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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企业的业务资质问题分析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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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军企业所生产和销售产品的特殊性,所以在业务资质、保密要求等方面均受限于严格的行业监管要求,在IPO审核实践中,发行人的业务资质、信息披露、外协加工和军品税收优惠是重点关注的行业特殊问题。笔者结合IPO的相关案例、相关实务经验,就军工企业的业务资质问题梳理如下,共同探讨。


一、军工资质种类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发行人需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现行法规标准,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一般应取得如下资质:


1.军工资质种类.jpg


根据《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两证合一”管理改革措施》的有关规定,2017年10月1日起,《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与《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实行两证融合管理,新的证书即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实践中,一般将军品承制单位资格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发行人承担武器装备总体、重要分系统、核心配套等任务,需要“三证齐全”,认证过程最严格、最复杂;二类:发行人承担技术简单的军品生产,在一定条件下,可只与采购方签署保密协议,而不需要申领保密资质;三类:企业生产“军选民用产品”,除了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外,不需要其他认证。


二、如何判断涉军企业的资质是否齐全


实践中,涉军企业并非均需“三证齐全”,通常根据发行人承担的军品任务类型来确定企业需要取得的证书。那么,律师在尽调过程中,如何确定发行人是否依法取得相应军工资质呢?根据审核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初步确定,具体是:


首先,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等资料,确定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是否被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若被列入,则发行人需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许可目录是实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重要依据。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建设从1999年开始启动,原国防科工委分别于2000年、2002年、2005年发布了三版许可目录,国防科工局和原总装备部于2015年8月发布了2015年版许可目录,现行2018年版许可目录是第5次对许可目录进行修订。现行许可目录包括导弹武器与运载火箭等7大类共285项,与上一版许可目录相比,大范围取消设备级、部件级项目,取消军事电子一般整机装备和电子元器件项目,取消武器装备专用机电设备类、武器装备专用材料及制品类和武器装备重大工程管理类的许可。此外,为鼓励创新,大幅度缩减科研许可,仅保留对国家战略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有重要影响的许可项目。


申领程序如下图所示: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png


其次,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发行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承包单位分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的,应当从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


此外,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之外的,具有应急性或者短期生产的秘密级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不取得保密资格,但应按照任务合同甲方单位要求落实保密管理措施。


申领程序如下图所示:


3.保密资格申请流程.png


最后,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资金流水等资料,确定发行人的客户类型,若为军工集团下属科研院所,不存在直接与军方签署合同的情形,则无需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申领程序如下图所示:


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申请流程.png


经梳理,本文对已过会的部分军工企业所拥有的军工资质统计如下:


5.军工资质案例_副本.jpg


三、涉军企业的业务资质相关案例


(一)霍莱沃(股票代码:688682)


1.所持军工资质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霍莱沃的主营业务为雷达和无线通信领域提供用于测试、仿真的系统、软件和服务,已取得与军工集团下属单位进行业务必备的保密资格证书,没有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原因是: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企业需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并经发行人说明确认,发行人主要为军工集团下属单位提供围绕相控阵的设计、研发、生产和应用阶段,提供相应软件、系统和相关产品,该等产品不属于被列入武器装备科研许可目录的产品,无需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为军工集团下属科研院所,不存在直接与军方签署合同的情形,无需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发行人已取得与军工集团下属单位进行业务必备的保密资格证书。”


2.反馈关注了如下主要问题


对军工集团下属单位的销售是否取得相应的军工资质,如未取得,相关销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发行上市是否需要取得军工主管单位关于军工事项的审查批复意见。


(二)新光光电(股票代码:688011)


1.所持军工资质的基本情况


新光光电未在招股书中具体披露其拥有的军工业务资质,但是通过分析其反馈问题可以看出,审核部门同样关注军工企业的供应商资质问题。新光光电在采购军品级零部件或在外包开发涉密软件时,供应商需具有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保密资质(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是在ISO9001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特殊要求,这些特殊要求是基于武器装备行业产品的风险制定的);如供应商所供应的军品级零部件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需具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除此之外,供应商无需相关军品资质。


为保证产品质量,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制定了《采购管理办法》,根据其规定,发行人按供方提供的产品对公司产品安全性能影响的重要程度,将其分为 I、II、III三类,分类管理。其中,I类供方:满足企业信誉良好,具有有效企业营业执照,通过ISO/9001或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II类供方:企业信誉良好,具有有效企业营业执照,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III类供方:具有有效企业营业执照。报告期内,为公司提供军品级配套产品或开发涉密软件的供应商均已取得相应资质。


2.反馈关注了如下主要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合计比例分别为98.59%、98.18%和95.33%,客户集中度高。其中,中国电子科技集团U单位、中国航天科工集团J单位等既是发行人的客户又是其前五大供应商。请发行人说明:……披露报告期内采购产品的具体内容,相关价格趋势,发行人供应商是否需军品合格供应商相关资质认证,如需要,说明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认证。


(三)富吉瑞(注册阶段)


1.所持军工资质的基本情况


2021年1月20日,富吉瑞科创板IPO申请获上交所受理,根据招股说明书批露的内容,报告期内在取得军工资质之前,发行人向作为军品型号直接供应商的总体单位提供组件,未直接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所生产产品不属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范围;亦未与军方直接签订装备采购合同,因此,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无资质开展经营的情形。发行人现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及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行人的军工资质完备,相关研发、生产、销售合法合规。


同时,因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市申报前股东变更等工商信息变更,发行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中所载的公司名称及股东信息需要随之变更。在完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变更后,其他资质再进行变更,上述变更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上述证书所载部分信息变更不影响资质证书本身的效力,该等资质证书依然合法有效。


2.反馈关注了如下主要问题


核查发行人的军工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变更手续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障碍、报告期是否存在无资质开展经营的情形,并对发行人的军工资质是否完备、资质变更及续期是否面临法律风险发表明确意见,督促发行人就资质变更事项完善招股书风险提示内容。


四、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直观感受到,涉军企业并非均需“三证齐全”,通常可以根据其具体业务、客户类型来确定所需要取得的证书。在审核问询过程中,关于涉军企业的业务资质问题关注点如下:(1)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相关的资质证书是否仍有效,若证书即将到期是否已办理延期;(2)针对“两证合一”问题,说明发行人取得新证是否存在障碍;(3)若无法办理延期,说明对未来的业务产生的影响;(4)说明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如军品材料供应商,或外协加工服务提供方等);(5)说明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


同时,由于发行人军工资质、保密资质中涉及发放日期、发放证书名称、发放单位等信息,披露上述信息后存在间接推导出资质发放总量等涉密信息的可能。结合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2020年3月发布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常见问题解答》中第十三问:“项目中的非密部分是否也需按照涉密事项管理”之回复意见军工涉密业务(项目)中可能包含的内部敏感信息,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得按照公开事项处理,建议参照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事项进行管理。”对外披露相关军工资质前应当采用代称、打包或者汇总等方式进行脱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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