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南非外商投资、并购及矿业法律指南(下)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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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并购(M&A)


(一)在南非并购交易需要哪些具体的政府和监管审批?请详细说明触发条件、相关机构和获得这些批准通常所需的时间


所有并购交易(公开和非公开)均受2008年第71号《公司法》(Companies Act, No. 71 of 2008,简称“公司法”)以及相关法规和各项规则的监管,其中包括专门针对并购活动的《收购条例》(Takeover Regulations)。1998年第89号《竞争法》(Competition Act)也适用于某些需要获得竞争委员会和/或竞争法庭批准的并购交易。


在公开并购方面,另一个相关法律是2012年第19号《金融市场法》(Financial Markets Act,简称“FMA”),该法涉及各种适用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滥用管控规则。在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Johannesburg Stock Exchange,简称“JSE”)上市的公司还需遵守JSE的各种上市要求,其中包含涉及规范JSE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的规则。JSE是确保JSE上市要求的主管机构,而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Sector Conduct Authority,简称“FSCA”)则负责市场行为的监管以及FMA的执行。


并购交易根据分别归属于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营业额的货币阙值,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交易。在获得预实施批准的前提下,中型和大型并购必须向南非的各个竞争监管机构报告。为了使并购获得批准,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该并购是否会严重削弱或阻止相关市场的竞争;以及

(2)各种公共利益因素。


 根据上述公共利益因素,相关机构需要考虑拟议交易的以下潜在影响:

(1)特定行业;

(2)对就业的影响;

(3)中小企业以及由历史弱势地位群体(historically disadvantaged persons,简称“HDPs”)控制的企业进入、参与和扩展市场的能力;

(4)民族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的能力;以及

(5)促进所有权的广泛化,特别是增加历史弱势地位群体和工人在行业内的所有权。


南非对实施基础广泛的黑人经济赋权(B-BBEE)和历史弱势地位群体的经济转型与赋权的承诺,体现在根据2003年第53号《黑人经济赋权法》(Broad-Based Black Economic Empowerment Act,简称“B-BBEE法案”)颁布的《黑人经济赋权法实施细则》(B-BBEE Regulations)中,这些法规在并购活动中也发挥重要作用。在采矿业等行业,遵守B-BBEE是各利益相关者需要遵守的要求。


另一个重要的相关监管机构是根据《公司法》(Companies Act)成立的收购监管委员会(Takeover Regulation Panel,简称“TRP”),其任务是:

(1)确保市场环境的诚信和股东的公平性;以及

(2)防止目标公司采取旨在阻碍、阻挠或破坏收购要约的行动,或阻止股东做出公平与知情的决定。


作为监管机构,TRP有权发起或接收投诉,调查各种活动/行为,并发布合规通知。


《外汇管制条例》(The Exchange Control Regulations)对与跨境事务有关的外汇管制事项进行规制,在这种情况下,获得授权的外汇交易商(如本地商业银行)以及南非储备银行(SARB)的金融监管部门是相关的监管机构。


并购交易没有具体和/或标准的时间框架,因为它们都因具体情况而异,并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批和决定影响。然而,《收购条例》(Takeover Regulations)中包含一个监管时间表,该时间表列出了在向目标公司董事会递交确正式意向函后触发的各种时间表,其中需要遵循的步骤包括:

(1)收到正式意向函后,目标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发布正式意向公告;

(2)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向股东发出要约通知函;

(3)目标公司的独立董事会必须在要约通知函发出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发出回应通知函;

(4)此后,要约开放,并必须保持至少30个工作日。


(二)并购交易是否适用特定的合并控制或反垄断法规?请详细说明触发条件、监管机构以及获得必要批准通常所需的时间和流程


根据《公司法》(Companies Act),某些盈利公司被指定为“受监管公司”,这些公司会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受监管公司包括:

(1)上市公司(包括JSE上市公司);

(2)国有公司;

(3)在拟议交易前的两年内,其10%的股份已被转让的私营公司,或者公司章程(MOI)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证券受《公司法》(Companies Act)第5章B和C部分以及《收购条例》(Takeover Regulations)的约束。


《公司法》(Companies Act)第5章B和C部分及《收购条例》(Takeover Regulations)适用于涉及受影响交易的受监管公司。受影响交易是指如收购要约、法定合并、安排计划或处置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业务等基本交易。


《竞争法》(Competition Act)禁止严重削弱或阻碍竞争或滥用市场主导地位的协议或并购交易。超过规定资产价值、营业额或市场份额上限的并购交易必须报竞争委员会批准。关于此类上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1)合并资产总值超过50亿南非兰特;

(2)合并营业额总额超过100亿南非兰特;

(3)在特定市场的综合市场总份额超过40%。


竞争委员会将审查并考虑对市场动态的潜在影响、行业内潜在的就业损失以及消费者福利。然而,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同一企业集团内的并购可以被豁免,并且低于所列阈值的交易无需向竞争委员会报告以获得事先批准。


三、矿业


(一)主要开采的矿产资源类型、主要矿区的位置?是否有影响黄金和铜矿开采的最新法规?


