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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信托法律介绍之新加坡家族信托法篇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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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近20年来,随着境内高净值人士数量的增长,资产保障、代际传承的需求也逐步上升。传统的遗嘱继承方式手段较为单一,既不能实现对继承人的监督、激励,也不能实现对已形成资产长期经营、保护和增值的目的,因此近些年来流行于欧美的家族信托制度逐步为国人所重视,并开始追随设立和布局。


境外信托,也称为离岸信托、外国信托,一般是指在财产授予人的注册成立地点以外的司法管辖设立的,信托关系人及信托行为一般发生在境外离岸地的信托。因为特定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条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规定,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如一个中国或美国委托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 设立的家族信托,这个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家族信托一般适用BVI的法律并由当地法院管辖。在进行离岸家族信托的设立地和离岸公司的设立地选择的过程中,通常法律制度、税收政策和维护成本等方面都是重点考量因素。目前境外信托常用的离岸地点有新加坡、开曼群岛、泽西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


其中,在全球金融机构汇集新加坡的同时,新加坡以其极具开放性及灵活性的金融政策也一直吸引着全球范围内的财富人士及家族,例如:谷歌联合创始人谢尔盖·布林、对冲基金桥水创始人瑞·达利欧、戴森公司创办人詹姆斯·戴森,以及曾经问鼎新加坡首富的海底捞董事局主席张勇家族等都在新加坡有所布局。新加坡家族办公室项目无疑是最为吸引财富家族的政策之一,该项目一经推出,热度持续至今。而伴随着家族办公室项目申请数量的剧增,新加坡家族办公室体系已愈加壮大,截至2023年8月,新加坡新成立的家族办公室数量已达到400个。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在2022年4月就新加坡家族办公室《1947年所得税法》第13O条(原第13R条)和第13U条(原第13X条)“税收激励计划”(“13O计划和13U计划”),并在2023年进一步提升了13O和13U计划的门槛。但囿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就新加坡信托法律的基本制度进行介绍,有关13O和13U计划的介绍将另文详述。


二、新加坡信托法律介绍


(一)概览


在新加坡,税务、财富或继承规划中普遍采用的结构是信托。新加坡信托法源自英国信托法原则。所有信托事务均受《受托人法》(新加坡法律第337章)管辖。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根据《信托公司法》颁发许可证并对其进行监管,新加坡信托的最长期限为100年,且信托受信托文件条款的约束。


对于在新加坡设立的信托没有登记要求,也没有关于受益所有人(beneficiary)、受托人(作为法定所有人)或其他对其有重大控制或影响的人的公共登记册。因此,信托是委托人(settlor)和受托人(trustee)之间完全私密的安排。


在保持财富和继承规划结构保密性的同时,新加坡支持向透明化发展,目前新加坡已立法采用共同报告标准(CRS)和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的报告制度来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逃税等行为。


(二)新加坡信托的特点


1.新加坡信托无需正式登记;

2.新加坡颁布的《银行保密法》,为信托提供完善的法律保密体系;

3.委托人受到保护,免受外国强制继承权法的影响;

4.委托人可以保留投资决定权,允许委托人保留部分或全部投资权力或资产管理职能;

5.委托人可以指定另一人(即保护人protector)来监督受托人的行为;

6.无遗产税、赠予税、资本利得税;

7.不可撤销的信托的信托资产可不受委托人的债权人追索。


(三)新加坡信托的类型


1.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通过遗嘱建立的,其在委托人去世后生效。当委托人有年幼的孩子、有特殊需要的受抚养人、无法管理巨额资产的受益人时,可以采用该种类型的信托且该种信托不可撤销。


2.私人家庭信托

当委托人打算为了家人的利益保护自己的财富时,可选用该种类型的信托。它可以通过遗嘱、契约或声明的方式作出,并且保护信托资产免受债权人(委托人破产的状态下)、外汇管制、政府当局和遗嘱认证诉讼程序的影响。


3.可撤销信托

指的是委托人可以取消、终止或更改的信托,委托人可以控制其置于信托中的资产。然而,此类信托下的资产须缴纳遗产税,并且如果委托人破产,这些资产将无法免受债权人的侵害。


4.不可撤销的信托

一旦委托人将其资产置于不可撤销信托中,他们就无法收回资产。委托人去世后,该资产不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如果不可撤销信托在委托人破产前已设立超过5年,则此类信托下的资产将免受债权人的追索。


