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东盟国家绿地投资合规导航:启动篇——投前十二问 | 关于东道国法律环境的12个问题

2025-01-24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东盟地区以其独特的地缘优势、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庞大的劳动力市场,成为国际投资的热点区域。绿地投资,作为一种直接在东道国建立新企业的投资方式,为企业提供了拓展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和提升全球竞争力的机遇。然而,东盟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复杂多变,投资者在进入这一市场时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风险。


《东盟国家绿地投资合规导航》系列文章旨在为有意在东盟开展绿地投资的企业提供一份全面的合规指南。本系列文章将介绍东盟主要国家关于投资条件、公司治理、劳动用工、土地权利、环保许可、知识产权等与开展投资密切关联的国别法律背景,并进一步剖析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关键问题。通过详细解读这些问题,本系列文章旨在帮助投资者识别潜在风险,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长期成功。


(一)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对投资有哪些影响?


政治风险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以及东道国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东道国的投资政策和制度等。在东盟国家开展绿地投资时,面临着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包括政治不稳定、国内政局动荡、国内社会问题、地缘政治环境等。对企业投资利益直接相关的,例如(1)征收与国有化,国家政府通过政策性手段或修改法律等方式取得或控制投资者在东道国的资产及投资权益,征收情形的发生将直接影响投资项目的可行性。(2)投资政策变更,若东道国政府的投资激励政策,或者投资承诺发生变化,也将导致投资企业遭受损失。(3)腐败和贿赂,如企业不得不通过贿赂或支付额外费用,以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获得业务上的有利地位,反腐败风险和营商成本应提前考虑。


(二)东道国与中国之间有哪些投资保护条约?


提前了解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投资协定的具体内容,有助于在争议发生时更好地了解保护中国投资者利益的法律依据。投资保护条约的内容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避免双重征税、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征收补偿和争端解决等内容,可能影响投资决策。与东盟国家投资相关的比较重要的协定包括《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由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东盟国家与中国签署的双边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三)东道国的外资准入要求以及保护激励政策?


通过了解准入要求,企业可以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提前制定和调整投资策略。多数东盟国家对于外资准入领域大体采用负面清单的模式,例如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越南;有的国家也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模式,例如马来西亚、菲律宾。负面清单主要规定禁止和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正面清单则明确列出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除了负面清单限制外,外资准入限制也可能会通过要求办理取得批准或许可证的方式予以体现。大多数东盟国家正在逐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同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东道国会制定、出台一些本国对于外商投资保护和激励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主要的激励措施可能包括税收优惠、金融融资支持、土地优惠、财政补贴等。充分了解、利用这些政策,可以帮助投资企业降低投资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四)东盟国家绿地投资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审查?


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早就成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重要评估事项之一。东盟国家,例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国也同样有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主要集中在关键基础设施、国防、安全、金融、电信、媒体等领域。有的国家审查程序相对透明,会提前通知投资企业可能的审查要求,而有的国家审查程序和细节则可能因项目而异。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产业领域关注并提前了解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政策和审查趋势,审慎判断具体交易是否可能归于国家安全审查的范畴,从而在投资策略、交易架构、交易协议中做好风险防护。


(五)应当设立何种组织形式的项目公司?


设在东道国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治理架构直接影响境内公司对于海外公司控制管理、合规运营、收益取得和投资企业权益保护、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等有重大影响。项目公司设立前应了解东道国对于公司类型、设立程序的要求,以及股东对项目公司的责任承担;根据自身投资安排,考虑是否满足最低资产的要求,以及用何种形式出资,是否需要分阶段出资等等。大多数国家法律对于公司治理架构也有强制性要求,主要关于管理机构和职权范围、股东会、董事会人数,以及董事资格的特殊要求等,这些都将影响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主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另外,提前根据东道国法律考量退出机制也是必要的,例如股权转让、清算流程等。


(六)在投资协议中如何选择争议解决机制?


了解争议解决机制可以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明确的规则和程序,减少法律不确定性。绿地投资项目过程中会涉及与东道国政府机构(或代表机构)、产业园区、境外合作/合资方的多个协议,也往往会将适用法律定为东道国本国法,争议解决方式大多选择国际仲裁。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的缔约国,所以一般来说,如果东道国也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在符合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程序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有义务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另外,在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都会有专门条款规定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东道国关于土地权利的保护机制和限制?


