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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买卖交易中,款项支付至特定个人账户的效力分析

2025-01-21

前言

在房地产交易领域,支付方式的多样性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法律上的复杂性。比如购房款的支付对象往往是协议之外的主体,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计、股东、实控人等。而这种非标准的支付方式往往引发款项支付和产权确认中的诸多纠纷。为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司法案例,详细剖析在不动产买卖纠纷中,房款支付到特定个人的行为效力问题,旨在为司法实践和相关公众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一、典型类案分析:有公司的确认,法院一般能够认定购房人支付款项至个人账户的有效性


(一)(2021)京民终457号


法院观点:法院查明陈某为天×公司股东,李某按照公司要求打入购房款至陈某个人账户,并得到公司确认和林×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因此,李某支付的款项应被认定为购房款。


(二)(2020)鄂民终255号


法院观点:瞿某上诉称高某将购房款汇入蒋某账户不应被认定为支付购房款,但法院认为蒋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代表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瞿某未能证明高某与蒋某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高某全额支付了购房款。


(三)(2021)京民终215号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查明鲍某的亲友向贾某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约23万元,并向林×公司转账约63万元。这些付款行为被确认为预定房款,转化为房屋销售价款的一部分。贾某作为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身份使得鲍某及其亲友向其付款用途为购房款符合普通人的正常认知。


(四)(2022)粤06民终6682号


法院观点: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是否应向慧×公司支付购房款5129607元及相应利息。慧×公司上诉主张未收到购房款情况下开具发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是为了配合刘某办理贷款,但作为专业房地产公司,在未收到大额购房款的情况下开具发票并协助办理产权证,未要求刘某书面说明,与行业交易习惯不符,与合同约定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认为刘某已全额支付购房款,无需再向慧×公司支付,本院维持此判决。


(五)(2021)陕0103民初3336号


法院观点:仇某某是否有权代煜×公司收取薛某的购房款。法院查明煜×公司曾向仇某某出具公证过的《委托书》,并在案件中承认仇某某有权收取购房款。煜×公司与薛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收款收据,并办理了两套房屋过户手续,薛某因此获得两套住房的所有权。煜×公司虽然声称未授权仇某某收款,但实际上又根据仇某某的收款为薛某出具了收款收据,其陈述自相矛盾,因此认定仇某某有权代煜×公司收取薛某的购房款。 


(六)(2021)鄂0691民初1667号


法院观点:虽然张某提交证据显示款项均存入或汇入了个人账户,但同×投资公司认可该款系张某交付的购房款,并出具有收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张某足额交纳了购房款,即使同×投资公司在销售房屋中存在不出具购房发票、销售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等问题,亦不能否定张某已支付购房款的事实,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哪些情形下否认款项支付的有效性


(一)支付凭证缺失:


如(2020)沪0116民初12659号、(2018)粤1825执异16号两案中,当事人对其支付的款项均缺乏充分证据证明确实用于购房。因此,法院对两案的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应妥善保管支付凭证,并确保凭证内容完整、清晰、明确指向购房款。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买方将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


(二)第三方收款的正当性缺失:


当买方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需确保该支付行为得到卖方的明确授权或符合交易习惯,否则,该支付行为可能不被法院认可为购房款。例如,(2020)京03民终3375号一案中当事人向某公司销售总监个人账户支付250万元款项,但合同中并未约定总监可以代某公司收取购房款,且当事人无法证明该支付行为是某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法院认为该款项不能认定为购房款。


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收款行为的效力,《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另外,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这一司法解释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不动产买方属于善意相对人,即便款项支付至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也应视为买方对卖方公司房款支付行为履行完毕。


(三)款项用途不明确: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款项用途的明确性对于认定支付行为是否构成购房款至关重要。当买方提供的支付凭证未注明用途或用途不明确时,法院将难以确认该款项是否与购房款存在必然联系。


三、司法裁判总结


结合以上,法院在判定是否支付全部房款时,会综合考虑多个相关因素。例如,若合同为预售合同,则买受人支付款项的时间节点和方式可能与现房合同有所不同;若款项未存入共管账户,但公司对此予以了明确认可,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支持,则法院亦有可能认定该支付行为符合合同约定。


此外,买受人实际占有并使用房屋的情况也是法院判定支付行为有效性的重要参考因素。若买受人已实际占有并使用房屋多年,且能够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则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认定买受人已支付全部房款。


最后,法院还会关注支付行为与公司日常交易习惯、内部管理制度等是否相符。若支付行为与公司常规交易方式存在显著差异,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和证据支持,则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认定该行为为个人行为。


四、诉为非诉:实务经验与实操建议


(一)如何确保支付房款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支付房款时,为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当事人应要求公司出具正式的收款确认函或收据,并明确注明款项性质为购房款。同时,收据上应加盖公司公章或财务章,以证明公司的认可。


(二)如何应对购房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变更?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当事人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支付方式的约定。若后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支付方式(如向个人账户支付),应在变更前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变更后的支付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保留好沟通记录和协议文本作为证据。


(三)当事人向公司管理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支付购房款的注意事项


首先,当事人在支付购房款时,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进行。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向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款项,则必须事先得到公司的明确授权和认可,并确保该支付行为符合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规定。


其次,当事人在支付购房款后,应立即要求公司或法定代表人出具正式的收据或发票。该收据或发票应明确记载收款事由、收款金额、收款时间以及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盖章或签字等关键要素。这些证据是证明支付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对于后续可能发生的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当事人在与公司或法定代表人进行交易过程中,还应妥善保留好其他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这些证据可以进一步佐证支付行为的合法性,并帮助法院或仲裁机构更全面地了解交易过程和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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