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澳大利亚、新西兰汽车产品质量及进口监管

2024-03-27


微信图片_20240328101315_副本.jpg


导语:

近年来,中国车企纷纷在海外开拓市场。这其中不乏国内造车新势力,也当然少不了中国传统汽车制造品牌企业。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2021年,我国汽车出口201.5万辆,到2022年增至311.1万辆;2023年,中国首次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出口大国,年出口量达491万辆。我国汽车产业链展现出了强大的韧性和适应能力。除了传统东南亚、非洲市场之外,欧美国家之中,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市场其实是中国车企拓宽海外市场的“潜力股”。本文将尝试基于中国汽车制造企业将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境外生产的汽车进口至该两国本土后,在产品质量及进口方面的法规和监管规则进行总结和梳理,以期对中国车企出海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提供合规建议。


另外,本文讨论的汽车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法律项下的公路车辆(road vehicle),即,例如,依据澳大利亚《2018年道路车辆标准法》(Road Vehicle Standards Act 2018)第6节以及《2021年道路车辆标准(非道路车辆的车辆类别)》所确定的,在公用道路上行驶的道路车辆(road vehicle,下称“汽车”),不包括农业机械(agricultural machines)、高尔夫球车(golf carts)、轻型多用途车(light utility vehicles)、微型摩托车(miniature motorbikes)、机动移动设备(motorised mobility devices)、机动娱乐设备(motorised recreational devices)、个人移动设备(personal mobility devices)、助力踏板单车(power-assisted pedal cycles)、四轮摩托车(quad bikes)、履带式车辆(tracked vehicles)。另外,本文仅讨论的是澳大利亚及新西兰在联邦或全国层面的法规和监管环境,对于两国具体州和地方层面的规定本文不做探讨。


一、澳大利亚汽车产品质量及汽车进口法规及监管


(一)产品质量立法及监管


1.立法规定

《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ustralian Consumer Law (“ACL”),下称“ACL”)是澳大利亚主要的消费者保护立法。ACL规定了澳大利亚消费者的权利,同时也对相关经营者或制造商(以下合称“经营者”)规定了义务。该法载于《2010年竞争与消费者法案(澳大利亚联邦)》附表2(Schedule 2 of the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2010 (Cth) (CCA))之中。自2011年1月1日起,ACL取代了澳大利亚《贸易保护法》(Trade Practices Act 1974 (Cth))中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ACL作为澳大利亚各州和联邦的法律,适用于澳大利亚全境。[1]


ACL实际上是一个规定有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多项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综合性立法。企业可以重点关注ACL第3-2部分第1分部“消费者保证”(Part 3-2, Division 1 “Consumer guarantees”)的规定。消费者保证义务系独立于澳大利亚合同法而存在的法定保证制度,因此经营者不能在合同中加以限制、限定、排除或修改,[2]也不能通过要求消费者同意适用其他司法辖区的法律以规避为消费者提供该等保证[3]。这些保证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质量必须合格;

(2)产品必须与描述相符;

(3)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其用途;

(4)除非另行通知消费者,否则产品必须在购买后的合理时间内提供备件和维修;

(5)必须以可接受的谨慎程度和技能或技术知识提供服务;以及

(6)在没有约定结束日期的情况下,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服务。[4]


另外,根据澳大利亚《1956年海关(禁止进口)条例》(Customs (Prohibited Imports) Regulations 1956)第4C条,除非已获得许可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人禁止将石棉或含有石棉的货物进口到澳大利亚。因此,企业需要特别确保汽车产品本身不含有任何石棉成分。


2.监管与处罚

ACL第5-4部分(Part 5-4)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系列违反消费者保证的具体补救措施。总而言之,如果不符合保证的情况不属于重大故障(major failure),那么经营者可以选择通过向客户提供维修、更换或退款的方式对故障进行补救;如果产品问题构成重大故障(major failure),经营者无法补救,或者经营者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补救措施,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1)拒绝接受货物并选择从经营者处获得更换或退款,或就服务而言,解除合同;或者

(2)如果产品或服务的价值低于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则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追偿。


除ACL规定的法定救济外,澳大利亚消费者还可依据澳大利亚普通法,在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后,可基于合同、过失(negligence)和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而生的请求权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ACCC”),下称“ACCC”)系执行ACL的政府部门,负责受理消费者保证相关的咨询和投诉,并且负责对违反ACL的行为进行调查。当ACCC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经营者存在ACL规定的不正当行为(unconscionable conduct)、不公平做法(unfair practices),或者存在产品安全问题、违反产品信息或证据通知条款(product information, or substantiation notice provisions),ACCC有权向该经营者发出侵权通知(infringement notices)。当ACCC因经营者未遵守法定保证义务而对其采取行动时,通常也有权依据ACL的相关规定对该经营者提起诉讼。


