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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外商投资及并购法律指南

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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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直接投资(绿地投资)


(一)外商直接投资是否需要取得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需要,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及时限要求)?


在1993年秘鲁宪法的基础上,秘鲁法律明确规定对外商投资的保护和促进,例如规定不得歧视外国投资者。同时,法律还保障外汇自由,外币兑换可以适用市场上的最优惠汇率。此外,对于矿业、电信、渔业、航空、农业等行业,秘鲁法律也规定了特别的优惠和激励措施。


满足条件的外国投资者(以及接受外国投资的公司)将有资格适用秘鲁的法律稳定制度(legal stability regime)。在该制度之下,秘鲁政府保证进行投资时有效的法律制度在10年内的稳定性(例如,与股息和利润所得税有关的税收制度、不受歧视权、外汇市场上最优惠汇率使用权,以及允许外汇自由流通和利润汇出的规定)。针对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工程的投资,秘鲁政府承诺的稳定期限将与特许权的期限挂钩。


外国投资者适用秘鲁的法律稳定制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对在秘鲁成立或拟成立的公司的股本进行现金投资,投资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2)通过秘鲁的金融系统进行现金投资;

(3)上述投资自与秘鲁政府签订法律稳定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实施。

如果投资者在签署法律稳定协议之前已完成股本投资,则只有在资本化会计分录之日(视为取得股本投资的所有权)起十二月内签署法律稳定协议,该投资才可能适用法律稳定制度。

(4)向秘鲁政府证明出资及其相应的资本化已经完成。


此外,被投资的秘鲁公司也可以与秘鲁政府签订稳定协议。如果被投资公司希望税收制度保持法律稳定性,则其接受的投资金额必须超过其资本和储备金的50%,且资金必须用于提升产能或改进技术。


法律稳定协议能够为被投资公司带来如下好处:

(1)法律稳定协议一经签署,届时与所得税有关的税收制度即具备法律稳定性。因此,在法律稳定协议生效期间,投资者将免受所得税制度变更的影响,且法律稳定协议签署时生效的税收条件、计算税基的税率、税收减免和税收规模将维持不变;

(2)在法律稳定性协议签署时,所有劳动合同规定即具备法律稳定性。


此外,因秘鲁政府和私营企业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可以提交至按照现行有效的国际条约设立的机构管辖,也可以提交至秘鲁国内或国际仲裁机构。同样地,私人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合同适用法律,但是,在争议适用外国法律和外国司法管辖时,该等适用法律不得与秘鲁适用法律规定的国际公共政策、公序良俗或具体限制相冲突。


(二)对特定行业领域是否有外商投资限制?


根据秘鲁宪法,只要遵守所有宪法行为准则、法律和条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秘鲁开展经济活动,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对自然保护区进行外商投资(除非取得明确授权)、制造军事武器等。


此外,秘鲁对特定领域的外商投资做出以下限制:


(1)广播业——根据第28278号《广播电视法》(Law of Radio and Television),只有秘鲁公民或在秘鲁成立、注册的法律实体才能取得经营广播服务的授权或许可。


(2)航空业——根据第050-2001-MTC号最高法令,即第27261号《民用航空法》(Civil Aviation Law)及其条例,秘鲁商用飞机的所有权只能由秘鲁的个人、法律实体或在秘鲁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取得。此外,秘鲁商业航空企业只能由秘鲁的个人和法律实体投资。《民用航空法》所规定的“秘鲁法律实体”,指由秘鲁公民或在秘鲁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真实、有效地持有至少51%的股份,且必须有至少一半的董事是秘鲁公民或在秘鲁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的法律实体。秘鲁公民持有的股份比例须在授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保持不变,之后,外国公民持有的股份比例可以增加到70%。


(3)航运业——根据第28583号《国家商船振兴和促进法》(Law of Reactiva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National Merchant Navy),秘鲁境内25%的碳氢化合物海上运输将由秘鲁海军的船舶完成。


根据《国家商船振兴和促进法》,秘鲁港口的海上运输将由秘鲁航运公司所有或租赁的船只完成。为获得经营许可,秘鲁航运公司必须至少51%的股份或权益由秘鲁公民持有,并且总经理、董事会主席以及过半数董事必须是居住在秘鲁的秘鲁公民。


(4)其他行业——设立或收购金融、资本市场、电信和国防相关领域的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事先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最后,根据秘鲁宪法,外资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秘鲁国境边界50公里以内获取或拥有矿产、土地、森林、水源、燃料或能源。但经内阁部长和武装部队联合指挥部批准的最高决议授权,外国人可以在上述限制区域内获得相关特许权。


(三)对外商直接投资是否有任何本地化要求(例如本地雇员、本地采购的最低比例)?


