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形式
不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的形式要求无效
2022-08-26

【仲裁庭裁决】
俄罗斯民法典和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对合同的变更形式做了严格的形式主义要求,要求合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会议纪要和新的施工进度表从形式上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变更形式。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双方曾在高层会议中讨论过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的事宜,但是会议纪要、新的施工进度表作为该会议的成果文件,并未显示出双方将合同竣工日期变更至新的竣工日期的一致意思表示。作为双方会议纪要的成果文件之一新的施工进度表并没有被业主签署,这也证明业主最终并未同意将合同竣工日期变更为新的竣工日期。综上,仲裁庭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已将工程竣工日期变更为新的日期,双方仍应执行合同约定的原竣工日期。
【律师建议】
1.在开展对外业务交往中,应重视合同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授权文件,无论是在签收文件,还是代表出席会议,或者签署纪要、协议、情况说明或签证等环节,应要求对方出具并留存对方的授权书原件。
2.在国际工程合同履行中,应做好商务管理,尤其是商务文件、会议纪要、往来信函等文件的闭环管理,设置商务专员跟踪每一份文件,从形式上保证发文有签收记录,收文有及时反馈,成果性文件应由对方的正式确认。
3.在承揽国际工程前,应对国际工程所在地和合同的管辖法律和审判实务意见做初步的法律尽职调查,了解并遵循管辖法律对法律文书的特定要求,避免因履约合同文书的瑕疵导致合同文件无效/失效。
4.在涉外业务中,尤其是在俄罗斯及其他俄语区国家开展跨境业务时,对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文件,无论合同有何种规定,应坚持及时形成书面文件,固定合同履行内容,并由对方有权签字的人员签署,避免因缺乏授权或签字而导致文件效力出现瑕疵。
【案情分析】
一、项目情况介绍
中资企业承接位于哈萨克斯坦的休闲娱乐综合体工程,承包模式为施工总承包,施工内容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建安装工程的施工、竣工、试验和修复缺陷等,工程裙楼5层,塔楼25层,总建面74600m2,工期21.5个月,合同固定总价7000万美元;工程变更导致价格变化达到合同总价的2%时进行调价,合同管辖法律为俄罗斯实体法,争议解决方式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仲裁地斯德哥尔摩,仲裁语言俄语。
工程开工后,因业主图纸交付不及时,又适逢经济危机,加上施工管理不善等,导致工期出现延误,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个前1月业主通知解除合同,要求承包商撤场。当时裙楼全部完成,塔楼完成7层。3个月后业主与新承包商签署未完工程施工合同。双方谈判未果,业主向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承包商赔偿后续工程合同价差,支付工期违约损害赔偿金和赔偿其他损失等。承包商反诉要求确认业主解约无效,要求业主支付已完未结工程款、合同范围外调差工程款、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调差费及相应利息,以及承包商商誉损失费等。
二、争议焦点之一:业主是否有权解除施工合同
业主在合同约定竣工日期1个月前书面通知承包商将解除合同。理由是承包商施工进度极其缓慢,以至于按期完工明显不可能,依据俄罗斯民法典715条[1]二款解约并要求支付误期损害赔偿金和赔偿其他损失。承包商坚称业主无权解约,双方确定了新的竣工日期,在业主通知解约时“按期完工明显不可能”的事实还不存在,承包商有能力按期完工,理由存在可原谅可补偿的延误事件:移交现场延误1.5个月,提供施工图纸延误4-12个月不等,发生工程变更延误工期,冬季施工恶劣气候条件降低工效等应归责于业主的延误事件,承包商有权获得延长工期,双方通过会议纪要将竣工日期延长8个月,新施工进度表已提交业主签署,业主无故拖延,按照新施工进度表上的竣工日期,业主并不能确定承包商“按期完工明显不可能”。
在建设工程履约过程中,很多文件、纪要、验收记录等多由业主或承包商的代表或工作人员签署,也没人在意或审核签字人员是否具有授权,在合同执行顺利时,这些签字的有效性都是小事,也不会引发质疑,但如果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则这些签字行为的法律效力就会被各方置于放大镜下严格审视,而且有时还是“小事定乾坤”,比如本案中的会议纪要和进度计划表。
仲裁庭观点:业主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取决于两个事实是否成立:首先,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承包商必须执行的完工日期;其次,存在明显无法按期完工的事实。业主解约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第一个事实能否成立。因业主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承包商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剩余工程明显不可能,所以,如能证明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已经或应该变更为新的竣工日期(延长8个月),就应该按照新的竣工时间来判断“完成剩余工程明显不可能”这一事实是否成立,而不是原竣工日期。