另外,澳大利亚边防部队(Australian Border Force,下称“ABF”)负责对违反澳大利亚《1901年海关法》(Customs Act 1901)第233BAA条非法进口石棉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执法。ABF有权对非法进口石棉及其制品的行为处以最高1000个罚款单位[5]或货物价值三倍的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依据澳大利亚《1914年刑法》(Crimes Act 1914 (Cth))构成犯罪,澳大利亚法院最高可以判处最高5000罚款单位(相当于1,565,000澳大利亚元,人民币7,383,200.50元)或货物价值15倍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


(二)汽车进口相关监管规定


进口澳大利亚的汽车除满足上述对于其有关质量的规定之外,将汽车进口至澳大利亚须完成以下批准手续之一:

(1)汽车类型许可(vehicle type approval),即核准车辆登记许可(Register of Approved Vehicles approval, 下称“RAV许可”);

(2)特许核准车辆登记准入许可(concessional Register of Approved Vehicles entry approval,下称“特许类RAV许可”);

(3)非RAV进口许可(non-RAV entry import approval);或者

(4)再进口许可(Reimportation import approval)。


1.RAV许可

在汽车首次在澳大利亚提供给他人在公路上使用之前,为了确保汽车具备安全、环保和防盗等性能,须依据《2018年道路车辆标准法》(Road Vehicle Standards Act 2018,下称“RVSA”)及《2019年道路车辆标准规则》(Road Vehicle Standards Rules 2019,下称“RVSR”)将其登记于核准车辆登记薄(Register of Approved Vehicles,下称“RAV”或“RAV登记薄”)。当在澳大利亚提供多辆相同品牌和型号或类型的汽车时,经营者可以申请汽车类型批准。如果获得批准,该类型汽车可以不限数量地向澳大利亚市场提供。申请人可以选择特定的汽车类型并提交证明文件和其他所需信息,以确认其符合资格标准。另外,被许可人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其汽车持续符合RVSA、RVSR及其他相关规定。


2.特许类RAV许可

特许类RAV许可是将汽车登记在RAV登记薄的另一种途径,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特别允许某些种类的汽车登记在核准车辆登记薄,并允许该种汽车进口并提供至澳大利亚的方式。依据RVSA及RVSR的规定,特许类RAV许可一般是在以下种类的汽车之中给予:

(1)允许在注册汽车修理厂某些改装汽车;

(2)经典或收藏类老旧版汽车;

(3)不能完全符合适用于国家道路车辆标准的特殊用途车辆(special purpose vehicle);

(4)拖车(trailer);以及

(5)允许在澳大利亚定居的移民以及在海外一段时间后永久返回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公民携带他们的个人公路车辆(vehicle as personal effects)


3.非RAV进口许可

非RAV进口许可许可权利人出于特定目的或临时期限(12个月或更短)进口不符合登记在RAV登记薄上的汽车,在此期间,该汽车将不得在公共道路上使用或仅在特殊情况下在公共道路上使用。这种许可主要适用的场景为用于公共展览或赛车比赛中的汽车。


4.再进口许可

再进口许可适用于将此前出口的汽车再次进口回澳大利亚的情形。依据RVSR第163条,再进口许可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须对该汽车享有所有权;

(2)汽车目前须在澳大利亚境外;以及

(3)汽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此前已登记于RAV登记簿之上,且在所有相关方面与RAV登记簿上有关的汽车信息一致;

(b)具有根据《机动车辆标准法》(Motor Vehicle Standards Act 1989,下称“MVSA”)[6]安装在汽车上的识别牌,并且在其全部相关方面均与该识别牌上列出的与该车相关的信息一致;或者

(c)具有根据MVSA项下要求安装于汽车上的二手进口车牌,并且在全部相关方面均与该二手进口车牌上载明的与汽车相关的详细信息一致。


澳大利亚联邦基础设施、交通、区域发展和通讯部(Commonwealth Department of Infrastructure, Transport, Regional Development and Communications)是负责执行RVSA和RVSR的主管部门。经营者可以通过其创建的ROVER平台账户[7]申请上述汽车进口许可。


根据RVSA第22条,未履行上述许可将汽车进口到澳大利亚属于犯罪行为,违者可以处以最高120个罚款单位,相当于37,560澳大利亚元,人民币177,196.81元的刑事和民事罚款。


