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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娃哈哈事件”看如何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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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集团)创立者宗庆后不幸离世,他的独女宗馥莉时任娃哈哈集团副董事长和总经理,长期被外界视为宗庆后的接班人。然而在2024年7月18日,宗馥莉发布声明称,其将辞去娃哈哈集团副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原因是部分股东对她的经营管理提出质疑,认为她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同时有传言称她被举报侵占娃哈哈的国有资产。2024年7月22日,娃哈哈集团发布了致歉声明,表示宗馥莉将继续履行娃哈哈集团的相关管理职责。


宗庆后在世时一直牢牢掌握着对娃哈哈集团的控制权,但其离世后,控制权似乎并未顺利交接至宗馥莉。这也是多数企业家目前面临的共性问题,即企业的控制权如何有效的保持在家族手中。我国改革开放四十余年,很多企业面临新老交替的情况,如何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不仅关乎企业家个人的财富传承,更会牵扯到企业的稳定和发展。笔者拟就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飨读者。


一、保持企业控制权的几种模式


娃哈哈集团有三大股东,最大股东为杭州上城区文商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6%,其次是宗庆后,持股比例为29.4%,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为24.6%。就股权结构而言,宗庆后并非大股东,但却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这种现象并不罕见。国企作为大股东,在政策惠及、融资成本、资金支持等方面能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大助力,但也不可避免的对企业控制权产生影响。同时,企业如果想要扩大规模,股权融资几乎是无法绕过的方式,这也可能导致自身股权比例的稀释。如何兼顾企业做大做强的发展目标和企业家保持其实际控制权,根据目前的法律规范和实践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有限合伙企业模式


有限合伙企业将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通常为合伙企业的创始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通常是合伙企业为扩大融资规模所吸收的财务投资人。其让渡部分管理职权,换取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有限合伙企业属于典型的以财产性利益换得企业融资,同时保留创始人对企业控制权的模式。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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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以下简称蚂蚁集团),蚂蚁集团在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公司之前,其部分股权架构如图2。一方面,马云通过与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实现了对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云铂)100%的实际控制权。另一方面,杭州云铂作为杭州君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君瀚)以及杭州君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君澳)的GP,实控了两家有限合伙企业,而两家有限合伙企业持有蚂蚁集团超过一半的股权。这样,除去马云通过阿里巴巴网络科技公司持有蚂蚁科技集团的经济利益外,其持有蚂蚁集团的经济利益不足0.5%,但却通过杭州君瀚、杭州君澳两家有限合伙企业,掌握了蚂蚁集团的实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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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优先股  


优先股又称优先股票,相对于普通股,其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分配利润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股息;二是清算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偿付。在给予优先股股东“财产性特权”的同时,对其决策权利进行了相应限制,如优先股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投票权通常受到限制或完全丧失。对于企业家而言,企业的决策权往往比财产权更为重要,发行优先股得以让普通股股东保持其决策权,代价是增加了其财产性获利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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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以下简称康美药业),该公司是集药品、中药饮片、中药材和医疗器械等供销一体化的大型医药民营企业,于2001年3月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挂牌前,该公司的股权架构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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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兴田通过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间接持有康美药业的股份并对其实际控制。因康美药业在上市前的陆续融资,康美实业的股权不断被稀释,截止2014年,康美实业在康美药业的持股比例仅为30.42%,已达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线(30%)临界点,马兴田对康美药业的实控权面临挑战。面临公司的资金需求,康美药业选择发行优先股,不仅得到了融资支持,同时避免了对实控人普通股股权比例的稀释。根据2014年12月发布的公告,康美药业拟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3000万股优先股,此次发行不仅募集资金30亿元,且未使实控人丧失对康美药业的控制权。


(三)发行AB股


AB股,即“同股不同权”制度。该制度将公司股票区划分为A类股与B类股。A类股通常由外部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拥有低投票权和低决策权,B类股则通常由创业团队和创始人持有,具有高投票权和高决策权。A类股股东具有每股2~10票(甚至更高)的投票权,B类股股东的投票权只占A类股股东的10%左右,有些甚至没有投票权。与低投票权相伴的是A类股具有较高的分红比例,对注重短期收益的投资者具有较大吸引力。故发行AB股能在进行融资的同时防止对股权比例的稀释。


以京东为例,2023年年报显示,截至2024年3月31日,京东集团创始人刘强东虽只持有11.2%的股权,但享有对京东70.5%的投票权。因其持有的是A类股,故其可以仅凭11.2%的股权即享有对京东的绝对控制权。


(四)基于当事人合意的股权安排


此外,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通过提前约定、委托投票以及在章程中约定等方式,通过达成合意的方式也能增强对企业的控制权。


主要包括一致行动人、委托投票权和公司章程控制模式。一致行动人是指投资者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以掌握公司控制权的方式。为确保大家遵守共同的约定,通常会提前约定对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惩罚措施。委托投票权是指在召开股东大会前,股东便已在某些问题上进行投票或将投票权转让给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来行使。公司章程控制是指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相应的约定,如写入“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等内容,以增强对企业的控制权。


二、如何实现企业权益的传承


“娃哈哈事件”同样反映出,在有效掌握企业控制权的同时,如何通过相应权益的代际传承以完成控制权的平稳过渡,也需引起足够重视。


(一)股权继承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若希望其股权能够被顺利继承,需首先确定公司章程是否对股东资格有特殊的约定,不会对其股权继承起到阻碍作用。另外,在生前应当对股权继承作出安排,例如采取律师见证、公证遗嘱等方式,避免产生继承纠纷。


(二)管理权的传承


从法律角度而言,继承的范围并不包括企业的管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管理权无法得到传承。管理权传承包括岗位历练和经营管理能力提升等方式。岗位历练主要表现为继承人从基层做起,经过不同岗位的数年锻炼,最终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进入企业的治理层或管理层,其核心在于继承人通过不断累积实践经验,提升其经营管理能力。如早在2007年,宗庆后便将部分娃哈哈集团业务装入宏胜饮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胜集团),使其成为娃哈哈集团的代工厂;成立杭州娃哈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娃哈哈所有产品电商渠道的销售。上述两家公司均是由宗馥莉直接控制经营管理。宏胜集团官网显示,宏胜集团目前在全国共有20个生产基地,40多家子公司及100多条生产线,为2020年度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虽然宏胜集团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使宗馥莉备受质疑,但宗庆后如此安排恐不仅是分配资源,更是希望借此使宗馥莉的经营管理能力得到提升。


(三)现金资产的继承


在企业家的传承规划中,最好给子女预留一笔专项基金,既可以用来赎回股权、激励团队,又可以作为子女的创业基金,拓展新领域。实践中的专项基金,主要采取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等方式,既不作为父辈的遗产处理,避免了继承纠纷,又可以隔离企业的经营风险,对家族财富传承起到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


三、结语


“娃哈哈事件”反映了掌握企业控制权以及财富传承的重要性。在现行法律规范下,有限合伙企业模式、发行优先股、AB股以及基于当事人合意的股权安排有助于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在此基础上,如何使股权得以顺利继承,保持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避免因“继承之战”使企业分崩离析,不仅关涉家族的财富传承,也对企业持续、稳定有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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