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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商标转让所涉若干实务问题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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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日前发布的权威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为4614.6万件。2023年全年注册商标为438.3万件。不难想象,在这样一个庞大的基数背后,蕴藏着怎样一个数量级的商标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专用权人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持有。这是权利人对商标权加以利用和处分的一种形式。我国现行关于注册商标转让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


实践中,通常先由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然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经过审查,商标局认为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商标注册部门会核准转让,并予以公告,同时发给受让人相应的转让证明文件。


对于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首先是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涉及转让申请文件需满足形式方面的一般性要求。如:转让申请文件本身书式是否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转让申请人是否属于适格的主体及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如有代理机构,相关信息、章戳及委托手续是否齐备等。


除满足形式审查的一般要求外,商标转让申请还需要注意如下几个实质性方面的问题:


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此条法律规定的设置,是为了避免因商标转让不当,给消费者造成误认,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转让人在将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核准注册的商标转让给他人后,其本人将不能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继续使用该商标。


二、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转让,不予核准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基于转让行为本身所可能导致的混淆或不良影响进行的规制。比如:注册商标含有企业名称全称或简称,转让给其他企业,如果投入市场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一般消费者混淆的;商标标识本身具备特殊含义,转让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众利益、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三、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虽然《商标法》没有直接规定,限制“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随意转让”,但是在相关民事法律以及《商标审理审查指南》中有所涉及。


由于转让程序是对商标权的一种处分程序,可能会对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影响,其中就包括之前的商标被许可方。在商标转让申请的审查中,如果发现可能存在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情形的,商标局将通知转让双方申请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据。以便核实真实情况,避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对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等在内的注册商标转让,都有着相应的特殊要求。在实际操作和执行过程中,必须谨慎对待。不仅要满足形式要件要求,更要符合实质要件的规定。

(原文刊载于2024年3月1日《中国知识产权报》,此篇略有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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