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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并购(M&A)指南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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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于印尼的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并购交易的主要法律和法规是什么?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哪些主要问题?


印尼关于合并和收购(Merger and Acquisition,统称并购)的规定一般为2007年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第40号法律(简称《公司法》,该法于2020年由11号劳动法修订)。


并购的法定手续如下(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法律规定基本相同,但上市公司还有一些额外的合规要求,详情请见下文):


a.对于收购而言,《公司法》下规定了两种收购方式:(i)通过认购目标公司新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收购;(ii)通过直接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份的方式进行收购。


在第一种方式的情况下,新发行股份的收购者必须首先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一起准备一份收购方案,其中应包括以下信息:

1.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目标公司和收购方的董事会对目标收购公司的原因和解释;

3.目标公司和收购方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4.如果收购是用股份支付的,将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和与其交换的股份进行评估和转换的程序;

5.拟收购的股份数量;

6.财务准备情况;

7.收购方在收购后的模拟合并资产负债表,按照印度尼西亚适用的一般会计原则编制;

8.对于不同意收购的股东的权利的解决方法;

9.对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Board of Commissioners)和雇员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的解决方法;

10.预计收购期限,包括股东就股份转让给予目标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期限;

11.因收购而产生的公司章程修订草案(如适用)。


上述的收购方案必须经过目标公司和收购方的监事会的批准。


在第二种方式的情况下,不要求出售股份的股东或收购方准备上述的收购方案。但是,在目标公司的章程(Article of Association)要求的情况下,出售股东需要向其他现有股东优先要约出售股份。如果章程中没有相关要求,股东的股份出售对象则没有限制。下文问题2.4的回答对这两种收购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


b.对于合并而言,合并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准备一份合并方案,该方案须经监事会和各公司的股东大会(General Meeting of Shareholder)批准。合并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合并公司的董事会进行合并的原因和解释,以及合并的要求;

2. 对被合并公司的股份进行评估,并将其转换到合并后公司的程序;

3. 对合并后的公司章程的修正草案(如有);

4. 每个参与合并的公司的过去3年的财务报告;

5. 被合并公司业务活动的继续或终止计划;以及

6. 实施合并的预估时间段。


c.董事会必须在批准收购或合并的股东大会召开前30天,在一家全国性范围流通的报纸和被收购或合并的公司的员工中宣布拟议的收购。


ⅰ.报纸上的预收购或预合并公告旨在为目标收购公司或参与合并公司的债权人提供异议的机会。任何债权人均可在公告发布后14天内提出异议。如果在14天过后没有收到反对意见,债权人将被视为同意该收购或并购。


ⅱ.关于向雇员发出的公告,公司作为雇主有权选择解聘其雇员,但应支付相应的遣散费。此外,如果在并购后雇佣条款和条件发生了变更(使雇员和之前条件相比处于不利地位),雇员有权根据2003年第13号劳动法(后经2020年第11号劳动法修订)的规定,要求终止其雇佣关系,并领取遣散费。


d.收购或合并必须得到股东的批准,方式为:(i)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授权,或(ii)股东大会通函同意,但这需要股东的一致同意。


e.根据卖方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要求,获得必要的出售股份的批准。如果卖方是一家印尼公司,则需要观察出售股份是否在卖方净资产中所占比例超过50%。如果是,则出售股份需要获得卖方股东大会的批准。也可能需要的其他公司层面的批准,具体取决于卖方公司章程中的条款。


f.公证契约的执行:(i)股东决议声明同意收购或合并的契据,(ii)收购或合并的契约(如适用),(iii)股份买卖契约。如果收购交易包括转让少数股权,该等转让可根据股份买卖公证书或非公开的股份买卖协议进行。


g.由协助交易的公证人通知印尼劳动和人力资源部(The Ministry of Labour and Human Resources,简称劳动人力部)。如果并购交易导致需要对目标收购公司或并购后公司的章程作出任何修订,且该等修订需要获得劳动人力部的批准,则公证员还需要递交申请获得劳动人力部对该等修订的批准;以及


h.收购或合并完成后3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并通知印尼竞争委员会(Komisi Pengawas Persaingan Usaha,简称竞委会)。


