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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与并购法律指南:泰国外商直接投资

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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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直接投资(绿地投资)


(一)泰国适用于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是否有针对特定外国投资者(包括国有企业)的特殊规定?


泰国规制外资控股公司商业经营的主要法律是《外商经营企业法》【佛教纪元2542年(公元1999年)】。《外商经营企业法》对外国人在泰国开展的特定商业活动进行规制。


此外,《投资促进法》【佛教纪元2520年(公元1977年)】规定了若干促进投资的相关举措。根据《投资促进法》,这类促进措施包括税收和非税收激励。除此之外,还有其他针对特定行业或商业活动的单行法律对外商投资施加直接或间接限制,例如《航空法》【佛教纪元2497年(公元1954年)】、《陆地运输法》【佛教纪元2522年(公元1979年)】、《农业土地租赁法》【佛教纪元2524年(公元1981年)】、《就业安置和求职者保护法》【佛教纪元2528年(公元1985年)】、《人寿保险法》【佛教纪元2535年(公元1992年)】、《非人寿保险法》【佛教纪元2535年(公元1992年)】、《电信法》【佛教纪元2544年(公元2001年)】、《私立学校法》【佛教纪元2550年(公元2007年)】、《音频广播和电视法》【佛教纪元2551年(公元2008年)】、《金融机构法》【佛教纪元2551年(公元2008年)】和《旅游业和导游法》【佛教纪元2551年 (公元2008年)】。


在外商直接投资领域,泰国没有专门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除非适用特殊条约或双边协议,否则对所有外商实体一般都一视同仁。


(二)外商直接投资需要获得任何政府和监管部门批准吗?如是,请简要说明具体情况(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及时限要求)。


外国投资者需要取得《外商经营执照》才能经营《外商经营企业法》清单二或清单三所列的限制类别中的业务,除非外国投资者在下列情形下获得豁免:

(a)外国投资者具备相关条约项下的资格;

(b)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促进委员会获得《投资促进证书》;或

(c)外国投资者根据《泰国工业区管理局法》【佛教纪元2522年(公元1979年)】从泰国工业区管理局获得在工业区开展业务经营的许可。


如果上述任何例外情况适用,则外国投资者仅需取得《外商经营证书》。相较于取得《外商经营执照》,审批程序较为宽松。取得《外商经营执照》的程序至少需要大约四至六个月的时间,并且不能保证《外商经营执照》一定会被授予。《外商经营执照》通常在获准从事商业活动的期限内有效。


就外商直接投资于《外商经营企业法》清单二项下的商业活动而言,外国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方式向商务部提交《外商经营执照》申请。商务部和内阁需在60天内考虑是否对该申请予以批准。一旦内阁批准该项目,商务部必须在内阁批准后的15日内签发《外商经营执照》。在签发《外商经营执照》时,商务部可以规定外国投资者从事获准的商业活动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如果内阁拒绝批准,商务部有义务在3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明确说明拒绝的理由。


对于超出针对清单二项下的商业活动所设定的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60%标准的外商直接投资申请,商务部(经内阁批准)有权根据个案酌情将外商直接投资比例限制提高至75%,具体考虑如下因素:

(a)对国家安全和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社会公序良俗、艺术文化与传统习俗中的价值观所产生的有利或不利影响;

(b)对节约自然资源、能源、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的影响,经营规模;

(c)泰国国民的就业;以及

(d)向泰国国民转让的研发和技术。


就外商直接投资于《外商经营企业法》清单三项下的商业活动而言,外国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方式向商务部商业发展厅厅长提交《外商经营执照》申请。与申请投资于清单二项下商业活动所需《外商经营执照》的程序类似,商业发展厅厅长有60天的时间考虑申请的批准。一旦商业发展厅厅长批准该项目,其必须在批准后的15日内签发《外商经营执照》。在签发《外商经营执照》时,商业发展厅厅长可以规定外国投资者从事所获准商业活动必须满足的条件。如果商业发展厅厅长拒绝批准,其有义务在做出决定后的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明确说明拒绝的理由。外国投资者可以就商业发展厅厅长的不予批准向商务部提起申诉。


