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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金)外商投资并购及矿业法律指南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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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直接投资


(一)外商直接投资需要哪些具体的政府和监管审批?请详细说明触发条件、相关机构和获得这些批准通常所需的时间。


刚果民主共和国(DRC,以下简称“刚果(金)”)没有专门监管外商直接投资(FDI)的法律法规。


(二)外商投资设立的法人实体最常见的类型是什么?通常采用何种内部治理结构?特定类型的实体是否有税收或法律方面的优势?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关于《商业公司及经济利益集团统一法》是规范刚果(金)公司法方面全部内容的一部法律。该法规定了多种法律形式,其中三种形式最常被外国投资者使用:

  •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société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或SARL);

  • 简易股份公司(société par actions simplifiée或SAS);

  • 公共股份有限公司(société anonyme或SA)。


这三类法律形式各自都有其特定的治理结构:

1)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名或多名经理(gérant(s))管理,每位经理都拥有最广泛的权力代表公司并对第三方具有约束力;

2)简易股份公司由一名总裁(president)管理,总裁有对外代表公司和代表公司对第三方行事的最广泛权力;

3)公共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conseil d'administration)管理,董事会由最少三(3)名、最多十二(12)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是一个合议机构,负责确定公司战略并监督其实施。公共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运营由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directeur général)负责。


选择特定的法律形式并不会带来特定的税收优势。从法律角度看,简易股份公司是一种非常灵活的法律工具。投资者通常选择它的原因包括:没有最低股本要求、非常宽松的法律机制,以及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有很大的自由度来对公司治理和整体运作进行设置。


(三)公司登记和设立需要哪些程序(预估时间、费用和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流程)?


在刚果(金)设立和注册公司的流程相对简单。根据世界银行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在刚果(金)开办一家新公司平均需要七(7)天(其中不包括开设银行账户的时间,开设银行账户可能需要一到几周,具体取决于当地银行的响应速度),根据该报告,就这方面的排名,刚果(金)在一百九十(190)个国家中排名第五十四(54)位。以下请见在刚果(金)注册和设立公司的几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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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刚果(金)是否有特别经济区?这些特别经济区为在区内运营的企业提供哪些具体的福利和优势?


是的,有一些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的开发商(aménageur)和在经济特区内经营的企业依其经营活动的类型享受税收和海关优惠。不过,从事以下行业的企业不享受经济特区规定的税收和海关优惠:

  • 碳氢化合物的采购和销售;

  • (再)保险、金融和银行业务;

  • 电信网络的开发利用;

  • 矿产勘查和开发。


此外,经济特区的开发商和入驻企业需通过签署协议获取相关优惠:对于开发商而言,与经济特区管理局(Agence des Zones Economiques Spéciales)签署开发协议;对于企业而言,与开发商签署入驻协议。

开发商和企业享有以下优惠:


对于开发商

  • 完全免征不动产和动产税以及基于企业利润而缴纳的营业税,为期10年,经评估后可延长一次;

  • 从第21年起税率减半征收;

  • 适用特殊折旧制度;

  • 对某些业务暂停征收增值税;

  • 完全免征机器、工具和设备(新的或二手的)、资本货物、建筑材料、办公用品、消费品、原材料及供应链投入品的进口关税和税费,只要这些投入品不是在刚果(金)生产的,为期10年,可延期一次;

  • 免征成品出口税和关税,为期10年,可延期一次。


对于企业

  • 完全免征不动产和动产税以及营业税,为期5年,经评估后可延长一次;

  • 从第11年起税率减半;

  • 适用特殊折旧制度;

  • 对某些业务暂停征收增值税;

  • 完全免征机器、工具和设备(新的或二手的)、资本货物、建筑材料、办公用品、消费品、原材料及供应链投入品的进口关税和税费,只要这些投入品不是在刚果(金)生产的,为期10年,可延期一次;

  • 免征成品出口税和关税,为期10年,可延期一次。


(五)对外商直接投资是否有具体的本地化要求,例如雇佣当地员工的最低比例、本地采购政策或社区发展安排?