(二)并购中的外国买家是否需要进行外商投资审查?如果需要,请提供简要细节(例如触发条件,相关机构和时间要求)。


一般来说,印尼政府机构对于并购中外国买方的计划并不进行特定的外商投资审查。


但是,银行业和金融业有一项适格和适当测试(fit and proper test)要求,适用于拟议进行并购交易的所有外国或本地买方。适格和适当测试要求通常在向有关部门(例如,印尼银行或金融服务管理局(Otoritas Jasa Keuangan或OJK))提交申请后的1-3个月内完成。


对于其他行业,外国投资者在公证处的协助下可以进行并购,并将并购信息(包括目标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公司的新股权构成)提交至劳动人力部门系统。该系统结合了资本投资协调委员会(Badan Koordinasi Penanaman Modal)在维护的一体化营业执照系统(Online Single Submission System,简称一体化系统),资本投资协调委员会负责监督外商投资的相关事宜。如果提交的股权构成不符合目标收购公司/并购后公司业务范围所规定的外资最高持股比例,一体化系统将拒绝该申请。例如,根据最新修订的投资清单的实施条例(Presidential Regulation No. 10 of 2021 on Investment List,简称PR 10/2021),印尼国内海上运输业务的最高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为49%,因此,如果收购或合并导致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超过上述门槛,一体化系统将拒绝备案,直到股东调整持股比例。


因此,在外商投资前,建议外国投资者首先根据最新修订的PR 10/2021确认该业务领域是否接受外商投资以及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如有)。


(三)并购中是否需要任何合并控制?如果需要,请提供简要细节(例如触发条件,相关机构和时间要求)。


合并控制一般受1999年限制垄断做法和不正当竞争的第5号法律(Law No. 5 of 1999 on the Prohibition of Monopolistic Practices and Unfair Business,简称《竞争法》,后经2020年关于创造就业机会的第11号法律修订)的规制,其实施由竞委会监督。《竞争法》对合并控制实行交易后通知制度。


在印尼境内,只有当交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才必须通知竞委会:

·控制权变更;

·达到售卖资产的阈值;和

·在非关联公司之间进行。


a.控制权变更


根据《竞争法》,若股权转让会使得股东持有超过50%的股权,或没有达到50%股权,但使得该股东对公司决策在事实上具有控制权(指影响公司政策指定或经营管理的能力),将被视为控制权发生了变更。


b.资产/销售阈值


阈值标准为:


(ⅰ)收购后的全球资产总价值超过2.5万亿印尼盾;和/或


(ⅱ)收购后的印尼总销售额超过5万亿印尼盾。


上述计算涉及到(i)收购的目标公司;(ii)收购方;(iii)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进行收购公司所控制的企业,在印尼的资产和/或销售。


如果参与交易的当事人中只有一方达到阈值,也符合这一标准。


“目标公司”包括被收购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未被考虑在内的股权卖出方。但是,如果交易导致从单一控制转变为共同控制,我们认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由进行收购的公司所控制的企业”将包括其现有股东及其关联公司。


资产和销售价值是根据最新的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计算的。销售额包括国内生产的产品和进口产品的销售。出口产品应排除在计算之外。


如果参与收购的一方公司的资产或销售价值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比前一年下降了30%或更多,则该价值应当采用过去3年的平均值计算,或者如果减少发生在3年内,则应当采用过去2年的平均值计算。


c.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


如果交易是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则可获得通知义务的豁免(无论是否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印尼《竞争法》规定,如果(a)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由该公司控制,(b)该公司和另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由同一母公司控制,或(c)与“主要股东”(pemegang saham utama)有关系,则该公司是另一家公司的关联公司。