根据《外商经营企业法》,获得从事清单二或清单三项下业务的所需的《外商经营执照》的外国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a)最低资本与债务比率。该比率目前为1:7;

(b)至少一名经授权的董事/负责人必须在泰国拥有住所或居所;

(c)最低资本额不低于300万泰铢或三年预计支出的年平均值的25%,以较大者为准。


在考虑是否对特定项目授予《外商经营执照》时,商务部或商业发展厅厅长可能会考虑新投资是否会对泰国公民的商业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并据此在颁发《外商经营执照》时根据个案进行条件设置。


为了吸引对泰国的投资,符合投资促进委员会针对所促进商业活动规定的投资类型、规模和合格标准的投资者,无论是泰国还是外国的投资者,均可向投资促进委员会申请享受投资促进优惠。就此而言,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激励措施包括税收和非税收激励措施,并应遵守投资促进委员会在《投资促进证书》中规定的任何条件。该等条件随投资者的业务性质而变化,可能表现为国籍、员工和/或股东人数、投资资本额、机器进出口、商业活动规模、产品/服务类型等。投资促进委员会评估和批准程序所需的时间也取决于拟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但在实践中通常需要2至5个月或更长时间。如果申请获得批准,投资促进委员会将在其做出决议的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可延期),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确认予以接受。随后,申请人也必须在确认接受后6个月内开始项目运作,但如有合理理由,申请人可以将开始日期延后最多1年。


(三)是否有针对外商投资的行业限制?

有。


1.《外商经营企业法》中的限制业务

《外商经营企业法》规定了限制外国人从事的三个业务清单。外国人被禁止或限制从事受限制的业务,除非他们已经获得许可以便合法从事该等商业活动,如《外商经营执照》或《外商经营证书》,或被免除获取该等许可的要求。


受限制的业务清单总结如下:


(a)清单一中的业务:《外商经营企业法》清单一列明了出于特殊原因完全禁止外国人经营的九种业务类型,例如农业、渔业、泰国草药提炼业和土地交易等。


(b)清单二中的业务:《外商经营企业法》清单二列明了外国人原则上不得经营的13种业务类型(除非获得商务部<经内阁批准>的特别许可),因为这些业务关系到国家安全、传统艺术与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或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保护,例如国内运输(陆路、海运、空运和国内航线业务)、销售泰国古董和手工艺品以及采矿等。


(c)清单三中的业务:泰国国民尚未做好与外国人平等竞争准备的相关业务。这些业务只有在获得商务部商业发展厅厅长的批准,并获得外商经营企业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允许外国人经营。该清单中限制的业务包括大多数服务、批发和零售业务等。尽管如公司的实缴资本达到最低要求,则可以免除对获取从事批发和零售商业活动许可的要求,但资本总额并不适用,也不能免除外商获得从事其他限制商业活动许可的要求。


2.单行法律对业务的限制

除《外商经营企业法》外,还有其他单行法律对外国投资施加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包括外国持股限制和泰国董事占多数要求。


例如,与保险、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及电信业务相关的专门的法律所设定的限制。


(a)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业务和意外保险业务的经营受经修订的《人寿保险法》【佛教纪元 2535年 (公元1992年)】和《非人寿保险法》【佛教纪元2535年(公元1992)】的限制。一般而言,外国人可以持有的从事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全部股份的25%,并且董事会中必须至少有3/4的董事为泰国国民。然而,经保险委员会和/或财政部批准,该等限制可被豁免或放宽。


(b)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法》【佛教纪元2551年(公元2008年)】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规定的外国投资限制方式与《泰国保险法》类似。总之,外国人可以持有的金融机构的股份不得超过全部股份的25%,并且董事会中必须至少有3/4的董事为泰国国民。然而,经泰国中央银行和/或财政部批准,该等限制可被豁免或放宽。


(c)电信业务


《电信法》【佛教纪元2544年(公元2001年)】禁止《外商经营企业法》项下的“外国人”获得特定类型的电信许可证。


3.与土地所有权有关的外国投资的限制

根据《土地法》,泰国法律不允许外国人(被定义为包括外国公民、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实体、外资拥有权占注册资本股份49%以上或多数股东为外国人的泰国实体)拥有土地,除非特定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在这方面,该等限制的例外情况包括投资促进委员会和泰国工业区管理局许可拥有土地,但须符合某些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法》项下的持股比例要求与《外商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略有不同,《土地法》考虑了直至最终受益股东的各层次投资的股份结构。


(四)对特殊行业是否有任何政府干股要求?


