包括具体的账户、交易时间、金额等信息,以便法院审查和认定。


2.另一方需对款项用途作出合理解释


被主张存在不当行为的一方,需对争议的大额收入或支出作出合理解释,如提供工资收入、奖金、投资收益等资金来源证明,购物发票、服务合同等消费用途证明,借款协议、还款记录等转账目的证明。其提供的证据应足以让法院相信存疑收支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且证据之间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排除隐藏、转移等不当行为的可能性。例如,对于大额支出,提供相应的购买合同、发票,证明用于购买家庭所需物品;对于大额收入,提供投资收益证明,说明资金来源合法且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等。


3.法院的具体认定标准


(1)时间上不以转移、隐藏行为发生在离婚时为必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删去了原《婚姻法》第47条中“离婚时”的时间前提,这一变化亦是对司法实践的回应,以往实践中常出现夫妻一方意图离婚,但并不向对方表露离婚的意思,而是提前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财产,待双方真正进入离婚程序时,夫妻共同财产已所剩不多,严重损害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只要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均可对其少分或不分。


(2)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行综合认定

法院会结合交易对手信息、消费场所、资金流向等,判断支出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共同投资、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夫妻共同生活事项。同时,考虑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消费习惯、生活需求等因素,评估支出是否符合其日常生活模式和消费能力。若支出明显超出正常范围且无合理解释,则可能被认定为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对合理解释与相应证据进行审查

对于一方作出的合理解释,法院会对其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对被主张方对大额收支的解释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解释是否符合常理、是否与现有证据相符、是否能合理说明资金的来源与去向等。通过详细审查银行流水,资金的转入转出路径、账户余额变化情况等,结合行为方的解释陈述,若发现资金最终流向不明或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减少,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将作为认定隐藏、转移行为的重要依据。最终,法院会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情况,作出是否属于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认定。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一方对其银行账户内大额支出的解释为系其向第三人出借的款项,朝阳法院认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隐瞒另一方长期向案外人转款,属于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至于案外人是否将款项偿还,与原告主张转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关联。一方长期向案外人转款,即使款项性质为借款,也不影响该案对其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二)未如实申报或拒绝提供财产信息,而后被法院或对方查实存在财产的,可视为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要求如实披露申报其掌握的财产信息。若当事人未能履行这一义务,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财产信息,而后相关财产被法院或其配偶查实,此种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广州中院认为,被告在双方离婚案件中未有如实申报相关债权,在离婚案件庭审中亦明确表示无债权需要法院处理;而在离婚判决之后,在本案起诉之前,被告已于2022年6月收回其中的10万元,被告仍未在本案中如实告知,直至原告向一审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后才知悉该笔款项。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再结合离婚案件中已认定其存在过错,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当多分,故原告一审主张按照70%即77000分割该笔款项,法院予以支持。


三、认定为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后的处理方式


对于认定为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对于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是仅限被转移、隐藏的财产部分,还是可以适用到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在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于第1092条的观点认为“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主要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或者伪造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强调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应仅限于被不当处理的特定财产部分。


与之相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2期中指出“法律规定的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情形下,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总额,并不仅仅限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根据该观点,若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夫妻共同财产总额对该方少分或不分。


根据以上两种不同观点以及对相关案例进行研判,同时结合笔者办案经验,总结归纳为以下几种主要的处理方式:


(一)仅针对被转移、隐藏的财产范围进行少分或不分


案例一: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66号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宋某某主张对雷某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判决宋某某婚后养老保险金14 322.48元归宋某某所有,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案例二:魏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终700号


本案中,魏某对案涉三理财账户资金来源及构成的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自己名下账户内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资金转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所有,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案涉三理财账户大额转出的资金为魏某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对案涉三理财账户资金流转明细金额进行了核实,以对外转出金额加卡取金额、加账户余额再减去魏某名下存款类账户转入金额的计算方法认定魏某通过该三个账户隐藏、转移财产金额为380985747.39元,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原则,对李某要求分得上述财产的55%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上述案例中,法院仅针对被转移、隐藏的特定财产部分进行少分或不分,而非扩大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亦采取该处理方式。


(二)对夫妻共同财产总额进行少分或不分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因一方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而对全案夫妻共同财产总额进行少分或不分的实践观点。例如,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其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行为属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及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由实施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分得20%,另一方分得80%。该案即系将少分范围扩大至全案夫妻共同财产总额的裁判实例。


(三)一方转移、隐藏的存款视为仍由该方实际掌控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平均分割,处置其他共同财产时可对其少分或不分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处理方式,即对于转移、隐藏的存款,视为仍由该方实际掌控,双方可平均分割,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半金额。但在处置其他共同财产时,因一方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其可以少分或不分。


