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管理之婚姻家事专栏:特殊财产形式分割的法律指引与财富守护方略——以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权益为例
2024-11-29
一、引言:财富多元变迁下,特殊形式财产分割的新挑战
在家庭及个人财富资产的多元化构成中,房产、现金存款及车辆等传统意义上的资产,经过长期司法实践、立法细化和法学理论阐释,已构建起相对完备且成熟的分割处置规则体系,其分割原则和方法在法律与实践层面均较为成熟。
然而,随着现代财富结构的多元化发展,家庭财富结构持续演变,除上述常见资产外,越来越多的特殊财产形式成为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权益等。这些特殊形式财产,因其特有的性质和特点,使得在离婚分割时,无法简单地套用传统的财产分割原则和方法,不仅考验着法律专业人士的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也促使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寻求合理路径,寻求更加公平、合理且符合当事人利益的分割方案。
二、不同类型特殊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一)养老保险金
1.养老保险金与养老保险费的区别阐释
养老保险费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于形成养老保险基金,以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的费用。养老保险费是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基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享受未来养老保险待遇而预先缴纳的款项。
养老保险金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退休条件时,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的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资金。养老保险金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支付结果,是劳动者在履行缴费义务后依法享有的权益。
2.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法律依据解读

3.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情形的处理规则
(1) 离婚时双方均已退休的处理规则:
关于养老保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实务中对于已经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通常会平均分割。
关于养老保险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 离婚时双方均未退休的处理规则:
关于养老保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种情形下,双方均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不存在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可供分割,因此不能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
关于养老保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的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实务中,法院通常会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金额,与离婚双方其他可分实物、价金等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进行利益调剂、补偿和衡平,一般是进行作价补偿。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婚姻期间个人缴费情况核算具体数额,同时对双方当事人离婚时的存款余额、住房公积金余额进行核算,对以上核算的总金额在双方之间予以平均分配;支付形式为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分割款。
(3) 离婚时一方已退休、另一方未退休的处理规则:
关于养老保险金:已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一方,其养老保险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进行分割;对于未退休一方,因其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通常认为不能对其未来可能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
关于养老保险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以及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原告均主张将已退休一方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予以支持。
(二)住房公积金
1.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处理方式
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因此,离婚时双方无法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实务中,离婚时分割住房公积金的方式一般是由名下住房公积金较多的一方对差额进行补偿。也即计算出双方公积金账户的差额后,通过互相折抵的方式,由账户内公积金余额较多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差价补偿,以此实现双方对公积金总额的平分。
(三)商业保险权益
1.商业保险的类型
商业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保险标的包括有形财产,如房屋、车辆、机器设备、货物等,以及无形财产,如预期利益、责任、信用等。在婚姻家庭中,比较常见的有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以及车险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由于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分割较为复杂。
2.商业保险涉及的财产权益类型
商业保险涉及的财产权益常见以下几种类型:
(1)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在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采用趸缴或均衡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在保险初期,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会多于保险成本,这部分多缴纳的费用及其产生的利息积累起来便形成了现金价值。它是投保人退保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的金额。从性质上看,现金价值是投保人对保险单享有的一种财产权益,类似于一种储蓄存款。
(2)满期给付金
满期给付金是指当保险合同期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这种权益主要出现在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具有满期生存给付功能的保险产品中。满期给付金是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后仍然健康生存的一种奖励性质的给付,也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期待的一种经济利益。
(3)理赔款
理赔款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赔偿款项。理赔款的支付条件是保险事故的发生,如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在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患病需要医疗费用补偿,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等情况。理赔款是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或风险的补偿,具有经济补偿性质。
(4)分红收益