没有。但可能有对国家具有重要性的特殊行业受泰国政府的指令或指引约束,而我们可能并不知晓。


(五)泰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是否有任何本地化要求(如当地雇员的最低比例、当地采购的最低比例)?


《外商经营企业法》要求对于经营《外商经营企业法》清单二项下业务的公司,泰国籍董事人数占全部公司董事比例不得低于40%。泰国规制私人有限公司的法律并未对董事的国籍或住所有任何限制,但规制公众有限公司的法律则要求公司至少一半的董事必须居住在泰国。特定行业的法律也可能有类似的要求。例如,保险公司至少75%的董事和导游公司的多数董事必须为泰国人。对任命外国人担任本地公司关键管理职位没有一般限制。工作许可的授予需满足泰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


如果雇主是法人,则该法人必须实缴至少200万泰铢的注册资本,雇用四名泰国公民才能获取一个工作许可证。每增加一名外国雇员均需另行增资200万泰铢,可获取的工作许可证数量一般不超过十个,除非该法人根据相关法规另行具备资格并获批准;及


如果雇主是境外法人的分公司,则外国投资额应至少为300万泰铢才能获取一个工作许可证。每增加一名外国雇员均需另行增资300万泰铢,可获取的工作许可数量一般不超过十个,除非该法人根据相关法规另行具备资格并经批准。


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需要雇佣至少四名泰国雇员才能雇佣一名外国雇员。在这方面,如果雇主获得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投资促进或根据《泰国工业区管理局法》获得特权,则可免除这一要求。但请注意,投资促进委员会投资促进优惠或泰国工业区管理局特权并不免除公司在申请批准时需说明雇佣外国人而非泰国国民的必要性的要求。在审议批准时,官员将自行决定雇佣外国人担任这些职位的必要性和适当性。不同的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工作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包括《关于管理外国人工作的紧急法令》【佛教纪元2560年(公元2017)】和《关于外国人工作之许可证申请、发放和通知的部级条例》【佛教纪元2554年(公元2011年)】。


(六)在资金、利润和股息的汇出方面有任何外汇管制吗?


股息只能从公司利润中支付,如果公司存在累积亏损,则在付清该累积亏损之前,公司不能宣派股息。在这方面,向指定银行提交证明文件后,投资资金和股息可以自由汇出至非泰国公民。这一要求适用于在泰国经营的所有公司,而不仅仅是外资公司。


(七)为外商直接投资设立的最常见的公司法律实体类型是什么?针对每种类型的法律实体,请分别介绍其内部的公司治理结构。对部分或全部由外资持股的公司法律实体,推荐采用何种类型?


一般情况下,对于非泰国国民设立商业实体没有限制,即非泰国国民可以与泰国国民一样设立任何商业实体,但外资持股的实体可能受到外商投资限制。


在泰国的商业实体形式通常为:(1)私人或公众有限责任公司,(2)合伙企业,(3)分公司,(4)代表处,或(5)外国实体的区域办事处。


在这方面,私人有限公司是在泰国应用最为普遍的商业实体形式,也是外商直接投资中最常见的一种商业实体类型,无论其是由外商全部或部分地拥有。


私人有限公司不仅适合外商直接投资,也适合泰国国民,其原因在于私人有限公司的责任限制的特点和经营管理的灵活性。根据规制私人有限公司的主要法律《泰国民商法典》,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公司尚未支付的股份价值,并且股东可以制定公司章程来调整股东关系和公司的运作,只要该章程不与泰国法律下的公共秩序相冲突。


