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全面注册制改革系列解读之(七):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旧规则发行条件对比解读

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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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发布首发系列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同时,也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主要制度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注册办法(意见稿)》”或“再融资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等配套业务规则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再融资新规背景说明,自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再融资试点注册制分别于2020年6月、7月落地实施试点以来,主要制度安排经受住了市场检验,总体符合预期,各方反映积极正面,上市公司再融资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已经具备条件。中国证监会发布再融资新规,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再融资注册办法(意见稿)》充分借鉴前期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经验,统筹考虑各板块通用条件以及板块定位和差异,进一步简化了发行条件。《再融资注册办法(意见稿)》系列新规正式实行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3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8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71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20〕11号)将废止,新规将统一适用于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彻底结束了不同板块“各自为政”的局面。


笔者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上位法,通过梳理再融资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条件,对监管机构关于各类型再融资的最新要求和监管思路进行解读。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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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增发、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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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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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鉴于中国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发行存托凭证、优先股有专门的规定,本文不作赘述,仅针对《再融资注册办法(意见稿)》中规定的再融资类型进行解读。


2、鉴于《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年修订)适用的原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被征求意见稿替代而失效,本文未做引用,监管机关后续是否会颁布新的发行监管问答有待观望。


四、结语


再融资系列新规的发布,也是中国证监会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致力于职能转变,实现监审分离的重大举措。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统一适用再融资新规,全面实行注册制,尤其简化主板发行条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仅设置负面条件,同时主板也可适用“小额快速”简易程序,势必将提升上市公司直接融资效率,对我国股票市场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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