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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外商直接投资(绿地FDI)和并购(M&A)指南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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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直接投资(绿地投资)


(一)在缅甸适用于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法律和法规有哪些?对某些外国投资者是否有特殊规定,如国有企业?


管理外国直接投资制度的立法包括《2016年缅甸投资法》(Myanmar Investment Law 2016)、《2017年缅甸投资规则》(Myanmar Investment Rules 2017)和《2017年缅甸公司法》(Myanmar Companies Law 2017),其中包括与外国投资以及国内投资有关的规定。


(二)外国直接投资是否需要任何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如果有,请简要说明(如触发条件、相关机构和时间要求)?


需要的,且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批准是针对具体行业的。一般来说,外国直接投资需要获得的政府和监管部门批准的内容包括:


(ⅰ)在投资与公司管理局(The Directorate of Investment and Company Administration,简称“投管局”)进行公司注册。只要必要的资料和文件齐全,私人公司的注册可以在几小时内完成。


(ⅱ)以下商业活动需要获得MIC许可(MIC permit,即缅甸投资委员会(The Myanmar Investment Commission,简称“缅甸投资委”)给予的许可,简称“投资许可”):(a)对国家战略至关重要的投资(如能源、基础设施、自然资源开采等);(b)涉及大型资本密集型投资(即价值超过1亿美元);(c)对环境和当地社区有较大影响(如采矿、位于保护区的企业等);(d)使用国有土地和建筑;(e)政府要求的其他情况。投资许可证是根据每项投资的性质和规模进行发放的。申请人至少应在4至6个月的时间内获得投资移民许可。


(ⅲ)从事其他商业活动的也可以获得MIC背书(MIC endorsement,同为缅甸投资委给予的许可,简称“投资背书”),以便签订超过1年的长期租赁合同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尽管这并非《2016年缅甸投资法》的立法者的意图,但是投资背书可能需要与投资许可相同的时间。


(ⅳ)从事某些商业活动需要获得特殊许可(Particular Licences),例如,进出口、国内贸易(零售或批发)、电信、建筑、经营化学或相关物质的业务、过境、石油和石油产品管道运输等。许可将根据商业活动的性质逐一进行发放。


(三)外商投资是否有任何行业限制?


有行业限制。缅甸投资委的第15/2017号通知(负面清单)列出了一些只能由以下主体进行的限制性商业活动(被限制的商业活动被分为四类,以下括号中的例子可供参考):


(ⅰ)联邦政府(例如,与国家安全、自然保护、电子电力系统等有关的业务)。


(ⅱ)缅甸公民/实体(例如,开发和提炼小规模或中等规模的矿物,探矿、勘探和生产玉石/宝石)。


(ⅲ)外国投资者与当地公民/实体的合资企业(例如,当地旅游服务、化学品的制造和国内分销、纯净饮用水);或


(ⅳ)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投资者(例如,批发和零售业务需要商务部的批准)。


(四)对特殊行业是否有政府干股要求?


据我们所知,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性的政府干股的要求,这些条款由政府当局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尤其是,目前我们可以看到,石油产业链的上游领域的商业活动可能存在政府干股要求。


(五)对外国直接投资是否有当地成分要求(例如从当地雇佣员工或进行采购)?


对在当地雇员的最低比例或从当地进行采购没有要求。虽然没有具体的立法,但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公私合营(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或PPP,即为一种“政府和民营企业”合作的模式)的文件中提出此类要求。


请注意,对于必须与当地实体/公民以合资形式进行的商业活动,当地合作伙伴应在合资公司中持有不少于20%的直接股份或权益。


(六)在资本、利润和股息的汇出方面是否有外汇管制限制?


有限制,外汇受《2012年外汇管理法》(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Law 2012)和《2014年外汇管理条例》(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Regulation 2014),两个可以统称“外汇管理法”的管理,并由缅甸中央银行(The Central Bank of Myanmar,简称“缅甸央行”)监管。


一般来说,外币交易被分为两种类型:


(ⅰ)经常账户交易——贸易汇款、贷款利息和投资净收入、偿还贷款或直接投资的折旧以及家庭开支;


(ⅱ)资本账户交易——所有不属于经常账户交易的其他交易。


(ⅲ)缅甸的外汇管制是指在需要从资本账户向外汇款时,要求将(i)境外债务(如贷款协议)和其他证明文件的基础协议(ii)资本返还(即初始投资/股权)的基础协议提交给银行进行筛选。


《2012年外汇管理法》和《2014年外汇管理条例》对经常账户交易没有限制,而资本账户交易将由缅甸央行进行审查。资本、利润和红利的返还属于资本账户交易,因此,其只有在向授权交易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后才能进行资本、利润和红利的返还。此外,境外贷款需要事先得到缅甸央行的批准。(如从国外引进资金进行投资)。


(七)为外国直接投资建立的最常见的法人实体类型是什么?对于每种类型的法人实体,请介绍内部公司治理结构。有无对部分或全部由外国拥有的公司采取实体类型的建议?