5.集合投资信托

此种类型的信托仅用于投资目的,包括单位信托、商业信托和房地产投资信托。然而,该类信托通常需要支付高额费用,成本较高,并因投资行业特性存在一定风险。


6.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不需要遵守设立信托的规则即目标的确定性和永久性。其享受特定税收优惠/免税政策的同时,此类信托无需指定具体的受益人。


7.全权信托

全权信托赋予受托人完全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资产的分配,即资产分配给谁、分配资产的部分以及何时分配资产。如果委托人破产,这种类型的信托可以保护资产免受债权人的追索。


8.资产保护信托

这种类型的信托可以保护委托人的资产免受投资或业务损失。放入资产保护信托的资产不被视为委托人遗产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委托人破产,它可以保护资产免受债权人的追索,置于此类信托中的资产将在委托人去世后进行分配。


(四)设立有效信托的条件


在新加坡,信托的有效性和运作不受继承和强制继承规则的影响。信托可以通过信托文书创建,例如合同、遗嘱或契约。设立有效信托包括以下几个条件:

1.委托人必须具备设立信托的民事和精神能力;

2.委托人设立信托意图的确定性;

3.信托的目标或目的清晰;

4.确定为信托资产的特定资产;

5.遵守有关信托的法律和法规;


当资产转移到信托或委托人通过信托声明宣布自己为受托人并为受益人持有资产时,信托就成立了。


此外,信托结构可有效防止债权人对信托委托人提出索赔。但是,如果信托只是一种手段、幌子或假象,目的是给第三方或法院一种在当事人之间建立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表象,而实则这些权利和义务与当事人意图建立的实际权利和义务不同,则上述涉及信托的规定不适用(参见Gaye Williams Nee Marks 诉Cary Donald Williams [1993] SGHC 190)。


目前,新加坡的信托法也有关于在新加坡设立的信托“防火墙”条款。例如《受托人法》第90 (2)条规定,如果设立信托或转让财产的人根据新加坡适用法律、其住所或国籍法或转让的适当法律有能力这样做,则与继承或继任有关的任何规则都不会影响信托的有效性或以信托方式持有的任何财产的转让。


(五)新加坡信托的组成架构


新加坡信托的基本组成架构由以下组成:


1.委托人(settlor)

信托的委托人是创建信托并向其转让资产的人。在新加坡,委托人可以是个人(年满21周岁、心智健全、拥有拟定信托财产)或公司,其负责制定信托的条款和条件,并记录在信托契约(trust deed)中。


委托人还可以任命一名保护人(protector)来监督受托人的行为,并确保信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保护人为受益人(beneficiary)提供额外保护,并可以在必要时进行干预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2.受托人(trustee)

受托人负责管理信托资产,并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将信托资产和收益分配给受益人。新加坡有不同类型的受托人,包括私人受托人、公司受托人和公共受托人。


私人受托人通常是委托人指定的个人,而公司受托人是专门提供受托人服务的信托公司。这些公司受托人(通常是新加坡信托公司)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颁发牌照并受其监管。他们必须遵守《信托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另一方面,公共受托人由法院任命,代表未成年人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受益人管理资产。


3.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有权从信托获得信托资产和收益分配的个人或实体(即公司、慈善机构或其他信托)。受益人可以在信托契约中以一般术语命名或表述(比如,某人士的直系亲属),并且在信托条款中规定他们的权利。


新加坡信托的受益人拥有的权利包括从信托获得信托资产和收益分配的权利、了解信托资产和交易的权利以及执行信托条款的权利等。


此外,受益人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对从信托收到的收入纳税并向受托人报告收入的详细情况及变化。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新加坡是一个适合进行信托安排的国家,其国家本身拥有十分有优势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成熟的金融市场,可以使委托人的成本最小化和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此外在其成熟的监管制度下,信托资产更保值也安全,而且借助强有力的法律使得信托得到很好的保护。新加坡很好的糅合东西方制度、文化的独特点,这使得它对东西方商业社会极具吸引力和友好性。近些年来随着中国资本积累迅速,相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国人在新加坡布局家族信托产业。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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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以上关于新加坡家族信托法规的介绍仅为高度提炼的摘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投资结构和目标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投资之前,请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


本文由新加坡Wong Partnership LLP律师事务所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特别感谢:

本文部分内容根据新加坡Wong Partnership LLP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团队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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