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律制度介绍
2023-08-14

吉尔吉斯斯坦投资促进和保护署为吉尔吉斯投资主管机构,是实施国家投资政策的授权机构。吉尔吉斯斯坦建立了有关保护外国投资者的相对自由的法律基础,国家投资政策的主要原则是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和促进本国和外国投资。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投资法于2003年3月27日公布生效,共25条,主要内容为调整吉尔吉斯斯坦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规定了针对外国投资者的经营自由权、财产保护、所得自由支配等一系列权利提供保障。对外国投资者实行适用于与吉尔吉斯斯坦本国法人和个人同等的国民待遇制度,其中包括保证外国投资、财产和信息的汇出或汇入,国家或政府官员不得干涉投资者的经营活动,保障外国投资不被征收,保证赔偿投资者损失,保障外国投资者使用其收入和现金交易自由等。吉尔吉斯斯坦对外国投资者无行业限制,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区域投资于经济和社会优先领域的,还可根据国家项目发展享受到优惠待遇等,长期投资可采用法律规定的任何形式,可投资于任何项目和经营种类,包括吉尔吉斯许可法规定的许可项目。该法主要内容如下:
1.对外国投资方式的规定(投资法第1条)
外国投资者可进行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投资方式可为实物、不动产、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知识产权、企业盈利和利润。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可通过全资收购和部分参股等形式对吉尔吉斯斯坦企业实行并购。外国自然人可在吉尔吉斯斯坦开展投资合作,并享受国民待遇。
2.对投资法律实体的要求(投资法第1条)
吉尔吉斯斯坦允许外商投资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进行合资、合作、独资和并购;现汇投资、设备投资或技术投资均可。吉尔吉斯斯坦允许外国投资者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合作,但对二手设备的质量检测相对严格。
3.国家提供稳定待遇(投资法第1、2条)
(1)投资稳定待遇是一种在吉尔吉斯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或补充修订时,吉尔吉斯国家向投资者提供的保障其待遇不恶化的制度。特别投资稳定待遇是吉尔吉斯内阁办公室向投资者提供的,在某区域保障有利投资环境的特殊制度。
(2)如果吉尔吉斯对投资法、税法和非税支付法进行修订变更的,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有权在稳定协议签署10年内选择对其最有利的税收(包括增值税,但包括间接税)和非税(但包括国家机关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支付条件。稳定协议不是限制已签订稳定协议的投资者或被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权利的理由。但未按照协议完成投资的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将被科征未支付的税费。
(3)有权享受稳定机制待遇的主体
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其中投资者需在稳定协议签订3年内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注资形式可以是增加该企业的可流转股份,或者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美元(按照稳定协议签署时吉尔吉斯国家银行汇率)。
投资及其投资企业,其中投资者需为从事矿产研究、寻矿、勘探和冶炼的企业,应在稳定协议签订5年内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注资形式可以是增加该企业的可流转股份,或者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美元(按照稳定协议签署时吉尔吉斯国家银行汇率)。
投资者或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构成和/或股东发生变化并不导致稳定待遇终止和权利到期。
4.国家保证投资不被征收和补偿损失(投资法第6条)
(1)投资不被征收,包括国有化、征用等。但为保护社会利益并根据非歧视原则和遵守法定程序并对投资者损失进行充分和实际的补偿,包括利润损失后才可征收。
(2)如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的,对征收的补偿应按照被征收对象的客观市场价格自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进行补偿,并包括利润损失。征收补偿应及时、实际实施,并按照LIBOR以美元计价进行,超过一年期的应按照LIBOR12月期利率计算支付补偿。
5.投资者的经营自主权(投资方第10条)
(1)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所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组成和结构等。
(2)投资者可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分公司或代表处根据总公司批准的章程经营,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投资者有权转让权利,承担债务。
(4)投资者有权参与国有或集体所有项目的私有化,并获取对国家所有或集体财产、或其股权、份额的所有权
(5)投资者随同项目转让其建筑、设施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6)投资者有权租用土地等。
6.特许经营权(投资法第11条)
投资者有权根据与国家机关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获取对自然资源或地下资源的勘探、冶炼或使用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也可在其他领域和经营中实施。
7.投资协议(投资法第11-1条)
吉尔吉斯内阁办公室可根据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发起倡议,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以实施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领域项目。如果投资总金额超过100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独一无二的技术和实施同类项目的成功经验,则该投资协议可由投资者与内阁办公室直接谈判签订。投资协议不得设定本国法律未规定的优惠待遇。
8.外国投资的国家登记(投资法第21条)
外国投资法人、分公司或代表处的国家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执行吉尔吉斯民法典关于法人注册的相关规定,此外,外国投资者还应提供如下材料:(1)如果创始人是外国法人,则应提供该法人的注册信息摘要,并进行翻译和公证。(2)如果创始人是自然人,则提供该人的护照或其他文件,需指明签证日期,并进行翻译和公证。
9.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按照自愿原则投保,吉尔吉斯政府不为保险机构对投资者的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10.投资竞标选拔
吉尔吉斯内阁办公室确立了投资竞标选拔的流程。
(文章参照吉尔吉斯斯坦司法部颁布的最新版投资法,条文修定日期截止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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