在缅甸,最常见的商业工具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外公司。


(ⅰ)私人股份有限公司(Private Companies Limited by Shares,指相对于缅甸上市公司而言的一种公司类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成立:


(a)100%的外资公司——在缅甸注册成立的公司,但100%为外资所有;


(b)合资公司——外国投资者与缅甸实体/个人(包括国有实体)在缅甸成立的公司。


(ⅱ)海外公司(Overseas Corporation,《2017年缅甸公司法》将其定义为“在联邦以外成立的法人团体”),以前被称为分公司和代表处,可由外国公司(通常是石油和天然气公司、航空公司、外国银行和保险公司)注册。


(八)外商独资公司的注册和成立程序是什么?


公司可以通过缅甸公司在线平台(Myanmar Companies Online)进行电子化注册,该平台是根据《2017年缅甸公司法》建立的,由投管局负责管理。


(九)外国投资者需要为公司设立准备哪些文件和材料?是否需要公证或认证?


根据《2017年缅甸公司法》,外国投资者必须提交海外公司的注册证据和公司章程的副本,如果不是缅文,则应提交这些文件的缅文译本和经董事正式证明的英文摘要说明。文件的翻译件需要进行公证,特别是海外公司的注册文件的翻译件需要进行公证。


(十)完成整个注册和注册过程通常需要多长时间?


请参考上述1.2项下的回答。(即只要必要的资料和文件齐全,私人公司的注册可以在几小时内完成。)


二、并购法律法规和监管审批


(一)适用于缅甸的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并购交易的主要法律和法规是什么?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哪些主要问题?


(ⅰ)没有特定的立法来规范并购交易。一般来说,并购交易必须遵守《2016年缅甸投资法》、《2017年缅甸投资规则》和《2017年缅甸公司法》的规定,其中包括投资许可、公司审批和收购机制的问题(参见3.1)。


(ⅱ)如果涉及公共(上市)公司,并购交易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2013年《证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Law 2013)和2015年《证券交易规则》(Securities and Exchange Rules 2015),缅甸证券法其对证券许可、上市和交易活动进行了规范。


(b)缅甸证券交易委员会(Instruction No. 1/2019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of Myanmar,简称“缅甸证监会”)第1/2019号指令,其允许外国人(个人/实体)收购在仰光证券交易所(Yangon Stock Exchanges,简称“仰交所”上市的缅甸公司的高达35%的股份。


(c)缅甸证监会第1/2020号指令(Instruction No. 1/2020 of the SECM),其允许外国人参与在仰交所上市的公司的日常股票交易活动。


(二)并购中的外国买家是否需要进行外商投资审查?如果是这样,请提供简要细节(例如触发条件,相关机构和时间要求)。


这取决于负面清单,并没有特别的政府审查程序。


关于这个问题,请注意:根据《2017年缅甸公司法》的规定,“外国公司”被定义为“海外公司或其他外国人(或他们的组合)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超过35%的所有权利益的在联邦注册成立的公司”。换句话说,在缅甸注册的公司,如果该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低于35%,将被视为“缅甸本地公司”。在此之前,外国公司在当地实体中持有的任何数量的股份都会使当地实体的性质变为外国实体。当外国投资者决定与当地公司建立合资企业时,这一点变得尤为重要。只要缅甸当地公司持有65%以上的股份,重组后的公司就能够保持其作为缅甸公司的地位。尽管如此,这个35%的规则的应用仍在发展,特别是在土地方面。如1987年的《不动产转让法限制法》规定,无论外国人的持股比例如何,均禁止外国人持有任何的土地所有权。


(三)并购中是否需要任何并购控制?如果是这样,请提供简要细节(例如触发条件,相关机构和时间要求)。


《2015年竞争法》(The Competition Law 2015)和《2017年竞争规则》(Competition Rules 2017)是这一领域的主要立法规范。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企业不得通过合并、收购、合资或其他安排,(a)在一定时期内显著提高市场支配地位;(b)减少竞争,这将导致其市场份额超过主要的监管机构,即缅甸竞争委员会(Myanmar Competition Commission)规定的门槛。


竞争规则规定了投诉、举报和调查违规行为的程序。投诉应提交给委员会或秘书处,秘书处应筛选投诉,并在收到投诉后7天内向委员会报告其可靠性。然而,这些法律并没有规定触发条件。


《2015年竞争法》和《2017年竞争规则》刚刚规定了关于反竞争的一般法律框架,其中包括合并控制,但委员会可能在今后进一步制定和实行相关的条例来规定反垄断申报、时间要求等内容。


(四)并购中的外国买家是否需要其他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如果有,请简要说明细节(如触发条件、相关权限和时间要求)?