关于这个争议焦点,双方在仲裁庭在如下五个方面展开攻防:(1)出席会议的业主代表是否具有变更竣工日期的合法授权,(2)如果不是,那业主代表是否依据法律和客观情况被视为具有合法授权,(3)如果不是,业主是否通过往来函件或行为追认了业主代表变更竣工日期的行为或签署会议纪要的职权,(4)会议纪要是否遵循了合同变更的约定形式,(5)关于新的竣工日期的会议纪要和新施工进度表是否有效。
(一)业主代表是否具有变更竣工日期的的合法授权
项目开工后,因业主延迟交付现场,施工图纸未能及时交图,承包商也因法律实体注册出现耽误及当地施工资源匮乏等情况导致现场施工滞后于进度计划。于是双方就协商调整进度计划,召开了高层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编制了更新版的施工进度表并提交双方签署。在双方因进度严重滞后导致业主解除合同争议时,对此次会议纪要和新版施工进度表的效力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业主认为,业主代表没有获得修改合同条件的授权,其在会议纪要签字并不代表业主已经同意会议纪要和新进度表中有关变更原合同条款的内容,因此会议纪要中关于变更竣工时间的内容对业主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并未批准新的竣工日期,且工程施工合同和两份补充协议都是由业主的总裁和副总裁签字,承包商据此也应知晓其他人无权代表业主签字。
承包商认为,业主代表已经签署了会议纪要,他作为业主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多次参加双方高层会议,业主从来未向承包商出示过该代表职权范围的授权书,也未曾向承包商声明该代表不具有签署合同补充协议的合法授权,按照俄罗斯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注:类似国内的表现代理制度),从其参与本工程履约管理的客观环境也能得出该代表是业主的授权代表的结论。所以业主代表具有合同签字权,新的竣工日期已被业主确认。
业主和承包商双方说的似乎都在理,也都有事实证据支持,而且承包商的理由似乎更充分些。双方本应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将新施工进度表提交各方有权人签署生效,但业主确在收到承包商已签字的新进度表后故意拖延签署,属于恶意违约行为。如果是在国内司法审判中,基于上述双方陈述事实的基础,裁判者较大概率会按照表现代理制度确认该业主代表具有授权,会议纪要和新进度表都生效,其签字的法律后果应由业主承担。
针对该项争议,仲裁庭在其裁决中并未给出具体看法,而是将其涵盖在总的裁决意见中。从形式上看,业主代表参加会议时确实没有向承包商提交授权文件,实践中,双方代表每月都要见面,谁会关注授权呢。但在发生争议后,这种不经意间的小缺陷就成了决定事件走向的关键因素之一了。
(二)根据法律规定和当时的客观情况,业主代表是否被视为具有变更竣工日期的合法授权
如果业主并未给与业主代表变更合同竣工日期的授权,那业主代表参加会纪要的行为是否可被视为,他已根据俄罗斯实体法和客观环境获得了默示授权呢?
本案争议的管辖法律是俄罗斯实体法。俄罗斯民法典第182条第一款[2]规定,在作为的情况下,可以得出代表具有相关权限的结论…。第402条[3]还规定了,债务人的员工在履行债务人义务时的行为被认为是债务人的行为。这些规定是俄罗斯法律中的强制代理制度的基础,类似于我国的表现代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这规定应适用于本案。据此,承包商就认为,从该代表参加高层会议的行为和多次代表业主支持谈判并签署项目文件的客观情况,可以得出其应被视为具有合法授权。
但业主聘请了俄罗斯民法权威学者、俄罗斯民法典的立法起草者之一苏哈诺夫教授作为本案的法律问题专家证人。这位大咖论述了俄罗斯民法典第182条规定的特殊授权制度并不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领域,这一论述结论明显偏离了俄罗斯民法典上述规定中的俄罗斯民法领域关于强制代理制度的主流观点,倾向性太过明显。但业主据此坚称,该代表的授权不能从客观环境中推导出,并且承包商在其提交给业主签署的新进度表中专门为业主的总裁预留了签字位置,可见承包商自己也并未将业主代表视为具有变更竣工日期签字权的人。
作为反驳,承包商援引《国际商事通则》第2.2.5条第二款[4]规定,如果被代表人的行动使第三者自然而然的产生合理信赖,其代表有权以被代表人的名义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动,被代表人不能向第三者表示该代表缺乏行事权限。按照俄罗斯民法典规定,该国际商事通则不违反俄罗斯法律和公共利益的,是俄罗斯法律的组成部分,所以该《国际商事通则》适用于本案。承包商据此认为,业主代表签署会议纪要确认新的竣工日期,与将新施工进度表提交业主董事长签署,二者并不矛盾。苏哈洛夫教授否认此种情况下客观环境给予业主代表授权的观点是一面之词,歪曲了俄罗斯民法规定和俄罗斯民法关于客观环境授权的主流观点,也不符合国际商事通则的规定。