南非是全球矿产储备最丰富、最庞大的国家之一。南非拥有大量的铝硅酸盐、铬、金、锰和铂族金属储量,以及大量的煤矿、镍、铜、钻石、铁矿和锌的储备。


在全球范围内,随着各国转向使用低碳能源,清洁能源技术所需的矿产需求也在日益增加。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目光投向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产品和电动汽车,钴、石墨、锂、锰和镍等矿物的需求量也有所增加。然而,煤炭仍然是南非最主要的矿产出口之一,也仍是南非电力生产的主要来源。


南非在全国各地都蕴藏着大量的矿产资源,并且在以林波波省、姆普马兰加省、北开普省和西北省为首的省份开展广泛的采矿活动,在自由邦省和夸祖鲁-纳塔尔省也有所分布。大量的铂族金属矿床主要分布在林波波省和西北省,而北开普省则有大量的铁矿和锰矿储量。煤炭主要分布在姆普马兰加省,但林波波省也正在开采新的矿藏储备。


(二)南非境内是否有影响金矿和铜矿开采的新发展?


众所周知,非洲拥有丰富的矿产储备,包括铂族金属(“PGM”)、铜、钴、铁矿、铬、锰、金和锂。非洲的主要矿产生产国包括南非、尼日利亚、阿尔及利亚、安哥拉、利比亚、埃及、加纳、刚果民主共和国、加蓬和津巴布韦。


随着向可再生能源和脱碳的过渡步伐加快,对“电池”或“绿色”矿物的需求也呈指数级增长。非洲的矿业和自然资源行业本应已从这些矿产以及“避风港”矿物(金)的需求增长中获益良多。不幸的是,非洲浪费了许多能从需求增长中受益的历史机遇,但从2024年开始,特别是随着能源转型的进一步推进,非洲再次获得了大幅受益的机会。


尽管刚果民主共和国、坦桑尼亚和赞比亚等国家似乎已实施了支持投资并增加采矿和选矿收益的计划,但许多其他非洲国家能成功实施这些计划的并不多。虽然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些原因因国而异,但也有一些共同原因,例如政策和监管的不确定性、官僚主义、贪污腐败、安全问题以及基础设施的限制(如水、电、道路和港口)。


南非就是一个由于这些原因导致矿业和自然资源行业发展受限的例子,而且目前看不到改善的迹象。2024年南非大选的不确定性加剧了采矿和自然资源行业的复杂性。


尽管在撰写本文时锂价大幅下跌,但在2023年,铂族金属的工业需求已创历史新高,预计在2024年还将继续。由于南非拥有丰富的铂族金属储量,以及由成熟矿山和新开发的矿山组成的铂族金属采矿行业,南非的铂族金属矿工在未来的一两年里可能会有非常好的发展。铂族金属在生产特种玻璃和玻璃纤维中的应用造成了工业需求的增加。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随着更多风力发电场的建设,对玻璃纤维以及用于制造涡轮机叶片的玻璃纤维的含铂设施的需求也在增加。铂族金属也是氢技术(电解槽和固定式燃料电池)的关键组成部分。


然而,一个不幸的现实是,若是从更广泛的层面去看,多个关键挑战仍将继续阻碍非洲的采矿和自然资源行业的发展,其中包括供应链制约因素(包括基础设施限制)、经营成本的指数级增长(包括雇佣成本)、网络犯罪和网络攻击、地缘政治(包括安保与安全风险)以及获取资金的限制。


出于成本效益、安全性和可持续性等各种原因,新技术对于南非采矿业的未来至关重要。一些技术受到利益相关者(如员工代表)的抵制较少,如氢卡车的引入,以及太阳能和风能发电设施的建设;但例如监控操作员行为、疲劳状态、生产力和相关方面的技术通常面临严厉的抵制,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会遭到主动破坏和规避。


(三)对矿业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其最近一次更新的时间?负责执行矿业法律的机构及其权力?


