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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保卫战系列之——公司法新规下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新机遇、新挑战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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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常常受到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的约束。旧《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现有股东的利益,防止股权被不受信任的第三方获得。然而,新公司法修改并删除了这一条款,从而引发了一系列新的问题,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股权的分割不仅涉及夫妻财产的公平分配,还涉及股东的权利保护、股权的流动性以及公司的整体稳定性。本文将探讨在离婚股权分割中如何有效适用这一新条款。


二、股权转让条款的变动给非股东配偶带来的新机遇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具体到婚姻家事领域的适用规则:夫妻仅一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另一方不具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双方离婚情境下的共有股权转让。“土豆网创始人王微离婚案”、“昆仑万维董事长周亚辉离婚案”、“蓝色光标董事孙陶然离婚案”中,均涉及到了夫妻离婚时的股权分割问题。这些案例在当时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也对相关法律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过去,当涉及到离婚时的股权分割,非股东配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由于法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限制使得非股东配偶在争取股权时面临诸多障碍,往往会因为其他股东的不同意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股权从而进行折价处理,可能导致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公平。例如,在(2019)浙民申1687号胡某、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胡某起诉分割辛某所持有的万泰物业公司的股权及收益的5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辛某虽持有万泰物业公司股权,但万泰物业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辛某向胡某转让股权,故其要求直接分割胡某在万泰物业公司的股权,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支持。在此情形下,双方应当对辛某持有的万泰物业公司股权进行折价处理。按照以往惯例,在涉及夫妻股权分割时,非股东配偶只有在股东同意时才可能分得股权,股东不同意的,只能以折价补偿的方式来分割股权。但公司法新规定使得非股东配偶一方无需再受此限制,新的《公司法》出台后,取消了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味着夫妻离婚后,对于持股一方配偶公司的其他股东三十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另一方可以依照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公司股权。


三、公司法新规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84条规定了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与原公司法相比删去了“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转让规则,简化了股权的对外转让流程。在夫妻离婚情况下涉及共有股权的分割时,涉及共有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类型,其中股权的外部转让是指夫妻共有股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不是股东的配偶一方想要全部或部分股权,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无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时其他股东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分割或法院直接进行股权的分割。此条规定的修改弱化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但通说认为夫妻离婚后一方加入有限公司成为股东,对公司股东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害小于外部民事主体加入造成的影响。


四、公司法新规下夫妻共有股份分割中面临的新挑战


公司法新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非持股配偶的权益,使得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股权的分割有了更大的自主权,无需过多考虑其他股东的同意,能够更直接地按照双方意愿进行处置,但同样也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


1. 股权价值波动影响:由于转让限制放宽,股权在市场上的流通性增强,其价值可能会受到更多市场因素的影响,导致在离婚分割时股权价值的评估和确定变得更为复杂。


2. 公司控制权变化风险: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在离婚股权分割过程中发生意外的转移,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发展战略。


3. 潜在税务问题:股权的自由转让可能引发税务方面的新问题,如股权转让所得税等,增加夫妻双方在离婚股权分割中的税务负担。


五、非股东配偶一方面临夫妻共有股权转让时的应对策略


面对这些新问题,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细则和配套措施。例如,明确非持股配偶在获得股权后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股权价值评估机制,以及制定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和财产规划意识,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提前对可能出现的股权分割问题进行约定。


1. 进行专业评估:为了应对股权转让自由度带来的潜在问题,非持股一方配偶可以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准确评估股权的价值,保证分割的公平性,以确保股权转让的风险利益在离婚等特殊情况下能够被合理控制或预防,并且提前了解股权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影响,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降低税务成本。


2. 订立财产协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可能涉及的股权提前协商并制定预案,明确在离婚时的股权处置方式。如果公司发展前景良好,非持股一方期望成为股东以获得未来可预计的持续性收益,非持股一方应当与配偶充分协商沟通,预先拟定财产协议,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股权分割方案,减少对夫妻和谐关系、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3. 寻求法律建议:在股权转让条款被删除后涉及对离婚财产分割的重大影响,应及时进行法律咨询。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分割股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原本的计划也可能落空。对于非持股一方配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争取股权分割利益的最大化以及取得股东身份的最优路径,以及了解如何在离婚分割过程中保护自己的权益,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防范风险。


六、结语


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条款的删除,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股权转让的灵活性,同时也带来了离婚股权分割中的新挑战。夫妻双方在面临共有股权转让时,需要认真审视法律法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尤其是非持股一方必要时需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影响。通过预先规划和专业法律咨询,可以更有效地应对这些挑战,确保股权分割的公平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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