针对该项争议,仲裁庭在其裁决中也未给出明确观点,从裁决结果来看,应是采纳的苏哈洛夫教授的观点,否定了业主代表根据客观环境获得了授权和俄罗斯法律的默示推定授权。苏哈洛夫教授在其专家证词中陈述,一般来说俄罗斯民法典第183条所规定的客观环境授权成立条件:不具有正式授权的代表从事了被代表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该经营活动是该机构不特定第三人从事的大量发生的类型化交易,代表实施的行为属于其岗位职责,交易相对方对该代表是在代被代表机构行事产生为了合理信赖。有关交易的正式合同中未对具体交易提出的授权文件要求,即不得明确排除环境授权的适用。针对此案代表授权问题。苏哈洛夫教授认为,因为施工合同是业主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的,所以作为变更合同条款的补充协议也应该由业主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该观点排除了俄罗斯民法典第183条环境授权规定的适用,与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第57号《关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83条适用中的诸多问题的公告》第5项关于俄罗斯审判领域关于客观环境授权的实践观点不一致。
(三)业主代表确认新竣工日期的行为是否得到业主的事后追认
如果业主代表既没有得到业主关于确认新竣工日期的授权,也没有根据客观环境推定其获得授权,那么业主后来对新竣工日期的援引、或根据新施工进度表移交施工图纸等此类行为是否视为对业主代表通过会议纪要确定新竣工日期的追认呢?
业主认为,其代表虽然签署了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也包含了确定新竣工日期的内容,但该会议纪要并不是施工合同所要求的补充协议形式,其次,无论是该新的竣工日期,还是业主代表确定的新竣工日期的行为都没有被业主事后追认,因为业主并没有签署新的施工进度表。
承包商反驳,业主在往来函件中多次引用了新的竣工日期,施工图纸也是按照新的施工进度表向承包商移交的,这些事实就是业主事后追认的表现之一。而且按照俄罗斯民法典第183条关于代表的客观环境授权规定,该客观环境授权并不需要被代表人以“声明”或“作为”方式追认。这在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关于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83条[5]适用的若干问题的通报》中是已被明确规定的视为代表行为被追认的情形之一,苏哈洛夫教授关于“对业主代表签字行为的追认需要以授权书的形式作出”的观点“创造了不存在的关于客观授权的新的规则”,这不符合俄罗斯法律和司法实践。
针对该项争议,仲裁庭在其裁决中并未给出判断。如果说民法典第183条环境授权
(四)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修改合同条件是否符合施工合同关于必须采取书面补充协议的规定
业主认为,新的施工进度表没有遵循施工合同关于变更合同条款必须由“采取书面的补充协议”形式,没有采用名称为“补充协议”的文件,没被业主有权人签署,变更竣工日期也未遵守俄罗斯民法典第452条关于合同变更应采用与合同相同的形式的规定,合同第20条明确约定了应采用书面形式才能对合同进行变更。俄罗斯民法典第162条还规定,不采用书面形式签署的涉外交易无效,本工程作为涉及中、俄、哈三国的跨境投资和建设施工项目,其合同条件变更应遵循涉外交易要求,采用书面合同形式签署。所以,该新的进度表无效。
承包商则反驳,会议纪要和新的施工进度表都采用了书面形式,且会议纪要已由业主的项目管理机构签署和业主代表签署,但根据俄罗斯民法典160条第1款[6]规定,会议纪要作为补充协议的书面形式之一,虽未被命名为“补充协议”,但这不应影响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业主在合同履行中从未声明该会议纪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书面形式,并在函件中多次引用该会议纪要,业主不得在发生争议后再主张与其行为相反的意思表示。会议纪要和新施工进度表也符合施工合同关于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偿协议的方式对合同进行变更。所以,会议纪要符合施工合同对补充协议形式的约定。
针对该项争议,仲裁庭在其最终裁决中认为:会议纪要不是以补充协议形式签署,这不符合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变更形式,也未经双方的有权代表签字,所以会议纪要不是补充协议。
(五)会议纪要和新施工进度表是否有效并达成了新的竣工时间
业主认为,综上分析,虽然业主代表签署了会议纪要,但该代表并未得到有效授权,会议纪要中没有业主同意变更竣工日期的思表示,且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以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合同变更的要求。新进度表未经业主或其有权代表签字,所以会议纪要和新进度表中关于新的竣工日期部分无效,均未变更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
承包商认为,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各方决定在新竣工日期前完成工程,该纪要已由业主代表和其现场管理机构签字,新进度表是根据该会议纪要编制的且已由业主的现场管理机构签字盖章,应视同业主签字同意,“会议纪要和新施工进度表”的形式也符合合同变更的书面形式。新进度表提交给业主后一直未签字盖章,是业主故意拖延的方式拒签,这违反了会议纪要的要求,属于恶意违约行为,而且业主按照新进度表向承包商提供了施工图纸,在后来的多次会议纪要中新竣工日期被双方多次引用,说明业主是认可新进度表的。综上所述,双方已确认新的竣工日期。