原则上,符合相关备案标准的交易应在交割法定生效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向竞委会提交备案申请。但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竞委会为以下交易提供了额外30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共60日):(i)如果是在原先的30个工作日期限后才告知竞委会的交易;(ii)如果该交易的生效日期在:(a)2020年11月9日或之后;或(b)2020年11月8日或之前,但尚未进入委员会听证会阶段。工作日不包括周六和周日、印尼的国定假日和集体休假日。


尽管有宽限期的规定,我们还是建议客户遵守交易结束时的30个工作日的期限,以避免潜在问题发生。在新冠疫情得到良好控制后,竞委会不太可能继续给予宽限期。竞委会只接受在工作时间内提交的完整申请,在工作时间以外的情况下会注明收到日期并出具收据。


提交申请后,竞委会将在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检查,在此期间有权要求文件提交者进行解释说明。之后竞委会将在9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评估并发表意见。


对于未按时提交申请备案的,竞委会可以处以10亿印尼盾(约7万美元)的基本罚款以及附加罚款,附加罚款的计算方式为:

·不超过在违规期间,企业在相关市场赚取的净利润的50%;或

·不超过在违规期间,企业在相关市场总销售额的10%。


竞委会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罚款的组成和幅度。迄今为止,委员会对至少45起案件的逾期通知处以处罚,其中过去两年有29起,这表明竞委会的执法力度有所加强。


(四)并购中的外国买家是否需要其他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如果有,请简要说明细节(如触发条件、相关权限和时间要求)?


对并购中的外国买家的批准主要为两方面:第一,若涉及公司章程修改,则需要经过劳动人力部批准(如将公司改为外商投资公司,在当地被称为Penanaman Modal Asing);第二,新的股东构成也需要告知劳动人力部。此外,公司可能需要更新其在一体化系统里账号的信息)。


对于某些业务领域,例如采矿和银行与金融部门,则需要获得单独的政府批准和/或通知,以及提交给相关政府机构(如能源和矿产资源局,印尼银行或金融服务管理局),以完成股权结构变更。


二、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并购


(一)收购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收购上市公司最常见的方法是收购已存在的现有股份或认购新股。


除此之外,其他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情形也将构成“收购”。根据2018年7月27日生效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金融服务管理局第9/POJK.04/2018号条例(简称POJK 9/2018)的规定,收购上市公司是直接或间接导致此类上市公司控制人变更的行为。对公司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直接或间接决定公司管理流程或政策,其可以通过持有某些文件或信息来证明。


POJK 9/2018第1条第(4)款规定了“上市公司控制人”的定义(简称控制人),即直接或间接:a. 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50%以上的表决权,且已经实缴;或b. 有能力直接或间接地决定上市公司的管理或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控制人可以是个人、公司、合资企业、协会或集团组织。


(二)在什么情况下(如有)会产生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印尼法下的强制收购义务被称为强制要约收购(Penawaran Tender Wajib,或Mandatory Tender Offer)。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一般发生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收购后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时,即收购后使某股东持有超过50%的股权,或没有达到50%股权,但使得该股东对公司决策在事实上具有控制权(指影响公司政策指定或经营管理的能力)。根据POJK 9/2018,新的控制人必须购买公司的剩余股份,此要求适用于所有公司的股份,但以下股份除外:

(ⅰ)已经参与了和新控制人的收购交易的股东的股份;

(ⅱ)已收到新控制人以相同条款和条件提供的要约的其他人的股份;

(ⅲ)同时就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提出强制要约收购或自愿要约收购(Voluntary Tender Offer)的其他人的股份;

(ⅳ)“主要股东” [1] 的股份;和

(ⅴ)另一名控制人在上述上市公司的股份。


(三)是否设置了上市公司的股票最低发行价?


