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保险资管市场的外资开放和监管要点

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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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1日,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资管”)取得了中国银保监会的开业批复,成为中国首家获批开业的外商独资保险资管公司。安联资管的获批开业,标志着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市场的对外资的进一步开放。德恒也为安联资管的多项险资运用交易提供法律服务。在此之前,已有工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银康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继获得批筹并相继开业。中外合资与外商独资保险资管公司的持续引入进入,将会为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市场带来更深刻的影响。


一、保险资管市场的外资开放


保险业对外开放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2018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力度逐步加大。顺应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潮流,我国保险资管市场也获得了外资的青睐。2004年4月21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2004暂行规定》)颁布并实施,《2004暂行规定》要求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为成立中外合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打开了政策窗口。


2018年4月10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8年博鳌论坛发表演讲,宣布了中国决定在扩大开放方面采取一系列新的重大举措。2018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银保监会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2019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提出12项银行业、保险业新开放政策措施,涉及保险公司的内容主要包括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满足30年经营年限、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允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参照中资保险集团公司资质要求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再次推出包括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在内的11项新开放政策措施,将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提前至2020年。2019年10月,《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正式公布。2019年12月,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保险业最新开放举措要求。


为了响应保险行业对外进一步开放的要求,银保监会于2022年8月5日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022管理规定》),《2022管理规定》删除了《2004暂行规定》对境外保险公司持股保险资管公司的持股比例限制,规定境内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因境内外差异而作出区别对待,标志着我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全面对外开放。


二、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的法律要点


《2022管理规定》共计7章、85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公司治理、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2022管理规定》发布后,《2004暂行规定》、《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19号文”)《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90号文”) 同时废止。


(一)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1.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降低保险公司总体持股比例要求

《2022管理规定》直接明确境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在股权结构监管方面,《2022管理规定》不再限制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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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一股东资质条件、调整主要发起人资质要求

股东资质方面,《2022管理规定》要求境内外股东适用统一的股东资质条件,新增要求股东具有良好的治理机构、内部控制机制以及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同时,新增了关于股东以自有、合法、非债务、非委托资金入股的要求,以此来规避和预防近几年频发的股东违法出资的情形。


《2022管理规定》引入了“主要发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除满足境内外股东适用的统一股东资质标准外,还应当满足持续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财务状况良好等方面要求,另外,《2022管理规定》对股东的总资产最低要求由19号文中要求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修改为“主要发起人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保险公司股东最近1年末总资产合计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维持150%,但对偿付能力的评估时间作出了具体要求,即“最近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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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设立子公司的相关要求

19号文与90号文提出保险资管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并未对设立子公司的类型、条件、监管作出明确的规定,《2004暂行规定》未提及保险资管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相关要求,《2022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保险资管公司可以设立的子公司范围,即“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并对保险资管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的具体条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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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治理方面


《2022管理规定》基于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治理的监管要求,新增了一章专门规定保险资管公司的公司治理方面的内容,对公司治理的总体要求、股东义务、股东会、股东隔离、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经营管理层、首席风险官、兼职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与股东之间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规范股东权利的行使。新规将《2004暂行规定》中保险资管公司的禁止性行为规定修订后转而作为保险资管公司股东及实控人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对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占有或转移保险资管公司资产,股东隐瞒关联关系,利用股东地位损害相关方利益等违法行为作出重点要求,此举体现了银保监会对公司治理过程中股东行为监管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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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规则方面


1.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方面,新规在19号文的基础上将保险资管公司的业务由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进一步扩展到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私募基金业务等业务,并新增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以及提供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运营、会计、风险管理等专业服务。此外,新规对90号文所规定的“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归纳为“其他资金”,其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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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运用范围放宽

《2004暂行规定》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对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资金在投资渠道、投资对象上分别计算投资比例。《2022管理规定》放宽了保险资管公司自有资金运用的范围,明确规定自有资金可以开展金融资产投资以及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可以购置自用性不动产,同时划定持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要求,明确要求保险资管公司不得直接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3.明确禁止通道类业务

新规对保险资管公司的禁止性行为新增了第五十七条第四款:“(四)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正式明确禁止保险资管公司开展通道业务,上述规定也体现在了诸多其他法规之中,《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为委托人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4.销售管理要求

新规对保险资管公司新增销售管理要求,即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销售管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宣传推介行为,不得有不正当销售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合同等约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销售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


(四)风险管理方面


《2022管理规定》新增第五章规定保险资管公司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风险管理的要求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总览性要求(即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明确要求各机构协调运转,搭建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配备对应的部门和制度;另一类是风险管理落实要求,具体到各项环节,分为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化管理、应急管理、内控审计督察、和风险准备金七个方面,有助于风险管理要求的多方位落实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全面形成。该章节的增补体现了近年来银保监会对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监管趋势。


三、总结和展望


《2022管理规定》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监管制度框架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增强保险资管公司独立性,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水平,对推动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规运营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2022管理规定》拓宽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建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探索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专业服务等新领域,推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专业资产管理能力为基础开展多元化发展。


《2022管理规定》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一方面有助于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有利于吸收国外相对成熟的投资经验和经营理念,促进国内保险资金运用水平与国际市场看齐;另一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市场的对外放开,也将进一步加剧行业竞争,对存量保险资金的竞争将会愈发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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