1.有限责任公司

《泰国民商法典》第1096–1273/4条适用于私人有限公司,而《公众有限公司法》【佛教纪元2535年(公元1992年)】适用于公众有限公司。这两种有限责任公司都仅由承担间接责任和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


(a)私人有限公司


设立私人有限公司最少需有三名发起人。每一发起人至少认购公司一股股份。一家私人有限公司必须始终至少有三名股东,否则法院可以命令公司解散。法律并没有规定股东必须是泰国居民。至少有25%的股份面值必须已缴足。如果公司章程有所规定,则可以溢价发行股份(这通常被列为商业目标之一)。


法律没有规定最低资本要求,但每股面值不得少于五泰铢。任何时候都必须至少有三名股东。因此,可以视为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5泰铢。但是,如果注册人员发现注册资本过低,不足以开展拟议的业务,可酌情提出异议。


值得注意的是,私人有限公司可以至少有一名董事。所有董事可以是外国人并居住在泰国境外,但这也受到某些法律的特定限制。通常更方便的是,为了签署合同和其他重要文件(包括向政府部门备案)的目的,至少有一名有权签字的董事居住在泰国。


(b)公众有限公司


《公众有限公司法》要求成立一家公众有限公司至少有15名发起人。公众有限公司的股份必须全部缴足。任何时候都必须至少要有15名股东。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名,其中至少一半必须居住在泰国。董事必须充分披露他们在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持股。公众有限公司的董事通常比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承担更大的责任。


公众有限公司向公众或任何其他人发行的证券必须在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下,并遵守《证券交易法》【佛教纪元2535年(公元1992年)】的要求。只有公众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在泰国证券交易所或另类投资市场公开发行和交易。公众有限公司也可以向公众发行债券和其他形式的证券。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为了共同的商业目的而联合起来并共享利润的一种商业组织形式。《泰国民商法典》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一起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其他财产或劳力向合伙企业进行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包括:(i)有限责任合伙人。他们以其权益投资为限承担间接有限责任(他们不能以劳力出资,不能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也不能将他们的名字写入合伙企业的名称),和(ii)普通责任合伙人。他们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人以权益出资以外的其他方式出资的,即丧失有限责任合伙人资格,并与其他普通责任合伙人一起承担全部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企业注册登记是自愿的,但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是强制性的。请注意合伙企业在泰国现行实践中的应用并不普遍。


3.代表处

外国公司可以在泰国设立代表处,其主要职能是为他们各自的境外总公司或附属公司或集团公司提供当地信息和支持。然而,可准允代表处的活动范围极其有限,其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唯一的例外是代表处从其总公司取得经费。代表处的服务范围限于以下五类:

(a)为总公司或附属/集团公司在泰国获取货物和服务的货源;

(b)为总公司或附属/集团公司检验和控制货物的质量和数量,或为总公司或附属/集团公司在泰国进行生产进行雇佣;

(c)就总公司或附属/集团公司向货物的分销代理商或消费者分销的货物的各个方面进行咨询;

(d)宣传与总公司或附属/集团公司提供的新货物或服务有关的信息;以及

(e)向总公司或附属/集团公司报告在泰国的业务动态。


代表处被视为《外商经营企业法》所附清单三(21)项下的服务活动。在代表处开始商业运营之前,商务部要求其必须获取《外商经营执照》。但2017年5月26日,商务部颁布了部级规章(第3号),针对清单三(21)项下的服务活动对代表处进行了豁免。因此,代表处不再需要获取《外商经营执照》。但代表处应通知账户存放地及制作会计分录所需的证明文件,从而向商务部获取法人注册号。


至少200万泰铢(约65,000美元)必须汇入泰国作为代表处的运营费用。获取法人注册号后,方可办理汇款。


在考虑设立实体类型时,务必要考虑外国公司及其代表处会被视为同一法律实体这一事实。其后果是,外国公司设立的代表处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行为,也将导致外国公司受到第三方的约束。


