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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国际商会2021年版仲裁规则十大修订亮点解读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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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ICC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是国际商会下属的国际性常设机构。自成立以来,ICC国际仲裁院受理了超过24,000个案件,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最主要和最受欢迎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简称ICC仲裁规则)迄今为止已先后出台1998、2012、2017、2021年共计4个版本,于不同时期全面指导ICC国际仲裁院各项工作,在国际商业活动规范和贸易投资争端解决领域有着举足轻重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ICC国际仲裁院2021年版仲裁规则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发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截至目前,ICC国际仲裁院尚未发布2021年版ICC仲裁规则的中文版,本文中列举的2021仲裁规则中文条款系笔者根据官方英文版对照翻译,仅供参考,正式中文文本请以ICC国际仲裁院官方发布为准。


2021年版仲裁规则是在2017年版仲裁规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来,旨在提高ICC仲裁的灵活性、效率和透明度。与此前的仲裁规则相比,2021年版仲裁规则迎合了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商业环境和当事人高效便捷地解决争议的需求,使国际商会的仲裁更具吸引力,不仅适用于大型复杂的仲裁,也同样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小型案件。


2021年版仲裁规则修订集中在ICC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完整性、远程开庭、电子通讯、利益冲突、复杂仲裁合并、快速仲裁程序、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等方面,并就仲裁院案件管理有关的诉求以及附加裁决等事项进行了调整和增补。


笔者在本文中就2021年版仲裁规则的最新修订内容作新旧规则对比整理,归纳并解读如下十大修订亮点:

(一) 文书通讯方式由纸质向电子方式转变;

(二) 追加当事人规则放宽;

(三) 完善合并仲裁的适用情形;

(四) 新增当事人需披露第三方资助信息的规定;

(五) 新增仲裁院裁量权;

(六) 新增条约仲裁中仲裁员国籍限制;

(七) 新增当事人代表变更的相关规定;

(八) 新增关于远程开庭的规定;

(九) 新增关于附加裁决的规定;

(十) 新增关于争议解决的特别规定。


一、文书通讯方式由纸质向电子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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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ICC仲裁规则第3条第(1)款、第4条第(4)款(b)项和第5条第(3)款对提交书面文件材料的规定做了修订,不再硬性要求当事人提交一定份数的纸质书面文件,例如案情陈述书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需要决定是否要求通过“凭收据、挂号信或快递”方式发送仲裁申请、答辩或紧急仲裁申请,如果是,则需要提交足够数量的纸质版本。这一修订改变了原有的以纸质方式向各方、仲裁员和ICC秘书处呈交文书和进行书面通讯这一默认的模式,向更具科技型和时代性的仲裁实践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


二、追加当事人规则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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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ICC仲裁规则第7条第(1)款、第(5)款对追加仲裁当事人进行了较为根本性的修订。在2017年版规则下,在确认或任命仲裁庭后,除非所有当事人包括被追加的当事方全部同意,否则不得追加仲裁当事人。新规则增加了新的第(5)款,允许一方在确认或任命仲裁庭后发出追加仲裁当事人的请求。仲裁庭在组庭后可以对该请求进行裁定,在此过程中仲裁庭要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对额外的一方是否具有管辖权,请求做出的时间,可能的利益冲突及追加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影响,被追加的一方也需要接受仲裁庭的组成并同意仲裁庭出具的审理范围书。


三、完善合并仲裁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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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ICC仲裁规则第10条厘清了原仲裁规则中关于合并仲裁的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即关于是否仅当各仲裁中的主张都基于同一仲裁协议时才能进行合并仲裁,或者存在多个协议中的互相映衬的仲裁条款时也可进行合并仲裁。修订后的规则确认在所有仲裁中的所有主张均根据同一仲裁协议或相同的多个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合并仲裁。第10条(c)项明确了若仲裁请求不是根据同一仲裁协议或相同的多个仲裁协议作出的,但仲裁是在相同的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仲裁纠纷是由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引起的,而且ICC仲裁院认为这些仲裁协议是兼容的,则也可以合并仲裁。这一规定无疑有助于提升仲裁的效率,也将极大地减轻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花费。


四、新增当事人需披露第三方资助信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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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ICC仲裁规则在第11条一般规定中新增第(7)款,就仲裁庭的独立、公正和利益冲突引入了重要的新规定,要求当事人尽快将是否存在第三方资助、资助方的名称等告知秘书处、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这一要求的目的是协助仲裁员保证履职的公正和独立,以及披露可能对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疑问的任何事实和情况,目前这一披露规定在业界仍有一定争议。


