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转内”流程及关注要点
2025-01-22
前言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从外资转为内资,不仅涉及资本性质的改变,更关乎企业的战略布局、市场定位以及长远发展。对于有意进行此类转型的企业而言,了解和掌握转型流程及关键要点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一般而言,投资人收购外国投资者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并将股权转让款汇往境外,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实质障碍。然而,在实践中,仍须严格遵守监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如股权变更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报送(商务部)、外汇登记、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可与工商变更同步)、资金汇出等。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特别说明可以同步推进的事项以外,上述部分事项之间存在特定的先后顺序,必须依次完成,以确保整个流程顺利进行。
“外转内”主要交易流程见下图:

“外转内”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
以下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笔者团队总结的“外转内”所涉主要交易流程及其基本注意事项。需要说明的是该等流程和每一流程的要求可能因项目具体情况不同相关监管机关会有额外的资料要求,并需要更多的时间。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反垄断监管的重点领域之一,无论境内投资人收购外国投资者所持境内企业股权比例大小,都有可能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对于并购交易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不应仅凭惯常经验或直觉进行简单判断,需要充分考虑并购交易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主体、适用程序以及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时限等方面。随着监管部门对反垄断审查力度的日渐增强,境内投资人应当更加重视对并购交易是否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进行事前判断,鉴于上述事项的判断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建议在并购交易初期引入专业顾问进行详细分析以降低并购交易的合规风险,并保障整体交易按计划时间节奏推进。
(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税款缴纳
1.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境内收购方受让外国投资者所持境内企业股权时,需由境内机构和个人(即“外转内”交易项下的境内收购方)作为备案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同时,境内机构或个人办理股权转让资金汇出时,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对于已实施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地区,可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若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信息填写错误或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在尚未完成对外支付时,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进行修改或作废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如果已经完成对外支付,则无法进行作废处理,只能对其进行修改。此外,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并不要求完成相应税款的缴纳,税款缴纳的时点以税法等规定的纳税义务产生时点为准,申报纳税并不是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前提条件,原则上只要符合《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公告》《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补充公告》等规定条件的均可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之程序及要求的相关依据如下表:

2.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缴纳(含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转让其境内企业股权所得应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三)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标的公司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同时,标的公司应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外商投资信息变更报告;如外资转股退出导致标的公司转为内资企业的,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无需另行报送。完成工商登记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交予目标公司,证明股权转让事项已经完成登记。
(四)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其所属外汇局辖内银行办理外汇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五)资金汇出

根据上述规定,在“外转内”交易中,境内收购方进行资金汇出的前提是外国投资者完成将所持境内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至境内收购方名下,对外国投资者而言,将面临较大的收款风险及不确定性。为保障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实务中,在符合相关监管规则及各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外国投资者通常会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在办理工商过户登记的同时,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受让方可以将标的股权质押给转让方,作为其付款义务的担保;将目标公司的证照印鉴等实物交割及控制权转移(如公章、证照、经营管理权等的交接)的时间约定为不早于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股价款的时间;于第三方银行设立资金共管账户,由各方共同监管等。
如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开设NRA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以收取境内收购方的股权转让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即使境内收购方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也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境内银行通过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确保外汇收支的合规性。
并购交易分手费(包括反向分手费)也是跨境并购交易中比较常见的机制安排。分手费通常是由于转让方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时触发,而反向分手费则是在受让方无法完成交易时触发,例如:未获得中国政府关于跨境并购交易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都可能成为触发并购交易分手费的事项。在“外转内”交易中,境内收购方为防范并购交易风险,如希望于收购外国投资者所持境内企业股权的交易中设置“分手费”,应当充分考虑设定目的、触发条件、交易金额、可操作性等因素。
本文作者:

指导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