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新西兰外商投资及并购指南——并购(M&A)

2022-04-15


微信图片_20220414141707.png


二、并购法律法规及监管审批


(一)适用于新西兰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并购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哪些问题?


海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收购新西兰的企业或实体。投资者可以收购公司本身,也可以只收购业务资产。收购架构受多种因素影响,比如目标实体是非上市(封闭)实体还是上市实体。在新西兰最常见的收购方式是通过买卖双方之间签署私人协议。


但是,如果目标公司在新西兰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是超过一定规模的非上市公司,那么收购一定要通过收购要约或者通过协议安排来进行。


如果交易不适用《收购法典》(Takeovers Code)(详见下文),双方可以通过私人协议约定买卖公司股份或其业务资产(视情况而定)。这些条款通常在收购协议中列明,记载所出售的资产,价格(包括购买价格的计算方式)以及所有其他交易的条件。


海外投资者通常可以对在新西兰的股份或资产买卖协议条款做出预期,因为条款与在澳大利亚或英国进行的类似交易的条款相似。陈述和保证责任保险的使用是常规做法。


除了前文提及的《2005年海外投资法》(Overseas Investment Act 2005,以下简称“OIA”)的要求和下文所述的《收购法典》的影响,根据交易结构和目标公司经营的行业,许多其他新西兰法律也可能对交易产生影响。每个案件都应当寻求新西兰具体的当地的法律意见,以确定相关法律的要求。


(二)并购中的外国买家是否需要进行外商投资审查?如果需要,请简要描述(例如触发条件,相关权限和时间要求)。


见对上文第(一)节的答复。


(三)并购中是否有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要求?如果有,请简要描述(例如触发条件,相关权限和时间要求)。


如果收购可能影响新西兰市场竞争,则可能需要商务委员会(Commerce Commission,以下简称“委员会”)的批准。委员会对合并和收购实行自愿报批制度,但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阻止未事先取得批准但可能会存在限制竞争的交易继续进行。如果取得了委员会的批准,并购将免受基于新西兰竞争法提起的诉讼或法律措施。


如果委员会确信并购不会或不太可能产生实质性限制市场竞争的影响,则委员会会批准企业收购。在进行评估时,委员会通过比较合并情况下该市场可能出现的竞争状况与不合并情况下可能的竞争状况,来考虑合并是否可能大幅减少新西兰相关市场的竞争。相关“市场”是新西兰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以及事实上和根据商业常识可替代前述商品或服务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个人或企业对另一企业的资产或股份的任何收购均被视为并购。


竞争者之间的并购更可能实质性限制市场竞争,特别是在合并将消除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或增加市场上竞争者之间协同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供应链不同层级的企业间并购也可能导致竞争的实质性减少,因为并购后的实体将有能力或动机进行全部或部分的行业封锁。


尽管自愿报批制度没有“触发条件”,委员会已采用某些“集中度指标”来为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可能引发竞争问题提供指导意见。这些指标表明,在以下情况中,并购不大可能需要报批,如果合并后:


  • 市场上三家最大的公司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合计不到70%,且并购完成后的实体占有的市场份额不到40%;或

  • 市场上三家最大的公司所占有的市场份额为70%或更高,且并购完成后的实体占有的市场份额不到20%。


这些“集中度指标”并非硬性规定,在评估并购对竞争的影响时不能只依赖该指标。


禁止限制竞争的并购的规定适用于影响新西兰市场的所有合并。这包括在新西兰境外进行的涉及非新西兰公司的合并,如果该合并影响新西兰市场的话。


报批程序要求收购方按照规定好的表格提交申请,其中列明了关键的竞争问题,合并理由以及合并不会违反《商业法》(Commerce Act)的证据。目前的报批费为3,680新西兰元。


考虑开展合并的企业应寻求法律意见。


提交申请后,委员会有4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这个时间表通常会延长——通常自申请提交后,需要大约三到四个月的时间才能获得批准。


如果发现合并带来的公共利益超过限制竞争产生的损害,委员会也会审核将对竞争产生实质性限制的并购交易。目前核准申请费用为36,800新西兰元。


报批和核准只能授予未完成的交易(无条件)。因此,把满足《商业法》的规定作为收购协议的先决条件是很常见的做法。


在未经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的情况下进行限制竞争的合并可能会引起执法调查,这可能导致漫长的调查和巨额罚金(对个人最高处以50万新西兰元罚款,对公司处以最高500万新西兰元罚款),或法院通过下令剥离资产或股份来撤销合并。新西兰政府最近提议将对公司的罚款增加到1,000万新西兰元。


(四)并购中的外国买家是否需要其他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如果有,请简要描述(如触发条件、相关权限和时间要求)?