五、新增仲裁院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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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ICC仲裁规则第12条第(9)款规定,就仲裁庭组成方式而言,在特殊情况下ICC仲裁院拥有裁量权,可由其自身任命整个仲裁庭,以避免因当事人受到不平等待遇和不公平而影响裁决的有效性的重大风险。该条款意在仲裁庭的组成中引入一项保障当事人平等的新机制,如果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庭组成方式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待遇和不公正现象,从而对裁决的有效性造成重大风险,则仲裁庭可以搁置仲裁协议的约定,自行任命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六、新增条约仲裁中仲裁员国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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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ICC仲裁规则第13条第(6)款对仲裁员的国籍做出了新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任何仲裁员均不得与根据条约产生的仲裁的任何一方具有相同的国籍。这项新规定适用于争议仲裁过程中的所有仲裁员,而不仅仅指向某一特定仲裁员或仲裁庭庭长,突出了确保涉及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案件中,仲裁庭处于完全中立地位的重要性。


七、新增当事人代表变更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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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ICC仲裁规则第17条的标题变更为“当事人代表”,并新增了一系列新内容。仲裁一方现在需要及时通知秘书处、仲裁庭和其它当事方其代表的任何变更。新的第17条第(2)款采纳了伦敦国际仲裁院2014 年仲裁规则中的方法,规定仲裁庭可“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以避免由一方变更代表导致的仲裁员的利益冲突,包括排除该方新的代表参加全部或部分仲裁程序。” 在应对一方通过引入利益冲突而扰乱仲裁程序为目的的“战略性”代表律师的变更上,这一规定是十分有意义的。


八、新增关于远程开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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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ICC仲裁规则重新起草了第26条第(1)款规定,明确仲裁庭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现场进行或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以及其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通信方式进行庭审。这一规定一方面受到了新冠疫情(COVID-19)给仲裁业界的实践造成的现实影响,另一方面彰显了ICC鼓励仲裁庭及当事人根据个案情况充分利用相关技术等合理手段推进仲裁程序的态度,同时“其他适当的通讯方式”这一用词也涵盖了未来远程庭审技术持续发展可能带来的新的技术形式。


九、新增关于附加裁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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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ICC仲裁规则第36条第(3)款规定,若仲裁庭在裁决书中未处理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请求,并在之后的裁决中予以补救,则应以“附加裁决”的形式作出(第2条中的裁决定义也已更新,囊括附加裁决)。在此新规之前,针对仲裁庭已作出的裁决,其纠正裁决的能力仅限于文字、计算或印刷错误等类似性质的错误或者裁决进行解释。然而,一旦仲裁庭作出裁决,而且如果在作出裁决时没有明确处理仲裁程序中提出的某一事项,那么该裁决就容易因程序不规范而受到质疑。这是国际商会为提高仲裁灵活性和效率而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亦有助于尽量减少当事人对ICC仲裁院裁决的挑战。


十、新增关于争议解决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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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ICC仲裁规则第43条,因仲裁院根据仲裁规则管理仲裁程序而产生的或与仲裁程序有关的任何争议受法国法律管辖,并由巴黎司法法院(Tribunal Judiciaire de Paris)专属管辖。这是以往的ICC仲裁规则版本中从未出现过的全新规定。ICC仲裁院过往受到仲裁案件中失利一方起诉的情况并不少见,此项新规将使ICC仲裁院能够在一个确定的司法管辖区域内应诉,而避免因疲于应对世界各地的诉讼案件耗时费力,更减少了因此产生的高额诉讼成本。


结语:

继伦敦国际仲裁院于2020年8月发布2020年版《仲裁规则》后,ICC国际仲裁院跟进发布的2021年版仲裁规则,显示出国际仲裁机构顺应市场需求、不断创新的决心和努力,同时也突显出国际仲裁机构之间良性的竞争和互动。新的仲裁规则鼓励并授权仲裁员和当事人使用新的技术和工作方式,以促进协同效力强、成本效益高的仲裁程序,确保更具正当性的仲裁结果,对维护仲裁价值、推动全球仲裁事业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期待新修订的仲裁规则能给当事人带来更为高效、灵活、透明的争议解决方式。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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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韬

                       

合伙人



         

秦韬,德恒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跨国公司法律顾问、外商投资、涉外商事诉讼仲裁、金融证券诉讼仲裁。秦律师兼任国际商会ICC China 仲裁及ADR委员会委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研究员,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特邀专家委员会委员。

邮箱:qintao@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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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燕华

                       

律师



         

徐燕华,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商事诉讼仲裁、涉外争议解决、跨国及大型企业集团法律顾问等,徐燕华律师兼任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邮箱:xuyanhua@dehenglaw.com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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