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简析国际仲裁中两种常见程序规则模式的异同与选择策略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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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仲裁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被广泛应用于商事争议解决中。相较于诉讼程序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特点,仲裁在借助国家强制力的同时更加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为争议双方提供中立的管辖选择权[1]


与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无法决定案件主审法官,且只能遵循法律既定的诉讼程序不同,仲裁当事人具有较高的意思自治程度,可以选定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此外,在很多国际仲裁机构的程序中,亦允许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选定的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设计符合案件审理需要的方式。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了提交书面意见、证人证词、证据开示、专家意见、庭审、结案等各个仲裁环节。而当事人及仲裁庭可以协商确定上述环节的开展顺序。这些选择的结果会造成各个仲裁环节不同的排列组合,而不同的排列组合关系到当事人“出牌”的顺序。这将会对案件的实体解决以及仲裁的时间和成本造成一定的影响。


我国当事人在面临国际仲裁案件时若对国际仲裁规则和通常开展方式所知甚少,则易遭受不利的仲裁后果。为了防止此类事项的发生,了解并掌握国际仲裁规则与实操十分必要。通常来看,各个仲裁环节的排列组合结果主要体现为两种:“Memorial style”(集合备忘录模式)和 “Pleading style”(诉答模式)。只有充分认识、合理把握两种程序的异同之处,才能有效设计仲裁程序,在仲裁中取得先机。


二、国际仲裁程序的两种开展方式


A. Memorial style


“Memorial style”受到大陆法系诉讼程序的影响,同时吸收美国诉讼实践特点。在此方式下递交的文书为“memorials”,其曾长期被适用于国际公法程序以处理国家间争端,后来因处理投资者与国家间的仲裁案件而引入国际仲裁领域并逐渐被应用。与普通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不同,“memorials”采取叙事性的写作方法,将案件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统一梳理。“Memorials”的内容除包含事实和法律依据外,还附有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其他相关信息,可被视作国内诉讼过程中“起诉状/答辩状、情况说明、质证意见、代理词”的总和[2]。形象地说,“Memorial style”中当事方彼此要在其提交的书状中一次性亮出现有的全部底牌,包括全部的观点、证据、证言和专家意见。


提交书状的程序通常由以下四个阶段组成:

(1)申请人提交起诉书、证据、证人证言及专家意见;

(2)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及专家意见;

(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交回复书、证据、补充证人证言及补充专家意见,以上回复仅限于对起诉答辩过程中的争议点进行深入讨论,不允许再提交新观点及配套证据等;

(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提交反驳书,同理限于深入讨论既存观点而不得趁机提交新观点及证据。


对于仲裁当事人而言,由于在仲裁前期即提供了案件所涵盖的全部事实及证明材料,“Memorial style”使得仲裁双方能够尽早全面掌握案情,也能尽快保全证据,有效减少仲裁后期遭遇“证据偷袭”的可能。对于仲裁机构的管理而言,由于“memorials”所包含的内容众多,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止“滥用”仲裁手段以解决争议的效果,使双方当事人在较早阶段充分评估案件投入成本,及时和解或选择其他更为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3]。“Memorial style”通常适用于案件现存争议点较少的情形中,此类文书提交方式以叙述为基础,允许各方以多种方式陈述案情,受法系差异影响较小[4]


但是采用“Memorial style”前期投入较大,在当事人财务状况紧张、无法及时配备大量专业人员的情况下,将难以保证所提交材料的质量,这会给后续仲裁带来不利影响。


B. Pleading style


“Pleading style”更接近于普通法系的诉讼程序。受传统诉讼程序中“pleading”和证据分离提交的影响,采用“Pleading style”的仲裁文书内容一般只需提交原始的书面证据(包括一方提出请求或作出抗辩所依据的关键性事实),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则留待仲裁程序的后续阶段提交。换言之,“Pleading style”中当事方可将战线拉长,分批次地逐渐亮出全部底牌,逐步缩小争议焦点。


该程序规则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阶段:

(1)申请人提交起诉书及关键证据;

(2)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及关键证据;

(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状提交回复书及补充证据;

(4)被申请人再就回复书进行最终反驳并补充证据;

(5)双方同时交换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

(6)根据对方的证人证言及专家意见,双方同时交换补充证人证言、补充专家意见。


“Pleading style”的优点在于无需针对无异议的法律事实准备证据,可有效节约仲裁前期成本。但是该模式下提交的证人证言等材料整体性较弱,在仲裁初期双方当事人及仲裁庭难以对涉案信息进行详细掌握,具体的案件细节需要在后续的证据开示和意见交换中逐步获悉。


三、国际仲裁程序两种开展方式的异同与选择策略


上文中对“Memorial style”和“Pleading style”两种国际仲裁程序的开展方式分别进行了介绍,此部分将对比二者之间的异同之处并对仲裁程序策略的选择提供建议。


