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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家事纠纷案件法律实务问题解答之--离婚篇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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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婚姻现象日益增多,除了涉外婚姻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外,涉外婚姻的对象也越来越多元化。由于涉外婚姻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社会制度等问题,涉外离婚案件也呈逐年上涨趋势。笔者现以法律实务问题解答的方式对涉外离婚诉讼的法律适用和管辖问题进行介绍,以期为有需要的涉外婚姻人士提供些许帮助。


Q:哪些案件构成涉外婚姻案件?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百二十条规定,以双方的国籍、经常居住地、婚姻缔结地、财产所在地等判断要素,若前述任一要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则可以认定是涉外婚姻。


Q:C女士(中国国籍)与D先生(中国国籍)在国外登记结婚,中国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夫妻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A:因为C女士和D先生至少有一方是中国人,因此中国法院可以受理双方之间的离婚诉讼。


Q:C女士(中国国籍)与D先生(外国国籍)在中国登记结婚,中国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夫妻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A:因为C女士与D先生的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因此中国法院可以受理双方之间的离婚诉讼。


Q:C女士(中国国籍)与D先生(外国国籍)在国外登记结婚,中国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夫妻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A:因为C女士是中国人,因此中国法院可以受理双方之间的离婚诉讼。


Q:C女士(外国国籍)与D先生(外国国籍)在中国登记结婚,中国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夫妻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A:因为C女士与D先生的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因此中国法院可以受理双方之间的离婚诉讼。


Q:C女士(中国国籍)与D先生(法国国籍)结婚后,C女士居住在中国,D先生居住在法国。后二人因琐事闹离婚,C女士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A:从地域管辖来看,应当由原告C女士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C女士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十三条从级别管辖来看,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四条


Q:C女士(中国国籍)与D先生(法国国籍)结婚后,C女士居住在中国,D先生居住在法国。后二人因琐事闹离婚,D先生在法国提起离婚诉讼后,C女士还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吗?

A:可以。中国法院的离婚诉讼程序不受国外法院程序的制约,中国法院按中国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


Q:若法国法院判决离婚,中国法院判决不离婚,该怎么办?

A:应当明确,中国法院按照中国法律作出的判决不受外国法院程序或实体的限制。因此,在中国,C女士与D先生仍是夫妻;而在法国,两人已经离婚。这涉及到司法制度以及国与国之间判决承认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


Q:C女士(中国国籍)与D先生(法国国籍)结婚后定居在法国,后C女士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开庭时C女士与D先生是否必须到庭?

A:由于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的解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但若D先生在法国确实不便回国,其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中国律师办理涉外诉讼离婚案件。但D先生应向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个人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可同时对夫妻双方存续期间的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一系列问题发表书面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Q:C女士与D先生在国外的财产能在中国法院的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吗?

A: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境外的财产不得在中国的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国内法官通常对境外财产不予处理的原因在于司法制度的不同及财产查明难度的问题,但若双方当事人能够理清涉外财产的权属证明材料及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合意,如在诉讼前对境外财产分割事宜已签订书面协议或在诉讼中达成一致分割意见,我国法院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就境外财产一并予以分割处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百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四条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六十五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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