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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股权分割的焦点探讨:股权价值认定的法律与实践

2025-02-28


在离婚股权分割问题中,股权价值认定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准确且公平地认定股权价值,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但在司法实践中,股权价值认定具有复杂性,因其涉及公司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地位等多重因素,且受评估方法、评估时点选择等影响。同时,当事人对评估成本、结果的接受程度及法律程序的认知差异,也增加了股权价值认定的难度。鉴于此,本文旨在探讨不同情形下法院对于股权价值认定的处理方式和裁判思路,以期为股权价值认定的法律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股权价值认定的基本原则


在离婚诉讼涉及股权分割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股权资产的价值认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协商优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优先由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这一原则充分尊重了夫妻双方作为财产共有人的自主意愿,赋予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依据自身对公司的了解、盈利情况、经营预期等诸多因素,对股权价值进行自主评定与确认的权利。


(二)价值评估:当夫妻双方就股权价值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需综合考量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数据、行业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公平确定股权价值。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以专业股权价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来核定股权的市场价值。


(三)举证责任:对于股权价值认定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主张分割股权的一方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权价值,例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文件,或者是能够反映公司经营状况、股权交易情况的相关资料。


二、双方未协商一致,且评估无法启动情形的处理方式


当双方对股权价值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时,通常需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然而,实践中常出现各种原因导致评估工作难以顺利开展。例如,公司或股东不配合评估工作,拒不提供财务账册等关键资料;亦或是公司自身财务管理混乱、财务资料缺失不全,无法为评估机构提供完整、准确的评估依据。在出现上述情形时,评估机构往往会因评估材料不足或存在客观障碍无法进行评估而退回评估申请。

此种情形下,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参考备案资料或行业标准核定价值


法院可依据企业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财务资料来对股权价值进行认定。同时,法院还可以参照同行业规模、收入相近企业的利润水平来核定股权价值。通过对同行业类似企业的经营数据进行分析比对,结合涉案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推算出其股权价值范围。例如,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即采用上述两种方式确定股权价值,以确保在无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仍能相对公平、合理地解决股权分割问题。


(二)结合其他在案证据酌定股权折价款


法院可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认定股权价值与折价款,例如,出资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股权的原始价值;股权转让记录则展示了在不同时间节点,股权在市场交易中的价格情况,能为当前股权价值的判断提供动态参考;公司经营流水则记录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往来,通过分析经营流水的规模、流向和稳定性等,可推断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


(三)审慎考量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等相关数据


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股权价值是指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在特定时间点的市场价值,股权价值与所有者权益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股权价值通常可以通过公司总资产减去公司总负债的公式进行计算,虽然这一计算方法实际上就是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体现,但股权价值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公司未来盈利能力、行业发展趋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股权价值可能高于或低于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同时,在实际评估中各种评估方法存在差异,股权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这些方法不仅考虑了所有者权益,还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品牌价值、管理团队能力等无形资产。


在司法实践中,若评估无法启动,部分当事人会以资产负债表中记载的所有者权益为依据主张股权价值,亦有法院支持以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认定股权价值,如广州中院(2023)粤01民终29096号案件中,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婚前股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双方离婚时股权的价值与结婚时股权价值的差额。关于结婚时股权价值,双方争议在于是以利致公司201×年产负债表中的“所有权权益期末数”还是“资产合计期末数”作为认定依据。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它是企业资产扣除债权人权益后应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因此双方结婚时的股权价值应以利致公司201××××年产负债表中的“所有权权益期末数”作为认定依据,即661125.59元。根据沈某向沈某机构提交的利致公司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日利致公司第四季度企业会计制资产负债表“所有权权益期末数”为1204853.21元。因此罗某1需向罗某1源补偿其所持利致公司股权婚后增值为244677.43元。广州中院对一审法院该项判决予以维持,应是认可一审法院对于股权增值金额的计算方法,该种计算方法主要依据公司最新的资产负债表,以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基础,按照股东持股比例来计算股权价值。


但笔者认为,虽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数据对于股权价值的认定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但二者并不完全等同,且所有者权益仅能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时间点的财务状况,如果该时间点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相距较久,那么企业在此期间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变化等诸多因素都可能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较大变化,此时再单纯以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来确定股权价值显然不够准确和合理,法院亦可能不会以此作为确定股权价值的依据。例如,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依据的资产负债表时间并非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日,时间间隔较长,无法准确反映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股权的实际价值,因此不能以此确定股权价值。


三、双方未协商一致且均不申请评估时的处理


在双方未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且均未提出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的申请,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认定股权价值无法确定,股权尚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股权分割诉求


当双方均未申请评估时,法院可能会认定股权暂不具备分割条件,并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例如,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在双方对股权价值均未申请评估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直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在股权价值未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分割,原、被告日后可另行对股权价值主张权利。同样,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法院也采取类似观点,认为双方对待分割股权之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就股权价值一节,经一审法院释明,当事人表示不就双方离婚时的股权价值申请评估鉴定,故上述股权尚不具备分割条件,对股权分割的诉求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予以主张。


(二)法院酌定股权价值


若双方均未申请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但在案证据材料较为充足,法院可能会结合在案证据直接酌定股权价值。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当事人账户中与案涉公司相关的收入和支出流水记录等,认定公司存在实际经营活动。之后,结合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以及双方账目内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流水,法院进一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公司的股权价值超过了其注册成立时的股权价值。同时,根据双方对股权分割的意见,最终对案涉股权分割酌情确定折价款数额。


不同情形下股权价值认定的处理方式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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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股权分割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核心利益,只有在遵循市场规律、加强程序保障的前提下,才能达到“彻底解决争议”的目的,为家庭纠纷的妥善处理提供更多稳定性。我们将持续关注此方面的最新进展,不断积累实战经验,以更有效地应对离婚诉讼中的股权分割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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