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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手续简介

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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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中长期外债是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我国属于外汇管制国家,借用外债同时受多个部门监管。部分企业对借用外债的法律规定不熟悉以致流程缺失而不自知,因而在外债资金收付或汇兑时出现困难,轻则影响企业信用,重则导致相关法律责任。


本文旨在简述境内中资企业债务人向境外银行或金融机构通过中长期商业贷款借用外债所需的登记手续,为企业合规借用外债提供指引。


一、什么样的企业能够借用外债


企业通过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借用外债的,一方面应当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令”)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外债资金不得超过企业自身的外债额度。


根据56号令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56号令的规定,即,符合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且不存在第八条资金用途负面清单中规定的情形;(3)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4)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外债额度方面,由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进行审查登记,通常采取宏观审慎模式(政府融资平台与房地产企业除外),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以及国家外汇局的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企业开展跨境融资的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中国人民银行会不定期对相关计算参数进行调整。根据当前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5(该参数于2023年7月20日起实施)计算,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三倍。


尽管如此,对于净资产不足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仍然有借用外债的可能性。


2022年5月30日,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允许17个省(市)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中,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江苏、北京、深圳等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试点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宏观审慎模式下,部分高科技企业净资产不高,外债额度不能满足其实际需求,这一政策是针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的外债额度便利化政策,为其提供了一定的融资额度。


国家外汇局2023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中,将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主体范围扩大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并随文发布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在2023年11月16日公布的《资本项目外汇登记指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中,除了宏观审慎模式和“投注差”模式外,也同步增加了关于“跨境融资便利化外债签约登记”的详细指引,有望助力科技型企业利用外资、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二、企业借用外债需要办理哪些登记


登记1:国家发改委“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

2023年2月10日,56号令正式施行,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废止,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从“备案登记制”变为“审核登记制”。


根据56号令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都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未经审核登记的,不得借用外债。


具体而言,企业应当在商业贷款首次提款前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如有违反,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可能面临约谈、公开警告等惩戒措施,违规情形还可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


该审核登记为严格的事前审核,根据国家发改委的官方问答,未履行登记手续的,不能补办,并且会影响企业申请新的外债。


登记2: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外债签约登记”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外汇登记指引(2020年版)》,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签约登记由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企业取得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后,方可进行资金收付和汇兑等后续工作。


2023年12月4日,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汇发〔2023〕28号),并于同日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的登记手续下放到银行直接办理。由于各地政策落实情况不同,建议企业先向当地外汇局咨询,再办理登记手续。


三、发改委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流程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统一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办理,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发改委建立的网络系统提交申请。


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后,审核登记机关可能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要求企业或中介机构进一步披露、说明或核查;申报材料齐全的,将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补齐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登记证明。需提示注意的是:


其一,申请报告中,需详细说明企业的业务情况、财务情况,分析借用外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债券发行/借用贷款的方案和计划等。56号令施行后,进一步增加了分析借用外债的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的要求,体现了监管机关对企业偿债能力和长期财务状况的关切;


其二,56号令施行后,办事指南中将“专业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作为申请的必要文件,并于56号令中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监督中介机构扮演好守门员的角色;


其三,地方国有企业仍需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仍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778号)规制。


四、外汇局外债签约登记流程


根据各分局具体情况,外债签约登记申请直接向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或通过外汇局的网络平台提交。


外汇局承诺于五个工作日内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材料齐备的,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实践中,部分分局的审批速度往往快于法定期限,企业无需等待二十五个工作日之久。


五、实务建议


建议1:合理规划时间,尽早开始登记准备工作

外债登记手续较为繁琐、耗时较长,以国家发改委审核登记手续为例,既需要在首次提款前取得登记证明,又要在登记申请中明确贷款提款工作时间表,并提供经签署的贷款协议。为了不延误提款,往往只能贷款协议中灵活安排履行该协议的各时间节点,在贷款协议的磋商阶段即将登记流程纳入考虑。


建议2:登记并非一劳永逸,重视登记完成后的信息报送工作

取得登记凭证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发改委和外汇局报送信息。发改委层面,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报送,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和《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并且,于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如出现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也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信息的,审核登记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予以警告。外汇局层面,以当地外汇局的要求为准,办妥最后一笔还款付息业务后,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外债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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