有。POJK 9/2018第17条规定,强制要约收购价格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制定:


a.倘若直接收购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交易的上市公司或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则最低强制要约收购价格必须至少为(a)在收购公告(定义见下文)或谈判公告(定义见下文)发布之日前的90日内证券交易所每日最高交易价格的平均值 (如有),或在未供股情况下披露增资之前的价格,或在供股的情况下披露增资之前的价格,或(b)收购价格,以较高者为准;


b.倘若直接收购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交易的上市公司或证券发行人的股份,但于收购公告或于谈判公告前90日或以上,该股份并未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其交易被证券交易所暂停,最低强制要约收购价格必须至少为(a)过去12个月内证券交易所每日交易最高价格的平均值,从最后一个每日交易日或暂停之日倒算;或(b)收购价格,以较高者为准;


c.如果直接收购上市公司或证券发行人的股份,但公司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且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则最低强制要约收购价格必须至少为(a)收购价格;或(b)由在金融服务管理局注册的估价师确定的合理价格, 以较高者为准;


d.如果收购是间接行使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交易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人的股份,则最低强制要约收购价格必须至少相等于收购公告前或谈判公告(如有)前90日内证券交易所每日最高交易价格的平均值,或在未供股的情况下增资披露之前,或在供股情况下增资披露之前的价格;


e.如果收购是间接行使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交易的上市公司或股份发行人的股份,但在收购公告之前或谈判公告之前的最后90日或更长时间内,未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其交易被暂停,最低强制要约收购价格必须至少是过去12个月内证券交易所每日交易最高价格的平均值,从最后一个交易日或交易暂时暂停之日向前计算;以及


f.如果对上市公司或股票发行人的股票间接行使收购权,但公司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且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则最低强制要约收购价格应当大于等于在金融服务管理局注册的估价师确定的合理价格。


(四)目标公司董事会能通过何种方式影响拟议的收购?


根据《公司法》第125条,收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a.以认购目标公司增发股份的方式进行收购;

b.以直接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份的方式进行收购。


如果是以直接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份的方式进行收购,那么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则无法反对。


但若以认购目标公司增发股份的方式进行收购,则流程会较为复杂,且需目标公司董事会的参与才能完成。在这种收购方式下,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和收购方的董事会双方都有义务准备一份收购方案草案,其中包括收购的原因和解释、双方的财务报表、目标公司股份的评估和转换方法、资金的准备情况、目标公司的模拟合并资产负债表等。除了《公司法》的要求外,资本市场的法规也应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收购,包括上述收购方案的形式和强制要约收购程序。


(五)收购需要准备哪些关键文件?


收购需要以下文件:


a.公告


新控制人须在至少1份全国发行的印尼日报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向公众发布公告(简称收购公告),且最迟于收购后下一个营业日通知金融服务管理局,其中包括以下信息:

(ⅰ)已收购的股份总数、新控制人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进行收购其股份的前任股东姓名、每股收购价格及新控制人的股份所有权总数;

(ⅱ)新控制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传真、业务范围(如有)、其高管和监事的组成、资本结构以及任何其他同等信息(如有);

(ⅲ)控制的目标;

(ⅳ)新控制人是组织集团的声明(如有)。


新控制人还必须在公告日期后1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服务管理局提交上述日报公告的证据。


b.实施强制要约收购


强制要约收购可由其他各方为了或者代表新控制人执行,条件是大于5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已实缴。对于新控制人执行强制要约收购的程序要求如下:

(ⅰ)在收购公告发布后2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服务管理局和上市公司提交申请函和与强制要约收购有关的信息披露公告草案及其支持文件;

(ⅱ)在收到金融服务管理局的信函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1份在全国发行的印尼日报或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声明新控制人将披露强制要约收购(新控制人还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服务管理局提交在上述日报公告的证据);

(ⅲ)在上述b项所述的信息披露公告之日起30天内进行强制要约收购;

(ⅳ)在强制要约收购结束后至少12个工作日内以汇款方式结算强制要约收购交易;和

(ⅴ)在强制要约收购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服务管理局提交有关强制要约收购结果的报告。


c.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必须首先得到股东大会现有股东的批准。此外,收购被认为是对公司章程的特别变化,根据《公司法》也需要获得劳动人力部的批准。为了获得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人数、表决方式等规定。