是的,刚果(金)法律对若干行业规定了本地化/权属要求,特别是:


私营领域的分包


根据刚果(金)2017年2月8日通过的关于规制私营领域分包的第17/001号法律,私营领域的分包业务要保留给刚果(金)国民“发起”的企业。简而言之,刚果(金)企业的服务供应商必须为刚果(金)自然人或法人。其中,当服务供应商为刚果(金)法人时,其多数股本必须由刚果(金)国民间接拥有,并且其多数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是刚果(金)国籍。


农业


根据2011年12月24日颁布的第11/022号《刚果(金)农业基本法》,获得农业特许经营权的条件之一必须是刚果(金)国籍的自然人或由刚果(金)国家和/或刚果(金)国民为主要股东的刚果(金)法人实体。然而,自《刚果(金)农业基本法》生效以来,这一本地化要求一直未得到执行。


赌博、彩票和博彩业务


刚果(金)法律规定,现有从事这类业务的公司至少15%的股权必须由刚果(金)自然人或法人持有。


此外,类似其他非洲国家的相关法律要求,刚果(金)《劳动法》也提倡雇佣本国国民。因此,刚果(金)制定了保护本国劳动力的法规。为促进刚果(金)国民的就业,投资者被要求优先雇佣具有同等资格和经验的本国国民。总体而言,刚果(金)《劳动法》禁止外国企业或刚果(金)公司雇佣超过总员工人数15%的外籍劳工。2005年的一项部长法令规定了外国工人的配额,配额因行业类别和就业类别而异。


最后,根据1986年3月31日第86/001号部门令的附件,某些工作完全禁止外国人。


(六)外国员工获得工作签证的要求和程序是什么,包括所需时间、续签选择和永久居留的可能性?


愿意在刚果(金)工作的外国人必须持有工作卡(carte de travail),在缴纳税款和申请费后由国家外籍劳工就业委员会发放。工作卡最长有效期为两(2)年。


如果工作卡续签被拒或被撤销,雇主必须终止相关的雇佣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通知金。


外籍员工取得工作卡后,可以根据现行就业法规申请以就业为目的的签证,但需缴纳由财政部收取的并由部际法令规定的653美元,其中不包括申请费。若签证获批,其有效期等同于工作卡的有效期。如果雇佣合同终止,除非另找一份能够取得工作卡的工作,否则外籍员工将被遣返回国。


(七)请对影响外国投资资本、利润和股息汇出的外汇管制要求进行说明,请提供该等限制如何影响外国投资的示例。


相比其他非洲国家,刚果(金)的外汇管制限制较少,没有针对资金跨境转移的特定限制。特别是,支付股息预扣税后,外国投资者可不受外汇管制限制地将利润汇回国内。


刚果(金)中央银行对所有从刚果(金)转出或转入的资金征收0.2%的外汇管制费,无论客户或受益人的身份如何。


此外,所有超过1万美元的收入转移、经常转移和资本流动相关的交易需要在经批准的商业银行办理许可证(“RC”模式)。


矿业公司的出口收入必须遵守有关汇出和使用的具体规定。在矿产品装船离开刚果(金)境内后的45个日历日内,所有出口收入必须汇入矿业公司在海外开设的离岸银行账户,也称为“主账户”。


随后,出口收入的60%必须在主账户收款后15天内汇回国内银行账户。


汇回到国内账户的60%收入将用于支付国家开支,以惠及刚果(金)国民。矿业公司可以保留和管理其主账户上的40%的出口收入,用于上段所列的交易。


二、并购


(一)在刚果(金)开展并购交易需要哪些政府和监管审批?请说明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和获得批准通常所需的时间。


在矿业领域,持有一个或多个开采许可证的矿业公司出现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变更的,都需事先得到刚果(金)政府的批准。此程序没有详细的法律条文规定。我们从实践中了解到,该程序通常由股权出让方启动;向矿业部长提出申请,其中包括对矿业项目的介绍以及其由新投资方控制后的前景;需缴纳申请费,法律未规定具体金额;程序通常比较简单,在一两个月内即可完成。


(二)并购交易是否适用特定的合并控制或反垄断法规?请详细说明触发条件、监管机构以及获得批准通常所需的时间和流程。


刚果(金)根据 2018 年 7 月 9 日颁布的关于价格自由化和竞争的第 18/020 号法律(以下称“《竞争法》”)对并购进行监管。


《竞争法》将经济集中(即并购)定义为,任何对一个或多个企业可能行使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的单独或联合行为,特别是通过以下方式:

  • 全部或部分转让另一家企业的财产、货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或义务;

