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保卫战系列之——防范持股配偶滥用“股东失权”制度侵害夫妻共同财产
2024-07-31

一、引言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司法实务中的常见案例,涉及持股配偶一方利用其股东或企业高管的职务便利,与关联公司或亲友串通以极低的价格或无偿放弃持有的公司股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类行为往往被视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手段。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21年7月14日消息,广东潮州的吴女士实名举报其前夫——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监事陈逊新在离婚前套现股票,并将股票变卖款2.7亿元全部转移给多人。2017年5月,吴女士和陈逊新办理协议离婚。2017年8月,吴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对陈逊新隐匿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证据显示,陈逊新在2014年12月三环集团上市时持有三环集团股票434万股,持股比例1.13%,持有三江公司1.92%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200.5万元。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9月21日期间,吴女士通过律师调查取证,发现陈逊新在离婚前抛售股票并将巨额资金转移给多人,其中包括多名三环集团的高管或中层干部。在诉讼过程中,陈逊新及多名被追加到案的第三人均称存在代持行为,但一审法院未对代持行为作出直接认定,判决陈逊新隐匿了部分股票,须归还吴女士三环集团股票折价款870余万元。吴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并向证监会进行实名举报。该案件涉及上市公司高管的财产分割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股东失权制度在夫妻离婚时的影响
上述案例涉及持股配偶一方在离婚前恶意转移公司股权侵害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股东在离婚时“恶意失权”的思考。股东失权制度是新《公司法》的新增制度,目的是更好的督促股东缴足资本,维持公司资本充实。然而,新制度背后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引发了人们对于“股东失权”制度滥用的关注和担忧。这种滥用往往发生在夫妻之间,在公司出现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利用失权制度放弃股权、或以放弃股权相要挟,恶意转移自己的出资义务迫使配偶一方履行出资义务来减少或损害另一方在共同财产中的合法权益,此种做法对企业决策、经营效率以及夫妻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三、新《公司法》中有关股东失权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公司法》第52条明确规定,当股东未能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日期内完成出资义务时,公司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维护自身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这些措施包括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设定宽限期、发出失权通知以及后续的股权处理等。股东催缴失权制度有助于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性,防止股东因未履行出资义务而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通过剥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股权,该制度促进了股东之间的平等地位,避免了部分股东“搭便车”的行为;该制度强调了董事会在股东出资管理方面的责任和权力,促进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四、滥用“股东失权”制度可能引发的问题
“股东失权”制度原本是为了保障公司治理的透明和有效,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应警惕未出资股东利用失权制度逃避出资责任的风险,确保制度不被滥用。其不当使用可能引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滥用“股东失权”制度可能导致非法转移或侵占共同财产。例如,存在持股一方配偶在认缴期和宽限期届满之后故意不缴纳认缴的出资金额,与公司其他股东恶意串通不缴纳相应出资,恶意“失权”后与配偶离婚,不仅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也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这种行为可能导致财产纠纷的加剧和恶化。一旦其中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这不仅消耗了大量的时间和司法成本,还可能对夫妻关系和家庭稳定造成伤害。
再者,“股东失权”制度的滥用还可能损害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如果这种现象被放任不管,将放任更多人采取类似的行为,最终损害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
同时,滥用股东失权制度可能会涉及夫妻一方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五、法律建议
防范“股东失权”成为持股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工具,是一个涉及法律、财务和公司治理多方面的复杂问题。如何维护非持股一方的合法权益也存在法律层面的考量空间,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措施:
1. 明确股东权利和义务,进行法律监管:依据新公司法和《民法典》的规定,确保在公司治理和财产分配方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机制。确保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中清晰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注册文件或股东协议中明确标明每位股东的股权比例和所有权,包括对公司财产的访问和监督权。
2.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更新相关文件:进行定期的财务审计,建立更为严格和透明的财产转移审批机制,保证财务记录真实准确,确保每一笔资产转移都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定期审查和更新相关文件,特别是在家庭状况发生变化时,要确保股东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仍然符合当前情况和法律要求。
3. 起草婚前协议或夫妻财产约定并及时进行法律咨询:在婚前或婚后签订详细的财产协议,规定财产分配和管理的方式,在财产分割协议中明确列出所有资产,包括股权,并规定离婚时的分割方式。这样可以避免争议及防范一方利用股东失权制度转移财产。如可以委托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领域的专业律师帮助起草相关的法律文件,提前对财产进行规划。面对涉及新《公司法》和婚姻家庭领域交叉的复杂问题,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和建议是至关重要的,专业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定制化的防范方案,在涉及股东恶意转移出资义务所导致的后果、对财产分割的影响等方面均可提供专业法律建议。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地防范“股东失权”成为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工具,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和共同财产。综合运用法律、财务和公司治理措施,有助于确保家庭财产的公平和透明管理。
六、结语
总之,维持婚内夫妻关系的稳定、保障家庭和谐、维护夫妻的财产权益是婚姻家庭存续的基础,任何对此权益的侵害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和制止。通过加强法律保护、公众意识的提升,我们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股东失权”制度的滥用,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财产,确保每一个他或她在法律面前都能够享有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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