主要的政府和监管批准来自新西兰海外投资办公室(New Zealand Overseas Investment Office,以下简称“OIO”)和商务委员会(如上所述)。对于具有特定架构的收购(例如,以证券作为对价)或特定行业内的收购(例如,对金融领域内的某些收购会受到来自新西兰储备银行的监管),可能需要额外的监管批准,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并购


(一)收购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收购“规定公司”


如果投资者希望收购在新西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股份(详见下文),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公司股份,则该收购必须在《收购法典》规定的新西兰收购制度框架下进行,除非采取法定的“协议安排”(见下文)。


《收购法典》适用于任何对“特定公司”股份的拟进行的收购,此处的“特定公司”是指:


  • 在新西兰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过去12个月内曾上市)的公司;或

  • 拥有50位或以上有投票权股东并且有50个或以上的股份份额,并且至少是“中等规模”以上的公司。


如果一家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总资产至少有3,000万新西兰元,并且/或根据其最新的年报,其上一年度总收入至少有1,500万新西兰元(包括其子公司),则该公司属于“中等规模”。


“基本规则”


《收购法典》的“基本规则”禁止任何人及其关联公司收购“特定公司”超过20%的投票权,或增加持股至超过20%的投票权,除非通过“特许途径”(permitted pathways)。


特许途径(载于《收购法典》)包括:

  • 根据《收购法典》的规定,以全部或部分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

  • 根据《收购法典》的规定,由特定公司股东以普通决议批准的收购或配股;和

  • 持有特定公司50%到90%投票权的股东增持,每年最多增持5%。


如果对“特定公司”的股份进行全部或部分要约,则《收购法典》规定了要约人和目标实体应遵循的程序和条款。该规则还规定了要约的时间表。如果需要额外的监管批准(包括根据《商业法》或《海外投资法》),要约人将需要将这些批准纳入时间表的考量。这可能需要新西兰收购委员会的介入。这些规则具有高度的规范性。


协议安排


作为根据《收购法典》提出要约的替代方案,可以通过《1993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93)第15部分项下的协议安排来收购一家公众持股公司。


协议安排实质上是目标公司与其股东和/或债权人之间为重组公司股本、资产或负债而订立的合同。这可能包括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协议安排仅可根据法律进行,程序由《1993年公司法》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需要得到高等法院的批准。一项安排需要收购方人和目标公司之间全面合作,因为所涉及的公司必须编制列明安排条款的文件,召开股东大会就是否批准该安排进行投票,并向高等法院申请批准该安排的条款。交易时间可能会受到法院时间表以及交易是否需要获得OIO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的影响。


(二)在什么情况下(如有)会产生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新西兰《收购法典》中没有“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即,如果收购方突破了一定的限制,则必须收购目标公司的剩余股份)。相反的,《收购法典》明确禁止收购行为去突破既定的条件(通过特许途径除外)。


但是,它确实包括“强制收购”制度,根据该制度,如果“特定公司”的股东在并购完成后持有该公司90%以上的股份,可能会被强制要求收购剩余股份(或剩余股东有权要求其收购剩余的股份)。


(三)是否设置了上市公司的股票最低价格?


在规定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要约没有最低定价要求。


收购法规的确规定了收购人不得采取与其已做出的明确声明不一致的行动(例如,在表示不会提高竞买价格后提高竞买价格)。


在强制收购规则下(占支配地位的股东(持股比例超过>90%)可以排挤少数股东),需要遵循公平的定价机制和规则。


(四)目标公司董事会能通过何种方式影响拟进行的收购?


在任何情况下,董事都必须诚实行事,并以他们认为最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行事。被收购的公司董事会可能被视为友好或敌意(见下文)。这取决于收购的具体情况。


未经股东批准,董事会不得采取行动(例如制造毒丸或出售关键资产)阻碍即将发生或正在进行的收购要约。


“善意”收购通常是要约人向目标公司提出通过收购要约收购目标公司100%(或特定百分比)的意向性要约。在这些类型的收购中,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将允许进行一段时间的尽职调查(排他性或非排他性的)。董事会董事(尤其是其独立董事)也将建议其股东接受该要约。


在“敌意”收购中,要约人将无法获得目标公司的机密信息或对目标公司展开尽职调查。其要约的价格和条款主要基于目标公司的公开信息和年度报告。目标公司的董事将采取防御策略,例如宣布拒绝要约并向市场披露可能影响要约的信息。由于对20%股份以下的收购没有限制,要约人通常会在要约前取得19.9% 的股份,以便在向股东要约之前为自己提供一些砝码。


此外,根据《1993年公司法》第15部分的“协议安排”可以在股东和高等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实施。这正逐渐成为收购特定公司的首选方式,因为它类似于友好收购,并为收购的成功提供了确定性。协议安排在最终结果上具有更大的确定性,但也会带来额外的操作层面的风险,因为它们是一个法院驱动的程序,法院必须批准协议安排(并且通常法院会把股东同意作为其批准的条件)。


(五)收购需要哪些关键文件?