  • 成立合资企业;或

  • 对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组成、决议或决策施加影响的权利或合同。


在刚果(金),触发以下任一条件的并购将被审查:

  • 并购各方在刚果(金)实现的营业额等于或超过根据经济部长提议的总理令确定的金额(此法令尚未通过);

  • 并购各方合计市场占有率达25%;或

  • 拟进行的交易造成/强化了市场支配地位。


刚果(金)对并购实行审查在先制度,未提前申报的并购违反并购监管法规。根据《竞争法》,未遵守并购监管的行为将导致并购实体被责令暂停经营和/或高达1亿刚果法郎的罚款。


但实际上,刚果(金)国家竞争委员会目前尚未运作且不接受并购申报。


刚果(金)是三个区域竞争组织的成员,分别是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COMESA)、东非共同体(EAC)和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尚无运作中的监管机构,其并购监管机制可被视为尚未运作。虽然东非共同体(EAC)有一个运作中的竞争法制度和部分运作的监管机构,但其并购监管机制也可被视为尚未运作。据了解,东非共同体(EAC)竞争监管机构目前专注于调查潜在的反竞争行为和开展行业研究。相比之下,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COMESA)有一个运作中的并购监管机制。因此,刚果(金)的并购活动应考虑东非共同体(EAC)和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COMESA)的相关监管要求。


三、矿业


(一)主要矿产资源有哪些、主要矿区的位置在哪里?


刚果(金)最重要的矿产主要分布在以下四个地区:

  • 南部,加丹加铜钴矿带(Katanga Copper Belt)拥有刚果(金)主要的钴和铜矿,包括:

    - 世界上最大的钴储量,总储量为500万吨;和

    - 在世界排名前列的铜储量,总储量为7000万吨。

  • 中南部,有世界上最大的钻石储量。

  • 从南部到东部分布了重要的锡、钽和钨矿。

  • 刚果(金)的黄金主要在东北部,其储量在世界上名列前茅。


其他地区也有发现矿产,只是含量较少。


(二)是否有影响黄金和铜矿开采的最新消息?


2023年1月,刚果(金)政府与总部在阿联酋的 Primera 集团建立了合资关系,集中收购和出口手工采矿者在刚果(金)东部开采的黄金,以打击东部的黄金走私。该合资企业旨在借助极低的黄金出口税率,激励黄金手工采矿者通过这一正式渠道,而非以非正式渠道出售其采矿产品。根据最近的消息,鉴于合作双方缺乏透明度和协作,刚果(金)政府将收购Primera在合资企业中的所有股份。


(三)对矿业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以及其最近一次更新的时间是?


立法规定:刚果(金)的采矿业适用2002年7月11日颁布的第007/2002号法案,该法案确立了《矿业法》,其经2018年3月9日第18-001号法案(“矿业法”)修订。2018年的修正案对《矿业法》进行了实质性修改。


监管规定:刚果(金)的矿业还受以下规定的监管:

  • 2018年6月8日第18/24号法令,关于采矿监管;

  • 2003年4月3日第068/2003号法令,关于矿业地籍注册局的创建、组织和运作;

  • 2005年11月18日第05/160号法令,关于创建、组织和运作刚果(金)《采掘业透明度倡议》委员会;

  • 2018年11月24日第18/042号法令,关于战略矿产的申报;

  • 2019年11月5日第19/15号法令,关于保护手工开采战略矿产;

  • 2019年11月5日第19/16号法令,关于创建、组织和运作战略矿产市场监管和控制机构;

  • 2021年12月21日第00820/CAB.MIN/MINES/01号和第003/CAB.MIN/AFF.SOC.A.H.SN号部际法令,关于批准至少0.3%营业额用于支持采矿项目所在社区发展的程序手册;

  • 2022年2月2日第00879/2022号法令,规定了适用于贸易中心组织和运作的原则;以及

  • 2023年2月22日第23/08号法令,规定了出售国有企业矿业资产的条款和条件。

(四)监管矿业的主管部门有哪些,其权力是什么?