采矿业主要受法规的监管,其中2002年第28号《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ineral and Petroleum Resources Development Act,简称“MPRDA”)是管理采矿业的主要法律依据。还有大量其他法规支持《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特别是在环境、水、废物、健康和安全方面。省级和地方政府立法通常也适用于特定地区或省份的采矿活动。


采矿业主要在《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的监管下进行。其他对采矿业有影响的主要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1)1996年第29号《矿山健康与安全法》(Mine Health and Safety Act);

(2)1991年第50号《矿产法》(Minerals Act)(如适用);

(3)2008年第28号《矿产和石油资源特许使用费法》(Mineral and Petroleum Resources Royalty Act);

(4)1998年第36号《国家水法》(National Water Act);

(5)2013年第16号《空间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法》(Spatial Planning and Land Use Management Act);

(6)1998年第107号《国家环境管理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t,);

(7)2004年第39号《国家环境管理:空气质量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ir Quality Act);

(8)2008年第59号《国家环境管理:废物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Waste Act);

(9)1995年第66号《劳动关系法》(Labour Relations Act);

(10)1967年第16号《采矿权登记法》(Mining Titles Registration Act)。


采矿业在国家层面由矿产资源和能源部(DMRE)监管,该部门通过其地区办事处实施和管理《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及相关立法。矿山健康与安全监察局隶属于矿产资源和能源部,负责南非矿山的健康与安全。


采矿活动必须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措施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包括应对新冠疫情的相关举措。2020年5月,劳动法院裁定采矿业的雇主必须制定并实施强制性操作规程,以确保矿工在矿山的特定环境中能够得到保护,从而减轻新冠病毒的影响。这些措施在2024年仍然有效。


(四)探矿、勘探和采矿的矿权有哪些类型?其申请要求、权利、义务、期限和续期流程是什么?


根据《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的规定,任何自然人、法人、外国或本地人都可以申请并获得勘探权、采矿权、保留许可或采矿许可。


申请程序在《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中有所规定,矿产相关权利的最终管理由部长负责。若申请人符合《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规定的申请要求,且在相同矿产和土地上无其他人拥有此类权利,部长就必须接受勘探权、采矿权或采矿许可的申请。


勘探权由《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第16至21节管理,采矿权则由第22至30节管理。勘探权授予持有人在规定的土地区域内对特定矿产进行勘探的专有权。勘探权持有人还拥有申请并获得与勘探权所涉及的矿产和土地有关的采矿权的专有权。《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对勘探权持有人的一系列义务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样,采矿权持有人有权根据采矿权在特定区域内开采特定矿产。根据《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采矿权持有人必须遵守一系列义务,以保持采矿权的有效性。


采矿权的初始授予期限可长达30年,勘探权的初始授予期限可长达5年。这些权利受《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规定的条款约束,部长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暂停或取消这些权利。权利持有人可以对任何拟议的暂停或撤销权利的决定提出申述,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根据《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授予的权利相关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2021年9月,高等法院就《矿业宪章III》作出判决,确定了关于《矿业宪章III》中对申请续期采矿权的权利持有人施加的各种所有权条款。


根据《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的要求,勘探权、采矿权、保留许可或采矿许可的持有人有权申请并获得同一矿产和同一土地区域的相关权利的续期:

(1)勘探权可以续期一次,续期时间不超过三年(《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第18节);

(2)采矿权可以续期多个时期,每个时期不超过30年(《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第24节);

(3)采矿许可可以续期三次,每次不超过一年(《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第27节);

(4)保留许可可以续期一次,续期时间不超过两年(《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第34节)。


《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要求勘探权或采矿权的持有人在将该权利或其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之前,必须获得部长的事先同意。持有勘探权或采矿权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权的转让也必须适用部长同意的要求,但在受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除外。目前,采矿许可和保留许可不允许转让给第三方。


(五)请概述南非管理矿物开采、加工和精炼的现行监管框架


请参考第三部分第(三)个问题的答复。


南非对未加工或已加工的矿物的出口是否有任何限制?


除2002年第28号《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中规定的环境要求和许可外,对开采矿物的加工没有一般性限制,但是对于金和钻石的加工有一些特别适用的规定。南非是全球矿物和原材料的贸易国,矿产资源和能源部长(以下简称“部长”)被授予启动和促进该国矿物的加工的明确权力。部长在与相关的贸易和工业部长协商后,制定向南非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伙伴销售和出口矿物的条款和条件。南非的矿物出口占南非国内生产总值的很大比例,是南非获得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来源。南非的矿物和原材料的出口必须遵守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of South Africa)和南非税务局(South African Revenue Services)规定的适用出口管制措施和限制。


南非的资金流动受1961年《外汇管制条例》(Exchange Control Regulations)的管辖,该条例不时会进行修订。国家财政部(National Treasury)对南非的外汇储备进行管制,因此,任何外币的流动都必须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南非居民股东可以在公司宣派股息时获得派息,而非居民股东在其股票证书经过适当背书后有权根据《外汇管制条例》的规定获得股息。任何用于南非境内勘探、开采或使用的外币流入均由国家财政部(National Treasury)控制,大额贷款需要事先获得南非储备银行(SARB)的批准和授权。


南非是否有任何通过加工或选矿在当地增值的激励措施?