在善意收购和敌意收购中,需要准备的关键文件是相同的:


  • 来自潜在买方的收购通知——一份简短的收购意向声明,其中包含购买方准备提出的要约的条款和条件。

  • 致目标公司股东的要约文件——一份长篇文件,包含收购要约的所有具体细节以及对股东决定是否接受要约具有重要义的其他信息。

  • 目标公司声明——这将包含董事关于公司是否支持收购要约的意见(这取决于是善意收购还是敌意收购)。

  • 目标公司为股东准备的关于要约评价的独立顾问报告,包括向股东提出的要约的价格。


在协议安排中,需要准备的关键文件是:


  • 计划安排的实施协议——这规定了计划的条款。它通常还包括承诺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向股东建议对该计划安排投赞成票(除非第三方有更好的提议/要约)。

  • 目标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计划安排的会议通知。

  • 提供给目标公司股东的要约计划安排手册,该手册需与会议通知同时提供。手册应包含协议安排的所有相关日期、细节和条件。

  • 新西兰收购委员会:

    • 意向函——致法院的信函,表明其不打算否决协议安排。

    • 无异议函——发给交易各方的信函,确认专家组对协议安排无异议。

  • 目标公司和潜在购买者根据《1993年公司法》第15部分共同提交的法庭文件,以寻求对协议安排的许可。


(六)收购文件在发布前是否需要任何监管机构的预先批准?


新西兰收购委员会将审查目标公司声明、任一要约文件的部分内容和任何其他《收购法典》要求的文件(例如根据任何协议安排下的文件)。


在协议安排中,不需要新西兰收购委员会的批准,但行业惯例是取得该委员会对该协议安排无异议的反馈——对此,委员会将在对外公开协议安排的草案前进行审查。


新西兰证券交易所(New Zealand Stock Exchange,以下简称“NZX”)可以在向股东和市场发布任何文件(例如会议通知和要约文件)之前对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 NZX 上市规则。


大多数收购文件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拟以任何交易结构进行收购,都应该向新西兰当地律师寻求具体的法律意见。


四、私营企业的并购规则


(一)在企业转让方面是否有任何特殊的规则(与简单的股份收购或资产收购相比)?


没有(但请注意上文的评论,除了《海外投资法》和《商业法》之外,根据交易结构和目标公司所处的行业,可能还有其他相关的立法要求)。


此外,我们注意到,与其他类似的法域一致,实施资产出售的法律和行政要求可能比股份出售更为繁琐,因为资产需要单独进行转让(并满足所有相应的要求)。


(二)员工组织、工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除目标公司的供应商外)是否在并购中发挥作用?


如果雇员是工会的一部分,在收购生效之前,卖方可能有义务与工会协商(这在资产收购中尤其重要)。通常不需要与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接触。


(三)法律赋予少数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根据《1993年公司法》,有关事项需通过特别股东决议(75%多数)。如果该事项被批准,但有股东投反对票,这些反对的少数股东可能获得收购请求权。


有关事项主要包括:

(a) 通过章程,或在有章程的情况下,修改或撤销公司的章程;

(b) 批准一项重大交易;

(c) 批准公司的兼并;或

(d) 使公司进入清算状态。


根据《1993年公司法》,“重大交易”是指:

(a) 收购或同意收购资产(无论是否可能发生),其价值超过收购前公司资产价值的一半;或

(b) 处置公司的资产,或达成资产处置协议(无论是否可能发生),其价值超过处置前公司资产价值的一半;或

(c) 具有或可能具有使公司获得权利或利益或产生义务或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效果的交易,其价值超过交易前公司资产价值的一半。


(资产包括任何种类的财产,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


关于少数股东的收购请求权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上市公司。


除了少数股东的收购请求权,股东或原股东如果认为公司事务已经或可能以压迫性、不公平歧视性或不公平损害性方式进行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其认为公正和公平的措施。


本文编译者:

image.png

image.pngimage.png


指导合伙人:

image.pngimage.png


特别感谢:

本文根据新西兰Simpson Grierson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团队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为合伙人James Hawes律师及Holly McKinley律师。


点击链接可获取PDF版英文原文

http://www.dehenglaw.com/ueditor/net/upload/file/20220414/6378554385167958032346100.pdf


声明:    

以上关于外国投资法规的介绍仅为高度提炼的摘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投资结构和目标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投资之前,请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合作律所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相关律师

  • 李晓新

    合伙人

    电话:+86 021 5598 9879

    邮箱:lixx@dehenglaw.com

  • 王建明

    合伙人

    电话:+86 510 8521 5998

    邮箱:wangjianming@dehenglaw.com

相关搜索

手机扫一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