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是否应向股东退还减资款?
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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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后,是否应该将减资款返还给股东,就此问题,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笔者分别以“减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形式减资”、“退还减资款”、“返还”等关键词,从各个角度在各个案例库搜集案例,将该争议问题细分拆解为如下三个问题:(1)公司减资的定性是形式名义减资还是实质减资?(2)公司减资是否直接导致要向股东退还股本金?(3)减资后向股东退还股本金是否需要以股东会作出处置决议为前提?
案例及司法裁判观点
一、减资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形式减资只是变更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并不会发生公司向股东的资金流动
案例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鞍山拓普金属复合板有限公司、葛勇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民初173号】
该案中,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注册资本仅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具有一般参考价值,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公司的责任财产。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清偿债务能力的下降。公司减资形态多样,即包括股东收回出资的实质减资,也包括仅变更对外公示的注册资本而不减少公司财产的形式减资。形式减资仅变更对外公示的注册资本,不导致公司财产减少。”
案例二:“上海锦惠复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建平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1003号】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公司减资,即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消减的法律行为。公司减资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资产返还给股东,从而减少公司的净资产。形式减资是指只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不减少公司净资产的减资,这种减资往往是亏损企业的行为,目的是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平保持相当。”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三:“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剑波等陆群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终3001号】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公司减资形式多样,既包括股东收回出资的实质减资,也包括仅变更对外公示的注册资本而不减少公司财产的形式减资。形式减资仅变更对外公示的注册资本,不导致公司财产减少。”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四:“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吉亿丰农机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2848号】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增资,也可以减资,但是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就减资而言,依据净资产流出与否划分,减资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实质减资发生时,是公司净资产从公司流向股东,而形式减资发生时,仅仅是导致公司注册资本额减少,而不发生公司净资产的流动。”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五:“胡克盛、文成县百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再63号】
再审法院认为:“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消减的法律行为,公司减资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资产返还给股东,从而减少公司的净资产。形式减资是指只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不减少净资产的减资。”
案例六:“文龙明与敖义、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1341号】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减资分为形式减资和实质减资,前者不产生资产流动,仅是一个“纸面交易”,是一个公司资产负债表两端科目的等量消除,并不导致公司净资产减损;后者将引起公司资产流出,导致公司净资产的减损。在公司形式减资的情形下,公司不向股东返还投资款。本案兴双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3年12月将注册资金由3000万元增加到7000万元,所增加的资金4000万元于到账的当日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便于次日转出,在财务上做挂账处理;兴双公司于2016年8月将注册资金由7000万元减资到3000万元,在财务上仅对之前的增资挂账做销账处理,未引起资产流动,不导致净资产减损,属于形式上的减资。”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的基本裁判观点可归纳为:公司减资根据净资产流出与否划分,减资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实质减资发生时,是公司净资产从公司流向股东,而形式减资发生时,仅仅是导致公司注册资本额减少,而不发生公司净资产的流动。
二、公司形式减资,并不导致向股东返还减资款,股东无权要求返还多出的股本金
案例一:“祖俊龙、福州东鑫矿业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终1342号】
该案中,原告股东祖俊龙主张:1、东鑫公司进行减资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减资部分的股本已经转为东鑫公司对股东的负债,在上诉人提出返还请求时,东鑫公司应当立即将相应部分的股本返还给上诉人。2、公司减资后,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股本不属于公司股东会职权。东鑫公司2019年8月14日股东会未形成决议,且对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股本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被告东鑫公司辩称,一、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后,性质转化为公司资产;减资后,减资部分的股本性质也未转为负债。《应付股东股本明细表》不属于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股东会会议未对减资款如何处理形成决议。同时,从办理减资前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可以看出,东鑫公司的货币资金仅为6891270.61元,未分配利润仅为1018604.57元,净利润为-1362362.92元,根本不足以返还所谓减资款1500万元。故事实上,东鑫公司无法实现向股东返还1500万元的目的,否则有违资本维持原则。综上,东鑫公司的本次减资并非实质性减资,仅是为了对国有企业经营中的风险进行整改,属于形式减资,不存在应在办理减资手续后向股东返还资本的情形。