三、仲裁庭裁决
俄罗斯民法典(主要是第452条[7])和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第20条)都对合同的变更形式做了严格的形式主义要求,要求合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其次,会议纪要及新的施工进度表从形式上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变更形式,再次,现有证据显示出,双方曾在以工期和进度计划为主题会议中,双方曾讨论过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调整的事宜,但是会议纪要、新的施工进度表作为该会议的成果文件,并未显示出双方将合同竣工日期变更至新的竣工日期的一致意思表示。最后,作为双方会议纪要的成果文件之一新的施工进度表并没有被业主签署,这证明业主最终并未同意将合同竣工日期变更为新的竣工日期。综上,仲裁庭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已将工程竣工日期变更为新的日期,双方仍应执行合同约定的原竣工日期。
所以,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前1月时,案涉工程还有18层未完成施工安装工作,“按期完成工程明显不可能”的事实已成立,业主有权按照俄罗斯民法典第715条规定在书面通知承包商后30天内解除合同。
通过仲裁庭裁决可知,仲裁庭对本案所涉的合同变更形式的裁决坚持了最严格的书面形式主义,它要求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时不仅要采用书面协议形式,而且要求该书面协议名称也须标注为“补充协议”,仲裁庭在本案中没有认可会议纪要形式的合同文件,不认可默示行为在法律上的积极意义,没有考虑俄罗斯民法典关于客观环境授权制度的规定和俄罗斯审判实务对默示追认行为的肯定。仲裁庭的这种观点在现代社会是难以想象的。事后看,这个裁决各个细项争点的分析极为粗糙,有的部分甚至未给出说理。很难说,这是一份基于全面考虑整个案件事实、综合分析了俄罗斯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以及国际私法规定在国际工程中应用的国际仲裁裁决。
参考文献:
[1]俄罗斯民法典第715条 业主在承包方完成工作期间的权利:(1)业主有权在不干扰承包方工作的情况下,检查承包方正在完成的工作的进程和质量。(2)如果承包方没有及时着手完成工作或工作完成及其缓慢,以至于按期完成工作明显不可能,则业主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俄罗斯民法典第182条第一款:一个人(代理人)根据授权、法律规定或国家机构或地方自治机构的文书授予的职权,以另一个人(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交易,直接产生、修改和终止被代理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授权可由代表(零售商、出纳员等)所处的环境中产生。
[3]俄罗斯民法典第402条债务人对其雇员的责任 债务人的雇员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应视为债务人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导致违约或不当履行职责,债务人应对其承担责任。
[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2.2.5 条 (代理人无权或越权行事)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行事时,其行为不影响本人和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2)但是,如果本人造成第三方合理相信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行事并且是在授权范围内行事,则本人不得以代理人无代理权为由对抗第三方。
[5]俄罗斯民法典第183条 未经授权的人进行交易:(1)如果没有或超过代表他人行事的授权,交易应视为代表行为人并为其利益而进行,除非(所代表的)另一人随后明确批准交易。(2)如被代表人随后对交易追认的,则自交易发生之日起,即对其产生、修改和终止其在交易中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6]俄罗斯民法典第160条第1款:契约文件的书面形式应该包含契约内容,并由契约各方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法律、其他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协议可以规定契约形式应符合的补充要求(在特定形式表中写成,盖章等)以及规定不遵守补充要求的后果。如果未规定出后果,则采用不遵守契约普通书面形式的后果。
[7]俄罗斯民法典第452条合同变更和解除程序:1、变更或宣告合同无效的协议,除法律、其他法律行为、合同或商业惯例另有规定外,应以与合同相同的形式订立。2.一方当事人只有在收到另一方当事人拒绝修改或者宣告合同无效的提议或者在提议中规定的或者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没有答复的情况下,在三十天期限内,方可向法院提出修改或者宣告合同无效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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