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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之婚姻家事专栏:夫妻共同遗嘱与财富传承研究

2024-12-27


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订立的一份遗嘱。共同遗嘱打破了传统遗嘱仅由单一立遗嘱人设立的模式,体现了夫妻双方在财产处置上的协同性与整体性。


在财富传承的进程中,夫妻共同遗嘱的独特之处在于它能够确保夫妻双方对于遗产分配的意愿得到共同表达和实现,避免因遗产分配方案的不确定性而引发家庭纠纷;另一方面,对于家族企业、房产等重大资产的传承安排,夫妻共同遗嘱能够体现夫妻双方意愿,可以提供更为集中、高效且稳定的规划路径,有利于家族财富的完整传承与有序过渡。


本文探讨夫妻共同遗嘱所涉及的多个关键问题,包括其订立形式的规范要求、法律效力、变更和撤销条件的具体情形、一方先去世后的生效与执行问题以及在财富传承中所发挥的作用。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共同遗嘱的分类


(一)相互指定型共同遗嘱:这种类型的特点是夫妻彼此之间互为遗产继承人,其他任何人均无权继承财产,在遗嘱人一方死后另一方继承全部遗产。

(二)共同指定型共同遗嘱:共同订立遗嘱人指定第三人为财产的继承人,夫妻二人之间并不发生继承关系,该类遗嘱通常只有在双方均死亡后,指定的第三人才能行使继承权,遗嘱因此发生效力。

(三)混合型共同遗嘱(柏林式遗嘱):即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在双方均去世后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如夫妻双方在共同遗嘱中约定任何一方先去世的,财产先由后去世一方继承,待夫妻双方均去世后再由双方的子女继承。这种模式在德国也被称为“柏林式遗嘱”,也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共同遗嘱类型。


三、夫妻共同遗嘱的有效订立形式


夫妻共同遗嘱属于共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作出不仅要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还应注意一些特殊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订立遗嘱双方应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


2. 遗嘱订立时应具备时空一致性。最好是夫妻双方同一时间在同一地点进行遗嘱的讨论、确定和签署等操作,便于相互沟通和见证整个过程。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同一地点,可以通过视频通话等方式确保双方能够实时交流,并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完成相关程序,且对这种特殊情况在遗嘱中或相关记录中予以说明。


3. 不能在共同遗嘱中剥夺生存一方的遗嘱撤销权。即使共同遗嘱已经订立,生存的一方仍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撤销或变更遗嘱内容,以保障其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9条,“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 明确处分财产范围。夫妻共同遗嘱主要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但也可以涉及个人财产,均应在共同遗嘱中明确财产范围和具体的处置方式。同时,对财产的描述要准确,如房产的地址、面积、产权证书编号等信息都要详细记录,以保证遗嘱能够有效执行。


5. 夫妻在订立共同遗嘱时,应对所处分的财产拥有完全所有权。如果财产存在权利瑕疵,应在遗嘱中说明或在订立遗嘱前解决。只有在拥有完全所有权的基础上,夫妻双方才能对财产进行有效的遗嘱处分,否则可能导致遗嘱部分内容无法执行或引发继承人之间的纠纷。


6. 采用自书遗嘱形式的,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在夫妻共同遗嘱中,如果一方书写内容、签名并注明日期,另一方签名,实务中这样的形式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9条,“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采用代书遗嘱形式的,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双方、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在夫妻共同遗嘱中,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全部参与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8. 公证遗嘱需要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四、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与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一)双方均在世时的变更与撤回


在夫妻双方均在世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撤回遗嘱,但需注意变更或撤回遗嘱的相应程序要求。例如,若夫妻共同遗嘱采用的是自书形式,变更或撤回时,夫妻双方应当重新共同亲笔书写新的遗嘱或者在原遗嘱上进行修改,并注明修改的日期且签名。


(二)一方先于另一方去世,在世一方的变更与撤回


在夫妻一方先去世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在共同遗嘱中明确约定了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者撤回共同遗嘱的,法院一般会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认为在世一方的单方变更或者撤回行为无效。但若共同遗嘱中不存在特别约定,在世一方在不破坏该共同遗嘱中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先去世一方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变更、撤回遗嘱中涉及自己财产部分的内容。


