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不合规运营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整改前景和路径

——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新老划断规定的解读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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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下称“《私募基金监管规定》”)不仅着眼于控制私募基金增量风险,对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的行为提出有关的规范要求,也着眼于稳妥化解私募基金存量风险,对于《私募基金监管规定》施行前已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的情形作出分类处理的安排,对部分不合规情形设置了整改过渡期。


依据《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监管规定》实施前已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其无需按第三条(关于名称中有关行业属性表述和经营范围记载的规定)规定进行整改,但其如有已经发生过违反该规定的其他规定(即该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且违规状态仍存续的,则应进行相应的整改,并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基金业协会的自律处分,甚至将可能会被禁止从业。


本文现依据《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就不同的处理安排做出分类整理,并对既存私募基金管理人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定》提出有关的建议。


一、应于一年内完成整改的情形


对于违反下列规定的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私募基金监管规定》施行之日起的一年内(2021年12月29日前)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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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于6个月内完成整改的情形


对于违反下列规定的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私募基金监管规定》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内(2021年6月29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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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基金业协会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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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基金业协会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查和处理时,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而不应一刀切的采取市场禁入、注销登记的措施。


四、基金到期后予以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不得新增此类投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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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文义解释,上述处理方案应该只适用于具备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该等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不需要进行清算,但监管部门是否会要求管理具有前述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也不得新增此类投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有待进一步观察。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范建议


面对私募基金的严监管趋势,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应确保在未来的具体运营过程中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的要求外,宜尽早启动自查程序,对于管理人自身运作和基金的对外投资是否存在违反《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的情形进行自查,对于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形的,应积极采取适当的整改措施(如可以整改),并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完成整改。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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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士东


律  师

 


                       

桑士东,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并购重组、投资基金和私人财富管理等。

邮箱:sangsd@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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