具体案例为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最高院认为,被告在其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案外人胡某名下的账户中存入了800万元,其虽抗辩是借用了胡某的账户走账,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故不排除其存款行为系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该800万款项依然视为由被告实际掌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向原告支付一半。对于双方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并考虑被告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房屋应分配给原告所有。


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于少分或者不分的规定是“可以”而非“应当”。这意味着,即使认定一方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对其也并非必然会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同时,对于少分的具体比例,亦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便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来决定是否对行为方少分或不分财产,以及少分的具体比例或金额,例如行为的动机、持续时间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如果一方仅仅是因疏忽而未能准确申报某项财产,与故意、长期、多次地转移隐藏财产以达到侵占目的的行为,在程度上显然是不同的。同时也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需要以及对子女权益的影响等因素作出合理认定。


四、特殊寓意的红包或转账的处理


对于一方账户内具有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的金额的红包或转账,涉及夫妻忠诚义务与财产处置的交织争议,能否以此主张该方违反忠诚义务存在过错,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单纯依靠特殊寓意红包或转账记录这一证据认定其违反忠诚义务面临一定难度。此类特殊金额转账虽具有一定情感指向性,但在日常生活中,也不排除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发生,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如一方与案外异性的聊天记录、承认出轨的录音、保证书、悔过书等证据。


关于具体的举证要求,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为例,朝阳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实践中婚内出轨行为既为社会道德所谴责,在离婚纠纷中有此行为者往往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婚外情行为又是极为私密的行为。考虑到道德约束及离婚诉讼中的法律成本,涉事当事人往往会极力掩饰相关痕迹,以致于受害方发现确切性接触证据是极其困难的,故对于证据审查不宜过于苛求,应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予以判断。


在根据相关证据认定一方存在违反忠诚义务的过错行为后,无过错方有以下几种主要的救济方式:


其一,基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少分或不分财产

此类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从本质上看,仍然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处置,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无过错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为依据主张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其二,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可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要求案外人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其三,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夫妻一方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可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某些情况下,夫妻双方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暂不打算离婚,但过错方的出轨及财产转移行为已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实质性损害,严重影响到家庭财产的安全和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此时,《解释二》赋予无过错方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能够及时止损,保障其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财产权益不受进一步侵害。


其四,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上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碰触婚姻的底线,对夫妻感情破裂具有重大过错,基于此,另一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法院酌情判处过错方给付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方的出轨行为往往会给无过错方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包括但不限于情感上的背叛感、自尊心受挫、对未来生活的焦虑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定旨在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精神创伤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抚慰,虽然金钱无法完全弥补情感上的伤害,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慰藉作用,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过错方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五、对转、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预防及应对


(一)对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预防


夫妻双方应在日常生活中保持财产信息的公开与透明。例如,定期共同梳理家庭财务状况,明确双方知晓各类财产的存在、价值及变动情况。在工资收入方面,主动告知对方每月工资数额、发放时间以及工资卡的收支明细;对于投资理财产品,如股票、基金、债券等,互相分享投资账户信息、投资金额及收益情况。通过这种方式,让家庭财产处于双方共同监督之下,减少一方私自转移、隐藏财产的机会。


关注日常资金流向。日常消费及资金往来中,要留意大额支出及异常转账。比如,当一方突然进行一笔数额较大且用途不明的消费,或者频繁向陌生账户转账时,另一方应及时询问并了解情况。对于家庭重要财产的处置,如房产、车辆等,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留存相关书面协议或记录。若发现一方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家庭重要财产,应及时制止并要求其说明原因。


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财产归属约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婚后各自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归各自所有,或者约定部分财产共同共有。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效力,能够清晰界定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减少因财产归属不明而引发的转移、隐藏财产风险。同时,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增强约定的法律效力。


(二)对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应对


当怀疑一方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法院批准申请后,代理律师可持调查令前往相关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对方名下的财产信息。例如,通过银行查询对方的银行账户流水,排查是否存在异常资金转移;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对方是否有隐匿的房产登记信息;到证券公司了解对方的证券投资情况等。通过这些途径,尽可能全面地掌握对方可能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


合理运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进行财产申报。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法官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院要求进行财产申报,如实填写自己名下的财产状况,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债权债务等各类财产信息。要求对方进行财产申报是发现隐蔽财产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也对试图转移、隐藏财产的一方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财产申报要求双向申报,夫妻双方均应如实申报,实践中应视具体实际情况合理运用。


采取保全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例如,发现对方正在变卖房产、转移大额存款等。法院经审查后,会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财产被转移或毁损。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若发现一方有转移、隐藏财产的迹象,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通过诉讼中财产保全,确保在案件审理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维持现状,为后续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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