多数绿地投资项目涉及土地权利的购置、租赁、使用,以及厂房建设,甚至可能包括房地产开发。不同国家对于土地上所具有的权利有不同的规定,大部分东盟国家法律对于外资购置、持有、租赁土地以及土地的流转均存在不同程序的限制或禁止,有的地区或产业园区对于土地和地上建设也可能有更进一步的特殊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都将直接影响项目的可行性、投资方案的设计、项目财务分析、企业资产保护、交易协议内容等诸多事项。所以,东道国对于土地权利的规定是项目投资开展之前非常重要的调查内容之一,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土地形态的分类、外资持有、转让和租赁土地的限制、登记要求,土地权利的时间限制以及土地及地上建筑融资限制等。


(八)项目落地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估和监管?


大多数东盟国家都要求对投资项目在落地、开发建设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估,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必须获得由环境部颁发的环境许可证,并详细规定了对于那些造成环境破坏的行为的处罚。各国也都制定了环保标准,涵盖土地、水体、空气、噪音等周边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工业废水、废气等废弃物质排放标准。部分国家根据自身产业结构、环境敏感区域以及不同产业、不同活动的投资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和要求,审批程序的复杂程度也不同。


投资项目开发建设之前,企业应当完成环境保护评估,并提交环境监管机构审批;项目开发建设完工后进入运营之前,仍然有可能需要取得相关环境许可。大多数国家还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定期报告义务。


(九)东道国劳动用工的规定和雇主强制义务?


劳动用工成本是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劳资纠纷也是很多企业在海外投资的重点合规风险。大多数东盟国家要求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尤其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的国家还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用当地语言或“当地语言+外语”的形式签订,当两种语言存在歧义时,以当地语言为准。东道国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也有规定,部分国家也同时规定可以基于某一项目签署合同,并允许季节性的工作。企业要注意,大部分国家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需要在当地劳动部门登记。投资企业还需要重点关注雇主强制性义务,例如最低工资、公积金和社保费用、工作时间和休假,有的国家因为涉及宗教信仰而规定了宗教节日津贴和额外的休假;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遣散费和补偿金的规定。部分东盟国家对于外籍员工(中国派驻东道国)有特殊要求,同时规定企业必须优先录用本国劳务人员,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外籍员工和本国员工的比例,旨在保护本国劳动力市场。


(十)东道国关于进出口管制的要求?


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项目公司如需要从境外采购货物或服务、技术,应特别注意东道国关于限制进口的政策法规要求,有的国家还要求部分产品和原材料必须在东道国采购,或者要求对于从事制造业的公司进口生产过程中需要的机器设备、货物、材料等,不允许进口后销售或者分销,仅能用于本企业生产。对于特殊产品可能涉及进口配额或者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东盟各国普遍要求出口产品进行合规性认证,不同种类的产品有相应的认证要求,部分产品类别如电子电器、医疗器械等在东盟有统一的设备标准。另外,企业还需要关注东道国的原产地标准,以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亦有规定。


(十一)东道国的税收规则?


东道国税收规则也是出海企业普遍关注和需要提前了解的事项,以便更好地规划税务策略,确保合规运营,享受税收优惠,提高投资效益。需要重点关注的税收方面规定和政策主要包括:特别税收优惠、双重征税规则、资本弱化规则、关联交易的规定、特定交易的税负(例如土地权利转让)以及企业的日常税负,例如所得税、增值税、预提税等等。


(十二)东道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东盟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较大差异,例如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对完善,而老挝、文莱等国的相关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多数东盟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并逐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东盟多数国家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缔约方,部分国家还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中国企业可以基于这些国际条约达成的互惠关系,在东盟国家为商标、发明创造取得领土延伸性质的保护。我们将在《东盟国家绿地投资合规导航》系列的后续文章中进一步介绍和剖析上述法律合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更好地把握东盟市场的机遇,应对复杂多变的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东盟市场中稳健前行。


本文作者:

image.png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相关搜索

手机扫一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