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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外商投资及并购指南

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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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直接投资(绿地投资)


(一)新加坡所在司法管辖区适用于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对包括国有企业 (SOE)在内的某些外国投资者是否有特殊规定?


新加坡法律和监管制度明晰,在新加坡设立公司还可以享受各种商业和税收优惠。除房地产、银行或媒体等行业会受到更严格的监管或需要特定许可外,新加坡政府对于外商直接投资没有持股比例方面的限制。


新加坡拥有世界上划分最清晰的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以及商业友好的税收制度。在新加坡设立的公司有资格享受各种商业和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可以帮助降低其企业所得税率,并提供其他间接的金融优惠。申请人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包括承诺一定水平的投资,引进领先的技能和技术,以及对增进研发和创新能力作出贡献。


(二)外商直接投资是否需要任何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如果需要,请简要说明(如触发条件、相关机构和时间要求)?


新加坡没有专门规制外商直接投资的专项法律。外商投资受特定行业的法律的规制和监管机构管理。房地产代理、银行、媒体以及建筑行业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


(三)外商投资是否有任何行业限制?


金融服务和银行相关活动主要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监管,相关法律包括: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ct)、《证券和期货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支付服务法》(Payment Services Act)、《信托公司法》(Trust Companies Act)、《银行法和金融公司法》(Banking Act and Finance Companies Act)。


(四)对特定行业是否有政府干股要求?


无政府干股要求。


(五)新加坡外商直接投资是否有任何本地化要求(例如本地雇员、本地采购的最低比例)?


除工作签证/工作许可制度外,当地雇员没有严格的最低比例要求,但公司在考虑雇用本地劳工时应遵守劳资政公平雇佣守则 (TAFEP) 的公平雇用规则。


(六)在汇出资金、利润和股息方面是否受到任何外汇管制限制?


在资金汇出、利润和股息方面不受外汇管制限制。


(七)简要介绍外商直接投资设立的最常见的公司法人实体类型及其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对于部分或全资拥有公司的法人实体,建议设立哪些类型的公司法人实体?


投资者最常见和最倾向采用的新加坡实体类型是私人有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份不面向公众发行,其所有股份均为私人持有。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名称带有“Private Limited”或“Pte Ltd.”的后缀。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无论是转让股份还是发行新股都很便捷。私人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限为无限期,直至其从注册处注销。


外商直接投资推荐采用私人有限公司的形式,因为其具有独立于其股东的法人地位。私人有限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拥有资产,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私人有限公司的责任仅限于其股本,每名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认购的股本。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公司,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股东的资产也不会被债权人扣押以清偿公司的债务。此外,外国人还可以申请就业准证(Employment Pass)或创业准证(Entrepass)在新加坡管理业务。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涉及独资经营者和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如果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人不在新加坡管理企业,他们可能无法充分控制和监督企业。这可能会导致企业不能履行某些义务,个人容易受到债权人以及法定或监管不利产生的影响,从而给个人资产带来不应有的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LLC)是根据《公司法》在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监管局(ACRA)注册成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于其股东的法人,在法律上根据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将股东与法人分开。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持有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被诉。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仅限于其股份,每个成员的责任仅限于该成员(股东)认购的股份。股东可以是个人或公司。股东的个人资产不受公司债务的影响。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兼具合伙企业和公司的一些主要特征,其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两个或多个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公司或其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签订协议,根据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特定条款和条件开展业务。每个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的范围。虽然合伙人不对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和损失承担个人责任,但如果因其自身行为而使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产生债务和造成损失,合伙人将承担个人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具有永续性,不会因为合伙人死亡、破产、辞职等原因导致合伙关系变化或终止。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通常适用于医生、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等专业工作领域。


可变资本公司 (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公司实体结构,受到《2018 年可变资本公司法》(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Act 2018)的规制。多个投资计划可以合在一个公司实体下构成伞型结构,但彼此之间保持隔离。这种结构允许分割投资组合,其中子基金、资产和责任可以明确的进行分离和圈定。投资者可以灵活地进入和退出,因为其投资价值的计算很简单,即可变资本公司的资本等于净资产。可变资本公司通过一名管理人、基金经理、托管人、审计师和合规官管理主基金和子基金,从而降低成本。它还允许将股本作为股息进行分配,而不是像传统公司一样只允许从利润中分配。


(八)外资公司的注册和成立程序是什么?