POJK 9/2018第9条规定,如果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则目标公司不得被要求在股东大会中事先获得股东的批准以进行收购,除非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相关,例如现行银行法规要求收购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作为目标公司)需要事先获得股东大会的收购批准。


如果新控制人是一家印尼上市公司,则该公司无需事先获得股东大会的收购批准,除非法律规定这与新控制人的业务相关。


控制人发布收购公告和进行强制要约收购的义务的豁免情形为:

a.根据具有约束力的最终法院命令或决定;

b.股东的合并、分立或清算的实施;

c.在没有达成协议以获得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授予股份;

d.为贷款协议中规定的债务行使担保,以及国家或政府机构或机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与上市公司重组有关的任何担保;

e.因增资配股而取得股份,现有股东按照相关资本市场规定,按持股比例行使其权利而取得股份;


(六)收购文件在发布之前是否需要任何监管机构的预先批准?


一般而言不需要预先批准。控制人或目标上市公司在实践中可以自愿咨询金融服务管理局拟议收购方案相关要求。


三、与私人公司有关的并购


(一)有无与营业让与有关的特殊规则(与简单的股份或资产收购相比)?


印尼没有私营公司营业让与的有关的规定。一般而言,如果私人公司的股份从一个股东转让给另一个股东,导致大股东变更,则可视为公司业务已经转让,并且根据上述《公司法》,该公司行为被视为收购并适用收购相关规定。


由于营业让与必须遵循某些特定程序,以及绝大多数印尼行政许可不能转让等原因,营业让与不如股份转让常见。


(二)用人单位、 工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目标公司的供应商除外)在并购中的角色?


用人单位和工会


用人单位和工会在并购交易中不发挥作用。虽然公司被要求向员工提供并购公告(如上文第3.1点所述),但它并没有赋予员工拒绝并购交易的权利。


与因并购而终止雇佣关系有关的规定载于2021年第35号政府条例(简称GR No. 35/2021)。如果在收购后更改的雇用条件使得雇员较之前相比处于不利地位,雇员有权要求终止其雇用关系,并根据法律规定领取遣散费。遣散费的计算取决于雇员的服务年限。且只有根据无限期劳动合同雇用的员工(永久员工)才有资格获得此遣散费。


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


其他利益相关人(公司债权人除外)与并购交易没有任何相关利益,不会受到并购交易的影响,也不在并购交易中发挥作用。


(三)法律规定的少数股东主要权利是什么?


一般而言,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区分小股东的权利。但是《公司法》给予了小股东特别的权利和保护,具体如下:

(1)股份所有权。小股东也有股份所有权证明,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包括出席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中投票等权利。

(2)查阅复制权。股东可以查阅股东名册。此外,股东还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请求,查阅和复制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年度报告。

(3)公司侵害股东权益的救济权。任何股东有权就因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任何决定而导致的公司行为造成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

(4)股份回购请求权。如果股东对修订公司章程、公司资产的转让或抵押或公司的合并、收购或分立持反对意见,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份。

(5)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要中小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达到10%,向董事会请求。

(6)股东代表诉讼。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法院就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成员因其过错或疏忽给公司造成损失提起诉讼。

(7)申请对公司、董事或专员进行司法检查的权利。如果小股东有正当和合理的理由证明存在对公司,小股东或第三方有害的非法行为,则可以先向公司申请调查。如果公司拒绝或未能实施该调查,则小股东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

(8)公司解散请求权。合计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9)优先购买权。任何股东(包括小股东)均应享有认购公司新发行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英文版链接:http://www.dehenglaw.com/ueditor/net/upload/file/20220228/6378163790807020222597712.pdf


文中备注:

[1]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0%表决权或由金融服务管理局自行决定的拥有更低表决权的人。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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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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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感谢:

本文主要依据德恒在印尼的合作律师团队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而创作。该团队系ABNR Counsellors at Law律所的Emir Nurmansyah律师团队,其擅长印尼外商投资、公司商事等领域的法律实务工作。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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