该外籍雇员在秘鲁有配偶、亲属、子女或兄弟姐妹;


该外籍雇员拥有秘鲁永居签证;或


该外籍雇员的原籍国与秘鲁有劳工互惠协议,或该外籍雇员具有秘鲁和外籍双重国籍。


(2)只有该员工在秘鲁获得相应的移民身份后,该劳动合同才能履行(指该员工被列入工资单中)。因此,只有(1)其获得相应的工作签证,使其能够在秘鲁提供劳务;且(2)其劳动合同在秘鲁劳工部进行了登记,该外国公民才可以在秘鲁公司工作。


(四)向外籍雇员发放工作签证有哪些要求?


为获得工作签证,外国公民可以选择以下程序之一:“获得签证”程序(“obtain visa” procedure)或“改变移民身份”程序(“change immigration status” procedure)。外国公民在向国家移民监管局提交申请时,可根据其所在地从这两种程序中选择。


不在秘鲁的外国公民可以通过“获得签证”程序申请签证。该申请应提交给秘鲁国家移民监管局行政部门;因此,外国公民需要向第三方授权以便该第三方代表代其提交相应文件。一旦申请被批准,签证将发送至外国公民居住国的秘鲁领事馆。


在秘鲁以“旅游”、“商务”或其他不同于工作签证的身份居住的外国公民可以通过“改变移民身份”程序申请工作签证。申请应当提交至国家移民监管局行政部门。授予外国公民移民身份的具体类型将根据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国家移民监管局的评估而有所不同。


获得每年可续签的工作签证的主要要求是:


(1)在原籍国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2)秘鲁公司通过在秘鲁劳工部正式登记的劳动合同证明其受雇;


(3)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查询证明其在秘鲁没有犯罪记录。


(五)在汇出资本、利润和股息方面是否受到任何外汇管制限制?


秘鲁对汇出资本、利润和股息没有外汇管制;但第30737号法律规定,禁止和限制以下法律实体向国外转移资金:(1)在秘鲁或国外因损害秘鲁政府的腐败相关罪行而被定罪,或其高管或代表被定罪,或向任何国内或国外主管当局承认和/或承认犯有上述任何罪行的法律实体;以及(2)在上述犯罪发生时,是前述法律实体的股东或合伙人。


(六)外商直接投资设立的常见的法人实体类型有哪些?其内部治理结构如何?


为开展经济活动,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秘鲁《公司法》的规定,选择在秘鲁注册一家公司或分支机构。


尽管法律承认了多达七种公司形式,但目前主要使用的有以下四种:(1)封闭式股份公司(Sociedad Anónima Cerrada – SAC),(2)股份公司(Sociedad Anónima),(3)开放式股份公司(Sociedad Anónima Abierta – SAA),以及(4)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 - SRL)。


成立公司至少需要两名股东,除某些例外情况,无最低资本要求。总体而言,秘鲁公司法相关规定与其他国家的法规相似。


股份公司是最受欢迎的公司形式之一。如前所述,其至少需要2名股东,并且初始资本必须存入当地银行。此外,法律没有规定最低资本额,但金融机构要求最低初始存款额为1,000新索尔(约合250美元)。公司名称必须包括“Sociedad Anónima”或缩写“S.A.”。股东责任仅限于股东所持股份的面值,公司必须设总经理和董事会。


封闭式股份公司须有至少2名、至多20名股东。股份不能在资本市场注册处(Capital Market's Registry)登记,也不能在证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上市。初始资本必须存入当地银行。此外,法律没有规定最低资本额,但金融机构要求最低初始存款额为1,000新索尔(约250美元)。公司名称必须包括“Sociedad Anónima Cerrada”或缩写“S.A.C.”。股东责任仅限于股东所持股份的面值,公司必须设一名总经理,但董事会可自行选择是否设立。


