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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备案制度简析

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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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规定了普遍性的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会影响广大市场主体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填报的信息范围,也将会对有关监管部门履行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有关职责、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产生深远影响,殊值关注。


我们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就中国的企业受益所有人备案制度作简要分析。


一、制度背景和规则演进


2007年1月1日,中国《反洗钱法》生效并实施。在2007年6月28日的巴黎会议上,反洗钱反恐融资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接纳中国为正式成员。


FATF在修订国际标准过程中,将“建立国家层面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中心”作为强制要求,目前欧美等主要经济体均已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集中登记制度。


为落实FATF的前述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6月1日公布的《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受益所有人”定义,提出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识别要求,并拟规定“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信息系统报送受益所有人信息”。这是中国首次在法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受益所有人信息。[1]


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属于应备案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并规定了未依法备案的法律责任[2]


2021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发布了《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于监管机构职责、备案主体、受益人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备案信息、备案方式、信息管理使用和质量反馈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二、《征求意见稿》内容简析


(一)备案主体


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备案的主体为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鉴于公司形式是市场主体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因此备案范围涵盖大部分的市场主体。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合伙企业可以仅进行承诺而不备案:(1)注册资本不超过1,000万元;(2)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3)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通过各种方式对公司、合伙企业实际控制或从公司、合伙企业获取收益。


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暂免备案。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


对于备案主体的选择体现出了受益所有人备案制度的风险导向,对于受益结构复杂、识别风险较高的主体实行备案,对于结构简单、风险不大的主体则尽量简化甚至无需备案。


(二)主管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筹指导、保障备案的实施,及时将市场主体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推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接收、保存、处理受益所有人信息。


(三)受益所有人定义和识别标准


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市场主体,或者享有市场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受益所有人为符合以下情况的自然人:(1)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公司、合伙企业25%以上股权、股份或合伙权益;或(2)单独或联合对公司、合伙企业进行实际控制(即通过协议约定、亲属关系等方式,决定公司的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人选,决定重大决策,或支配主要资金、重要资产等);(3)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享有市场主体25%以上收益;(4)在无以上三种情形时,为公司、合伙企业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等。


国有公司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受益所有人的判断标准比较特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企业名录列明的国有控股公司可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受益所有人在以上一般标准之外,还包括在华高级管理人员,且受益人申报应当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外国公司在母国享受的受益所有人申报豁免标准不适用于中国。


(四)备案内容


备案主体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备案的信息包括:(1)姓名;(2)性别;(3)国籍;(4)出生日期;(5)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地址;(6)联系方式;(7)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8)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适用);(9)认定为受益所有人的依据说明。


对市场透明度、金融透明度有显著影响的市场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市场主体补充提供股权、控制权以及受益所有人相关情况的佐证材料。


(五)备案方式和备案时间


备案应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进行。


备案包括设立备案、变更备案。备案主体在设立登记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市场主体在设立登记后,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备案。


规则正式实施前已经登记的存量市场主体应当在过渡期届满(拟为2023年3月1日)之前完成备案。


(六)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非依法律规定,市场主体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得向社会公示,也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因此,市场主体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填报主要是为了国家相关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目的使用,并不对社会大众公示,这有别于市场主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其他一般性信息。


国家有关部门为履行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有关职责时,可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时,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


主管部门将评估主体所提供的备案信息,如果认为信息不实、未更新或不完整,可能要求变更或补正。


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发现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存在错误、不一致或者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馈。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情形采取核实措施,要求市场主体重新识别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


三、相关合规建议


(一)对于市场主体的合规建议


市场主体应掌握对其实际控制或享有其收益的自然人的真实情况,按照企业类型对照判断标准确定受益所有人,并在设立之时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供完整信息完成备案;在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备案。规则正式实施前已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应按规则的要求,应在规则规定的过渡期满前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备案。


在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市场主体应就所提供的备案信息补充佐证材料。


(二)对金融机构的合规建议


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时,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但其应当对依法获得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社会公示,也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除遵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的规定外,金融机构对于客户受益人信息的识别和核查,还需要遵守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对有关执法部门的建议


国家有关部门为履行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有关职责时,可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但其应当对依法获得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社会公示,也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参考文献:

[1]此前中国人民银行曾就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信息识别作出过规定,但并未要求企业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受益所有人信息。此前的相关规定如下:(1)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6月2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提出金融机构应“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2)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10月20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指出反洗钱义务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并指出了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标准。(3)2018年6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就反洗钱义务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有关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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