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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征求意见稿:新《公司法》下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如何调整?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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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将现行《公司法》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完全的认缴制改为有期限的认缴制,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足。对于存量公司(包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如何调整,新《公司法》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


为有效落实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新要求,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2月6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笔者现就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存量有限责任公司


(一)已登记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如何调整


自新《公司法》施行之日起设置3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对于2024年7月1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具体而言:

(1)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5年的,无需作出调整;

(2)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需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


可以看出,对于存量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果有尚未实缴部分,最晚的出资期限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与2032年6月30日孰早。这个最晚3+5的实缴期限给了存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理安排实缴出资的空间,稳定了市场发展预期,尚未实缴完毕的股东可以集中精力将企业做大做强,以分红、股转等收益作为未来实缴的资金来源,而无需忧心短期内筹措实缴资金。


(二)新增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


我们理解,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公司法》实施前新增认缴注册资本的,其实缴期限按照“(一)已登记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如何调整”内容执行;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后的新增认缴注册资本,应当自认缴之日起5年内缴足。


(三)未主动调整的措施


对于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在过渡期内未主动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90日内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5年。


二、存量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纯资合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系以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为基础成立并开展经营的公司,大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充足要求更高。因此,相比于存量有限责任公司3+5的最长实缴期限,存量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在3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股股款,也即存量股份公司的最晚实缴期限是2027年6月30日。


三、另类调整措施——减资


对于股东评估后认为未来实缴存在较大困难,或者公司实际无需以现有登记的注册资本金维持公司运营的,则可以考虑减资。对于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的存量公司,即仅减少虚高的认缴出资部分,不从公司取回已实缴出资部分的,监管给予了一条快速通道,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即可完成减资程序。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1)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

(2)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而对于不满足前述条件的公司,则需要按照新《公司法》第224条、225条的规定办理减资程序,需要经过通知债权人、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办理变更登记等程序,时间远超过渡期内的快速通道。


四、特殊情形


(一)出资期限超过30年或者出资额超过10亿元的存量公司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6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5年。


(二)特殊存量公司可以不调整出资期限


存量公司如果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


我们理解,这类公司更多是承担重大基建、前沿科技等投资巨大、工程期限较长的大型企业,这类企业本身资本金巨大,但资本金不一定需要短期内全部实缴的,因此监管给予了豁免。


(三)经营异常的存量公司


存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导致无法调整注册资本,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四)新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明显过高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明显过高,有悖客观常识和所在行业特点,明显不具备实缴能力等违背真实性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结语


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存量公司出资期限的调整方案及新《公司法》施行后新设公司出资期限的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也将对公司公示的认缴和实缴信息进行监督抽查,充分发挥了信息公示的优势,压实了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夯实了社会监督力度。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后,将引导公司依法有序调整注册资本,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加有利于保护各方市场主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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