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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新规的十大亮点解读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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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随之而来的是,醉驾案件仍然高发。据统计,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9万件;2021年,这个数据变成了34.8万件。结合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公布的主要办案数据 ,醉驾已逐步成为了案发数排名第一的“首罪”。


鉴于危险驾驶罪高发,各类情形层出不穷,该罪在实践中存有一些争议,(法发〔2013〕15号)司法解释亦已不适应目前的司法现状。鉴于此,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时隔十年,醉驾迎来了新规!十年的等待,到底有什么变化?


有什么亮点?来看笔者的梳理:


亮点一:发文机关增加了司法部


(法发〔2013〕15号)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醉驾新规的发文机关增加了司法部,强化了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普法宣传等方面的作用。


亮点二:即便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不立案


醉驾新规依然以“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作为醉驾的立案标准,但又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该条款为司法实践中一些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特殊醉驾情形作不立案处理给出了依据。


亮点三:喝酒耍赖,没用!


TVB经典镜头:某司机酒后开豪车被交通警察拦住,司机淡定地下车,帅气地从胸前掏出一瓶洋酒,一饮而尽,然后笑眯眯地告诉警察,酒是我刚喝的,刚才我没喝酒开车。看到这一幕的警察,只能恨得心痒痒。


这一招,在我们这,没用!


醉驾新规规定: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换言之,TVB中的剧情倘若在杭州上演,那就是喝得越多,判得越重。


亮点四:不是所有的路都叫“道路”


醉驾得在“道路”上,但不是所有的路都叫“道路”。地下停车场的路算不算“道路”?小区里的路算不算“道路”?这些案例都曾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并引发较大争议。


对此,醉驾新规以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换言之,哪怕是学校里面的路,只要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也可以认定为“道路”,在上面醉驾,也会被判刑。


同时,醉驾新规进一步规定,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亮点五:明确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的规范要求


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是醉驾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前的司法解释尚未就血液样本流转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血液样本被调包的情况,醉驾新规规定了对血液样本的提取、封装以及鉴定机构对血液样本检测的过程,均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同时,对血液样本送检的时间,鉴定机构作出检测的时间作出了明确限定。


亮点六:全国标准统一,没有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无证驾驶等从重处罚情形,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可以不起诉


醉驾不起诉的标准,此前全国并不统一,浙江的标准是170毫克/100毫升 以下,湖南的标准是160毫克/100毫升以下,醉驾新规给出了一个新的全国统一标准:150毫克/100毫升。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新问题,目前各地适用的不起诉标准,倘若比150还要高的,能否继续适用?


亮点七:特殊醉驾,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严重超速等情形,可以不起诉


醉驾新规明确规定了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可以不起诉。


亮点八: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醉驾新规明确规定了,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此前,司法实践中曾有不少180+酒精含量被判处缓刑的案例,醉驾新规施行后,恐难以出现了。


亮点九:社区公益服务也可作为从宽处理的考量因素


醉驾新规规定,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情况,可以作为作出不起诉、适用缓刑的考量因素,换言之,平时多做好事,多参与社会公益服务,醉驾时就可以将其作为从轻处理的理由。


亮点十:规定了快速办理机制的办案期限


此前,若因醉驾被羁押,公、检、法的累计办案期限不得超过刑事拘留的期限,即7天,但对于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各地的办案期限则较不一致,醉驾新规规定了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办案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


最后,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衷心希望身边所有的人都不会用到这个醉驾新规!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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