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浅析棋谱的著作权问题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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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棋谱的概念及定位


棋谱,通常是指在棋类(围棋、象棋、国际象棋、五子棋等)项目的比赛过程中,双方棋手根据落子走出的着法,以文字或者数字作为载体记录下来的表现形式。有学者指出,棋谱的作用相当于“复盘”,是对双方行棋的客观记录,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棋谱完全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吗?这个问题曾经引发过一场激烈的争论,笔者总结了关键之处,在下文中展开剖析。其中如何界定棋谱的属性是核心问题,也是寻求法律依据的主要方向。目前棋谱在法律层面的归类仍然是一个模糊地带,法条中也很难找到精确的定位。


二、棋谱与著作权法的关系


在过往的案例中,棋谱的著作权通常归赛事的主办方所有(一般是中国棋院),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默认的规则。比较震动棋坛的事件是,中国棋院曾经把主办的相关赛事和棋谱版权卖给了一家上市公司,该公司最终获利一千万余元。而棋手们作为创造棋谱的作者,却没有得到任何经济效益。部分知名棋手对此表达了不满,也有一些求道派棋手表示漠不关心,维权意识淡薄。有学者指出,由于主办方在竞赛规程中已经向棋手支付了比赛奖金和出场费,相当于购买了棋手的版权(国内的版权等同于著作权),因此无需再支付版权费。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欠妥,可能有些片面。鉴于赛事多元化的因素,部分比赛是没有出场费的,奖金也限于规定的名次,并非所有参赛棋手都能获得相应的补偿。而棋院作为管理者,理应保障棋手的权益不受侵犯,在合理的范围内支付棋谱的使用费。当棋手无法获得补偿而寻求司法救济的时候,法律依据的准确性就成为了解决困境的黄金钥匙。


笔者仔细研读了《著作权法》的关联法条,发现了一些可供探讨的法律依据。根据《著作权法》的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在当前的法条分类里并没有棋谱这个选项。但棋谱的表现形式就是文字或数字的结合,它和文字作品有诸多相似之处,因此对文字作品的外延进行深入研究很有必要性。


三、棋谱与文字作品的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中的文字作品应属于文学领域内的其中一种类型。


文字作品,通常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那么棋谱是否属于文字作品的一类呢?笔者试从两个方面分析:第一个方面是,棋谱能否准确地表达出对弈双方的感情、思想?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在对弈过程中,双方按照各自的思考轨迹将预先设想的棋路逐一完成,整个过程倾注了对局者的思想和感情,从这个角度看是满足条件的。另一个方面是,棋谱是否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关于这个问题,主流观点认为,棋谱虽然是由两个人合力完成,但对局双方并不是合作关系,而是竞争关系(这里指的是狭义的棋谱,广义的棋谱包含排局,可独立完成)。由于追求的价值取向不同,虽然双方在客观上共同完成了棋局,但在主观上并没有形成合作的创作意图,对结果的期待也是截然相反的。这种观点把棋谱解释为某种艺术成果,从而否认了棋谱的作品属性。也有专家学者指出,单纯的对局棋谱不具有独创性,但经过解说、汇编等加工后,就具有了独创性的特点,进而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四、笔者的浅见与分析


依笔者愚见,棋谱虽然是竞争关系下的产物,但仍具有独创性的特点,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局完整的棋谱,需要双方配合完成,尽管在过程中各自主导局势的走向,却不影响棋谱本身的原创性和独立性。就棋谱的属性而言,它是把对弈者的智慧成果用文字或数字的形式记录下来,并且长久保存的唯一方式。这一点和录制的比赛视频不同,视频往往只能展现出棋手对局时的状态,却不能把棋步逐一解读出来。而棋谱的功能类似一种翻译,使抽象的棋局更加理论化、具体化。因此,无论是从外在的表现形式来看,还是从内在的功能和用途来看,棋谱都具有文字作品的属性。


