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办公室观察系列:见善则迁——慈善信托作为家族慈善工具的法律思考
2024-12-26
202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修正)(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施行,“慈善”再一次成为财富管理领域的核心关键词。随着经济发展和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积累,社会环境更加关注如何将私人财富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财富向善”成为引领财富管理的新趋势。如何选择慈善工具是中高收入群体开展慈善活动首要关注的内容,以慈善信托、慈善基金会、公益理财产品、直接捐赠、慈善活动等为代表的现代慈善工具正在受到广泛关注。
慈善信托作为一种结合财富管理与社会责任的新型工具,为捐赠人提供了一个有序管理捐赠的平台,在促进社会公益、实现财富传承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所属财富管理团队长期深耕于财富管理领域,为诸多慈善机构及家族慈善活动提供过法律支持,本文将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分析慈善信托这一当下慈善领域的“明星产品”,以便私人财富客户了解慈善信托、规避风险、向上向善。
一、慈善信托的发展概况与优势
截至2024年9月3日,全国已经备案了1950个慈善信托项目,总规模达到773,192.62万元人民币1。慈善信托项目在不同地区的分布呈现多样性,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较大,充分反映了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公益需求之间的关联性。
慈善信托具有设立简便、财产独立性强以及操作灵活等基本特点,相比其他慈善工具优势明显。例如,与慈善基金会相比,首先,慈善信托无需繁琐的注册审批流程,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自行商定信托目标和管理方式,操作简单而高效;其次,依托信托架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征,可在法律层面确保财产的专用性和安全性,保障慈善目的的稳定实现;再次,《慈善法》进一步明确了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扩大了慈善信托财产的定义范围,为慈善信托的税务抵扣限制“解绑”,使捐赠人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优化财务状况,助力财富传承。
从实务经验来看,慈善信托结合了慈善行为和金融手段,通过创新模式成功实现财产保值增值与慈善目的的有机结合,展示了其在现代财富管理中的灵活性和有效性。慈善信托通过将财富用于支持社会公益项目,促进金融资源向善流动,不仅提升了财富的社会价值,还增强了财富传承的责任感和可持续性,为高净值人士提供了实现家族基业长青和社会贡献的创新工具。
二、慈善信托的概念及监管
《慈善法》第44条的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将其财产依法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从而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我国目前已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对慈善信托的设立、管理、运行进行有效监管,主要包括:
(一)《慈善法》
《慈善法》是我国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促进慈善事业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发挥了重要作用。《慈善法》设置了慈善信托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等基本内容,为慈善信托的设立、管理和运作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我国信托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旨在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慈善信托作为公益信托的一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约束和监管,其中公益信托专章对于设立目的、收益用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的终止等情形进行规定,巩固并强化慈善信托的法律基础。
(三)《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由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民政部共同制定,详细规定了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等内容,更有针对性地对慈善信托的设立、管理、运行进行说明和监管。
(四)《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慈善信托实行备案制,受托人需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慈善信托备案管辖机关、程序和要求、管理和监督等内容,确保各地在慈善信托备案时的操作规范性。
(五)地方性法规
对于慈善信托,地方政府也通过发布地方性法规对本地慈善信托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指导,例如《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上海市慈善信托备案办法》《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慈善信托备案工作的公告》等。
三、慈善信托的当事人及框架设计
(一)信托当事人

在慈善信托的实施过程中,多个当事人各司其职,保障信托的顺利运行,信托当事人主要包括:
1.委托人
作为慈善信托的发起者,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将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
2.受托人
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确保信托目标的实现。通常情况下,受托人可以是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承担信托管理的主要责任。
3.受益人
慈善信托的最终受惠对象,可以是特定的社会群体或公益事业,但不得为与信托有利害关系的特定人群,以确保信托的公益性质。
4.监察人
为了监督信托的执行,监察人通常由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机构担任,负责对信托的合法性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
5.执行人
慈善信托的执行工作通常由慈善组织或基金会承担,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确保信托财产被合理使用。
6.顾问
通常是第三方专业机构,例如家族办公室或私人银行,为信托财产的投资提供投资建议等有关慈善信托运作的专业建议和支持,协助信托安全平稳运营。
(二)信托架构
合理的信托框架设计不仅有助于信托目的的实现,还能为信托的管理和监督提供清晰的指引。根据不同慈善需求和组织结构的特点,慈善信托的框架设计主要分为以下模式,每种模式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和风险:
1.单一受托人模式
单一受托人模式是慈善信托架构中最为常见的一种,顾名思义,仅有一位受托人,受托人独自承担所有管理和决策的责任。优点在于决策过程的快速性与管理的灵活性,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的实际需求,迅速作出决策并灵活调整信托的运作;同样,其局限性在于由于缺乏多元视角,决策可能容易受到受托人偏好的影响,监督机制相对薄弱,缺乏外部的制衡力量,提高信托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
2.共同受托人模式

相比于单一收托人模式,共同受托人模式通过引入多个受托人,来分担信托的管理和决策职责。多个受托人的参与不仅能提供多样化的视角,更能在决策过程中平衡不同利益方的需求,降低管理风险。但多个受托人之间的协调可能会增加决策的复杂性,尤其是在各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决策过程可能变得更加繁琐。不同受托人之间也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督和沟通机制,以确保信托的顺利运作。
3.混合模式

为了兼顾单一受托人和联合受托人模式的优点,混合模式应运而生。一方面,根据银保监规〔2023〕1号文规定,家族信托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因此在家族信托中增设慈善子信托可以兼顾家族财产保护与慈善目标并存。混合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灵活性高,能够根据不同的需求和信托资产的性质进行定制化管理;但另一方面,混合模式的结构相对复杂,涉及多方参与,使得管理和执行的难度有所增加,因此更加需要引入外部监督机制。
(三)典型案例
1.君子伙伴慈善信托