南非采矿业不仅吸引了本地投资,还以吸引了大量外商直接投资而闻名。所有根据《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申请权利的申请人,无论是外国还是本地,都必须遵守《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的要求和规定以及对申请人施加的任何行业特定义务。南非政府和采矿业已启动了以吸引对采矿业的外国投资为目标的项目,但这些项目受到了围绕在南非开展业务的便利性、权利申请的行政要求、冗长的时间期限以及安全和腐败问题的影响。尽管如此,南非采矿业仍然以其投资回报率高的优势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投资。


(六)如何对南非的矿权进行尽职调查?是否有必要到当地矿业主管部门走访核查,还是可以利用在线系统核查?


根据《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授予的权利必须在矿产和石油权利登记处(Mineral and Petroleum Titles Registration Office)进行登记。与采矿活动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以及部长根据《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授予的权利,都可以通过向矿产资源和能源部(DMRE)申请获取。根据2002年第2号《信息获取促进法》(Promotion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的规定,矿产资源和能源部(DMRE)编制了《信息获取促进法手册》(Promotion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简称“PAIA”),概述了公众获取矿产资源和能源部(DMRE)持有的信息和/或记录的程序,具体由矿产资源和能源部(DMRE)总干事决定。2020年,《信息获取促进法手册》(PAIA)进行了修订,允许相关方无需要遵循《信息获取促进法手册》(PAIA)的程序即可获取矿产资源和能源部(DMRE)的信息。根据矿产资源和能源部(DMRE)《信息获取促进法手册》(PAIA)第7节,某些信息可以自动提供给相关人员,而无需根据《信息获取促进法手册》(PAIA)请求访问。此外,矿产资源和能源部(DMRE)政府网站列出了矿山名称、所有者、邮寄地址、开采的商品、运营状态、矿山类型和位置,供所有访问其网站的人查阅。


虽然《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要求勘探权持有人向矿产资源和能源部(DMRE)提交多份报告,包括与其勘探活动相关的数据记录,但这些信息在公共领域并不容易获取。然而,根据《南非勘探结果、矿产资源和矿产储量报告规范》(South African Code for the Reporting of Exploration Results, Mineral Resources and Mineral Reserves,简称“SAMREC”,2016年颁布,2017年实施)第3条的规定,包括公司年度和季度报告、新闻发布稿、信息备忘录、技术文件、网站发布和公共演示文稿等在内的公共报告,均可根据该规范的规定向私人公开。南非地质科学委员会(South African Council for Geoscience)负责收集和整理南非的所有地质数据和知识,并向私人公开提供各种地质信息。然而,南非矿产储量数据库中的某些信息是受到限制的,并且需要根据《信息获取促进法手册》(PAIA)的规定进行访问。


(七)矿权是否可以转让,转让的条件或限制是什么?是否有相关的税费?


根据《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案》(MPRDA)第11节的规定,未经部长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转租、分租、分配、让与、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勘探权或采矿权或对任何此类权利的权益,或公司或紧密公司中的控股权益,但上市公司控股权益变更的情况除外。


上述章节中提到的任何勘探权或采矿权的转让、让与、出租、转租、抵押或变更(视情况而定),必须在相关交易发生后的60天内提交矿产和石油权利登记处进行登记。


2008年第28号《矿产和石油资源特许使用费法》(Mineral and Petroleum Resources Royalty Act,简称“特许使用费法”)对采矿特许使用费的征收和计算进行了规定,同时也考虑到了纳税人的盈利能力。“特许使用费”是指根据《特许使用费法》征收的税款。


在南非,从国内被“开采”出的矿产资源在转让时需要缴纳特许使用费。特许使用费的税率根据《特许使用费法》中的公式确定,并根据矿产资源的精炼和未精炼状态进行区分,目前的税率为:

(1)精炼矿产资源:最低0.5%至最高5%;