股东人数众多时,可以选择设立公共股份公司,其股东人数可以超过750名。公司名称必须包括“Sociedad Anónima Abierta”或缩写“S.A.A.”,其股份必须在资本市场注册处注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责任仅限于股东所持股份的面值,公司必须设总经理和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至少有2名股东,最多不能超过20名。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份,因为资本被划分为所有权权益或参与权。此外,所有的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必须包括“Sociedad de Resonsabilidad Limitada”或缩写“S.R.L.”。


下表对上述提及的公司类型进行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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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也可以在其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在秘鲁建立分支机构。一般而言,必须向分公司出资(即提供初始运营资金),并在该国指定一名法定代表。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母公司将对分支机构承担的义务负责;但就税收而言,分支机构被视为独立的实体。


(七)外资公司的登记和设立程序是什么?


秘鲁所有的公司(包括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程序都是一样的。


第一步是在国家公共注册处(the National Public Registry)检索和预留公司名称。该步骤的目的是为股东确认他们为公司选择的名称尚未被其他公司注册,并向国家公共注册处提出申请。公共注册处会进行核实,确认预留该名称或表示由于相同或类似的名称已被注册而不能预留。


第二步是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公司名称(2)公司的目的(3)公司的住所(4)公司的存续期限(5)公司的初始股本(6)公司的治理机构等。公司章程必须经秘鲁律师协会注册的律师签字确认,以便于公证员办理公司设立公证书。


在草拟公司章程后,将股本存入在当地银行开设的特别账户。然后,公证员必须签发公司设立公证书,并将其提交给公共注册处。在公共注册处审查提交的文件后,将启动公司注册程序。


一旦公司在公共注册处注册,必须从秘鲁税务局(“SUNAT”)获得一个纳税人识别号。为此,需要提供以下文件:(1)公司设立公证书;(2)公司在公共注册处的登记册副本;(3)正式签署的SUNAT登记表;(4)公司在秘鲁的税务地址的证明文件等。同时,还必须选择适用于该公司的税制。


在此之后,公司和会计账簿必须由公证处进行公证。根据公司的业务类别,后续可能还需要办理不同种类的许可证。


二、并购法律法规及监管审批


(一)适用于并购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并购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为秘鲁第31112号《反垄断法》(Merger Control Law)及第039-2021-PCM号最高法令批准的相关条例、秘鲁《公司法》(Peruvian Corporations Act)和《民法典》(Peruvian Civil Code)。


(二)并购中是否存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审查?如有,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除了上文第一(二)节关于外商投资市场准入限制和下文第(三)节关于反垄断审查中列明的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然而,当公司在金融、资本市场、电信和国防相关行业运营或将要运营时,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获得监管机构对公司注册或并购的事先批准。


(三)并购中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如需要,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是的,如果达到申报门槛,并购交易需要根据第31112号法律及第039-2021-PCM号最高法令批准的相关条例的规定进行反垄断申报。


关于申报门槛,包含两项条件:(1)各方上一年度合并营业额(总营收)或资产总额不低于118000 UIT(秘鲁税务单位,“Peruvian Tax Unit”,2022年每一秘鲁税务单位等同于4600新索尔,该比例每年更新)(按1美元兑3.85新索尔的汇率计算,约为13485万美元);且(2)交易各方中的至少两方各自的上一年度营业额(总营收)或资产价值不低于18000 UIT(按1美元兑3.85新索尔的汇率计算,约为2057万美元)。


反垄断申报的申请费为91629.40新索尔(按1美元兑3.85新索尔的汇率计算,约为24000美元)。


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INDECOPI”)是反垄断审查的主管机构。INDECOPI下属的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负责对反垄断行为进行评估,对于其作出的决定可向竞争法庭(Competition Tribunal)提出申诉。


竞争委员会的审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审查期限为30个工作日,自申请文件齐备之日开始起算。关于申请文件是否齐备的初审需要至多25个工作日。如果交易可能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限制性影响,竞争委员会可以启动第二阶段审查,第二阶段审查期限最长可达120个工作日(初始期限为90个工作日,之后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四)并购中的外国买方是否还需要取得其他政府和监管审批?如需要,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五)工会是否在并购中发挥作用?并购后人力资源管理上是否有惯常操作?