A. 两种方式的异同


在案件的前期投入成本上,“Memorial style”通常高于“Pleading style”。因为前者较后者所需提交的文书范围更广,为避免后期无法补充新观点“Memorial style”需要在前期将一切有关的事实和情况(包括对方可能在答辩中本无争议的部分)全部呈现。这需要耗费前期更多的时间、资金和人力资源进行充分准备。但是从仲裁流程的完整视角来看,并不能得出“Memorial style”总成本就一定高于“Pleading style”的结论,因为后者在后续的证据交换和质证过程中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更高,一般情况下程序耗时更长,存在众多风险因素使得案件后续仲裁成本上升。总结来说,“Memorial style”的投入前重后轻,而“Pleading style”则刚好相反为前轻后重。


在证人证言与专家证据的提交方面,“Memorial style”中的证人证言会在第一轮书证提交时一起提交。其整体书状交换次数相对较少,在仲裁前期便可展现案件整体情况。“Pleading style”下书状交换次数较多,在第一轮书状中并不提交证词,甚至需要到证据开示完成后才准备提交。因此证人证言与专家证人有更充分的准备时间,但往往仲裁庭只能在多轮书状交换后才能相对完整地了解案件整体情况。总结来看,“Memorial style”中提交的材料更加全面具体,对某些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也会提交相应材料,在“Pleading style”下提出的证人证言等内容则更加具有针对性,主要针对案件相关争议点展开。


B. 策略选择


在对案件程序进行设计时,要结合案件自身性质和特点、当事方的整体应诉策略、结案时间的要求、掌握证据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不想过早提交相关证人证言、专家意见,意图后续对证人证言及专家意见进行针对性细化再行提交,或者涉案相关证据需要经过证据开示才能取得的情况下,采用“Pleading style”可以满足此类当事人的需求。在仲裁涉及多个争议或事实问题的情况下,采用“Pleading style”有利于双方在早期阶段确定问题,更有针对性地解决。


如果申请人提起仲裁的主要意图为促使和解,那么选取“Pleading style”可以减少成本,以免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准备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申请人也可采取“Memorial style”以向被申请人展现其在案件中的优势地位,从而增强被申请人的和解倾向[5]


在仲裁双方希望仲裁庭对案件来龙去脉有更加全面的认识,且相关法律问题较为集中的情况下,通常采用“Memorial style”。因此,若不存在大量的证据开示需求,为使各方更加高效地完成书证交换并缩短仲裁时间,仲裁双方则倾向于采取“Memorial style”。此外,由于“Memorial style”前期投入较大,因此对于在财力或信息上存在优势的一方,选择此类方式相对有利。


具体选择何种方式还受到当事人、代理律师以及仲裁员所习惯的法系的影响。例如,来自普通法系国家的人员受以往法律习惯的影响倾向于选择“Pleading style”;而当仲裁参与人员分别受普通法系、大陆法系的不同法律习惯影响时,更适合采用“Memorial style”,因为此类方式更具协调与包容性。


四、结语


在国际仲裁中选择恰当的开展方式有助于掌握节奏、展现优势、节省成本和提高争议解决效率。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Memorial style”和“Pleading style”两种方式各有利弊。


实践过程中,在当事人及仲裁庭共同设计仲裁程序时两种方式可以混合使用以适应不同案件情形下的灵活性需求,例如提交“memorials”时附上除专家意见外的其他所有材料,案件相关的专家意见在后续过程中另行提交[6]


灵活适用的前提是对以上两种基本方式合理分析、全面掌握。值得注意的是,选择了适当的策略并不意味着在后续的仲裁过程中一劳永逸。结合所选择的仲裁策略,提前规划并防范其在程序推进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才能最大程度发挥策略优势,通过仲裁手段来高效解决争议。


参考文献:

[1]依据《纽约公约》,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缔约国法院不得行使管辖权。

[2]《中国大陆相关国际商业仲裁的观察(从香港执业律师的角度看)》,

链接:http://www.clecss.cn/newarticle/view?item_id=1428&tyep=

[3]Memorials v pleadings: how to pick the winning approach for your arbitration,

链接:http://arbitrationblog.practicallaw.com/memorials-v-pleadings-how-to-pick-the-winning-approach-for-your-arbitration/

[4]ACICA Explanatory Note: Memorials or Pleadings? p4.

[5]ICC: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Arbitration-A Guide for In-House Counsel and Other Party Representatives.p18.

链接:https://cms.iccwbo.org/content/uploads/sites/3/2017/05/effective-management-of-arbitration-icc-guide-english-version.pdf

[6]ACICA Explanatory Note: Memorials or Pleadings?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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