君子伙伴慈善信托是融合慈善捐赠人、慈善组织、信托机构、私人银行等多方主体的信托模式,由私人银行服务的高净值人群单独委托设立慈善信托,或通过向慈善组织捐赠,指定捐款设立慈善信托等方式,间接实现慈善项目的执行。该案例属于国内金融机构响应客户需求而进行的定制化慈善服务,践行了“金融向善、善本金融”的理念。
2.桐庐县不动产慈善信托

该案例为中国首个以不动产完整产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慈善信托,信托财产为自然人委托的一栋不动产,信托采用双受托人模式,由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德恒杭州办公室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信托目的旨在通过不动产的长期管理和运营,持续支持当地的公益事业。为推进该项目的落地,德恒配合政府部门牵头起草了《关于做好不动产慈善信托的通知》,提供了政策文件保障支撑;此外,德恒也捐赠了项目法律服务费用,作为对该创新实践的支持,该案例获得2023年首届杭州慈善奖。
3.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

2019年万向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鲁伟鼎为纪念万向集团公司创始人鲁冠球先生设立了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将慈善信托作为家族治理传承的顶层结构,鲁伟鼎将其持有的万向三农6亿元出资额对应的全部股权置入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基于慈善信托制度,保障万向三农集团及各子公司治理清晰、战略稳定、持续经营,成为国内首例通过设立慈善信托完成上市公司收购并取得要约豁免的案例,在我国慈善信托和财富管理家族治理传承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四、慈善信托的风险、挑战及建议
近些年,因慈善赠与导致的遗产继承纠纷、假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活动等慈善领域的负面新闻屡见不鲜。慈善信托的实际运作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不仅可能影响慈善信托的有效实施,还可能损害慈善事业的公信力。深入了解并有效管理这些风险,成为实务中慈善信托领域的核心关注点。
(一)违法违规风险
首先,正如上文所述,慈善信托监管体系相对复杂,这些法律为慈善信托提供了运行管理的法律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其适用可能会因司法解释的变化或相关政策调整而产生不确定性;其次,在执行环节,由于慈善信托通常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如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方的利益和目标可能存在冲突,从而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如果监督不到位或执行不力,可能会引发信托财产的滥用,甚至违背信托的初衷,最终导致法律纠纷。
对此,慈善信托的受托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审计流程,定期审查信托的运作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问题,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风险。
(二)治理失灵风险
相较于普通信托具有明确且特定的受益人,可利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较为稳定的三角架构,达到信托关系的平衡,而慈善信托因缺乏特定的受益人,如未能合理设计信托治理架构,或相关架构无法正常运行,则必然影响信托目的的实现。
因此,慈善信托需要构建较为充分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例如引入第三方机构作为监察人,或者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例如中国香港律政司),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等。
(三)声誉贬损风险
由于管理或执行中的不当行为或决策会导致公众对慈善信托的信任度下降,进而影响慈善活动的整体效果和社会形象。
为避免声誉风险,一方面,慈善信托应确保每一项活动都能经得起公众和监管部门的检验,增强透明度,赢得社会的广泛认可;另一方面,如果声誉风险已经发生,应当立即制定详细的声誉恢复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开道歉、纠正错误、提供补救措施等,以最快的速度恢复公众信任,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目的偏离风险
慈善信托的目的是从事慈善和公益事业。《信托法》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公益事业类型,同时辅之以兜底条款来应对未来发展;《慈善法》也对相关条目又予以了细化;虽然,我国慈善信托目的在目前实践中较为简单,但考虑到慈善信托往往涉及税收优惠,同时,国外慈善信托的发展历程中,很多案件都牵扯到信托目的是否为公益慈善的争议;我们认为,随着国内慈善信托的发展,复合目的的慈善要求可能增多,如偏离慈善目的,则不但影响慈善事业发展,而且损害公共利益,我们建议在慈善信托备案环节着重关注慈善目的的审查,尤其是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慈善信托,同时,信托委托人也应关注信托架构中是否适当引入中立的第三方进行慈善信托的监察。
(五)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捐赠人设立的慈善信托用于慈善目的时,依法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需要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否则不享受税收优惠。为确保慈善信托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受托方在设立和管理信托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信托财产的合法使用和符合慈善目的的要求。在当前的税收政策背景下,企业和个人通过慈善捐赠享受税收优惠,已十分普遍。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企业和个人可以更好地规划慈善捐赠活动,实现财富管理与社会责任的双重目标。实务中,除上述提到的进行抵扣时慈善信托的资金必须用于慈善目的外,享受税收优惠仍需满足其他条件,如比例不得低于年度总收入的一定比例、需确保慈善活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资格认证。换言之,若慈善信托未能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则可能会失去税收优惠资格,增加运营成本,甚至面临处罚。
结语
慈善信托作为一种融合财富管理与社会责任的创新工具,正日益成为推动中国公益事业的重要力量。我们相信,通过法律框架的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以及私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慈善信托在中国的应用前景广阔。但这一领域的复杂性和挑战也不容忽视,如何在法律与合规的基础上,最大化信托的社会效益,同时确保其长期的可持续性,是各方需要共同探索的课题。
未来,随着社会对慈善需求的多元化以及高净值人群社会责任感的增强,慈善信托将在中国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通过各方的努力和合作,可以最大限度构建财富慈善生态圈,增加慈善信托市场的参与度,慈善信托将不仅成为财富管理的新风向标,更将引领公益事业走向一个更加光明的未来。
参考文献:
[1]https://cszg.mca.gov.cn/biz/ma/csmh/e/csmheindex.html
本文作者: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