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家事纠纷案件法律实务问题解答之--继承篇
2024-01-16

导语:
近年来,随着国民财富不断增加及资产全球化发展,涉外继承案件在涉外家事案件中的数量逐年递增,笔者现以法律实务问题解答的方式对涉外继承诉讼的法律适用和管辖问题进行介绍,以期对涉及此类案件的相关人士作出些许指引。
Q:哪些案件构成涉外继承案件?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以继承人或被继承人一方或双方系外籍人士、遗产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遗嘱行为地等在境外为判断要素,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涉外因素的案件属于涉外继承案件。
Q:L女士(中国国籍)与G先生(法国国籍)系夫妻,两人定居法国,但在中国购置了多处房产用于投资。后G先生在法国去世(无遗嘱),现在L女士因中国的房产继承纠纷提起诉讼,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A: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G先生的主要遗产所在地在中国,故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L女士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三十四条】
Q:L女士(中国国籍)与G先生(法国国籍)系夫妻,两人经常居住地在法国,但在中国还有两套房子。后G先生在法国去世,没有订立遗嘱,现在L女士请求继承G先生的银行存款、汽车和中国的两套房子,应该适用哪国法律呢?
A:银行存款和汽车属于动产,其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也即法国法律。而不动产法定继承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适用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
Q:L女士(中国国籍)与G先生(法国国籍)系夫妻,两人经常居住地在法国。某一次L女士和G先生去英国旅游时,G先生为了表达爱意,在英国订立遗嘱,表示去世后将财产均留给L女士。后G先生在与L女士回中国探亲期间去世。现L女士要继承G先生的遗产,G先生在英国所立遗嘱是否成立、遗嘱效力如何?
A:G先生订立的遗嘱只要不违反法国(立遗嘱或死亡时经常居住地、国籍国)法律或者英国(遗嘱行为地)法律,遗嘱就能够成立。遗嘱效力则适用G先生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即法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Q:L女士(中国国籍)与G先生(法国国籍)系夫妻,两人经常居住地在法国。后L女士在法国订立遗嘱并在法国死亡,G先生在中国提起诉讼,此时中国法院该如何适用法律?
A:遗嘱的方式和效力适用遗嘱人经常居所地国法律和国籍国法律,L女士经常居所地在法国,但其是中国人,因此法国法律和中国法律都可以适用。如果G先生选择适用法国法律,则应由G先生提供法国法律。如果G先生无法提供法国法律或法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则适用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
Q:L女士(中国国籍)与G先生(法国国籍)系夫妻,G先生的父母也都是法国人。L女士与G先生经常居住地在法国,但在中国还有两套房子。G先生去世后,L女士与G先生的父母因房屋继承发生纠纷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此时,G先生的父母该如何向中国法院提交相关委托手续和诉讼材料?
A:G先生的父母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因此需要把相关委托手续和诉讼材料送到法国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然后再去中国驻法国使领馆进行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法国订立的有关条约手续,这些材料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二十一条】
Q:接上一个问题,如G先生的父母直接在中国境内办理委托手续及提交诉讼材料,此种情况是否还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A:G先生的父母本人如果能够来到中国,则在受诉法院立案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手续及立案材料即可,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Q:L女士(中国国籍)与G先生(法国国籍)系夫妻,定居法国,L女士的父母都居住在中国。现L女士的母亲过世,L女士是否可以继承其母亲在中国境内的遗产?
A:可以。即便L女士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也有权继承国内父母在中国境内遗留的遗产。
Q:接上一个问题,L女士继承其母亲的遗产后,是否可以将该财产转移到法国?
A:可以,根据我国外汇政策,允许继承人将境内遗产变现后,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往境外。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第九条规定,结合实务经验,继承财产转移流程大致为:
(一)申请人就委托关系进行国外公证及中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准备全部申请公证材料,最终取得继承财产公证书;或通过法院诉讼方式取得关于继承的生效判决。
(三)在国内银行办理财产继承,将被继承人财产继承至申请人国内银行账户名下(人民币)。
(四)按照外汇管理部门要求,准备全部材料,在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继承财产转移行政许可,最终取得外管部门核发同意购付汇的核准件。
(五)在境内银行购汇并汇款至境外申请人名下账户(外币)。
Q:接上一个问题,L女士因特殊原因无法回国,可否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办理财产转移吗?
A:申请财产对外转移,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第七条】
结合实务经验,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应提交上述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经过公证的委托代理协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二十一条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继承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等。
(二)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护照。
(四)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五)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和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协议、继承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第七条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本文作者: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