在刚果(金),矿业法律法规的监管实施是多层次的。


总理负责指定保护区和对矿产进行分类,包括哪些矿产有资格成为战略矿产。


矿业部长、矿业部和矿业地籍注册局是最重要的执法机构:

  • 矿业部长负责批准或拒绝矿业权和其他相关许可和授权,同时负责建立手工开采区。

  • 矿业部开展技术研究、执行矿业政策并进行调查。

  • 矿业地籍注册局负责(申请)矿业权的地籍注册。

此外,省级和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具体的权力分工。


(五)探矿、勘查和采矿权有哪些类型?其申请要求、权利、义务、期限和续期流程是什么?


1.权利类型

刚果(金)的矿业权主要有两种类型:勘查许可证和开采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Exploration permit)


勘查许可证提供以下专属权利:

(1)对已获得勘查许可证的矿物(如果许可证持有人申请了拓展,还包括相关物质)开展勘查工作;

(2)采集此类矿物的样本,用于工业分析或测试;以及

(3)取得勘查许可证项下全部或者部分矿产的开采许可证。


开采许可证(Exploitation Permit)


开采许可证提供对特定矿物进行勘查、开发、建设和开采的专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进入开采区域进行采矿作业;

(2)建设采矿所需的设施和基础工程;

(3)依据环境规划和社会规划确定的标准,利用矿区内的水、木材资源进行矿产开采;

(4)自由处置、运输、销售来自开采区的可交易产品;

(5)对开采区内开采出的矿物进行选矿、冶金或者技术处理作业;和

(6)继续开展矿产扩建工程。


开采许可证的一种特殊类型是小规模开采许可,其特征如下:

(1)如果矿床的技术条件不允许进行经济上可行的大规模开采,但允许采用半工业化或工业化的工艺,用最少的固定设备进行小规模开采,则可申请小规模开采许可;

(2)提供与普通开采许可证相同的权利;和

(3)如果矿床的技术条件允许进行经济上可行的大规模开采,则可转换为普通开采许可证。


为了论述的完整性,在此列出其他开采许可证的类型:手工开采证、尾矿开采许可证。


采矿权的授予


在刚果(金),地下矿产专属于国家。然而,对于符合2002年7月11日颁布的第007-2002号法令《矿业法》规定的资格、优先权和能力的私营主体,刚果(金)政府可授权其从事采矿活动。


因此,刚果(金)要求在采矿业进行勘查和开采活动必须获得相应许可。


2. 勘查活动

从事矿产勘查活动所需的许可为勘查许可证。


(1)资格

勘查许可证可由专门从事采矿活动的刚果(金)或外国法律实体持有。为了获得勘查许可证,外国公司必须选择一名刚果(金)“矿业代理人”作为住所。矿业代理人是指经矿业部长授权担任矿业代理人的刚果(金)自然人或法人,他们可代表矿业公司申请和行使矿业权,并为其提供建议和协助。


(2)程序与条件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要申请勘查许可证,公司必须向矿业地籍注册局提交申请[1],申请必须包括:

  • 关于公司和所申请的勘查许可证的具体文件;

  • 申请费的缴纳证明;和

  • 证明其财务能力不低于申请区域勘查许可证期间最后一年应缴纳权利年费总额的数倍。


矿业地籍注册局将在收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出同意或反对的意见。之后,矿业地籍注册局会将申请及其意见发送给矿业部长,矿业部长将在30个工作日内批准或拒绝勘查许可申请。


申请勘查许可证的一般限制是:

  • 一个勘查许可证的勘察面积不得超过471平方公里;

  • 一家公司不得拥有超过50个勘查许可证;以及

  • 累计勘查面积不得超过23,542平方公里。


勘查许可证可以根据开采许可证持有人的申请,每五年续期一次。


3.开采活动


从事矿产开采活动所需的许可为开采许可证。


(1)资格

与勘查许可证不同,开采许可证的申请人不能通过刚果(金)的“矿业代理人”选择住所。因此,只有刚果(金)公司才能持有开采许可证。刚果(金)公司的企业宗旨必须只与采矿活动有关,并且在被颁发开采许可证后,必须将采矿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国家(见下文)。


此外,必须有刚果(金)籍自然人(而非法人)持有刚果(金)公司10%的股权。


然而,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往往没有被遵守,刚果(金)政府会在讨论其基于所持10%股份可以任命的董事人数时提出该问题。这一问题应与刚果(金)政府认真商讨。


(2)程序

开采许可的有效期可为二十五年。


申请开采许可证时,勘查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向矿业地籍注册局提出申请,并附上包括有效勘查许可证在内的所有相关文件,之后:

  • 矿业地籍注册局在20个工作日内给出意见。如果同意,矿业地籍注册局将申请送交矿业局;

  • 随后,矿业局在60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调查。如果同意,则矿业局将申请送交负责环境保护的刚果(金)有关机构;

  • 接着,刚果(金)负责环境保护的机构在6个月内开展环境研究。如果同意,则将申请送交矿业部长;

  • 最后,矿业部长在30个工作日内颁发开采许可证。

  • 但是,如果在任何阶段出现反对意见,则将其送交矿业部长,由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拒绝决定。


(3)条件

公司申请开采许可证,必须:

  • 通过可行性研究证明存在经济上可开采的矿产(包括尾矿,对此有专门的许可证)并证明其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来从事矿产的开发、建造和开采;

  • 提交一份技术和财务研究报告,其中包括修复计划,计划中必须有进行修复的财务担保。该计划必须详细说明融资类型,融资来源,以及可行性。无论何种情况,申请人必须提供至少40%的资金;

  • 提交环境与社会影响研究和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以供事先审批;

  • 承诺履行对当地社区的义务;

  • 承诺在刚果(金)加工和制造矿物,并提供其能力证明;

  • 如果申请人未与已持有必要许可证的国有公司组建合资企业,则必须将其10%的股权转让给刚果(金)政府。这些被转让的股权不得附有任何权利负担,且不可稀释;

  • 如果勘查许可证涉及一个“分开”[2]的矿产或采矿项目,则应设立一家申请人至少持股51%的关联公司,为“分开”的矿产或采矿项目申请独立的开采许可证;以及

  • 提交其遵守勘查许可证确认的义务的证明,其中包括矿业地籍注册局正式签发的开工证明和相关地表年费的支付证明。

  • 应开采许可证持有人的要求,开采许可证可以无限期续期,每次续期最长为15年。


(六)请概述刚果(金)对开采、加工和精炼矿产的现行监管框架,包括对未加工或已加工的矿物的出口是否有任何限制?是否有任何通过加工或选矿在当地增值的激励措施? 


在刚果(金)境内加工矿物:开采许可证或永久性采石厂开采许可证的持有人必须以其自有设施或通过刚果(金)(DRC)境内设立的经批准的加工实体,处理矿物或将矿物加工成可销售的产品。


开采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向矿业局提交为实现上述目的的工业化计划。


在刚果(金)境外对原始矿物进行加工的例外情况:作为一种例外措施,开采许可证持有人可以获得为期一年的授权,将其矿产品在刚果(金)境外加工。该授权需由经部长会议审议的矿业部长和外贸部长联合颁布的部际法令作出,并需缴纳相关税费。前述授权仅在持有人证明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被授予:

  • 在刚果(金)境内无法以经济上可盈利的成本处理矿产品;

  • 与一家设立在境外的公司签订了矿产品境外加工合同;

  • 同意境外加工后产出的金属将被视为刚果(金)的出口;和

  • 同意向国库缴纳与在境外例外加工原始矿物相关的所有税费。


开采许可证的持有人有权以自由协商的价格向其选择的客户出口和销售其矿产品。


(七)如何对刚果(金)的矿权进行尽职调查?是否有必要到当地矿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还是有可供查询的在线系统?


可靠的矿业权信息和许可证的状态只能在矿业地籍注册局(Mining Cadaster)获得,该部门也可以确认矿业许可证持有人应缴纳的地表费。只有矿业代理人才能直接对接矿业地籍注册局。


矿业地籍注册局有自己的网站,在那里可以找到有关矿业权的信息。然而,该网站找到的信息并不总是可靠的。


(八)矿业权是否可以转让,转让的条件或限制是什么?是否有相关的税费?


