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德恒家族财富管理法律BIWEEKLY(2024-09)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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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规速递


1.2024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11月1日施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了我国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推进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建设,能够更加清晰明确地反映公司等主体的股权结构及最终控制、受益情况,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经营主体之间的信息对称和互信,提升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进一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


2.2024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最高法院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公诉机关、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3.《节约用水条例》自2024年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节约用水的行政法规,为开展节水工作和地方实施节水管理等方面提供统一的基本依据,有利于推动建立统一协调、结构完整的节水法规体系。


4、《“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景德镇陶瓷协会申请注册了“景德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02年“景德镇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二、行业动态


1.2024年4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说明》。


2.2024年4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力保障和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3.财联社2024年5月1日发表文章:《43家上市券商展现财富管理新业态,九大亮点看大财富管理体系整体变化》,总结了现阶段至少九个方面的业态特征。


一是买方思维的深化。重视财富管理研究体系和资产配置能力的培育更提上日程,打造“买方投顾”专业能力迫在眉睫。有部分券商开始有意识培育投顾文化,从总部到分支机构,全员投顾的传导,其核心是加强投顾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质量。例如东方证券引导分支机构以买方投顾服务理念开展高净值客户资产配置,大力推进“美丽东方·财富100”业务。


二是ETF的蓝海已经打开,成为重要必争之地。券商将ETF业务作为财富管理转型的新抓手,通过ETF工具与内部买方投顾体系相结合,实现业务增长。


三是产品力和投顾能力提升。券商通过提供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服务,强化产品体系和投顾能力,加快构建买方财富管理体系。


四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升级,尤其是投顾群体。券商持续锻造专业队伍,遵循“客户-资产-收入”的逻辑主线,新增稳存两手抓,坚持专业服务、坚持价值创造,推动财富管理高质量发展。


五是数字化赋能是长期工程。目前来看,尤其是APP和小程序等线上平台,成为财富管理机构提供服务的重要渠道,数字化水平的提升有助于机构更高效地服务客户,满足他们的需求。


六是基金投顾、券结模式等业态的发展劲头依然强劲。基金投顾业务成为券商重点突破的方向,多家券商获得了基金投顾牌照,预计基金投顾业务转常规后将加速券商向买方投顾业务模式的转变。券结模式及产品也成为券商加速布局的方向。


七是财富管理服务模式创新。券商探索特色化发展路线,尝试从高端客户(家族)或企业客户入手,发展财富管理业务,并利用金融产品研究所等资源,提供专业的资产配置服务。目前行业已有中信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中金公司、兴业证券、海通证券等多家头部券商推出了企办或类似业务,家办更是许多券商的标配。此外,券商也加快海外财富管理品牌的打造。


八是组织架构优化。部分券商进行了组织架构调整,以更好地推进财富管理业务。例如广发证券就通过调整组织架构等系列改革推进落实平台化转型。西部证券也调整财富管理部部门职责。


九是应对行业挑战,寻找更多发展路径,甚至是“突围”已是共识。在基金降费背景下,券商面临从卖方销售模式向买方投顾转型的挑战。券商普遍提升投顾队伍专业性,优化服务流程,并结合科技手段提供混合智能投顾服务。


4.2024年05月07日,国盛证券发布一篇银行行业的研究报告指出:2023年,上市银行资产管理规模增速下滑,各银行增速在1-10%之间,已经是连续三年下滑。资产管理结构中,存款贡献明显提升,理财、基金净减少,其他产品保险、信托、证券产品中,保险代理费增长较快。展望2024年,资产管理规模仍将稳健增长,但以居民存款为主,基金、保险费率的下调会负面影响增长率。2023年,在全行业遇冷的形势下,仍有部分银行在弱势下脱颖而出,招商银行在理财、基金市占率第一,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次之,宁波银行紧随其后。报告提示2024年风险:宏观经济复苏不及预期,财富管理费率预期下调,居民收入回暖不及预期。


三、财富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民事信托纠纷【(2023)京0101民初14602号】


李某向法院起诉,诉请刘某归还85万元教育金。


李某系李某2之子,李某3系李某2同居对象,刘某系李某2的小姨,李某2去世前将自己的房子卖了,将其中85万元留作李某的教育费用,委托刘某办理这件事,李某2将这笔钱委托给刘某的时候说的很明确,就是给李某的教育款,与李某3没有任何关系。李某学业结束后,有权领取剩余部分。后李某2于2017年去世。


2020年8月27日,李某3作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李某在法院起诉刘某合同纠纷一案,主张刘某拒绝支付李某教育费用,要求刘某返还李某的教育金。刘某辩称,原告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教育费用用途,目前,李某达到国家法定义务教育年龄,进入公立小学,并不需要支付任何教育费用。如李某需要支付教育费用,理由合理,可由刘某直接支付,而不能交给其父亲李某3。目前,李某3的家庭状况为离过一次婚,第一个女儿和女方一起生活,自己家里有一个儿子和一个老婆,自己还在外面和别的女人常年同居,李某2留给李某的教育资金,如果落到李某3手里,不知道他会花到哪,李某的利益根本没法保障。2020年12月28日,李某3向法院申请撤诉。


