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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利维亚外商投资及并购法律指南

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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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直接投资(绿地投资)


(一)外商直接投资是否需要取得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需要,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及时限要求)?


2009年2月生效的《玻利维亚政治宪法》(Bolivian Political Constitution)将国家投资优先于外商投资,但这不会对外商投资造成损害,外商投资仍是在《宪法》框架内得到保护的,为此,《宪法》设立了一个在国家经济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中央管理机构。


在此背景下,外商直接投资不需要获取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批准。但国家拥有控制、管理和监督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专属权利,在这些行业中,国家通过设立全资国有公司作为投资者直接进行投资,在某些情况下允许第三方(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参与。在少数行业(详见下文),外商直接投资受到限制。


《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Law)规定了在玻利维亚进行投资的基本准则,需要注意的是,从事外商投资必须考虑如下几点:

(1)必须通过本国金融系统完成来自境外的资本汇入。

(2)外商投资必须遵守本国制定的转移定价的规定。

(3)为寻求获得优先资格(如适用)的投资项目的盈利提案,其盈利能力不应以国家给予激励为条件。

(4)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不论是玻利维亚的还是国外的)外部或内部信贷合同,国家都不予背书或保证。

(5)既有投资产生的劳动关系受《一般劳动法》(General Labour Law)及其监管框架的约束。

(6)外商投资应承担税收、海关、环境以及其他根据适用法律相关的义务。


与玻利维亚外商投资息息相关的是,玻利维亚在2007年退出了1966年《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在其退出该公约后,与玻利维亚境内投资有关的争端就不再由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解决。


另外,玻利维亚还退出了它曾经与意大利、美国、奥地利、瑞典、巴拉圭、西班牙、阿根廷、比利时-卢森堡、法国、中国、德国、罗马尼亚、丹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厄瓜多尔、秘鲁、智利、荷兰、瑞士、韩国、古巴和墨西哥签订的所有22项双边投资条约。


根据目前的立法框架,《调解和仲裁法》(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Law)中已经明确排除了对于涉及以下事项争议的受理:

(1)自然资源所有权。

(2)税收和特许权使用费。

(3)行政合同(涉及国外承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除外)。

(4)公共服务的获取。

(5)涉及各州自然资源的许可、注册、授权。

(6)影响公共秩序的事项。

(7)已有终局司法裁决的事项,但因执行而产生的问题除外。

(8)有关国家职能的事项。

(9)不在交易之内的事项。


因此,与在玻利维亚进行投资有关的争议,以及上述被排除仲裁的争议只能受到玻利维亚法院的司法管辖。


(二)对特定行业领域是否有外商投资限制?


除上述内容外,玻利维亚经济中的某些行业也受到行政当局的监管和控制,需要获得许可或授权才能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外商直接投资在其中一些行业受到限制。


受到监管的行业及其所受限制如下:


(1)金融行业,由金融管理署(the Financial Authority, 简称ASFI, 西班牙语Autoridad de Supervisión del Sistema Financiero的缩写)监管。目前,该行业没有外商直接投资限制,但《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s Law)明确将国内投资优先于外商投资。


(2)电信行业,由电信管理署(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简称ATT,西班牙语Autoridad de Regulacion y Fiscalizacion de Telecomunicaciones y Transportes的缩写)管理。在这一行业外商直接投资受到限制。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实体不能在玻利维亚开展广播活动(包括广播和电视)。然而,对于广播公司股权的外商投资是允许的,但限于25%。


(3)电力行业,由电力和核技术管理署(Authority of Electricity and Nuclear Technology)监管。明确要求外商直接投资需通过子公司进行,特别是通过公司型公司(corporation-type companies,西班牙语为sociedad anónima)。


(4)采矿业,由矿业行政裁决署(Mining Administrative Jurisdictional Authority, 简称AJAM,西班牙语Autoridad Jurisdiccional Administrativa Minera的缩写)监管。


除非立法部门通过批准,否则外商投资不得参与在国际边界线50公里范围内开展的矿业活动。


此外,稀土和放射性矿物只能由国家开采,排除了国内外的所有私营主体。


锂和钾只能由国有公司YLB开采。但半工业化或工业化流程、废物处理可通过与国内或国外私营公司签订联营合同的方式进行,但需保持国家参与其中的大部分。


(5)根据宪法规定,国际边界线50公里范围内的地区构成边境安全区。任何外国人士,无论是以个体还是合伙方式,都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取该地区的财产,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拥有水、土壤或底土;但经多民族立法议会(Plurinational Legislative Assembly)三分之二通过的以明文法律宣布的国家紧急情况除外。


(三)对外商直接投资是否有任何本地化要求(例如本地雇员、本地采购的最低比例)?