法律没有规定并购交易中针对工会的任何义务。


但是,如果工会认为并购交易存在恶意和不合规的行为影响其运作,则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可以开展调查和核实。


(六)法律赋予少数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根据《秘鲁公司法》,少数股东一般享有以下权利:


(1)持有至少20%股权的股东可要求召开股东会。在该等情形下,必须召开股东会,否则股东有权通过公证人或法官召开会议。


(2)持有至少20%股权的股东可要求公司将年度可分配利润的至少50%分配给股东。


(3)持有至少10%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外部审计师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


(4)持有至少10%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对具体管理行为或公司账目进行审阅和审计。


(5)持有至少5%股权的股东有权随时要求和了解有关公司及其运营的信息,除非其所要求的信息涉及公司的敏感问题或若被披露可能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6)持有任何数量股权的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进行投票表决,在股东会批准股息分配时获得股息、并有权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中国投资者专题


(一)与锂矿开采相关的最新监管信息?若无,镍、锰、钴和石墨等其他电动汽车电池的关键矿物是否有新的法律规定?(铝土矿(铝)、铜和铁也是电动汽车电池的组成部分)


根据2022年美国国务院的《地质调查矿物概要》(2022 US State Department's Mineral Commodity Summaries Publication),秘鲁拥有88万吨锂资源。但是,秘鲁目前没有正在开采的锂矿。在秘鲁南部的普诺地区有一个锂矿勘探项目,目前正在申请环境许可。


锂矿已经被秘鲁政府确定为值得开发的项目。秘鲁在2021年颁布的第31283号法律中声明,锂及其衍生品是秘鲁的重要战略资源,锂矿勘探、开采和工业化符合国家利益和公共需要,需确保其可持续发展。


第31283号法律的相关配套条例尚未出台,但秘鲁已为其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其中包括能源和矿业部,地质、采矿和冶金研究所以及核能研究所的成员。


据秘鲁地质、采矿和冶金研究所称,秘鲁南部的库斯科和普诺地区的锂矿资源潜力巨大。


秘鲁没有电池产业,至于其他矿产,根据2022年美国国务院的《地质调查矿物概要》,秘鲁的采矿业排名如下:


(1)秘鲁是全球主要的三氧化二砷生产国。秘鲁、中国和摩洛哥占全球三氧化二砷产量的98%;


(2)秘鲁是铜矿的最大生产国之一;


(3)秘鲁是硅藻土前七大生产国之一;


(4)秘鲁是重要的黄金生产国;


(5)秘鲁是重要的铁矿石生产国;


(6)秘鲁拥有大量红柱石资源;


(7)秘鲁是重要的铅生产国;


(8)秘鲁是磷酸盐岩的最大生产国之一;


(9)秘鲁是白银的最大生产国之一;


(10)秘鲁还拥有汞、钼、铷、锡和锌资源。


(二)反垄断机构是否有关于限制中国国有企业在某些领域(如电力)进行并购的争论?


尽管秘鲁竞争委员会曾初步评估过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在电力行业并购交易中的作用,但其没有限制或约束中国国有企业在秘鲁电力行业的并购活动。


在第007-2020/CLC-INDECOPI号决议中,秘鲁竞争委员会就其评估进行了如下说明:(1)中国的国有企业由国资委监管;(2)初步来看,由于国资委对中国国有企业有管理和经营权,国资委可能对这些企业的竞争战略拥有一定程度的控制。


但需要注意的是,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仍有可能会根据个案对“国资委控制”的问题进行评估。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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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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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以下链接可以阅读英文原文:

http://www.dehenglaw.com/ueditor/net/upload/file/20230119/6380973810065856231106725.docx


特别感谢:

本文根据秘鲁Payet, Rey, Cauvi, Pérez Abogados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团队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为Alan García Nores(合伙人)。


声明:

以上关于外国投资法规的介绍仅为高度提炼的摘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投资结构和目标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投资之前,请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


本文由秘鲁 Payet, Rey, Cauvi, Pérez Abogados律师事务所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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