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案看家事律师如何研习招股说明书

2022-02-28


微信图片_20220301092601.png


招股说明书是资本市场律师较为熟悉的文件资料,但是对于家事律师,内容和框架均较为陌生。但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份招股说明书,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到什么?今我们以“纳川股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案为例,家事律师应该如何分析?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2013年8月27日发布公告,实际控制人陈志江先生与张晓樱女士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对陈志江先生拥有的公司股权分割的合法性进行了公证。陈志江先生将其所持公司67,532,400股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32.29%)部分分割给张晓樱女士,其中,陈志江先生分得33,766,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6.147%),张晓樱女士分得33,766,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6.147%)。按照当日纳川股价,张晓樱女士分得的股权市值近5.2亿元。


2011年,纳川股份提交上市申请,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根据其披露内容可知,目录由15节构成,分别为释义、概览、本次发行概况、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和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公司治理、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募集资金运用、未来发展与规划、其他重要事项、有关声明和附件。


经过阅读招股说明书后总结,以下内容应是家事律师重点研习方向:


一、“概览部分”重点关注发行人简介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人


披露内容:纳川股份实际控制人系陈志江先生,陈志江先生持有公司 3,001.44 万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3.499%。


研习内容: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基于此,控股股东涉离婚,其影响远远大于其他股东,对公司股价稳定性及是否继续实控公司产生不确定,控股股东如果离婚,但能与对方达成一致行动意见,那么是较为理想的局面,或者给予对方折价补偿,继续保住控股角色。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全节系研习的重点,主要围绕发行人股权结构、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等


微信图片_20220301092607.png


研习内容: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基本信息;

(2)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3)持股5%以上股东的披露义务。


上市后股东遇离婚,股份锁定和披露等事项均对股票价格波动、股票分割方式和变现时间产生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另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控股股东的股票受到3年限售期,其他股东受到1年限售期。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东在此期间遇到离婚,如果适用按比例分割方式,股票过户履行按照“证券非交易过户”操作。并且股权变动后的股东需要继承上述承诺事项并履行对应披露义务。


基于此,上市后股票并不能立即变现,等待期股票上涨还是下跌并不能预期,如果选择折价补偿方式,应予以考虑不能变现的情形,如果按照当时限售期价值计算,对持股方不一定公平,如何计算定价标准将考虑双方律师及当事人。


三、“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重点关注历次验资情况。


纳川股份共经历了 4 次验资:


(一)2003 年泉州东高成立时的验资


泉州东高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其中陈志江以现金出资 200 万元,海燕投资以现金出资 300 万元,谢美婷以现金出资 300 万元,李碧莲以现金出资 200 万元。


(二)2008 年增资时的验资


泉州东高新增注册资本 2,500 万元已全部到位,其中陈志江以现金增资1,374.30 万元,李碧莲以现金增资 555.55 万元,林绿茵以现金增资437.65 万元,钱明飞以现金增资132.5 万元。


(三)2008 年整体变更时的验资


贵公司(筹)的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6,000 万元,各发起人均已缴足其认购的股份......验资后的注册资本 人民币 6,000 万元,累计实收资本人民币 6,000 万元。


(四)2009 年增资时的验资


“截至 2009 年 9 月 23 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原股东钱明飞、王宗清和新股东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阮卫星等 22 位自然人股东缴纳的新 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玖佰万元,均以货币出资......变更后的累计注册 资本人民币 6,900 万元,实收资本 6,900 万元”。


研习内容:


公司成立起,即涉及由出资人出资转变为公司股东并享有股权的过程。根据规定,婚前享有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但其对应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出资的股权在无法证明来源个人财产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婚内如果存在增资的,增资部分对应的股权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此,根据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股份公司资合性特征,带来如果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另一方坚持要求拿股份的情况下,必然影响原股东的股权持有比例,直接带来控制权、决策权的重大波动,常见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即为了保住股东的决策权应运而生。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一致行动人系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四、“其他重要事项”重点关注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研习内容:


重大诉讼事项作为上市申请必要披露环节,需要披露的对象涵盖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另对于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如何理解重大诉讼,我们认为因家事产生的离婚诉讼属于重大诉讼一种,主要因为离婚可能带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份予以分割,而分割必然产生股权结构变动,相关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的董监高对公司决策权变动等,均对拟上市阶段公司产生不可预计波动,基于此,公司上市前及上市中上述主要人员涉及离婚诉讼,均会对公司上市申请产生暂缓、申请不通过等等不利影响。


结尾,招股说明书一般几百页,家事律师需要对其中基本框架结构予以基本了解,对于含有家事因素的内容重点关注,有所偏重。股权夫妻共同财产属性判断,股价波动的影响因素,实控人地位不变的处理方式等,在资本市场离婚案件中均很重比例,深入学习才能更好服务这类客户。


本文作者:

image.png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相关律师

  • 李静

    合伙人

    电话:13770882800

    邮箱:nj-lijing@deheng.com

相关搜索

手机扫一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