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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的要求,更多的责任——新《公司法》对国企董监高义务责任的强化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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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的前两篇文章,已经分析了国企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职权,本篇文章将着重分析国企董监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均对国企董监高的义务和责任有所规定,内容比较分散,因此笔者将其中关于国企董监高义务责任的部分制作成义务与责任对应的表格,便于读者更加清晰地了解国企董监高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部分不易体现在一览表内的责任,笔者将其制作成了责任清单,以供参考。本篇文章主要分析国企董监高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董监高还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不在本篇文章的讨论范围之内。沿用本系列之前文章的思路,笔者仍旧是按照不同适用主体来进行分类归纳。


第一部分 国企董监高义务责任一览表


一、适用于国企董监高全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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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只适用于国企董事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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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适用于国企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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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责任清单


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对应义务,但是却明确进行规定的责任,笔者将其制作成了如下的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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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国企董监高履职过程中的风险防控


一、针对忠实、勤勉义务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忠实勤勉义务,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列举,央企董事应当严格遵守,央企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国企的董监高则可以参照遵守。


二、针对董事会运作


1、充分关注董事会议案内容,对于怀疑违法违规的部分,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2、出席董事会会议,因违法违规对表决事项持反对意见的,注意是否体现在书面会议记录中。

3、严格遵守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以及决议等程序,对相关会议文件等全套谨慎保管。

4、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密切关注职责范围内事项。


三、针对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历来是公司治理的重点,多部法律、法规均对其有所规定。董监高在日常执行公司事务时,应当关注以下几点:

1、准别识别关联方。根据相关规定对关联方进行穿透式识别,可以建立关联方档案。

2、不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避免利益输送。

3、确需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4、向关联方转让国有资产时,关联董监高不参与相关工作。


四、针对报告事项


1、全面了解和掌握应当报告的事项。

2、动态跟踪需要报告事项的进展等。

3、对于确需报告的事项,及时按照相关的程序、书面地进行报告。


第四部分 结语


新《公司法》的修订,对董监高在股东出资相关内容的监管、赔偿责任进行了强化,对董监高应共同遵守的忠实勤勉义务进行具体化规定,且细化了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职责,贯穿了从公司的出资、日常经营到清算的全生命周期。对于国企董监高而言,国企特殊监管规定还提出了更高、更多的要求,国企董监高更应注意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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