五、人工智能引发的新研究方向


(一)人工智能在棋类历史上的背景因素


当然,这种属性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果遇到重复的棋局,亦或是通过人工智能(AI)的学习将预先记忆的棋谱展现在比赛中,则不具有独创性的特征,将被排除在文字作品之外。随着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AI的棋艺水平已经超越人类,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早在上世纪90年代,国际象棋AI软件“深蓝”就战胜了俄罗斯的世界冠军卡斯帕罗夫,引起了轩然大波;2004年前后,超级服务器“浪潮天梭”又与中国的象棋特级大师许银川战平,将中国象棋的AI水平推向了高峰。而2017年谷歌“阿尔法狗”的出现,彻底击败了人类围棋顶尖高手,宣布了人工智能在棋类领域的全面突破。据笔者所知,棋类软件普遍具有自我学习的功能,在初始知识体系完全空白的情况下,通过输入人类上百万局的棋谱,搭建树状模型,再用优化“剪枝”的方法分析出每一步的最佳选择,构成完整的逻辑闭环。人类棋手和AI进行棋艺交流,可以增强自身的实力,同时AI也会通过“深度学习”的模式记忆人类的妙招,实现自我的完善。有了人工智能的加入,棋手不再单纯地通过思考而得出结论,更多的时候是借鉴和学习AI的棋步,甚至强行记忆。


(二)由棋类人工智能联想到的法律问题


1.对于重复棋谱的认定情形

在这样的背景下,随之出现了判断上的难题,一局完整的棋谱究竟是双方独创性的作品,还是机械记忆复制的结果呢?如果仅仅是重复性的对局,则很容易判断它的属性。棋谚云:“千古无重局”。在双方没有默契的情况下,是很难对弈出完全相同的棋局的。如果出现了完全相同的棋局,极大可能是双方为了达到彼此的目的(比如积分情况)而蓄意模仿前人的对局,这一推论也得到了业内多数棋手的认同。且不论这种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单就著作权领域内探讨,此类对局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任何创造性的个人印记,并不符合独创性的特征,故而谈不上文字作品的属性,因此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对于记忆型棋谱的认定情形

而最难判断的,是一局看似正常的棋谱,但和AI的棋步相似度非常高,甚至达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吻合度,这类棋局的独创性就会受到质疑。排除比赛中用AI作弊的可能性(作弊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通过棋手落子的速度和神态可以进行初步判断,一般不假思索、落子如飞、泰然自若的,极大可能是赛前做足了功课,而这个“功课”既可能是独创的,也可能是借鉴AI的。虽然不能确定这类棋步的源头,但可以肯定的是,临场的这篇杰作是通过记忆复制出来的,并不能表达创作意义下的思路和情感,不符合文字作品的构成要件,因此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3.对于疑难判断标准的认定情形

不过上述的判断标准仍不能涵盖全部的情况,仅能作为一个重要依据。当今越来越多的棋手懂得运用战术麻痹对手,比如故意放慢落子速度,伪装一些特殊的表情等等,但是棋步的质量却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这就给我们制造了判断上的难题,无法用简单直观的方法鉴别这类棋谱的独创性,使棋谱的属性归类又产生了一定的困难。面对这种复杂的情况,目前来看也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过于刻板教条。


六、综合整理解决方案


总之,依笔者浅见,基于棋谱的特殊属性,应尽可能地将其适用到《著作权法》第三条项下的“文字作品”中,将“文字作品”做适当的扩大解释,更有利于对棋谱的版权保护,也使相关案例有法可依,更好地攻克实务中遇到的瓶颈难题,从而化解棋手与赛事主办方的矛盾和冲突。规范甄别棋谱属性,细化文字作品领域,早日实现棋手与管理者的经济分成,也许是未来可期待的发展目标和解决途径。作为曾经的象棋职业运动员,希望棋牌事业欣欣向荣,同时也希望自己能从法律视角深入思考可能存在的诸多问题,为广大的棋牌工作者提供更多帮助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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