《一般劳动法》规定,外籍员工的最高限额为员工总数的15%,还必须由技术人员组成。另外,雇主支付的工资总额中,85%应分配给本国雇员,即,在申报工资总额中只有15%可分配给外籍员工。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外籍员工具有玻利维亚人员所不具备的特定技术知识,则可以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Labor, Employment and Social Security)申请,以特殊和具体的方式减少或免除这些限制。


此外,《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Law)要求外国投资者采取措施,通过将玻利维亚人员纳入运营、管理和实施领域,向玻利维亚工人传授技术和知识。


(四)向外籍雇员发放工作签证有哪些要求?


《移民一般指引》(General Direction of Migration)概述了获得最终永久性工作签证的以下一般要求:

(1)永久居留申请宣誓表,可从移民总局(General Directorate of Migration)办公室或网站获取

(2)现行有效的护照

(3)在玻利维亚境内拥有三(3)年有效的临时住所

(4)F.E.L.C.C.(打击犯罪特种部队,Special Force Against Crime的西班牙语缩写)和F.E.L.C.N. (缉毒特种部队,Special Force Against Drugs的西班牙语缩写)颁发的警察记录证明(Police Records Certificate)

(5)无犯罪记录证明——REJAP(犯罪记录司法登记处,Judiciary Registry of Criminal Records的西班牙语缩写)

(6)如果申请人已经离开玻利维亚领土三个月或更长时间,需有国际刑警组织签发的国际警察记录证明。

(7)证明在玻利维亚境内开展活动的文件:


如果是有雇佣关系的有偿工作,应提交以下文件中的任意一种:


——机构、实体或公司的劳动雇佣合同,由劳动部盖章,并仅附上公司注册文件、税务识别号或其电子证明,或商业登记处-SEPREC(多民族商务服务注册处,Plurinational Service of Commerce Registry的西班牙语缩写)材料,或其他相关文件的副本。


——公证人签字确认的民事合同,并仅附上公司注册文件、税务识别号,或其电子证明,或商业登记处-SEPREC材料,或其他相关文件的副本。


如果是没有雇佣关系的有偿工作,需要提供载明所开展的活动、地点、打算在玻利维亚停留的时间以及其他数据的宣誓声明。


如果是根据国家协议或公约开展工作,仅提供国家协议或公约的副本。


(8) 在移民局作出的对于经济偿付能力的宣誓声明,并通过提供以下文件中的任意一种作为印证:


显示永久居留申请人姓名的最近三(3)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雇佣或民事合同


租金和/或出售收入


其他相关材料


当前照片(4x4白色背景)。


流程所需费用支付证明。


除上述内容外,应注意的是,对于不同国籍的员工,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协议,要求可能也有所不同。


(五)在汇出资本、利润和股息方面是否受到任何外汇管制限制?


汇出资本、利润和股息不受外汇管制限制。然而应注意,以外币(如美元)进行金融交易需缴纳金融交易税(Financial Transaction Tax ,“ITF”是其西班牙语首字母缩写)。


金融交易税是根据2006年7月21日第3446号法令设立的,目的是对玻利维亚境内以外币进行的以下活动征税:

(1)金融实体的经常账户和储蓄账户中的收支。

(2)向金融机构进行付款或转移资金,但非通过(1)项所述账户进行。

(3)购买现有的或即将创建的银行本票、旅行支票或其他类似金融工具。

(4)金融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收取的资金直接支付给个人(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包括以第三方为受益人的支付操作或转账,对所收取的资金进行收费。

(5)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转账或汇款(无论境外还是本国)。

(6)定期存款的收取。

(7)投资基金参与份额的赎回。


目前金融交易税的税率为0.3%,作为预扣税征收。


(六)外商直接投资设立的常见的法人实体类型有哪些?其内部治理结构如何?