二、新西兰汽车产品质量及汽车进口法规及监管


(一)产品质量立法及监管


1.立法规定

新西兰的产品质量规定主要体现在新西兰《1993年消费者保障法》(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下称“CGA”),与澳大利亚的ACL类似,该法亦通过向经营者规定“消费者保证”义务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保障,[8]同样构成独立于新西兰合同法而存在的法定保证制度。但是,与ACL不同,该法专门规定了产品质量保证的内容,并非ACL那类包含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综合立法。


与ACL类似,CGA亦对经营者主要规定有以下法定保证:

(1)产品无权利瑕疵,即未设定担保物权,且消费者可以依约取得产品完满的所有权;

(2)如果经营者交付产品,则产品应在约定的时间或合理的时间内交付;

(3)产品质量合格;

(4)产品适合消费者已知或经营者陈述的特定用途;

(5)产品与经营者的产品描述或任何样品相符;

(6)产品以合理的价格出售;以及

(7)在产品交付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经营者应当提供合理的维修和备件。


2.监管与处罚

与澳大利亚的ACL类似,如果经营者违反CGA项下的产品保证义务,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经营者主张赔偿,或者在经营者交付产品的情况下,向产品制造者或进口方索赔。如果故障可以补救,消费者必须首先允许经营者补正故障。如果故障较轻微,经营者可以选择修理产品、更换产品或向消费者退款。如果经营者拒绝修理有缺陷产品或者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理,消费者可以采取其他方法修理,并有权向供应商追偿合理的修理费用。如果故障无法补救或无法在合理时间内纠正,或者故障严重,消费者可以拒绝接收产品或解除合同,或者主张减价以弥补损失。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就因故障而导致的任何其他合理可预见的损失提出索赔。


不过,新西兰并不设有政府部门,专门负责执行CGA,并受理相关咨询、投诉及开展调查。经营者违反CGA的法定保证义务,新西兰消费者通常只能联系经营者协商解决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二)汽车进口相关监管规定


新西兰进口货物的规定要求相对简单。新西兰海关总署(New Zealand Customs Service)为新西兰负责进口及关税的政府部门,其网站概述了进口的要求[9],但具体不涉及进口汽车有关的要求。因此,新西兰有关进口汽车的监管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不同的立法中。概而言之,进口的汽车应满足以下要求:

(1)进口的车辆使用年限未超过8年;

(2)进口右舵驾驶的汽车。左舵驾驶的汽车的进口虽不受限,但是不允许在公共道路上行驶;

(3)确保进口汽车满足新西兰有关环保(如排放)、安全(如碰撞测试)等方面的要求;以及

(4)确保进口汽车符合检疫要求。


结语

中国企业正在加紧部署,在稳扎稳打稳固“中国制造”高质量产品的同时,正在逐步突破传统汽车行业的技术壁垒,为“中国智造”注入新质生产力。得益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稳定的监管环境,中国汽车企业在出口汽车产品进入相关市场时,应当对应关注其法律法规、相关执法状况以及行业实践,有针对性地采取合规的进口及生产措施,不断提升企业“走出去”的合规水平,避免潜在合规及争议风险,促进中国汽车产业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


参考注释:

[1]《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政府间协议》(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for the Australian Consumer Law)于2009年7月2日签署。该协议的缔约方包括澳大利亚联邦以及所有州和地区,使得ACL适用于澳大利亚全境。

[2]ACL, Section 64.

[3]ACL, Section 67.

[4]ACL, Sections 51-59.

[5] 罚款单位在澳大利亚法项下会根据具体时间调整,目前1罚款单位=313澳大利亚元。

[6] 需要注意的是,MVSA适用于RVSA正式生效之前,即1989年7月至2021年7月1日期间。MVSA规制和约束的范围当下适用RVSA和RVSR。目前,在澳大利亚联邦层面,道路车辆须登记在RAV登记薄中,这取代了MVSA项下要求汽车安装实体合规牌照的要求。

[7]详见https://rover.infrastructure.gov.au/Produce/wizard/2023aae4-30a7-4d15-8ff7-cda459a6c0dd。

[8]Access Canberra et al., Consumer Guarantees: A Guide for Businesses and Legal Practitioners,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6, p.5.

[9]详见https://www.customs.govt.nz/business/import/。


本文作者:

image.png


指导合伙人:

image.png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相关律师

  • 林烨

    合伙人

    电话:+86 20 3801 1266

    邮箱:linye@dehenglaw.com

相关搜索

手机扫一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