外国投资者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或当地公司,需要履行向新加坡会计和企业监管局(ACRA)提交申请、注册公司名称等程序。


外国公司在新加坡开展业务的其他方式包括:(1)转移登记;(2)设立代表处;(3)注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上述每种设立方式的具体信息可在ACRA网站上查询。

(https://www.acra.gov.sg/how-to-guides/registering-a-foreign-company)


(九)外国投资者需要准备哪些文件和材料?是否需要公证或认证?


在新加坡成立公司,外国投资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 至少有一名股东(允许外资100%持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实体);

  • 至少有一名具有新加坡居民身份的董事 (新加坡居民和外籍居民个人可以成为新加坡公司的董事。公司不能作为董事。新加坡居民可以是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就业证持有人。任命有相应资格的代理董事也可以满足这一身份要求);

  • 至少有一名具有新加坡居民身份的公司秘书;

  • 最低初始实收股本为1.00新元;

  • 当地的注册办公地址不能仅为邮政信箱地址。


(十)完成整个注册和成立的过程通常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ACRA的要求,支付公司名称申请费后,通常会在15分钟内处理该申请。如果需要转给其他机构审批或审查,则可能需要14天到2个月的时间。例如,如果一家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计划开展如设立私立学校的业务,该申请将被移交给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处理。


二、并购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审批事项


(一)在新加坡管辖范围内,适用于上市公司和私营企业并购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什么?这些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如果目标公司在新加坡注册成立,并购交易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210条特别规定了协议安排的相关事宜,第215条规定了强制收购的相关事宜,第215A至215J条规定了合并相关事宜。


《证券与期货法》(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也包含收购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赋予新加坡证券业委员会管理和执行《新加坡收购及并购守则》的权力,规范与房地产投资信托有关的强制收购事项。


《商业信托法》涉及与商业信托有关的强制收购。


新加坡交易所(“新交所”)的《上市手册》规定了公司为持续在新交所上市而必须遵守的义务以及进行收购活动的规则。


《新加坡收购及并购守则》是一套由证券业委员会("SIC")管理的非法定规则,适用于所有收购方(个人或公司,新加坡居民或非居民)以及在新加坡境内外的收购行为。这一规则不适用于私营企业。虽然《新加坡收购及并购守则》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但仍应认真遵守,否则将受到证券业委员会的私下谴责、公开批评等处罚,证券业委员会还可对违规实体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或者进一步的处罚措施,例如禁止该实体在新加坡交易所进行交易。证券业委员会还会将涉及违反《公司法》、《证券与期货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转呈给有关当局。


(二)是否需要对并购中的外国买家进行外商投资审查?若需要,请简要说明(如触发条件、相关机构和时间要求)。


不需要,外国投资由特定部门的法律和监管机构进行管理。


(三)并购中是否需要反垄断申报如果需要,请简要说明(如触发条件、相关机构和时间要求)。


《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指引和实践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法》第54条旨在对已经导致或可能导致大幅减少新加坡任何商品和服务市场竞争的合并进行干预。


如果合并后的实体拥有或即将拥有40%的市场份额,或合并后三家最大公司的市场份额加起来达到70%或以上,就可能出现不正当竞争问题。另一判断条件为,合并后的实体是否会影响市场的竞争格局,例如引起企业间的协同行为,或导致控制市场力量的增强,从而使得合并实体在合并后提高价格或降低产量或质量。


要约人可自愿选择向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CCCS")提交并购许可申请,但如果并购可能导致相关市场的竞争大幅减少,CCCS会建议要约人提交该申请。要约人应自行对合并是否符合《竞争法》中的反垄断申报规定进行适当的评估。


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对已通知的合并活动进行评估,没有法定期限要求。《2012年程序指南》规定第一阶段的审查预计在30个工作日(示意性期限)内完成。第一阶段审查结束后,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将决定是否批准以允许进行合并,或继续进行第二阶段的审查。第二阶段审查的示意性期限为120个工作日。


(四)外国买方在并购中是否需要其他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批准?若需要,请简要说明(如触发条件、相关机构和时间要求)?