玻利维亚的外商直接投资活动必须符合玻利维亚法律规定的关于正常商业活动的准入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外国公司最常见的选择是有限责任公司(西班牙语为Sociedad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简称 S.R.L.)或股份公司(西班牙语为Sociedad Anónima,简称S.A.)。这些类型的公司通常广泛适用于外商直接投资。


S.A.或S.R.L.都涉及创建独立的法律实体,由股东或成员组成,股东或成员出资持有公司股权,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这两类公司类型为业务开展的可能性所提供的范围相同,但某些受监管的领域除外,如金融或保险领域,会要求具备特定的公司类型。


S.A.的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和由理事领导的内审机构组成,董事会负责管理S.A.。与S.R.L.不同,S.A.必须遵守公司领域的更多的正式要求,如董事会、债券和年度报告。


而S.R.L.的结构相对简单,可以仅由一名或多名经理进行管理(可以选择是否成立董事会),作为一个更灵活的公司组织,不同于S.A.,S.R.L.必须遵守的正式要求少得多。


为了阐述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以及S.A.和S.R.L.的特点和特殊性,对两种公司类型进行比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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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分支机构也是用于外商直接投资的一个广泛使用的替代方案。通过注册分支机构,商业登记处承认外国公司在玻利维亚开展正常商业活动的法人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没有自己的法人资格,法人资格得到承认的是母公司。因此,尽管分支机构的一般管理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但所有公司变更相关事项(分配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变更等)均须由母公司决策机构通过决议。


尽管有上述规定,在税务方面,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实体承担责任。


(七)外资公司的登记和设立程序是什么?


设立外资公司的程序与当地所有公司适用的程序没有任何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在商业登记处成立和注册外资公司时,需要使用授权书来签署相关文件。


在这方面,为了进行公司注册,需要有在母国正式盖章并在玻利维亚进行公证的授权书,以产生法律效力来代表即将成立的公司的股东或成员。


根据参考步骤,设立程序从在商业登记处的公司名称保留和同意字检查开始。一旦保留了名称,就可以提交和处理其余的文件。


所需文件是公司章程,根据《商法典》(The Commerce Code),章程必须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地点和日期。

(2)公司章程相关的个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国籍、职业、地址和身份证号码;或法人主体的名称、类型、国籍和地址。

(3)公司的商业名称和地址。

(4)公司宗旨。

(5)股权金额。

(6)各成员/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金额,出资形式有货币、财产、证券或服务(以其估值)。对于股份公司,还需包括:授权资本、认购资本和实缴资本;股票的类别、数量、票面价值和发行性质以及其他特征;承诺缴款的形式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且应当明确增加股本的制度。

(7)存续期限。

(8)管理组织;任命董事、管理人员或法定代表人的方式;内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组成,具体取决于公司类型和职位的固定期限。

(9)利润分配或亏损承担规则。

(10)关于准备金构成的规定。

(11)成员/股东的、或股东之间的、以及股东与第三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必要条款。

(12)公司的解散条款以及进行清算和任命清算人的依据。

(13)仲裁条款。

(14)对于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和方式,包括普通和特别董事会会议。

(15)决策规则。


公司章程一经签署,必须经过公证,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予授权书。授权书也需要盖章。


在对该等文件进行公证并附上期初资产负债表后,即可开始向商业登记处申请注册。在所有文件审查完成后,商务登记处应签发注册证书和良好存续证明,设立程序就完成了。


二、并购法律法规及监管审批


(一)适用于并购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商法典》(The Commerce Code)是适用于管理并购交易的主要法律;然而,《商法典》仅限于合并和收购,其他交易(如分拆)不受本法明确规定。


分拆交易受玻利维亚税法规制,税法将分拆归类为公司重组的一种形式。在这方面,分拆受第21530号最高法令(规制增值税)、第21532号最高法令(规制交易税)和第24051号最高法令(规制所得税)的规制。这些法规为玻利维亚分拆业务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指导。


总的来说,虽然分拆交易以及合并和收购在玻利维亚被视为合法的重组形式,但规制这类业务的法律框架并不全面,主要是受前文列出的税务法规的约束。


(二)并购中是否存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审查?如有,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没有,并购在玻利维亚不会受到审查。


(三)并购中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如需要,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没有,在玻利维亚并购不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


(四)并购中的外国买方是否还需要取得其他政府和监管审批?如需要,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如果是出于竞争和反垄断的目的,不需要审批,但并购交易中如涉及被授予许可证和授权的公司实体,出于监管的目的,可能会要求审批。


因此,如果一项并购与受监管领域的授权或许可证持有人有关或者可能对其产生影响,则可能需要审批。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些情况下,无论买方是外国投资者还是当地投资者,都需要获得审批。具体而言:


(1) 金融行业


转让不超过5%的股权,仅需符合金融管理署的无异议要求。


转让超过5%的股权,则需获得金融管理署的批准。


(2) 电信行业


任何电信行业涉及被许可方有效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转让,均需获得电信管理署的授权。


不涉及有效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转让,则仅需通知电信管理署。


(3) 采矿业。


任何涉及许可证持有人有效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转让都必须通知矿业行政裁决署并进行登记。


(五)工会是否在并购中发挥作用?并购后人力资源管理上是否有惯常操作?