4.区域办事处

外国公司可在泰国设立区域办事处,其主要职能是代表与区域办事处位于同一地区的总公司、分公司和/或附属公司(在亚洲至少应有一家分公司或附属公司)提供服务。该区域办事处不能从其活动中收取任何收入,也无权接受定购或发出销售要约,也不得与其所在国的个人或法人磋商和签订任何业务安排。区域办事处的经费只能由其总公司拨付。


区域办事处可开展的商业活动范围仅限于七类。该等活动将代表位于同一地区的总公司或分公司和/或附属公司开展,具体如下:

(a)协调和监督;

(b)咨询和管理;

(c)培训与人员发展;

(d)财务管理;

(e)营销控制和促销计划;

(f)产品开发;

(g)研究与开发。


在过往,区域办事处被视为《外商经营企业法》所附清单三(21)项下的服务活动。但根据2017年5月26日发布的部级法规(第3号),区域办事处不再需要获取《外商经营执照》。区域办事处同代表处一样,应通知账户存放地及制作会计分录所需的证明文件,从而向商务部获取法人注册号。此外,至少200万泰铢必须汇入泰国作为区域办事处的运营费用。获取法人注册号后,方可办理汇款。


应注意,区域办事处被视为与其总公司为同一法律实体。


5.分公司

另一种值得考虑的替代结构是分公司。尽管目前对分公司的登记没有作出要求,但由于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属于《外商经营企业法》要求获取《外商经营执照》的业务类别之一,实践中通常需要以一种或另外一种形式进行登记。


外国实体可在泰国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如从事《外商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保留业务,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授予《外商经营执照》后方可营业。需要重点注意的是,与上述代表处或区域办事处有所不同,分公司可以从其活动中收取收入,签订合同,发出销售要约,也可磋商和签订业务安排。


获得《外商经营执照》的另一条件是,在三年的期限内必须为每项保留业务引进至少300万泰铢的资金到泰国。对在泰国经营的外国公司设立分公司没有特殊的登记要求,然后,大多数商业活动都属于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在活动开展前或后适用特殊条例或获取许可证的范围,例如,增值税、公司注册证、《外商经营执照》、社会保险和赔偿金等。


为设立分公司,公司必须任命一名分公司经理,并向商务部提交特定文件,包括公司注册证明、章程细则、公司章程、宣誓书和委任分公司经理的授权书。根据泰国法律,分公司(如上文所概述的代表处)不是独立于母公司的法律实体。因此,母公司可以对其在泰国的分公司的损失和负债承担责任。


泰国没有专门管理外国公司的权利和权力的法律。一般而言,外国公司享有与泰国公司相同的权利和权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八)注册成立外资公司的程序是什么?


私人有限公司是外国人在泰国成立商业实体的最普遍的选择。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外资公司的商业活动受《外商经营企业法》的规制。


在泰国设立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包括:

(a)网上预留公司名称;

(b)登记公司章程;

(c)召开法定会议;及

(d)在商务部注册成立公司。


(九)外国投资者为此需要准备哪些文件和材料?是否需要公证或认证?


成立私人有限公司所需的主要文件是正式签署的商务部申请表,以及被任名为授权董事并签署申请表的人员的一份自证的真实无误的护照复印件(如果是泰国公民,则为泰国国民身份证)。在这方面,如果注册申请表(Bor.或Jor.1表格)是在泰国境外签署的,则需要公证。


(十)完成整个注册成立过程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尽管一家公司的注册可在一天内完成(如果所有文件齐备),但从开始准备文件到完成注册,私人有限公司的整个成立程序通常需要至少三周。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后勤问题,该过程可能需要更长时间,尤其是如果文件要求居住在不同国家的人员签字,并且申请表需要公证。


声明:


以上关于外国投资法规的介绍仅为高度提炼的摘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投资结构和目标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投资之前,请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合作律所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本文编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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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感谢:

本文根据泰国Chandler MHM Limited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团队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为合伙人Nuanporn Wechsuwanarux律师及Kornkitti Sivamoke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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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链接获取英文原文:http://www.dehenglaw.com/ueditor/net/upload/file/20220715/63793475693771883299011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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