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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内信用卡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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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日常生产生活中,信用卡消费或借款是非常常见的消费形式,很多夫妻通过信用卡消费或借款的方式满足各种资金需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0条和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进行了规定,该两条规定考虑了日常家事代理和夫妻共同意思自治的因素。笔者认为,在具体案件中,判断夫妻一方信用卡债务的性质,需要考虑夫妻双方对信用卡消费或借款是否具有合意及追认、消费或借款的时间是否处于分居期间、消费或借款的用途是否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以及是否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多种因素,围绕信用卡消费或借款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一、案情简介


隆某与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2064号民事判决书


隆某、廉某于2015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9年隆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廉某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19)京0107民初23205号民事判决书,准予隆某与廉某离婚。隆某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52XXXXXX信用卡和在中国银行卡号为625XXXXXX信用卡,在婚姻关系期间存在欠款未偿还情形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卡片已被冻结。隆某主张上述欠款系廉某的个人债务,廉某否认,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每笔债务的发生,隆某都是知晓的。隆某认可其知晓,但主张上述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廉某否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隆某名下在中国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欠款,均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隆某要求廉某个人偿还,廉某同意与隆某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欠款,鉴于上述欠款隆某均知晓且同意,故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罚息等亦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此法院判决,确认隆某名下在中国银行信用卡欠款及利息、违约金系隆某与廉某夫妻共同债务,由隆某与廉某各偿还50%。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判结果。


二、法院裁判规则


经检索类案裁判文书,笔者发现部分法院在涉及夫妻一方婚内信用卡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认定思路:


(一)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一:苏某与完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京0105民初82269号


原告苏某和被告完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8月15日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字第37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某于2019年10月25日前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欠款6万元。在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苏某请求法院判决完某共同偿还该笔信用卡欠款。


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交通银行的信用卡债务,虽然被告完某称是原告苏某2016年3月离家出走后产生的,但是双方当时并未解除婚约,该笔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一半,法院准予。


案例二:刘某与邓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鄂州中民一终字第00020号


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于2009年9月相识,××××年××月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且未生育子女。2014年,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认为2013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邓某将原告刘某名下的银行信用卡套取现金所得的134450.00元,为婚内共同债务,要求原被告共同承担。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邓某使用上诉人刘某名字开户的信用卡,分次刷卡透支134500元,因信用卡是上诉人刘某开户并转交给被上诉人邓某使用,说明上诉人刘某是同意被上诉人邓某使用其信用卡,至于上诉人刘某提出被上诉人邓某使用信用卡均用于传销的违法活动中,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上诉人刘某二审提供的证据欠外债清单也只能证明该债务属于家庭债务,其上诉提出该款应认定为被上诉人邓某的个人债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赖某、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137号


赖某、欧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20年6月30日,赖某与欧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共同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该协议明确对于双方的财产、债务、生活开支的问题进行了约定。截止至2019年11月26日,原告赖某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负债46余万元。原告主张其名下在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共同偿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赖某与被告欧某婚姻存续十多年,在此期间产生许多生活日常消费,其中添置房屋、车辆、车位等大额支出,而以原被告的工资水平、原告在此期间失业过等因素,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存续的十多年期间所产生的这些债务,可以认为是原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共同努力所负的债务,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其名下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附债务详细证据,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看,原告当时所负的银行贷款、信用卡债务以及第三人债务从总体上可以与原告的具体支出相对应,故法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绝大部分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一:李某与生某离婚纠纷  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13024号


原告李某与被告生某于2016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8日生育一子名李生尧。原、被告自2020年2月3日起分居至今,分居期间李生尧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李某名下截止2021年6月21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消费欠款9,994.66元、中信银行信用卡消费欠款51,828.93元、兴业银行信用卡欠款13,987.95元、民生银行信用欠款72,000元、东亚银行信用卡欠款35,018.39元。2019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婚姻保证协议书》记载,协议记载:“……一、婚姻期间购买的名下车和房产均归女方所有(详情见房产证明),并负责房屋装修;二、男方在美味不用等(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期权归女方所有(详情见期权协议书)……六、男方在婚前及婚姻期间,所欠负债全部由他个人偿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所主张的信用卡欠款、个人的借款、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借款、平台的借款,因原告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应的欠款、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故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按照《婚姻保证协议书》的约定,李某在婚姻期间所欠负债应由李某个人偿还。被告主张的借款、信用贷款均发生在双方分居后,而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借款、信用贷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郁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4184号


郁某与孙某于2018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7月,孙某曾起诉要求与郁某离婚,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京010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判决孙某与郁某离婚,郁某向孙某支付借款10万元。郁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孙某承担婚内共同债务10万元。经审理查明,郁某于2021年6月15日向广发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偿还支付903房屋装修费用产生的信用卡欠款。该份电子合同显示借款人郁某,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5日,借款用途生产经营,还款方式一次还本分期还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郁某主张的10万元债务,该款项系双方分居期间郁某单独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孙某对此并未知晓和同意,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款项用于其与孙某的共同生活,故郁永生主张该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无法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评析


在信用卡消费中,消费方对于自己所持有的信用卡往往有着较高的支配自由,可能出于多种原因进行信用卡消费后借款,并产生对于金融机构的欠款。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在涉及夫妻一方婚内信用卡债务的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对于信用卡债务的性质进行认定时,往往从夫妻共同意思自治、信用卡债务产生的时间、信用卡消费用途、日常家事代理权、个人其他因素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夫妻共同意思自治:

夫妻共同意思自治可分为事前和事后两个阶段形成。在事前阶段,夫妻双方如果通过约定的方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负债分割作出意思表示,将极大可能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如果消费方使用信用卡消费的情况被另一方所知晓,并且另一方表示同意,则会被认定为对于共同负债作出了意思表示。例如,消费方使用另一方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并且对方未表示反对,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事后阶段,如果消费方与另一方达成协议,作出了共同或者分别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将被法院视为夫妻对于还款的责任分配作出了约定,法院将依照夫妻双方的协议对于债务性质进行判断。


2.信用卡债务产生的时间

法院在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应考虑夫妻双方的婚姻状态,如果说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因通常情况下分居后一方鲜少使用信用卡消费或者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此种情况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较小;反之,如果夫妻双方只是感情状况不佳但未进行分居,因信用卡消费或借款的时间产生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较大。


3.信用卡消费的用途

在夫妻日常生活消费方面,信用卡债务的实际用途亦是法院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虑因素,如果资金用途是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需要,如买房、买车、房屋装修等,夫妻双方都会从信用卡借款中受益,此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资金是用于一方的生活消费,如健身、美容等,则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概率较大。


4.日常家事代理权

如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信用卡消费或者借款的用途及金额并未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则另一方以未征得自己同意为由主张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极有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5.其他因素

除了上述主要因素外,法院亦应考虑不同家庭的生活状况,例如,综合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失业、疾病等因素,不同家庭的合理日常生活消费需求等个案因素,以此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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