部分行业的并购受限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监管部门的批准,举例如下:

  • 房地产行业——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建屋发展局(HDB)和裕廊集团(不同的房地产类型监管机构不同)。

  • 广播行业——信息通信媒体发展局(IMDA)

  • 国内媒体行业——信息通信媒体发展局(IMDA)

  • 金融服务与银行行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 专业服务行业——例如法律服务监管局(LSRA)、会计和企业监管局、建筑师委员会、专业工程师委员会。


三、上市公司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审批


(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的主要收购方式是股份收购和资产收购。反向收购是指私营企业收购上市公司,通过此种方式,私营企业可以不通过首次公开募股就成为上市公司。


(二)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新加坡收购守则》第14条,当达到该守则中规定的特定触发条件时,要约人必须对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份发出要约。


《新加坡收购守则》第14.1(a)条规定了第一项条件,即要约人获得的股份,连同其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持有或收购的股份,达到目标公司有表决权之股份的30%或以上。第14.1(b)条规定了第二项条件,即要约人和一致行动人持有目标公司30%至50%有表决权的股份,并在任何连续6个月期限内累计收购目标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一致行动人”是指各方达成正式或非正式协议或谅解进行合作,并通过任意一方收购其他公司的股份,以获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有效控制。《新加坡收购守则》规定了特定关系中的相关方(例如近亲之间)将被推定为一致行动人。


(三)要约是否有最低报价要求?


《新加坡收购守则》第14.3条规定,要约价格必须是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价格不得低于要约人或任何一致行动人在要约期间和要约公告日之前的6个月内就任何有表决权的股份支付的最高价格。


(四)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如何影响拟议收购?


根据普通法,公司的董事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秉持着诚信和公司最大利益原则行事。《公司法》还规定了董事的法定义务,即在任何时候都要诚实行事并合理勤勉地履行职责。如果目标公司的董事代表目标公司同意与某竞买方签订协议,而这样做会妨碍目标公司征求或鼓励其他潜在竞买方的报价,则董事必须确保与竞买方签订协议是真诚出于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之考量。如果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有理由相信此为善意要约,那么,除非此前签订过有约束力的合同,董事会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善意之要约受损的行动,或未经股东批准而剥夺目标公司股东就善意要约发表意见的权利。


(五)收购中需要哪些关键文件?


股份收购中包含以下关键文件:

  • 股份收购协议(通常由买方准备);

  • 披露函(卖方准备);

  • 股份转让表;

  • 买卖双方董事会批准交易的决议;

  • 其他文件,如董事会和/或股东决议、公告、印花税文件和任何附属协议。


资产收购中包含以下关键文件:

  • 资产购买协议;

  • 变更或转让协议(如适用)。


(六)收购文件在公布前是否需要得到任何监管机构的预先批准?


收购通知遵循自愿原则,无需监管机构审批。但是,如果并购活动可能会大幅减少新加坡国内市场的竞争,则建议将该并购事宜通知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CCCS)。


四、私营企业相关并购


(一)与简单的股份或资产收购相比,在企业转让方面,是否有任何特殊的规则?


有些资产可以通过简易交付进行转让,但部分资产(如知识产权和土地)必须根据相关法律和/或法规进行正式转让。如果是土地和不动产,转让还必须在相关部门即土地产权登记处(the Land Titles Registry)进行备案并正式登记。


(二)劳动单位、工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除目标公司的供应商外)是否在并购中发挥作用?


一般而言,没有法定或监管要求雇员批准并购交易或就并购交易征求雇员意见。但是,如果目标公司采用了雇员股票期权计划,或其雇员是股东协议的一方,则交易中可能会涉及雇员。


(三)法律赋予少数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特别决议。如果少数股东持有公司超过25%以上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184(1)条,其有权阻止某些需要特别决议或75%以上的股东批准的决定。


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176(1)条,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提出请求时,公司董事应立即准备股东大会召开事宜,并在收到请求后的两个月内召开特别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177(1)条,两名或两名以上且持有至少10%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第216条,如果董事违反其职责,少数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向法院申请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压迫救济。根据《公司法》第216A条,少数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多数股东的不公平损害行为进行救济。该条款规定的压迫行为的主要因素是商业上的不公平;单一行为若足够严重也足以构成压迫。


知情权。少数股东拥有法定知情权,例如根据《公司法》第189条查阅会议记录簿,并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寻求正式的监管调查。


申请公司清算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254(1)条,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对公司进行公正公平的清算。



英文原文请点击以下链接:http://www.dehenglaw.com/ueditor/net/upload/file/20220818/63796441443241164352495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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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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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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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办公室实习生姜悦、池哲宁、杨永怡亦有贡献。)


特别感谢:            

本文根据新加坡CNP Law LLP 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团队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QUEK Li Fei,Lorraine Liew,Victoria Lynn Chin。


声明:            

以上关于外国投资法规的介绍仅为高度提炼的摘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投资结构和目标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投资之前,请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 

本文由新加坡CNP Law LLP律师事务所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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