刚果(金)的各类矿业权都是可转让的,并且允许全部或部分转让,但须遵守有关转让的法律规定。


勘查许可证的转让程序


勘查许可证的转让程序如下:

(1)必须向矿业地籍注册局提交转让申请。

(2)矿业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调查,以核实:

  • 受让方的财务能力;

  • 受让方是否承担与勘查许可证有关的义务和转让方的义务;和

  • (如适用)确定受让方对授予勘查许可证所依据的文件的任何更改不会改变有关项目的任何技术结论。

(3)最后,矿业部长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拒绝转让的决定。


矿业地籍注册局将在收到相当于转让价格1%的登记税后登记经批准的转让。转让只有经登记才能对抗第三方。


开采许可证的转让程序


开采许可证的转让程序如下:

(1)必须向矿业地籍注册局提交转让申请。

(2)矿业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调查,以核实:

  • 受让方的财务能力;

  • 受让方是否承担与开采许可证有关的义务和转让方的义务;和

  • (如适用)确定受让方对授予开采许可证所依据的文件的任何更改不会改变有关项目的任何技术结论。

(3)随后,刚果(金)负责环境保护的机构将在30个工作日内开展环境调查,核实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所确定的义务是否得到遵守。

(4)最后,矿业部长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拒绝转让的决定。


矿业地籍注册局将在收到相当于转让价格1%的登记税后登记经批准的转让。转让只有经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矿业权的转让条件


转让后,转让方必须继续对转让前已有的环境保护义务负责。


此外,受让方必须:

(1)具有相关矿业权申请和持有的资格;

(2)满足取得矿业权的条件;和

(3)若为部分转让,应尊重转让的矿业权相关矿区周界的形式和位置。


(九)能否利用矿权获得融资,如果可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开采许可证可被抵押


开采许可证持有人或抵押权人必须向矿业地籍注册局提出申请,之后的程序如下:

(1)矿业地籍注册局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以核查:

  • 潜在的先前抵押;

  • 抵押的真实性;和

  • 被抵押的开采许可证的有效性。

(2)此后,矿业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调查,核实抵押是否适当,以保证许可证持有人在开采许可证范围内采矿活动的资金。

(3)最后,矿业部长将在45天内作出批准或拒绝抵押的决定。


(十)刚果(金)是否曾发生过国家强制收购矿业项目的情况?


如上所述,开采许可证的签发的前提之一是申请人将矿业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刚果(金)政府。此外,每次矿业许可证续期时,还必须向政府额外转让5%的股权。


(十一)矿业纠纷通常在哪里解决?外国投资者是否与政府签订合同,该等合同下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什么(特别是国际仲裁是否适用)?


由于担心当地法院缺乏独立性,解决刚果(金)矿业纠纷的首选方法是国际仲裁。有以下几种选择:

(1)基于投资法的仲裁:刚果(金)政府同意对有关矿业法的解释和适用引发的争端,由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进行仲裁,前提是权属方是另一个缔约国的国民。

(2)基于双边投资条约的仲裁:1984年刚果(金)与美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BIT)是现行有效的双边投资条约之一,规定了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适用。1984年的双边投资条约包含一项“保护伞条款”,其规定可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的争议涉及:

  • 投资协议的解释和适用;

  • 对相关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授予的任何投资权益的解释和适用;或

  • 被指控违反BIT确认或创建的任何权利。

BIT可以涵盖①合同索赔,②条约索赔和③直接基于矿业法的索赔。

(3)基于合同的仲裁:投资合同中也可以包含仲裁条款。外国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通常比刚果(金)的仲裁机构(如刚果(金)国家仲裁、调解与和解中心)更受青睐,因为它们有更为丰富的经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常仅涵盖合同索赔,但也可以将仲裁条款设计为涵盖所有类型的争议,包括涵盖双边投资条约(BIT)索赔和矿业法索赔。法语司法辖区/仲裁地通常是首选,因为民法/大陆法系和法语的使用更便利执行程序。常见的仲裁地点包括日内瓦(瑞士)、巴黎(法国)和布鲁塞尔(比利时)。


参考文献:

[1]《矿业法》第35条到40条

[2]“分开”的矿山或采矿项目是指与同一勘查许可证所涵盖的其他矿山或采矿项目分开存在的矿山或采矿项目,因为其必须使用不同的采矿设施,这要么是基于矿山的地理位置偏远,要么是采矿方法或加工方法不同,或有明显独立的产出方式。《矿业法》第1条、第29条之二以及《矿业条例》第166条之二和166条之三。


声明:

以上信息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本指南内容仅为高度提炼的摘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投资结构和目标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投资之前,请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


特别感谢:

本文根据刚果(金) Janson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为Didier Bracke(合伙人)和Nicolas Dupont(顾问)。上述答案编写于2024年7月24日。


本文编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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