(2)未精炼矿产资源:最低0.5%至最高7%。


从事采矿活动的纳税人还可能需要缴纳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预提税、增值税、转让税和证券转让税。采矿公司有权对符合条件的资本支出进行预先扣除,并对与员工相关的基础设施和特定运输的基础设施进行部分扣除。这些扣除项限于与特定矿山相关的应税采矿收入。


黄金采矿公司的纳税公式考虑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并在利润率低于5%的情况下提供税收减免。除适用于非黄金采矿公司的资本支出免税额外,黄金采矿公司还有权获得额外的资本支出免税额。适用于非黄金采矿公司的环绕式限制也适用于黄金采矿公司。


根据2002年第28号《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Mineral and Petroleum Resources Development Act),目前没有条款规定政府有权在采矿项目中持有附带权益或免费附带权益。2021年9月高等法院对《矿业宪章III》的判决还取消了《矿业宪章III》中关于新采矿权申请中主办社区和符合条件的员工享有5%不可转让的附带权益的规定。


在处置采矿权时,无论是居民和非居民(视具体适用的税收协定)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然而,采矿权的续期不包括在内,因此不应产生资本利得税。


居民按其全球收入纳税,而非居民则按其来自南非的收入纳税。然而,对于所支付的关税、特许使用费和税款,不应有任何区别,因为任何非居民的采矿活动应在南非进行,其收入应从南非获得并在南非缴税。


(八)能否利用矿权获得融资,如果可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南非的私营企业可以通过在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JSE)上市以及各种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本和贷款机会来获得众多传统融资机会,从而开展其采矿活动。许多采矿公司也组成了是全球集团的一部分,这些集团通过其内部融资模式为采矿运营提供融资机会。然而,由于南非市场的不稳定性以及新冠疫情导致的全球不稳定性,采矿公司开始使用其他替代融资模式为与采矿相关的项目提供资金。基于生产的融资、特许权融资和产出/资金流安排等模式已成为典型融资模式的替代选择。


通常情况下,政府不会直接为采矿项目提供融资。南非工业发展公司(IDC)和公共投资公司(PIC)等国有企业通过其结构为采矿运营提供资金和投资。南非工业发展公司为大多数商品提供资金,包括基础金属、工业金属、贵金属和煤炭。国有企业公共投资公司,除了在其他行业的投资外,还向南非的铂族金属输送了大量投资。


目前,任何外国公民都可以申请采矿业的勘探权和采矿权。对采矿业的外国直接投资以及对外国投资者的持续推动是政府的主要目标。


(九)在南非是否曾发生过国家强制收购矿业项目所有权的情况?


南非的矿产和石油资源归国家托管,国家的首要职责是管理这些资源以造福所有南非人。因此,只有国家可以通过矿产资源和能源部长(“部长”)授权开采矿产资源。任何希望开采矿产资源的人都必须首先根据《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MPRDA)申请并获得相应的权利。


土地表面权利的所有者对其土地表面上、土地内或地表下发现的矿产没有权利要求。申请人可以申请“勘探权”——该权利将赋予其在规定的土地区域内勘探规定矿产的专有权,或“采矿权”——该权利将赋予其在规定的土地区域内开采规定矿产的专有权。部长有权根据《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授予权利或拒绝申请,但如果申请人满足所有与其申请权利相关的要求,部长不得随意拒绝申请人的勘探权或采矿权。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部长有权取消或暂停权利。一旦授予并注册了此类权利,则权利持有人在与该权利相关的矿产或石油和土地方面拥有有限的物权。


第三方不能在已经授予另一方同类矿产权利的同一地区获得勘探或采矿权。但是,这种专有权并不能排除第三方提交申请以获得持有人现有权利中未包含的其他矿产的权利。


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要求国家直接参与采矿作业,《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MPRDA)的转型和赋权目标通过实施《矿业宪章III》得以实现。


(十)矿业纠纷通常在哪里解决?外国投资者是否与政府签订合同,该等合同下的争议(特别是国际仲裁)如何解决?


南非的法律制度为勘探权和采矿权的持有者在获得授权的土地和矿产方面的权利提供了保护。勘探权和采矿权都被认可为有限物权,这些权利的持有者享有《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MPRDA)和宪法所保障的所有权保护。权利持有者可以自由地向法院申请执行其权利,并对任何擅自或以其他方式可能影响其权利使用和享有的决定申请复审。根据2017年第15号《国际仲裁法》(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的规定,南非在法律上承认任何外国仲裁裁决。


本文编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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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以上信息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本指南内容仅为高度提炼的摘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投资结构和目标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投资之前,请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


特别感谢:

本文根据南非Beech Veltman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为Warren Beech及Mbuyi Katumba。上述答案编写于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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