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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出境后有何维权救济路径

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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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是指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等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采取阻止离境的行为。


在我国当前执法实践中,限制出境措施的制度不尽完善,虽然可依据的法律渊源呈多元化,适用范围及适用对象也较广泛,但由于执行程序缺乏相应的规定、且对于救济措施的依据和途径极度缺失,导致相关部门滥用权力,使公民出境自由与限制出境措施之间产生冲突,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情况屡有发生。本文对公民被限制出境后的维权救济路径分两步进行阐述,首先是明确被限制出境的具体原因和决定机关,其次是根据作出限制出境决定机关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以期达到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或获得救济的目的。


一、限制出境的原因分类


对于被限制出境后如何进行维权救济,首先应确定具体原因,其次是明确决定机关。


(一)得知被限制出境的方式


得知被限制出境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一是由决定机关通过口头或书面告知其被限制出境,一般会同时告知被限制出境的原因和依据,比如涉嫌某刑事犯罪等。二是公安机关不予签发出境证件,此类情况往往是办理出入境证件部门发现申请人被列入限制出入境名单中,故不予签发出境证件。三是自然人在出境时被边境检查机关告知被限制出境故阻拦其出境。


(二)可能被限制出境的原因


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决定机关及执行机关具有告知义务,故当仅得知被限制出境而不清楚具体原因时,就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分析可能被限制出境的原因,被限制出境的原因多种多样,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刑事类

(1)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七条,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六条,对于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且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人员、有前科的电信诈骗违法犯罪人员,移民管理机构可以作出限制出境决定。


(3)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可以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作出限制出境和暂缓出境的决定。


2.民事类

(1)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可能逃匿的债务企业的股东和高管人员,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作出限制出境决定。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条,对涉外商事纠纷有未了结的诉讼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逃避诉讼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限制出境决定。


3.监察类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条,为防止被调查人和相关人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出入境管理类

(1)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阻止其出境。


(2)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对于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中国公民,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3)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向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派遣劳务人员的通知》公安机关不得为赴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工作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且可对曾赴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工作人员作出一至五年限制其出境的决定。


5.行政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证券监管机构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对证券期货违法有关涉案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对于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对于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外国人,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6.国家安全和利益类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中国公民,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7.党内纪检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四十条,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经严格审批手续,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作出限制出境决定。


除了根据上述分类分析可能被限制出境的原因外,还需要明确知道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具体机关,比如人民法院、监察机关、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等,只有知道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机关后我们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救济措施。


二、限制出境的救济方式


当我们了解了被限制出境的具体原因后,根据作出限制出境决定机关的不同,可以采取以下不同的救济措施。


(一)由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作出限制出境决定。


1. 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方式

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二是由执行法院依职权作出限制出境决定。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应当告知被限制出境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2. 认为依申请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错误

认为人民法院依申请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错误的,比如程序违法、申请人恶意等,被限制出境人首先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向作出限制出境决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其次,对于依申请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起诉申请执行人获得救济或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出境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复函》申请国家赔偿。


3. 认为依职权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错误

认为依职权作出限制出境决定错误的,除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向作出限制出境决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还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救济。


另外,在诉讼期间被限制出境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有效经济担保的方式申请解除出境限制。根据《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相关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保证金后准予出境。对于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五条进一步规定:被限制出境人应当提供与诉讼请求相当的数额。以确保在其败诉之后,即便其不在境内,也有相应的财产可供执行。


(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


监察机关采取限制出境的适用对象既包括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也包括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的审批权限必须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不需要采取限制出境的人员,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对于监察机关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首先应确认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其次应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越早查明不属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或相关人员就能越早被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最后,若监察机关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程序不合法,比如未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或延长限制出境期限未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依据《监察法》第六十条第五项和第六十五条第八项向该机关进行申诉。


(三)由税务机关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


税务机关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适用对象包括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可以通过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限制出境。


(四)由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


1.公安机关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方式

公安机关除因司法诉讼活动主动对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决定外,还会依其他有关部门的申请或要求协助配合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对于公安机关主动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主动作出的限制出境决定,可以向决定机关提交解除限制出境决定申请书。被公安机关限制出境一般是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是否具有无罪的可能,以及确实构成犯罪但罪轻罪重以及责任的承担大小均应成为作出限制出境决定时公安机关需要考量的情况,故在解除限制出境决定申请书中可以充分论证不构成犯罪或罪轻需要承担的责任较小,不应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决定。


3.对于公安机关被动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对于公安机关应有关部门要求,协助配合控制相关人员出境的行为。有学者认为此行为属于行政法上的“协助行政行为”,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此作者赞同上述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在非依据司法诉讼活动作出的对特定自然人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出境决定时,被限制出境的自然人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最后,对于不符合限制出境情形的被限制出境人穷尽上述手段仍不能得到救济时,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也可以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寻求信访救济,提出不服决定机关职务行为或决定机关职务行为错误的具体理由,以引起决定机关的重视,启动审核程序。


三、结语


随着社会体系的完善以及行政和司法系统的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互联互通,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越发普遍,其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大部分机关在一定情况下均有权形成限制出境名单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办理限制出境手续,当发现被限制出境后,应尽快了解被限制出境的具体原因以及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具体机关,再根据本文上述分类情况逐一进行排查,最后根据不同的决定机关选择合法的途径积极进行维权救济。


参考文献

[1]朱建朝,金香平,姜金良.限制出境(边控)措施的法律适用[J].人民司法,2012(18):107-111.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2.18.030.

[2]陈庆安.我国限制出境措施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8(09):141-149.DOI:10.15984/j.cnki.1005-9512.2018.09.012.

[3]刘志欣,董礼洁.诉讼程序中限制出境措施的完善与救济——对公民出境自由的限制与救济[J].法律适用,2013(11):85-88.

[4]陈立波.论我国限制出境的司法救济[J].行政法学研究,2010(04):93-98.

[5]李娜,余翔.论具体行政行为视角下的限制出境措施[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65-69.


附:相关法律依据

限制出境救济途径适用限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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