请参考我们在上述2.1和2.2中的回答。


三、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并购


请注意,缅甸的资本市场仍在不断发展,自2020年起,缅甸才允许外国人在仰交所进行交易,但上市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5%。截至本文章最终编辑日,只有7家公司在仰交所上市。


(一)收购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除了收购私营公司的业务和股权的一般方式外,根据《2017年缅甸公司法》,还可以通过以下机制进行收购:


(ⅰ)安排计划(Scheme of arrangement,第287和289条)——公司与其股东之间为重建公司或合并任何两家或多家公司的计划或与之有关的折中解决方法。代表3/4公司价值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通过投票赞成该安排。在股东投票赞成后,还需要获得法院的批准后目标公司才能将全部或部分业务或财产转让给收购方公司;


(ⅱ)合同要约/接管(Contractual offer/takeover,第291条)——如果涉及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合同已获得不少于受影响股份价值3/4的持有人的同意,受让公司有权义务按照已同意股东批准的相同条款向持异议的股东收购股份。


(二)在什么情况下(如有)会产生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在这方面法律没有规定。


(三)是否设置了上市公司的股票最低价格?


为了防止股票价格波动过大,仰交所为所有上市公司的股票设置了每日的价格限制。


当天的上限和下限价格是根据《交易业务条例实施细则》(The Enforcement Regulations for Trading Business Regulations)规定的表格中的基准价格水平来决定的。一般来说,基准价格是前一个工作日的最后一个匹配价格。


在基本价格为35,000MMK的情况下,上限价格为40,000MMK(+5,000MMK),下限价格为30,000MMK(-5,000MMK)。


(四)目标公司董事会能通过何种方式影响拟议的收购?


缅甸当前的法律对于收购方面的董事权利规定较为笼统,没有赋予目标公司董事会能够直接拒绝任何收购的权利。不过,根据《2017年缅甸公司法》第162条,除非在股东大会上依照公司章程通过决议,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私人公司的章程中规定的任何董事(包括董事会),不得出售或处置公司的主要业务。


(五)收购需要准备哪些关键文件?


根据仰交所的外国交易程序指南,外国投资者需要在缅甸有执照的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来购买上市公司股份。公司投资者开户所需的文件包括:


(ⅰ)公司注册证书;


(ⅱ)董事会决议(或)与其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以决定在任何一家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ⅲ)董事的名单,包括姓名、地址及其身份证;


(ⅳ)主要股东名单和他们的身份;


(大股东是指拥有各申请公司10%以上股份的人)


(ⅴ)委任该交易员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最多可以注册2个交易)


(ⅵ)公司章程的副本。


如果涉及到大宗交易(超过一万股),买方和卖方可以在向证券交易所发送大宗交易申请之前协商条款和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能需要使用股份购买协议。尽管如此,据我们所知,外国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机制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还没有实际案例。


(六)收购文件在发布之前是否需要任何监管机构的预先批准?


没有法定要求,但是,如果目标公司的商业目标涉及任何需要获得特定许可的内容(包括投资许可),必须事先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四、与私人公司有关的并购


(一)有无与营业让与有关的特殊规则(与简单的股份或资产收购相比)?


在这方面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尽管如此,当企业需要许可证时,必须在收购企业之前获得相关部门的事先批准。


(二)用人单位、工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目标公司的供应商除外)在并购中的角色?


根据标准雇佣合同模板(The Standard Employment Contract Template),裁员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前提是雇主应首先与雇员的劳工组织协调;如果没有劳工组织,雇主应与工作场所协调委员会进行协调。


(三)法律规定的少数股东主要权利是什么?


《2017年缅甸公司法》第19分部规定了小股东在受到压迫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行动,包括:


(ⅰ)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


(ⅱ)向法院申请赎回小股东股份的命令;


(ⅲ)向法院申请限制一个人从事特定的行为或做特定的行为,或要求一个人做特定的行为;


(ⅳ)经法院许可,代表公司提起衍生诉讼。


就此处而言,“压迫”指,公司事务的行为,公司或代表公司的实际或拟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公司成员或某类成员的决议或拟议的决议:


(a)违背成员的整体利益;或


(b)欺压、不公平地损害或不公平地歧视一个或多个成员,不论是以该身份还是以任何其他身份。


总结:


缅甸在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缅甸也一直是中国投资者在南亚地区的一个热门市场。因此,缅甸迅速、显著的政治济改革及法律的更新为外国资本进入该国铺平了道路。


缅甸在受到世界性流行病的影响同时,又根据宪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这无疑引发了对外国投资和缅甸经济相关方面额外谨慎的关注和更完备尽职调查的需求。因此,在达成任何商业交易和注入任何资金之前,应该谨慎地就任何项目或商业安排征求法律意见、对当地合作伙伴或贸易商进行尽职调查。


尽管如此,我们理解政府的更迭并没有改变官方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立场,政府一直在努力鼓励外国投资者恢复其业务。为了鼓励和促进与中国的跨境贸易,中央银行发布了一项指令,允许进口商和出口商在指定银行开设人民币账户,并使用人民币或缅元作为支付方式。我们希望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就能看到外国直接投资和并购交易的发展。


阅读英文原文请点击以下链接:http://www.dehenglaw.com/ueditor/net/upload/file/20220310/6378250858338081249278496.pdf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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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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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感谢:

本文主要依据德恒在印尼的合作律师团队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而创作。该团队系ABNR Counsellors at Law律所的Emir Nurmansyah律师团队,其擅长印尼外商投资、公司商事等领域的法律实务工作。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合作律所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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