二审法院裁判结论:祖俊龙关于减资部分的股本已经转为东鑫公司对股东的负债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二:“文龙明与敖义、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1341号】
股东文龙明主张:兴双公司应向文龙明返还股本金6930000元整,及支付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已查明了兴双公司案涉增值和减资都只是为了走账,增资实际是虚假增资,不存在减资后需要向股东返还的问题。各方当事人也确认兴双公司未因减资而向敖义(名义股东)返还投资款。文龙明(实际股东)虽主张兴双公司为实质性减资,但并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案例三:“高太平与周金莲公司减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3民初3043号】
法院认为:“首先,公司减资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前者是公司在出现资本过剩的情况下将盈余现金返还各股东,后者是在公司实有资本与注册资本总额悬殊过大的情况下,公司仅从计算上减少注册资本额以弥补差额。是否减资、进行什么性质的减资均是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股东会决议进行形式性减资时,公司股东无权要求按实质性减资返还减资款,但可针对股东会的减资决议提出异议。原告对公司作出的减资决定并无异议,认为并不损害原告的利益,通过减资避免了出资不足的法律风险,且原告清楚该减资实为形式性减资,该4000万元减资款只是在账面上挂在周金莲的名下,因此在减资后原告无权要求返还超比例出资款。”
三、公司并未就减资款如何处置形成股东会决议,减资款仍属于公司资产,公司对如何处置拥有自主权,法院无权强行要求公司向股东退还
案例一:“郴州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平公司减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民终3391号】
孙平(股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城宇公司立即返还孙平202.86万元减资款;2、判令城宇公司赔偿逾期返还造成孙平利息损失161,527元。
该案争议焦点:孙平能否有权请求城宇公司返还因减资相应比例而分配减资款。
二审法院认为:“如前所述,公司减资及其对减少资本的处置均系公司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但需按法定程序进行。案涉减资决议仅明确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金额和股东减少注册资本的金额,确认了减资后的股本结构。对因此而减少的注册资本如何处置并未形成决议内容,在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也未对此作出规定,故依法仍属于公司资产。城宇公司主张减资归华程公司所有与孙平诉请的返还其名下的减资款,均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以“孙平具有城宇公司股东资格,按照其在城宇公司的出资比例享有分取减资款的权利”,属法律适用上的理解偏差,亦侵犯了公司的自主权,本院予以纠正。孙平主张城宇公司的其他股东均已分配了案涉减资款,但其至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至于孙平认为城宇公司将减资款支付给华程公司冲抵其涉嫌挪用、侵占公司资金,其他公司股东以取得商品房销售方式收回了减资款,侵害了其民事权利,系另一法律关系,孙平可依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权。”
案例二:“胡克盛与文成县百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文成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8民初294号】
法院认为: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消减的法律行为,由此形成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受公司法规范的调整。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即转化为公司自有的财产,公司作为法人,享有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公司法对于公司减资过程中是否必须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并无强制性规定,因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将被减资本所对应资产返还给股东的结果。在全体股东按持有的股份同比减资的情况下,原告享有的股权权益未受损害。原告主张被告应退回给原告减资款200万元,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公司减资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向股东返回减资款,这涉及到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公司资本的维持,但也并不是说没有返还的可能。无论如何,股东出资进入公司之后,就形成为公司资产,减资款是否返还都是公司的内部自治事项,法院不能在公司没有相关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公司向股东返还。
(一)公司被股东起诉要求返还减资款的抗辩思路
1、因股东并未足额出资使得公司实际资产低于预期,公司只有减资才能使得注册资本与公司资产更为贴近,公司减资属于形式减资,只是登记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没有实际的资金流动行为。
2、股东的出资成为公司的资产后,均投入运营,且公司在减资当时并没有盈余资金,根本不可能向股东返回减资款。
3、公司减资程序依法合规,在减资的报审材料,如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将减资款记为对股东的应付款。
4、公司并未对减资款如何处置形成股东会决议,也没有就返还减资款与股东达成任何协议。
在举证方面:公司应对其为形式减资提供证据证明,比如公司当时的实收股本金为多少,公司当时运营状况,来证明公司当时处于亏损状态,或者公司对外有负债,不可能实质减资。
注意事项:如果公司确实是实质减资,在向股东返还减资款时,应注意在转账中备注是减资款,如无备注,且公司与股东存在其他账务往来的,则可能混淆转账目的,不排除股东再次要求公司返还减资款的可能。
(二)股东向公司主张减资款的维权策略
股东提供证据证明各股东已经足额出资,公司减资属于实质减资而非形式减资;公司已经将减资款在减资财务报表中记为向股东的应付款,如减资过程中形成的专项审计报告中明确载有应付各股东的退股本金金额;且达成过返还减资款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协议;公司实际上向其他股东,尤其是大股东返还过减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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