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财富安全系列之新《公司法》董事会核查催缴制度对家族企业治理的启示
2024-07-11

一、引言
家族企业的稳固发展,不仅是家族传承与荣耀的基石,更是推动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力量源泉。家族企业的治理和运营受到家事法律关系、家族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与普通的公司企业相比,家族企业的治理更为复杂。新《公司法》的出台,对家族企业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以及家族企业财富安全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促使家族企业重新审视其资本结构和股东责任,确保企业稳健发展。面对新法挑战,家族企业需积极调整经营策略,优化股东出资管理,以适应更为严格的法律监管环境。
二、作为家族企业董监高的家族成员履职不当将影响家族企业财富安全
由家族成员担任家族企业董事、高管,因其不当的履职行为影响家族企业财富安全的案例并不鲜见,往往涉及到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利益输送等多个方面。2024年,红相股份及红相股份实控人、董事长杨成等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对其信息披露违规、欺诈发行等行为进行处罚。从红相股份实际持股比例和任职情况来看,杨氏家族牢牢把握着红相股份的经营权,杨保田是红相股份实控人,杨成担任红相股份董事长和总经理等重要职务,杨力则担任公司董事,红相股份多次出现信披不合规的情况也与杨氏家族存在关联。证监会的此次处罚,杨成将承担上千万的高额罚款,并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此外,同为典型家族企业的昊志机电实控人汤丽君及其家族成员因涉嫌内幕交易自家公司股票受到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和高额罚款的处罚。上述的高额罚款处罚结果,以及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势必也会对杨氏、汤氏家族的财富安全产生影响。
相比,同为典型家族企业的美的集团由何享健一手创办,但在2009 年,何享健辞任美的电器董事局主席及董事职务,由职业经理人方洪波接任,并且何享健的子女也均未在美的集团任职,美的集团的“去家族化”治理模式为企业引入了更专业有效的管理方式。并且,“去家族化”管理并不等于减弱对企业的控制,何享健本人逐渐退出美的集团的经营管理,并在2012年退出董事会,但其通过增持股份,自2006年起通过美的控股先后8次通过协议受让或在二级市场上增持美的集团股票,控股比例一直保持在30%-40%,与第二大股东保持近一倍的差距,确立了大股东的绝对控股地位,以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和战略方向的掌控。美的集团通过一系列组织人员架构和公司治理机制的改革创新,为家族企业的持续增长和制度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综上,随着各层面对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管履职义务的要求日益严格,以及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从维护家族企业财富安全角度来看,家族企业应当更加审慎选择家族成员担任董监高,这不仅是对企业本身负责,也能够降低家族成员遭受任职风险的可能性,从而维护家族企业财富安全。
三、新《公司法》对核查催缴责任的新规定——董事会核查催缴制度
新《公司法》新设第51条,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于股东出资的核查及出资催缴责任,同时对于负有责任的董事在未对不足额出资的股东履行核查及催缴义务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对股东逃避出资行为予以遏制,同时强化了董事、董事会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核查、催缴义务,立法上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已有体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第 4 款:“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可见,该司法解释仅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增资股东出资瑕疵的催缴义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新《公司法》对核查催缴制度进一步予以完善,通过明确义务主体、强化董事责任的方式,使得资本充实原则得到进一步保障。司法实践中,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胡秋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董事负有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这是由董事的职能定位和公司资本的重要作用决定的,股东全面履行出资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董事监督股东履行出资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在本案中,深圳市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六名董事因未能及时催缴股东欠缴的出资,导致公司受到损失,最终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在新《公司法》发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案例提出了“董事未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之后向股东履行催缴,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了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违反”的裁判观点。
四、新《公司法》董事会核查催缴制度对家族企业发展的启发与思考
家族企业中往往同时存在商事法律关系和家事法律关系,且企业治理受家族文化的影响,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常高度集中于家族成员手中,家族成员往往同时掌握股权和控制权。新修订的《公司法》正是针对国内家族企业股权高度集中的治理结构现状,进一步强调了加强家族企业内部监管和治理责任的重要性。对家族企业的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同时也为家族企业的家族控制权管理、公司治理结构、风险隔离与风险管理提供了更多的治理思路。
首先,家族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董事会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监管机制。新《公司法》第51条强调了董事会在股东出资情况核查和催缴方面的职责,对于家族企业而言,应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家族成员过度干预董事会决策。建立健全的董事会制度,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有助于提升家族企业的治理水平和决策效率。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的有效运作,通过加强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提高家族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和内部控制水平。
其次,家族成员应慎重且有选择性地担任企业董事与高级管理职务,避免让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家族成员在公司经营中担任董事、监事等职务。家族企业在选择经营管理人员、构建管理团队时,应尽量考虑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来担任,家族成员若非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行业经验,不宜直接担任要职,应避免家族成员“挂名”董事或高管的情形,以降低家族成员遭受任职风险的可能性。通过引入外部专业人才,不仅能为企业带来新的视角和策略,还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同时也有助于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家族纷争,确保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最后,家族企业成员应当高度重视个人财产与家族企业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新《公司法》第51条规定了“负有责任董事的赔偿责任”,通过明确划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可以有效避免因个人债务或法律风险而影响到家族企业的正常运营和资产安全,从而确保家族财富的安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家族企业可向家族财富管理领域专业律师咨询,制定合理的财产规划和风险防范策略,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信托、进行资产分割、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保护家族财富安全,还能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信誉度,为家族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五、结语
时代的浪潮不断推进,一个渴望延续辉煌的家族企业必须紧跟法律变革的步伐,灵活调整自身策略。本次新《公司法》的修订,多处修改体现加大了董事会的义务和责任。在第51条新增条款中,对于董事会维护资本充实的义务赋予了具体的实施规定,并明确未履行该义务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企业的规范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家族企业应当积极适应新的法律环境,不断提升治理水平,不断探索创新路径,以规范运营为基础,以革新发展为动力,从而找到保障家族企业持续繁荣的长远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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