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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名下知识产权如何继承?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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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我国,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被统称为“知识产权”。虽然被称之为“权”,看似无形,却是有财产价值的,既有财产价值则自然也是可以被后人所继承的,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也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继承财产的范围是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而现实中,该部分无形财产的价值往往被人忽略,甚至可能被人们认为无法继承,而在分配了实物后就草草了事。但其实,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故此,笔者现将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继承的案例进行了归纳整理,供大家在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继承案件时借鉴参考。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因此,《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的作品、商标、发明等各种形式的智力成果上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只要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没有特殊禁止性继承规则的情况下,其中财产权的部分都可被继承。


二、知识产权可以继承的权利范围


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权利,其中人身权利专属于权利人本人,不能继承;但财产权利因具有价值,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具体为:


(一)知识产权人身权利的处理


1.专利权的人身性权利不能继承

继承人只能继承专利权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利不得继承,例如署名权。专利权人的署名权不因专利权继承而发生变化。



2.著作权的人身性权利不能继承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身权利。著作权权利依照其属性分为两类:一类为人身权,一类为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四种,分别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财产权,也可以向他人全部转让或者部分转让财产权。人身权基于其专属性,虽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是否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在通常情况下,除发表权以外的人身权不得转让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在作者生前,人身权由作者行使;其死亡后可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保护。根据文义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仅能对作者的人身权进行保护,而并不能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或者其他方式取得人身权,人身权是作者的独家权利。


3.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利,不直接涉及人身权

设计商标的人不能在商标上表明自己作为设计人的身份。


(二)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权利可以继承


1.专利权的财产性权利可以继承

专利权继承是指继承人在专利权的保护期内,继承其中的财产权利部


分,如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等。继承人继承专利权要在保护期内行使,过了期限,专利权人便丧失了专利权。


2.著作权的财产性权利可以继承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3.商标的财产性权利可以继承

自2001年《商标法》允许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后,注册商标就可以成为公民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中肯定了商标的可继承性,第四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三、知识产权如何继承?


(一)法院判决按份继承的案例


案例一:吴某2等与段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件来源:(2018)京02民终87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观点】


《故文辑存》一书著作权属于段苏权,段苏权死亡后,其中的财产权利,属于其遗产,可以依法继承,故法院对吴某1、吴某2要求继承《故文辑存》及该书中段苏权的作品相应财产权利的请求予以支持。《故文辑存》一书著作权人虽然是段苏权,但该书属于自费出版,出版社不支付稿酬,吴某1、吴某2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出版收益,故法院对吴某1、吴某2主张要求分割现有出版收益一节,不予支持。


段苏权对《故文辑存》一书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由蓝某、段某1、段某4、段某3、段某2、吴某1、吴某2共同继承,其中蓝某占三分之一的份额,段某1、段某4、段某3、段某2各占七分之一的份额,吴某1、吴某2各占二十一分之一的份额。


案例二:袁某1等与朱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件来源:(2020)京02民终168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著作权产生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基于袁某8著作权所取得的财产收益,应为遗产。本案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已取得财产收益的数额,现袁某4认可其女获得21万元收益,袁某1认可其获得41万元收益,法院据此认定已获得的袁某8著作财产权收益为62万元,应由各继承人依法分割,袁某4、袁某1应向其他继承人返还相应款项。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案例三:刘××、胡×甲、胡×乙、胡×丙、胡×丁某被告胡×戊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件来源:(2015)北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被继承人生前许可庆华科技公司无偿使用该专利,许可种类为独占许可,许可有效期限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被继承人死亡时仅获得了知识产权中的权利但并未取得实际财产利益,故无法确定该专利具体的财产权益,因此,本院认为,认定该专利的财产权由原告刘××、胡×甲、胡×乙、胡×丁、胡×丙、被告胡×戊共同共有更为适宜,许可期限届满后,如因该专利取得实际财产利益时,原、被告双方可对所得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案例四:梁某某,梁某1,梁某2等与汤某某继承纠纷案