分红收益是指在分红型保险中,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成果,将可分配盈余的一部分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投保人的收益。分红收益的多少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投资收益等因素。它是投保人除了保险保障之外可以获得的额外经济利益,具有投资收益的性质。
3.商业财产保险权益在离婚纠纷中如何分割
实务中,离婚纠纷中对商业财产保险权益的分割,争议焦点主要涉及保险金的分割。对于财产保险而言,财产保险中的保险金具有代位补偿的性质,基于该性质,保险金应当由原财产的所有权人享有。如果保险标的物(如房屋、车辆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保险事故取得的保险金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如果保险标的物被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因保险事故取得的保险金也应归属于获得该保险标的物的一方,另一方无权将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投保人使用共同财产为个人财产投保,或以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财产投保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保险费的来源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明确保险金归属的同时,也必须妥善处理对另一方可能存在的经济补偿问题。
(1)婚后以共同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投保
婚后以共同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投保,若婚内取得保险金,如上文所述,基于保险金的代位补偿性质,保险金仍然属于保险标的所有权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然而,即使将保险金认定为保险标的所有权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由于投保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常以保费来源于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给付补偿款。对此,实务中有观点认为保险费属于消费性支出,离婚时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由保险标的所有权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
(2)婚后以共同财产为共同财产投保
婚后以共同财产为共同财产投保,若婚内取得了保险金,保险金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若婚内未发生保险事故,尚未领取到保险金,则应视所涉保险标的的归属为夫妻一方或双方作出不同处理。若保险标的在离婚诉讼中分割给夫妻其中一方,那么该方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同时,还取得了未来可能基于保险标的而产生的相关权益。在此情形下,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基于公平原则,由拥有保险标的所有权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保险费金额的一半作为补偿款。
(3)婚后一方以其个人财产为共同财产投保
对于婚内获得的保险金,由于保险标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保险事故的代位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保险费,有观点认为该情形下,由一方支付的保险费系其对另一方的赠与;另有观点认为,一方支付的保费属于以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可以请求对方支付已支出保费的一半作为补偿款。
4.商业人身保险权益在离婚纠纷中分割的实务要点
(1)区分人身保险类型、保费来源及合同主体
在处理离婚时商业人身保险权益分割问题上,需全面考量保险类型(如保障型、储蓄型、投资型)、保费来源(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保险合同主体构成(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涉及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等)的不同情况。基于这些不同因素,结合保险功能目的,分别确定可分割的保险权益范围以及分割方式。
(2)遵循保险合同约定原则
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各方权利义务、保险金给付条件及方式等内容,是分割保险权益的基本依据。在离婚纠纷中,应尊重合同约定来处理保险权益分割事宜,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基础开展相关处理。
(3)公平合理分割原则
分割商业人身保险权益应秉持公平合理原则,依据夫妻双方对保险合同的贡献情况来进行。贡献因素涵盖保费支付情况、投保意图等。例如,在一方为自己投保且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大部分保费的人寿保险中,离婚时对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的保险金,需按双方对保费的贡献比例或综合考虑婚姻中的其他经济贡献、家庭责任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
(4)照顾子女利益原则
当夫妻的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且为受益人时,无论保费来源如何,在保险权益分割过程中都要以保障子女利益为基本原则,在涉及子女的不同保险情形下,都要确保子女利益不受分割行为的不利影响。
三、特殊形式财产的财富管理与规划方略
(一)通过财产协议明确特殊财产归属与分割细则
夫妻双方应充分利用财产协议,对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各类商业保险权益等特殊财产进行清晰界定与安排。详细注明各项特殊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及面临离婚情境下的归属原则,比如约定商业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满期给付金等权益于离婚时按何种比例分配,确保特殊财产分割有章可循,减少未来争议,契合双方预期与家庭财产实际状况。
(二)住房公积金合理运用与协同房产规划
鉴于住房公积金提取限制与离婚分割特点,夫妻应提前谋划。购房阶段,依据家庭收入、购房计划合理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还款方式,确保公积金有效利用且不影响后续资金流动性。
(三)优化资产配置
从家庭整体财富布局考量,构建适配的资产配置与保险组合方案。一方面,平衡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这类具有长期保障储蓄属性资产与商业保险中侧重风险抵御、财富增值险种(如分红险、投资连结险)配置比重,分散风险、拓宽财富积累渠道。例如,依家庭经济支柱、成员年龄结构等要素,精准匹配保险标的与保额,确保保障充分且保费支出合理,规避过度投保或保障缺失,让商业保险在守护家庭同时,减少未来离婚等变故引发的权益纠葛。
(四)定期财务检视与调整策略
家庭财富处于动态变化洪流,定期(按年度或重大生活变故节点)开展财务检视至关重要。全面盘查特殊财产价值波动,像养老保险金随政策调整、缴费年限增长带来账户增值;住房公积金因购房、提取规则更迭影响余额;商业保险依据保险公司经营、市场利率等因素改变现金价值与收益。基于检视结果灵活调整财富管理规划,明晰特殊财产权属状态,依据法律与专业咨询拟定合理分割预案,防患未然,稳固家庭财富根基。
四、结语:引领家庭财产关系平稳“解耦”,守护多元化财富未来
随着家庭财富结构日益趋向多元化与复杂化,特殊形式财产在婚姻财产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其丰富了家庭财富内涵的同时,也对传统的财产分割与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以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权益为例,探讨了特殊形式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法,旨在为个人及家庭在面对特殊形式财产分割时提供法律专业指引。同时,我们也强调了有效管理与合理规划家庭财富的重要性,以期帮助每个家庭在复杂多变的财富环境中保持稳健与平衡。期望助力家庭财产关系实现平稳有序的“解耦”,为守护多元化的财富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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