2020年12月26日,刘某与李某3签订协议书,内容为:“李某3系李某法定监护人,刘某系李某之母李某2的小姨,李某2委托刘某代管资金85万元用于李某教育基金。一、刘某保证不得挪用此款,此款产生的全部利息归李某所有。二、在李某初中三年级前(不包括初三),李某需报课程所需费用由李某3通知刘某,由刘某前去交费,刘某应保留好转账凭证及收费凭证。三、李某自初中三年级时自行决定所报课程,自初三时李某本人和刘某协商所报课程并由刘某前去交费。四、如李某上大学此款还有剩余,大学学费及李某的资格考试费用也从此款中出,李某大学毕业后剩余款项全部交给李某本人。如李某没有上大学,李某职业技能费用从此款中支出,技能培训结束后剩余款项全部交给李某本人。五、李某三年级结束及小学毕业及初中二年级结束,刘某和李某3必须在一起结算三次,李某初三后由李某自行查看账户。六、总之,李某自初三后对此款中报班交费有相对自主决定权,刘某也有监督职责,李某3也有监督职责。”


自2021年至2023年,李某3陆续为李某支付辅导班费用,李某3将部分补习班费用支出凭证发送至刘某手机上并要求刘某将费用转回,刘某未予回复,后刘某将李某3的微信拉黑。李某3另向刘某发送微信要求对李某账户存款及利息进行对账,但该消息因李某3微信被刘某拉黑而被拒收。


李某3遂于2023年代表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归还85万元教育金。


刘某名下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显示,该账户于2020年12月28日存入85万元,后除了每月2元的账户手续费支出和每季度的活期利息收入外,无任何其他收入或支出。截至2023年10月7日,该账户余额为855831.62元。


庭审中,刘某述称,上述账户流水能够证明刘某对李某2委托的款项没有任何侵吞,李某2委托刘某管理案涉款项是希望李某用这笔钱读完大学,在李某3与李某2同居期间,李某2生病后,李某3又和其他人发生关系,李某2非常伤心,所以委托刘某管理这笔钱,委托事项是由刘某决定钱怎么用,但只能为了李某的利益使用这笔钱。李某3从未通知过刘某去交补习班的费用,如果李某想学文化课或文艺、体育辅导班,只要是李某想上的,刘某就支持,但李某3老是不让刘某见李某,刘某担心钱给了李某3以后被李某3挪作他用,对李某不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2生前将其合法所有财产委托给刘某,由刘某按照李某2的意愿,为李某的受教育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李某2在病重期间,虽未设立书面遗嘱,但李某2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其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结合刘某、李某3签订的协议书及确认书,以及李某3和李某前期在法院起诉案件的卷宗材料,能够认定李某2以遗嘱设立了民事信托,对李某2委托给刘某的财产,应当尊重李某2的意愿。该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李某2与刘某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信托目的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民事信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案中,刘某提交了独立的账户,显示其对受托财产进行了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李某虽主张刘某未尽受托人之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履行受托人义务存在严重违反信托目的或违反管理职责的情形。因刘某管理信托财产的行为未见有与信托目的不符的情形,且受托财产亦未减损,故无法认定刘某违反了受托人义务。因此,案涉民事信托不存在应当变更或终止的情形,李某主张刘某返还受托资金及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德恒财富动态


德恒发布全国慈善信托发展研究报告(2024年一季度)


该报告由德恒全球财富管理业务中心秘书长、德恒家族办公室(长三角)中心总协调人张健博士撰写。《报告》显示,2024年一季度,全国新增慈善信托62单,新增备案规模10467.75万元;备案机关涉及16个省市自治区的省、市、县三级行政部门;受托的信托公司26家;托管人为13家商业银行;有20单设立了监察人,包括3家律师事务所。有4单增加了信托财产。另有3单设立于2017年的慈善信托,因备案期限届满作了终止备案。呈现平均规模小、备案期限长、参与的信托公司多、地区慈善信托数量排名发生变化、捐赠人和慈善组织担任共同委托人模式增多等趋势。


主办单位:德恒全球财富管理业务中心秘书处

本期承办:德恒(苏州)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中心


德恒财富管理业务中心简介:

德恒财富管理业务中心隶属于德恒金融专业委员会,依托于德恒道富家族办公室研究院,汇集德恒全球资源,致力于推动德恒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旨在为富裕家族及高净值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财富管理综合法律服务。中心成员在家族办公室筹建及运营、家族慈善、资产配置、家族/家族企业治理等财富管理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长期服务于一批顶级家族和家族办公室客户。

E:fortune@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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