案例来源:(2020)陕0582民初830号判决书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在持有人身故后可依法予以继承,但商标本身不能直接分割的特殊性应由合法继承人按份额共有。因此判决梁某某、梁某1(梁某6之女,追加原告)、梁某2(梁某6之女,追加原告)、梁某3(梁某6之女,追加原告)、梁某4(梁某6之子,追加原告)对上述商标各享有三十分之一份额,汤某某对上述商标享有三分之二份额,梁某5对上述商标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二)法院依照当事人协商内容判决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予他方相应折价款


案例一:李某1与李秀操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案

案件来源:(2020)京0105民初2521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观点】


就李某沤遗产,金某、李某2、李某3于2016年7月23日签订《父亲李某沤的遗产子女分配协议书》(以下简称《遗产分配协议书》),写明经过李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1的二儿子金某)、李某2和李某3充分友好协商,就李某沤遗产达成协议如下:卖掉X号房屋,卖房所得款由李某1继承40%,由李某2继承20%,由李某3继承40%;李某沤的其他财产归李某3所有(包括书籍和书稿)。就商务印书馆相关遗产,应适用《遗产分配协议书》予以处理,即归李某三所有。现各方均同意仅就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及项下稿费进行继承分割,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案例二:陈某1与丁某继承纠纷案

案件来源:(2019)闽0205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被继承人陈箴于2017年10月5日死亡,陈箴生前未立有遗嘱,故对本案讼争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陈箴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陈某1系陈箴与其前妻的婚生女,丁某系陈箴的配偶,陈某1与丁某均是被继承人陈箴的法定继承人,舒某不是陈箴的法定继承人,陈箴的遗产应由陈某1与丁某均分,各占50%。对于讼争房产、公司股权、精品店、专利权利等,双方均达成一致意见归丁某所有,由丁某支付相应对价款给陈某1,对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照准。


案例三:夏某1、王某1继承纠纷案

案件来源:(2018)粤01民终326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王某3死亡前并未立下遗嘱,故其合法遗产应在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2、苏某、夏某1、王某1、夏某2之间进行分配。在诉讼期间,王某2、苏某、夏某1、王某1、夏某2确认被继承人的28个注册商标目前的市场价值为15.8万元,双方同意上述26个注册商标由夏某1继承,并由夏某1按其他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支付相应价款。据此,法院最终将28个注册商标所有权判归夏某1一人继承,并由夏某1分别向王某2、苏某、王某1、夏某2各支付注册商标补偿款1.58万元。


四、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


对于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应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的实用性,选择对应的评估方法。即便使用合适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高度依赖于科技变化或大众喜好,折价分割后也可能出现评估价值显著低于或高于后续实际价值的局面,应当做好风险释明和预估。


当然也可以搁置分割的管理模式,各继承人可参照《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合作作者身份对著作权加以管理。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也就是说,各继承人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相关的人身权利可以委托部分继承人行使转让、许可权,也可以共同按份行使转让许可权等权利,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其他诸如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可参照《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共有人身份对权利加以管理,各继承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或者商标,所得收益分配给所有继承人。


五、律师评析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权利可以继承,但是人身性权利不能继承。知识产权属于创作者,由知识产权而带来的收益也属于创作者,在创作者去世后,由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可以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知识产权保护期间内,产生的持续性收益也由相关继承人继承。


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就知识产权归属已作协商的情况下,若无违法事由,法院倾向于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个案中常常表现为依据当事人之间由一方取得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而另一方给付相应价款之约定作出判决。


在不存在有效遗嘱且当事人未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情形下,法院倾向于对各合法继承人就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享有的份额作出判决,而非直接将涉案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直接判归某一特定主体。


当存在知识产权收益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主张分割知识产权收益的当事人须对知识产权归属于被继承人以及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具体收益进行举证。若不能证明前者,则会导致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权利基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若不能证明后者,则会导致收益不确定,从而使得分割不具有可行性,最终诉讼请求亦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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