五、夫妻共同遗嘱一方先去世后的生效与执行问题


(一)生效问题


与一般遗嘱相比,司法实践中对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认定与一般遗嘱有所不同。一般遗嘱由遗嘱人单方作出,所以遗嘱人死亡遗嘱即开始生效,而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共同订立的,从而遗嘱生效时间不能与一般遗嘱一样认定。总体上说,夫妻一人死亡,共同遗嘱不发生效力,或者部分发生效力,只有当夫妻全部死亡时,遗嘱才能全部生效。但是,不同类型的共同遗嘱,其生效时间又有不同要求:

第一,互相指定对方为继承人的共同遗嘱,也即前文所提到的相互指定型共同遗嘱,一方死亡时遗嘱生效,生存方的遗嘱内容即失其效力。

第二,以共同财产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共同遗嘱,即前文所述的共同指定型共同遗嘱,必须在共同遗嘱人双方均死亡后才发生效力。一方死亡后,活着的一方可以自由行使共同财产权,但要受到遗嘱内容的拘束,不得进行与遗嘱相违背的法律行为,原则上也不得变更、撤销遗嘱。

第三,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共同指定第三人为最终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柏林式共同遗嘱,其生效时间分两个阶段: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相互继承的内容生效,生存方依遗嘱取得遗产;当最后一个遗嘱人死亡,遗嘱全部生效,第三人依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1]


(二)执行问题


遗嘱生效后的执行通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确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是确保遗嘱的各项规定得以顺利实施。遗嘱人通常会在遗嘱中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一般可以是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亲朋好友或专业的律师、公证员等。


若遗嘱中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指定的执行人无法履行职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之规定,“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2.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

遗嘱执行人要对遗嘱人的全部遗产进行全面清查,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金融资产、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尽量全面收集与遗产有关的各种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单、股票账户信息、债权债务凭证等,详细记录遗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及存放地点等情况,为后续的遗产分配提供准确依据。


3、遗产管理人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遗嘱执行人在完成遗产清理后,应及时将遗嘱的内容以及遗产的情况通知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通知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通知、公告等形式,确保相关人员知晓遗嘱执行的相关事宜,以便他们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并配合遗嘱执行工作。


同时,在遗嘱执行期间,遗嘱执行人需要对遗产进行妥善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处理遗嘱人的债务

在分配遗产之前,遗嘱执行人需要先清偿遗嘱人的债务,包括税款、合法债务等。清偿债务应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一般先以遗嘱人的遗产清偿优先债权,如设有担保的债务,再清偿普通债权。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这是遗嘱执行的核心环节,遗嘱执行人应严格按照有效遗嘱的规定,将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嘱执行完毕后,建议遗嘱执行人制作详细的遗嘱执行报告,记录遗嘱执行的全过程,包括遗产清查情况、债务清偿情况、遗产分配情况等。执行报告应提交给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留存备案,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查询和监督需要。


在遗嘱执行过程中,若因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分配方式等问题产生纠纷,协商不成的,相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六、有效订立夫妻共同遗嘱在财富传承中的作用


(一)确保夫妻共同财产整体传承规划的一致性


夫妻共同遗嘱能够使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传承形成统一的规划,通过共同遗嘱,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决定财产的去向,确保财产传承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二)避免因分别订立遗嘱导致的财产分割混乱


当夫妻双方各自订立遗嘱时,可能会出现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不一致,进而引发继承纠纷。夫妻共同遗嘱能够体现双方共同意愿,有助于减少因理解差异或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财产分割混乱。


(三)对家族企业、房产等大宗共同财产传承的有效安排


对于家族企业股权和房产这类大宗共同财产,其传承需要更为谨慎和系统的规划。夫妻共同遗嘱可以针对企业股权的继承份额、经营决策权的交接以及房产的归属、使用与处置等作出详细安排。例如,在家族企业传承中,利用共同遗嘱明确规定股权继承的条件和方式,能够避免家庭成员之间因继承引发纠纷,确保企业在传承过程中能够平稳过渡,保持经营的稳定性。


结语

相比一般遗嘱,夫妻共同遗嘱在财富传承中具有一定的独特优势。然而,在实践中因订立不规范影响共同遗嘱效力,导致遗嘱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十分常见。鉴于此,本文分析夫妻共同遗嘱的多个关键方面,旨在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有益参考。

愿景:共愿同书,瑞业恒储!


参考文献: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9)京03民终1175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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