工会有可能会在并购交易中发挥作用,特别是在那些工会传统以来就是强势机构,且严重依赖社会支持的行业,例如采矿业。虽然工会在并购交易中的作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他们的参与可能会对交易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在并购后人力资源管理上,玻利维亚没有惯常操作。这将取决于交易的具体情况和涉及的公司。公司通常会与工会和员工进行协商,以解决任何问题并确保平稳过渡,可能包括关于保留员工、裁员以及雇佣合同或条件变更的讨论。


根据近期的并购经验,没有迹象表明工会会产生总体负面影响。但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并购对员工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可能因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异。因此,并购后人力资源管理的惯常操作也可能因行业、所涉公司的规模和各方的谈判能力而异。因此,在玻利维亚从事并购活动的公司最好将对劳动关系的潜在影响纳入考虑,并寻求专业指导,以确保顺利完成并购过程。


(六)法律赋予少数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根据《商法典》,少数股东权利的门槛为20%的股权。然而,公司章程和内部细则可能会设定更低的门槛。


这些股东享有以下法定权利:

(1)以书面形式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讨论申请书中所列的事项。

(2)任命三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如适用)。

(3)指定三分之一的理事,或在两名理事中至少指定一名(如适用)。


占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票的25%并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可要求将任何事项的投票推迟至多30天,且无需重新召集。这项权利在同一事项上只能行使一次。


三、中国投资者专题


(一)与锂矿开采相关的最新监管信息?若无,镍、锰、钴和石墨等其他电动汽车电池的关键矿物是否有新的法律规定?(铝土矿(铝)、铜和铁也是电动汽车电池的组成部分)


2017年,根据第928号法令,国家战略锂公司YLB设立。它负责整个锂生产链的所有活动。正如上文所述,锂和钾只可由YLB开采。尽管如此,半工业化、工业化和废物处理可以通过与本国或外国私营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进行,但国家需保留多数股权。


迄今为止,YLB已生产氯化钾和碳酸锂并实现商业化。位于乌尤尼的碳酸锂工业工厂正在建设中,预计将于2023年上半年开始生产。


2023年1月,据当地媒体公开,YLB与一家中国财团(包括CATL、BRUMP和CMOC等公司)达成协议,在乌尤尼和科伊帕萨盐滩使用直接锂提取(DLE)技术提取和处理锂。据悉,该项目涉及建设两个工业综合体,总生产能力为每年5万吨电池级碳酸锂,纯度为99.5%。


此外,据了解,中国财团将在能源、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建立工业综合体所必要的服务方面投资超过10亿美元。提取和加工的锂将100%归玻利维亚所有,YLB将负责管理。


据报道,YLB正在与其他公司进行谈判,如Uranium One Group(俄罗斯)、Citic Guaon/Crig、新疆特变集团、聚能永拓和Lilac Solutions(美国),以建立更多工厂并签署新协议。据当地媒体报道,玻利维亚政府预计未来几年锂产业投资总额将超过50亿美元。


其他的矿物开采适用于一般采矿制度,其勘探和开采必须通过取得勘探许可权和行政采矿合同从玻利维亚取得采矿权,除非受到本文第一部分第(二)段第(4)项所述的明确限制。


(二)反垄断机构是否有关于限制中国国有企业在某些领域(如电力)进行并购的辩论?


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反垄断机构有就限制中国国有企业在任何行业的并购展开任何辩论。


本文编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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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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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感谢:            

本文根据玻利维亚Moreno Baldivieso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团队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为Andrés Moreno(合伙人)、Daniel Arredondo(合伙人)。


声明:            

以上关于外国投资法规的介绍仅为高度提炼的摘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投资结构和目标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投资之前,请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


本文由玻利维亚Moreno Baldivieso律师事务所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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